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审价研究
——基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2017-03-08郑兆
郑 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审价研究
——基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郑 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别于传统货物进口,这一新兴的进口方式受到了国内消费者的热捧。对于进口商品而言,“税”始终是其无法绕开的话题,而审价又是征税的基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网购保税业务下商品审价的原则及流程亟需明确统一,应明确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完税价格构成,建立及应用全国海关价格参考库,实行促销商品提前备案,公布审价操作依据,明确审价流程,完善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进口商品审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网购保税进口;海关审价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网购保税模式现状与监管
(一)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介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跨境电子商务呈现了爆炸式的发展态势。2013年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已超过20万家。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额约4万亿元,2015年达到5.2万亿元,*资料来源:《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分析研究报告》,深圳市腾泰翼运营有限公司。其中,进口交易规模9072亿元,占总交易额的16.8%。
按照现行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可以分为“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购买支付后,国外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并送达;“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国外商品先整批抵达国内海关监管场所,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
网购保税进口是一般贸易的补充,它是区别于保税内销、一般贸易和行邮快件的一种新兴进口方式,2015年全国网购保税进口不到200亿元,和全年9072亿元的跨境电商进口交易额相比,显然是沧海一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网购保税进口监管现状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货物进境,采用的申报方式与普通货物基本一致。以1210“保税电商”监管方式申报进仓,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填报商品归类、品名、规格等各项报关单申报要素,海关审核报关单证,视情依法查验货物无误后放行。货物进仓后,纳入海关跨境监管库存进行管理。
货物以消费者个人购买方式出区,由电商企业向海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海关审核通过后,货物以快递包裹形式送达给消费者。
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纷纷实施。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由以前适用行邮税改为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范围。5月24日新的监管方案下发,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于5月11日生效,期限为1年。
网购保税进口主要以消费成品为主,是满足人们对提高消费品质追求和多元化的渠道,对拉动中国海外旅游购买消费回流,促进跨境出口贸易平衡,刺激国内行业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此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调整,是政府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打造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审价现状
(一)现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审价介绍
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的税收政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限值: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二、征税标准: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50元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三、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区别于保税内销、一般贸易和行邮快件,是一种新兴进口方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3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确定的进境物品完税价格原则均不完全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以宁波保税区海关为例,2016年1月1日至4月7日,应征收跨境税款253.1万元;新政后4月8日至6月30日,应征收跨境税款飙升至8508万元,但此类商品如何审价,完税价格具体如何构成,正常低价促销的申报清单是否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税,如需审价按什么价格估价,按照什么审价流程均没有正式发文公布,制约了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的发展,因此探讨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发展的审价模式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审价存在的问题
1.完税价格构成较为复杂,理解存在偏差
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由于不同电商模式,不同电商平台,交易价格的报价方式、价格构成不一,大众对有关费用是否应包含在完税价格内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新政只规定完税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但没有明确国内段的运保费是否需要计入。按照财政部政策的字面理解,国际、国内的运费、保险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按照货物审价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照此理解,国内段的运费、保险费均不计入完税价格。
此外,部分企业主张保税仓内产生的仓储费、包装材料费等操作费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理由是根据保税内销货物审价规定,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2.促销商品审价难度大,缺少相应的价格参考
新政规定以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完税价格,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企业会发生众多的送代金券、积分折扣、满减满送、会员价等促销形式。优惠促销已成为电商的常态化行为,具体可分为虚拟货币、现金、实物三种优惠方式。跨境电商以团购价、秒杀价、零元购促销货物时往往与日常掌握价格偏差较大,促销后部分商品的零售交易价格可能以明显低于成本基至零元成交。各方对于如何认定有关优惠促销价格意见不一,完税价格是以优惠前价格还是优惠后价格、是以订单价格还是支付价格作为基础来认定,需要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的,海关可参考每月的价格参数来审价。而进出境物品适用专门的完税价格表。《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海关根据一阶段进出境物品的变化,发布价格参考,供现场海关参考。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既具有货物的贸易特点又同时具有物品的监管特点。目前对此类商品如何审价未能予以明确,缺少相应的价格参考。
3.缺少专门的审价操作依据,审价流程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3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确定的进境物品完税价格原则分别对保税内销、一般贸易和行邮快件方式进口的商品审价给出了操作依据。而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审价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是公告予以明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讲除了海关总署出台的一些大的文件条款外,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审价操作并无明确说明,此类商品审价流程亟需明确统一。
对于一般进口货物,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四)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五)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六)合理方法。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内销保税货物也有类似流程。
对于进境物品,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二)《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三)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的购物发票和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网购保税进口在政策、运行机制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贸易,既要求通得快也要求管得住。然而目前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具体审价流程及原则并无官方对外公告明确说明,尽管《关税司 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认定原则、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原则和运费、保险费的认定原则,但并未通过官方平台对外发布,网上流传的都是跨境电商的版本。海关应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趋势,尽快明确审价原则。
三、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审价的建议对策
(一)明确完税价格构成,消除理解偏差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节点在电商销售到消费者个人的环节,纳税义务人是消费者个人,与普通货物贸易有明显区别,不能简单套用内销保税或是一般货物审价准则,应当以真实、合理、简便作为审价准则。
按照现行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可以分为“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模式。在“直购进口”模式中国际段运费、保险费发生在征税节点前,就需要计入完税价格。我们认为,财政部新政更多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规定完税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而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国内运费、保险费发生在征税节点后,不应计入完税价格。更进一步,若电商以包邮模式销售的,可单独列明的有关国内运、保费可以在订单价格中进行扣除。这也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相一致。
但在现实操作中,电商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与相关商品实际发生的运费难以一一对应,无法准确拆分各段费用的比例,将国内运保费按标准扣除难以实现。基于上述原因,2016年7月5日《关税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给出了运费、保险费的认定原则,即国内段运保费也需计入完税价格。
电商企业在保税仓内产生的仓储费、包装材料费等操作费不应扣除。此类费用属于电商平台或线上商家运作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费用,电商在制定商品销售价格时已将有关费用、利润等转移给消费者。而且在具体操作上不同电商操作模式不同,有关费用无法客观量化,难以通过后续核查手段进行印证。而且此类费用属于征税节点前的费用,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综上,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应出台相应的解释细则,以公告方式明确现阶段国际国内段运费、保险费均需计入完税价格,待将来时机成熟,可考虑将单独列明的国内段运保费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在保税仓内产生的仓储费、包装材料费等操作费则不应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二)提供全国海关价格参考库,促销商品提前备案
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通过区分促销优惠方式来进行认定。对于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基础。而对于满送等实物形式赠送的商品或现金折扣,认可促销行为是一种行业性常态化行为,按促销价格计征税款,但前提是已经在海关提前备案并通过,突出公开公平原则,明确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这与《关税司 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原则相一致。
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可以参考一般贸易货物、行邮物品审价成立专门的商品价格信息处、行邮物品审价办公室的经验,设置专门机构定期发布工作动态,不定期发布新兴商品参考价格资料,建立全国海关价格参考库,可建立保质期与一些易过期商品价格的联系,例如:保质期1年以上系数为1,保质期半年至1年为0.8,保质期3个月至半年为0.5,保质期1个月至3个月为0.2,即随着保质期临近,认可企业价格比价格参考库备案价格低,只要在备案价格*系数之上。
另一方面要求企业低价促销的商品都需提前备案,注明促销原因,销售平台,预计销售数量,日常销售价格及活动促销价格,未向海关备案的低价销售订单可以通过系统批量退单。此外,在审核申报清单的过程中也可结合日常风险参数(如风险地址、购买次数、风险手机号码等)进行判别,重点打击价格低报,定向销售的情况。
(三)公布审价操作依据,明确审价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消费者直接从经营者购买商品的贸易方式,贸易形式日趋扁平化,对此类商品审价既要“通得快”,又要“管得住”。海关应主动适应交易直接性的发展趋势,从总署层面发布公告,明确审价流程及原则。《关税司 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认定原则、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原则和运费、保险费的认定原则。然而此文内容在网络上均不是通过官方发布。此类商品审价原则及流程亟需官方明确统一。
鉴于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自身的特点,不需要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3号)并行的审价办法,可以以海关总署公告的方式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审价的原则,具体可参考进境物品完税价格原则,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在这一前提下,“通的快”必须要建立在海关的有效监管之下,一般贸易审价流程较为复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以参考进境物品,设置海关审核原则:(一)对已列明完税价格区间的物品,在价格区间内系统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列明完税价格区间的物品,首次进入系统需转人工确定其完税价格及区间;(三)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区间内的货物系统自动放行,在完税价格区间外的货物转入人工通道,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在实际审价过程中,重点捕捉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价格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申报价格。例如:每个货号的商品第一次产生订单时进入人工审核审定价格,审核通过后将此价格作为该货号商品的备案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形成价格区间(例如将区间定为备案价格1/2—2倍之间),之后该货号下产生的其他订单价格将与备案价格区间作比较,在这一区间内的系统将自动按照订单价格快速放行,不在区间内的转入人工审核。但转入人工通道的单子一定要及时处理,避免人工审价时间过长,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收到商品,从而降低购买意愿,这与跨境电子商务快速、便捷的理念背道而驰,要注意过度执法带来的业务萎缩问题。举例说明:当一种规格的保温杯第一次产生订单时会进入人工审核审定价格,海关审核后认定价格为200,系统自动按一定比例形成价格区间(这里我们将区间定为备案价格1/2—2倍之间),即100—400,之后该货号下产生的其他订单价格将与备案价格区间作比较,在100—400间的系统将自动按照实际订单价格快速放行,不在区间内的转入人工审核。
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将大量在价格区间内的订单由计算机自动通过,优化通关流程,简化操作流程,并统一执法尺度,缩小一线关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进而降低海关的执法和廉政风险。
“管得住”,是电子商务爆炸式增长时期对海关监管工作的挑战。在新的时期,海关应当积极思考转变角色,从一对一的前台征税服务转移到后台风险管理布控,打击“蚂蚁搬家式”等的走私活动。确保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互联网广泛收集内外部信息,在此基础上,系统研究分析数据,运用数据,对高风险商品、高风险企业和个人等等,进行跟踪布控,调查研究,并与缉私部门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打击。例如,在价格管理模块中设置价格波动曲线图,方便关员后期分析该商品价格变化是否合理。通过事后监控适时对企业实施稽查;突出公开公平原则,明确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通过检索优惠价格出现的时间段、消费对象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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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子 介)
A Study on the Retail Imported Goods via Cross-Border E-Commerce: Based on the Bonded Import through Online Shopping
Zheng Zhao
Retail import via cross-border e-commerce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import.This emerging form of import receives high popularity among the consumers at home and abroad.For import goods,the “tax” is always an unavoidable topic and customs valuation is the very basis of the duty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However,the principle and process of valuation for the goods under the procedure of retail bonded import of online shopping via cross-border e-commerce should be further specified and unified.It is necessary to define the composition of customs value,establish and apply a national databank of reference prices,require prior registration of the goods on sales,publish the operational basis of valuation,and specify the process of valuation,so as to improve the customs valuation in the procedure of bonded import through online shopping.
Retail Via Cross-Border e-Commerce;Bonded Import Through Online Shopping;Customs Valuation
郑兆,宁波北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