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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微信平台著作权保护

2017-03-08李文华周利海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学术期刊

李文华,周利海

(1.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106;2.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102)

期刊微信平台著作权保护

李文华1,周利海2

(1.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106;2.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102)

学术期刊对于微信平台的使用日渐重视,学术期刊微信平台发布作品具有原创性与可复制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学术期刊微信平台在发表期刊作品时,应注意对作者姓名权益的保护;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应事先征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费用,使转载行为合法。

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侵权

微信作为一种新媒介,不仅提供了一种传播渠道,在丰富传播内容的同时,也给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微信作为连接人与人、人与服务、人与商业的平台型产品,集成了众多丰富的、给用户带来不同体验和功能的工具和模块,已成为了互联网最为重要的移动平台,微信作为一款产品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企鹅智酷发布的2016版《微信数据化报告》中指出:近一半的微信读书用户使用碎片时间,使自己的阅读量得到了提升。微信在惠及许多学术期刊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学术期刊微信平台传播自身作品与转载他人作品时应注意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一、学术期刊微信平台作品的判断

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微信内容能否受到保护首要标准应该看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作品。作品是将人生思想或情感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感受、欣赏。《著作权法》列举了8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但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微信本质上是信息存储空间,为作品发表、传播提供了数字化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第三条已经规定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应受到保护。那么微信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构成要素: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独创性;有形复制性;智力成果。而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是判断微信内容是否为作品的关键。

(一)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其核心含义即智力创作,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作品是独立完成;(2)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所谓作者个性其实是指作品中的创造性,即不同于既有作品、模式的新表现,这里的“作者个性”可以替换为“存在着作者的智力投入且其表现有与众不同性”,它并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也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只要求具有创作成分。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作者原创和转载两类。在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编辑应在收稿、编辑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排除抄袭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作品具有原创性。

另外,本领域的领先的学术成果,毋庸置疑其也应该具有原创性,但在转载过程中应注意对著作权保护。但对像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时事新闻进行转载时,因没有独创性,则不构成对侵权。

(二)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必要方式。在微信转发过程中,用户只需轻按手指,这种数字化的复制便可以在瞬间完成,其实,每时每刻微信朋友圈的海量“复制”都在进行。微信平台中作品具有可复制性毋庸置疑。微信公众平台上作品的传播行为所涉及到的复制行为有:从有形载体到数字载体的复制、从数字载体到数字载体的复制。期刊微信公共账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读者可以通过信息网络随时随地获取该微信公号上发布的信息。

二、期刊微信平台转载文章侵权认定

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现实中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期刊微信平台在发布文章或转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一)认定侵权的标准

1、是否获得原发公众号和作者的授权,是判定是否侵权的要件之一。现实中,微信公众号如果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即使转载者标明了作者及出处,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转载“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有些人可能认为,期刊微信公众号“不具有商业性质”,仅仅是为了学习或欣赏。转载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应当以两者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因素。多数微信公众号都是通过转载吸引并积累粉丝数,以达到宣传营销之目的,可能当下并未直接营利,但微信具有隐形的盈利行为,当微信广告或其他营销活动接踵而来,则可以带来大量利润。

3、排除合理使用。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独占性权利,社会公众理当享有分享部分精神财富的权利。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可能存在列举不全的情况,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在认定微信用户擅自上传或转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将“三步检验标准”和具体法律适用的特定情形结合起来考虑。

(二)侵权的类型

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已成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高发领域。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有关作品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微信公众平台成为最火爆的自媒体之一,但很多微信号往往赤裸裸地抄袭和复制,普遍存在“1人原创、99人抄袭”现象。其类型主要有: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未经授权;注明作者、注明来源、但未经作者授权;不经允许摘录、整合。

三、期刊微信平台转载发布作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期刊微信平台发表作品应注意事项

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目的是展示科研成果,并公示于世人。文字的价值在于其能够被广泛传播,传播的过程已视为对作者智力劳动的最好肯定。为了扩大作品传播和影响,在微信平台发表本刊论文时,可以声明不准转载,声明转载者要注明文章来源,并不得侵害文章作者的姓名权与文章的完整性。对于期刊自身发表的文章,在作者投稿过程中已与期刊社签订版权协议,在版权协议中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作出明确的说明,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期刊微信平台转载作品应注意事项

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他人的文章标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擅自转载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三是不经允许进行摘录和整合。

“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对于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提到: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转载的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后,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转载请求授权困难复杂,交易成本高的问题,对此,应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作品使用者避免难以寻求著作权人的尴尬。且借助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增强个人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力量,更容易有效地获知侵权行为的发生及获知侵权者的真实身份等。另外可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默示许可”制度。“默示”制度很好地解决了面对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作品的使用者与著作权人无法一一达成协议问题。其规定转载者应提前30日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报酬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满30日著作权人无异议的,即视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该作品。另外应注意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对于作品在原始发布时没有对公众接触或获取该作品进行任何限制,也没有申明不得转载,也应注意对原作者姓名权与作品完整性的保护。

四、结语

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原创作品需要得到保护的程度也就不言而喻了。期刊社作为连接作品与作者的纽带,更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发布本刊作品或转载过程中避免随意盗用抄袭。

[1]王慧丹.微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2]赵海燕.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28(3):108-111.

[3]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J].中国编辑,2012(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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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Wen-hua1,ZHOU Li-hai2
(1.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106, China;2. Hebei University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Qinhuangdao 06610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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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s originality; replicability; tort

2016-11-08

李文华(1982- ),女,硕士,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从事知识产权方面教学与研究工作。

D923.41

A

1671-3974(2017)01-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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