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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文化视角审视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

2017-03-08

关键词:大陆法系法学法律

陈 军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 512005)

从法律文化视角审视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

陈 军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 512005)

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律文化与有密切关系。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一定弊端:传统法律文化制约法学教育的理念与实践;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求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透过法律文化视角下法学教育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应适应我国法律文化的现状。这就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培养法律通识人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多元化培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

法律文化;法学教育;通识教育:职业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教学机构由1979年的10所本科法学院系发展到目前拥有约700所法学院系[1],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近几年,法学毕业生尤其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滞销”,就业率在全部本科专业中倒数,这与我国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需求大量法律人才的理念背道而驰。一方面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大量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法学本科生毕业即失业。法学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人?法学教育模式是精英教育、通识教育抑或是职业教育成为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相互影响、相辅相成。本文拟从法律文化视角检讨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以期对探索培养什么样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模式有所裨益。

一、不同法律文化视角下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模式即是以何种方式法律人才,通常有三种学说:精英教育说、职业教育说、通识教育说。每一民族文化团体所孕育之法系,表现于法制者,必与其民族文化息息相关,无论其形成与发展均如此。此亦各民族立国精神之所在,法制不过其外部之表现而已[2]。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制与其各自独特的法律文化密切联系,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法学教育模式必然存在差异。笔者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法律文化的视角检视法学教育模式,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进有所借鉴。

(一)大陆法系法律文化视角下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以研究罗马法的渊源、优帝法典、日耳曼民法及日耳曼普通法为主,并以民法(以及附带的民事诉讼法)为当时法学教育之重心。直到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法典相继订定,乃转至注释法学时代。大陆法系法律文化造就了抽象规范性的理性化法学教育,法律规范经由严格的、逻辑性的诠释而建构起来,在专门的法律学校中以理性化且系统化的方式来探讨法律。其中,以德国所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最为代表性。受理性主义的法律文化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更倾向于精英教育,辅以律师职业的学习。尤其德国,法律文化以培养法官为中心,法学教育甚至在法官法里规范,法科生需要经过缜密的法学理论训练和学习。近百年来,德国法学教育也在不断改革与变化,法学教育的目标从训练法官或高等公务员,逐渐转向为培养出一个好的律师或能充分胜任法律咨询的法律人。尤其进入20世纪末,在面临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变过程中,发现只有少数的人可以进入公部门(包括法官以及其他公务体系中的公务员),其他的法律人主要进入私经济领域,担任律师或其他相关业务。法国亦注重法学理论训练,做司法官和律师都要经过大学学士或硕士的系统学习,考试合格方可。从法国律师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法国对于律师的实际执业能力相当重视,而且各地的律师协会在培训律师过程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普通法系法律文化视角下的法学教育模式

在普通法系下,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律则近乎一种技术,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经验式的法学教育,全面或主要在实务中进行。现代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有两种代表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式的大学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系毕业后,还有不短于一年的法律职业教育。第二种是美国式的学士后模式。学生在申请进入法学院就读前必须先至少具备非法律的大学学位。受判例法法律文化影响,英美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职业教育。这种法律实务从内在发展动机出发,通过经验式的运作,总是由个案推论到个案,不会由个案出发求得一般的命题,以便由此命题演绎出个别决定的规范。典型的美国教学模式来自案例教材的采用,而编写及采用案例教材恰好是普通法的“尊重先例”特质的法律文化传统。

二、法律文化视角下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及其羁绊

文化并非一种“存在”,而是一种“演变”,法律文化也如此。法学教育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础之上的,传授知识的逻辑思考与法学教育模式必须从现实的法律文化出发,欠缺法律文化基础的法学教育是缺乏存在的根基的。那么,我国现实的法律文化基础上的法学教育模式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其值得探讨。

(一)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模式

受传统法律文化文化影响,我国历史上传统中国的法学教育,一般称为“律学”或“刑名之学”,主要范围集中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这些知识具有高度实践性,必须透过实践获得,很难仅仅透过阅读来掌握。由于中国传统的治理策略这一类知识在社会中缺乏足够的消费市场,因此其在知识体系中的地位有待提高。这类知识传播往往具有地域性,并且往往父子相传。如明清两朝,则是幕友、胥吏或师爷等,从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大量技术性的法学知识。

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学徒制的,学徒的养成有理论与实务训练紧密结合的优点。民国初年,在几乎没什么西方法学教育基础以及现代法学教育人才极为奇缺的情况下,法学教育却曾经历了一段大幅度扩增的时期。各地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并引入西方的法学教育模式。

建国后,我国照搬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建构了自己的模式,而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也是受到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影响而建构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文化逐渐走向现代化。目前影响我国法律文化主要是欧洲近300年逐渐累积形成的大陆法系法律文化。我国为继受法国家,法学界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法条的文义分析、法律逻辑演绎与外国法之比较研究。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影响,我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知识的传授,其基本思路是教师在法学教育中扮演的角色是传授者,传授的客体是法学知识,这种教育模式是课堂上的灌输式讲授,偏重对法律规范条文的讲解,而对其背后的立法主旨以及规范条文与法律实践的融合缺少足够的关注。

(二)我国当下法学教育模式的羁绊

1.传统法律文化制约法学教育的理念与实践

我国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百余年以来,至今还没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转型的阵痛期。因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与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为社会真正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说是作为继受法国家普遍存在的挑战。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宪政价值始终无法在我国本土茁壮成长,甚至不少制度内容在移植后发生偏差或扭曲。这样的现象,自然源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深植于民众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为影响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强调伦理、秩序与责任本位,注重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等级观念明显,与自由或正义等法治观念相差甚远。

法治国家理念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在移植进入我国法制的过程中,必然会与本土法律文化产生冲突。我国法律文化带有很浓的礼治和义务本位色彩,即使政府大力宣传现代法律文化,但法治精神受传统法律文化制约,依然权利观念淡薄,人治氛围浓,法治国家理念容易停留在法律的形式层面上,现代法律文化无法在人民与执政者心中扎根。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国家权力的违法行使也随处可见,民众在生活中经常不将法律视为值得遵守的规范,法治国家理念无法与人民固有的法律观念相契合,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仍任重道远。在这样礼治法律文化侵染的背景下,尽管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但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完全退潮,仍制约和束缚了法学教育的理念与实践发展,导致法学教育的实践出现偏差,法学教育诟病不断。

2.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求相脱节

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趋于形式化和概念化,课堂教学流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与抽象的议论,即使偶有案例的举示,亦多半从教师本身兴趣与关切点出发。而且,目前法学教师队伍的核心成员主要是中老年教师,这些教师也是在前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同样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影响,侧重法学理论知识,对法律的实际操作和运用相对偏少。这种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模式容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教学严格参照课本,考试偏重对书本理论的考察,偏重记忆背诵,而对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的关注不够。尽管这些年的改革使法学教育有相当大的改观,但法学教育的实质没变。

而且,调查显示,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普遍单一,远远不能胜任现代市场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不少高校的课程结构缺少实质性的创新,只是在传统的16门核心课程之外点缀了一些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而没有将法律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进行有机结合和逻辑性地编排,这就导致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存在问题:一方面,法律的基础理论训练不足;另一方面,对法律以外的学科只知皮毛[3]。

而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亟需法学专业基础扎实、精通外语、知识面广、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强、具有较强应变能力并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人才,而另一方面是法学院的毕业生的就业率走低,就业困难。这就导致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才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脱节。

3.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

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整个过程中,很少离开书本,缺少培养和训练学生独立思考与动手的能力,因为他们的目标在于通过各种考试和考核。教学内容和教材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虽然学生们的书本知识掌握得很扎实,但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事实上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成文法传统在理想的制定过程中,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讨论过程。在这段期间内,各种学说、理论反复较量,最后才在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法律。因此,老师在课堂上为了阐述法律条文,往往就必须要从法的时代背景开始,将各种曾经被引述与充分讨论的理论以及各家流派与论争一一论述。

在这种情形下,教学案例的引用成为了“说明理论”的一种点缀。而且,很多案例是老师为自己的教学想出来的实例题,他们将希望考的“争点”和“法条”,倒推回去并拼凑出虚拟事实。这些“实例”虽然具有让学生熟悉法条的解释适用和涵摄的功能,但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有一定距离。这与普通法传统中的案例既是法律的本身,又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载体这一情况,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真正教学的案例是非常多样的,其不仅仅是法院判决的案例,更可以是与法律相关的案例。

三、法律文化视角下中国未来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

任何国家即使是全盘继受他国法律,在继受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掺入本国的法律文化因素,否则其制定的本国法会脱离国情而陷于寸步难行的地步。我国虽然继受了西方法律文化,但由于缺乏深刻的法治发展背景与历史文化,法律文化残存还在制约着现代法学教育。如何透过我国法律文化的现状,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

第一,适应我国法律文化的现状,培养法律通识人才。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日新月异,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国家与民族之间文化交往频繁。通过相互的交往,认识到各自的优势与不足,相互借鉴,从而有利于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和融合。中国与西方由于在法律观念、法律价值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法律文化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冲突和碰撞。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从未曾吸取外国经验或借鉴外国模式者极为少见。在国家之间日益增强的相互依赖已经扩展到不同意识形态国家间的今日世界,法律文化的这种融合似乎提供了成功的希望[4]。

在其不断的冲突与碰撞的较量中,中西方法律文化呈现出明显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今天现代化的中国,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越来越明显,中西法律文化交融愈加频繁。正如弗里德曼所言,“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技术化,制度之间文化的和实体的差异越来越呈现下降的趋势,世界法律文化很自然地产生广泛汇合,现代法律文化正在征服世界。”[5]

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不如西方深厚。现代法治建设仍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牵引,结果依旧无法形塑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而我们传统礼治法律文化的大量残存阻挠着现代法律文化在我国的生根。所以,重视法学教育,形塑法治国家内涵的法律文化,培养具备社会形态的公民意识,培育法律至上与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神,法学教育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学教育应主动应对新时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挑战,在教学理念、方法和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多元化培养。大陆法系法律文化以法官为中心,重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学生先学习理论知识,培养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课堂教学以讲授抽象的法学理论为主要方式,注重理论研究,案例实践教学不明显。“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律学校并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①M. Cappelleti and others, “the Italin Legal system” (1967), p.89.学生通过考试方有机会成为法官、检察官、专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英美在普通法数百年来学徒制的法律文化传统下,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和内容都是围绕培养能尽快适应律师实务工作人才而开展的。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运用案例教学法,与致力于培养律师的法学教学目标密切相关。

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变迁,法治国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只以培养法官和律师为目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健全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实际上多数是接受法学教育的法科生,他们并不能够非常顺利地成为这个共同体的一员,其流向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已经成为常态。所以,针对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学教育需要适时调整,重新设计法学教育的模式、目标与内涵,以通识教育为主体,以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

第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我国自1902年开始设立法律系,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影响,逾百年来法学教育的内涵不是职业教育。继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中国,主要的法源是成文法典。法律系学生在进入每一个全新法律领域学习时,必须以研习法学理论,寻找、阅读并掌握相关法律条文为主。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是寓法律教育于法学教育之中,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演绎推理,再用法条与法理去适用案例。

我国是继受法国家,在法规范、法制度层面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影响甚深。检视我国法学教育及其种种改革,总是实践先于理论,亦即直接行动之后再来建构相关的理论。事实上,由原则演绎事实、从抽象到具体,本来就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但法治理念和精神底蕴欠缺,精英教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所以选择通识教育最为适合法律文化现状。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和普通法系法律文化相互借鉴,互通有无。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够依我们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择,广泛地撷取,找出自己的方法,解决切身的问题。因此,在法学教育方面我们不仅要借鉴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更重要的是还要借鉴普通法职业教育模式。因为从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来说,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或称法律应用人才,因而,从职业标准人手,探讨现代法学教育的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7]。也就是说,在现代法律文化影响下,我国在形成通识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同时,也需要大力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律师是普通法国家最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训练一名合格的律师,其属于职业教育。普通法系法律文化影响法学教育模式,而教育模式的确定又带动教学方法的改进。普通法系法学教育模式下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读书小组、辩论演讲等都是我国法学教育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它们都殊途同归地旨在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素质,缩小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之间的差距,并培养现代法治社会所需求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王军,杨贝. 论我国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走向[J]. 暨南大学学报,2012(2):150-156.

[2] 武树臣. 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纲[C] //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 儒学与法律文化.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39.

[3] 徐卫东,里赞. 问题与进路:中国法学教育研究[M].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67-68.

[4] 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M]. 贺卫方,高鸿钧,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7.

[5] 劳伦斯·M·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M]. 李琼英,林欣,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5.

[6] 孙晓楼. 法律教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6.

[7] 胡玉鸿. 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 法学,2001(9):21-23.

Study on the Orient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al Mod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Culture

CHEN Jun
(School of Law, Shaoguan University, Shaoguan, China 512005)

The legal educ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legal culture. Influenced by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in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model: the constraints of idea and practice of legal education from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disconnection between personnel training and market demand, and disconnection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educational mod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culture, it can be seen that legal education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s quo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 i.e. to train personnel through legal general education, meet the needs of market demand with timely adaptation and multi-dimensional training, and combine legal education with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 effectively.

Legal Culture; Legal Education; General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D90

A

1674-3555(2017)01-0072-06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1.011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付昌玲)

2015-11-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YJC820006)

陈军(1974- ),男,河南信阳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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