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技巧
2017-03-08冯鹏举
冯鹏举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450004)
就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来说,鉴定人是内行,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等是外行。在庭审中,鉴定人面对各方发问,如何克服内行和外行在专业问题交流上的障碍,通过出庭作证为审判人员采信鉴定意见提供依据?这当中,涉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技巧,其重要性表现在鉴定人出庭的各个环节及其各个方面。在鉴定人为控方作证的语境下,研究和掌握出庭作证技巧,有助于提高鉴定人庭上作证的能力水平,充分实现法庭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功能,收到良好的作证效果,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内在要求。
一、缓解情绪紧张的技巧
从整体情况来看,多数鉴定人由于出庭少,庭上经验欠缺,通常都面临情绪紧张问题,有的还极度紧张,以致语无伦次。即使有一定出庭经验的鉴定人,在质证激烈或对手执着等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状态不适、精神紧张。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情绪有紧张与轻松两极。“紧张程度中等时,人的操作行为效果最佳,过度紧张和轻松都会降低操作效率。”〔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绪状态多表现为紧张,因此,鉴定人要采取办法缓解情绪紧张,努力保持正常心态,做到法庭言行不失常。
情绪的紧张程度与当前事件的紧迫性有关,也与人的心理准备情况和个体的个性品质有关。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助于鉴定人作证时思维活跃,反应灵敏,语言流畅。因此,鉴定人在平时应注意利用模拟出庭、观摩庭审、岗位练兵等公开性场合锻炼自己的心理素质、临场反应能力、即兴表达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庭前进行周密准备,形成作证的内心自信。同时,对于庭前或作证中的情绪紧张现象,要有自我意识,注意及时调节。
缓解情绪紧张的方法很多。如:①深呼吸法。深呼吸可以较快缓解焦躁、紧张情绪,使心态趋于平静。②来回走动法。出席法庭前在庭外僻静处用手轻按面部,并来回走动。③闭目养神法。闭目养神,排除杂念,想象独自一人于幽静处。④积极自语法。用正面的、积极的自语,如“我准备好了”“我能行”之类言语,唤起自信和积极心态。⑤类比法。“我紧张,质证者更紧张。”⑥“三种气味”法。心理学研究表明,闻柠檬味、芒果味和薰衣草味的精油,可以平静心情,缓解压力。⑦“四种颜色”法。心理学研究表明,蓝色、绿色、紫色和粉色可以使人改善记忆、纾解焦虑、减轻恐惧、冷静放松。⑧临场活动法。作证中利用喝水、紧握拳头再自然松开、指甲对掐等隐蔽动作缓解紧张情绪。这些技巧是调查研究或经验情况的总结,效果因人而异,鉴定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
在法庭作证过程中,鉴定人、公诉人和控方专家辅助人之间要有默契,及时缓解鉴定人的紧张情绪。在鉴定人精神紧张时,另一名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可采用补充回答、说明或者插播、解说视频画面等方式,给鉴定人间隙以调节情绪。公诉人也可以适时向鉴定人询问,调节质证节奏。鉴定人要尽力控制自己言行,防止陈述结巴、停顿、无序,防止喜形于色和行为失态,以免影响法庭对质证效果的评断以及对鉴定意见的内心确信。
二、语言表达的技巧
有的鉴定人作证时从头到尾全是行话,有的人遇到难以回答的问题时用抽象的、玄奥的言语进行搪塞,效果很不理想。司法鉴定领域的科学原理、术语或公式等超出了公众所习惯的认知范畴,如果不用听者能够理解的语言而是用过于专业的表达,只能造成交流障碍。对鉴定意见质证和辩论的目的,就是要让审判长和合议庭明白,通过表达自己的意见,说服他们接受你的观点。〔2〕鉴定意见必须能够被事实裁判者所理解,是许多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规则的核心要求。在我国,对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专门性问题的质证结果,目前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评判机制,鉴定意见采信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质证结果的理解程度和内心确信。审判长和合议庭是否明白鉴定意见中的缘由,取决于质证水平和效果。因此,在针对审判长、合议庭、当事人和辩护人等就专业问题的发问时,鉴定人要用法庭听得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回答,努力克服交流中的障碍和难题,减少对鉴定意见的分歧,增加对鉴定意见的共识。
用法庭听得懂的语言,需要鉴定人把鉴定意见中的科学原理、鉴定程序和方法、鉴定标准、鉴定规范、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含义,以及鉴定事项涉及的专业知识等,用大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达和阐释,展现自己的观点,避免使用过多的、难懂的、晦涩的专业理论。处理好行话与白话的关系,该讲白话时讲白话,该讲行话时讲行话,对有些行话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回答问题要尽量简单、简短和明了,不要过于复杂、冗长和玄奥。对鉴定意见的焦点、难点和分歧点,要充分进行解释、说明或反驳。通过回答,要让审判长和合议庭听明白,也尽可能让当事人、辩护人听明白。
用法庭易于接受的方式,需要鉴定人采取恰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作证,不能囿于专业说教、生硬灌输或深奥表达,也不能采取刻意迎合控方或取悦法庭的方式。实践证明,鉴定人使用视频、图片、图表等生动、直观、形象、说服力强的多样化表达方式,必要时通过对其加注,把鉴定对象、检验过程、鉴定方法、特征、数据、检验效果等予以展示和说明,往往能有效强化听者的理解和记忆,使发问者易于接受,同时也可以缓解质证的紧张气氛。有时,鉴定人还可采用动漫模拟或行为模拟等方式,演示鉴定结果所还原的证据事实真相,如书证的变造经过、照片的合成经过、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路线、人体伤病关系等,可以很好地增强作证效果。
三、言之有据的技巧
有的鉴定人对于发问特别是辩方质疑,回答时口若悬河,空洞无物,漫无边际,或者言语过少,简单空洞,缺乏说理性,答不清发问者的提问,道不明鉴定意见的缘由,常常被审判长制止。在法庭作证中回答问题,鉴定人要围绕发问进行有针对性回答,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物。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鉴定规则、技术标准、技术原理和方法等是鉴定意见的根据,也是鉴定人回答的根据,鉴定人进行解释、说明和反驳都要以此为依据。鉴定人“在法庭上,只能站在法律和科学立场,客观地回答问题、解释问题,不能超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3〕。鉴定人要认真研究本次鉴定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科学问题,熟练掌握相关规定,从法律和科学的角度进行回答,把各种根据摆在回答内容的突出地位,以据为本,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使法庭明白辩方发问的理由是否成立,鉴定的各个环节及其各个方面是否于法有据,在科学上能否站得住脚。这样,可以明确鉴定人回答的出发点和目的性,增强说服力,减少无休止纠缠。
对鉴定意见法律性的质疑,通常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对此,鉴定人可根据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委托手续、法律和鉴定制度的规定以及有关情况,从鉴定的合法性依据和辩方质疑的错误性正反两方面入手进行回答。比如,辩方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同类案件鉴定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质疑,鉴定人可在向法庭出示鉴定资格证书、鉴定业务类别的规定、同类案件既往鉴定情况的证明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回答。
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质疑,通常包括鉴定文书的内容是否可信、鉴定程序和方法是否规范、鉴定标准是否正确、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果是否正确等。对此,鉴定人可出示或借助视频演示等手段对鉴定材料、特征比对表、检验图片等进行展示,采用归纳或演绎的证明方法,或反证的方法,对程序的正当性、方法的科学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适用性、鉴定依据的充分性以及产生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必然性等进行回答。
在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疑方面,有些问题并不属于鉴定人的职责。比如:鉴定材料的来源、形成方式、收集、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者鉴定要求的拟定是否专业、表述是否正确、能否揭示鉴定对象的本性属性,或者确定的鉴定事项是否合理等,其中的有些事项属于办案人员的职责或当事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鉴定意见,其关联性是否受到影响,鉴定人可根据鉴定职责、受理程序等进行回答,说明自己履行审查义务的正当性,不要越俎代庖。
四、如实回答的技巧
如实作证是法律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从实际情况看,有的辩护人不懂得鉴定专业知识,不知道问什么,不知道怎么问,也不知道想通过发问来证明什么,其发问也并非都正确,这种情况下鉴定人的应对比较轻松。但有的律师能充分发挥善辩特长,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进行各种各样发问,甚至布下种种问话圈套。对于意想不到、猝不及防、面临尴尬或难以回答的问题,鉴定人要在保持冷静、如实回答的前提下,判明发问方式及其策略,选择回答技巧和方式,使作证不失理性,不偏离法律要求。
发问方式通常有正面发问、迂回发问、连续追问、重复发问、假设性发问、引导性发问、诱导性发问等。发问策略通常有单刀直入、迂回曲折、步步紧逼、声东击西等。不同的发问方式和策略表明的发问意图不尽相同。比如:正面发问是直截了当、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不拐弯抹角;迂回发问则是从侧面入手,迂回绕圈,然后再引入正题。鉴定人要熟悉常见的发问方式和策略,面对发问不要急于回答,更不要抢答,而要沉着冷静,谨防迷惑,判明发问意图,在此基础上采用正确的回应方式,增强回答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不被辩方牵着走。
语言是门艺术,掌握这门艺术离不开策略和技巧。鉴定人用何种回答技巧或方式,要根据发问情况而定,讲究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答非所问、含糊其辞。由于鉴定人长期在幕后默默工作,法庭善辩不是强项。所以,鉴定人要从基本的、“笨拙”的技巧层面入手,对与鉴定有关的内容进行如实回答。比如:对于鉴定的程序、标准、方法、术语等咨询性质的发问,鉴定人可用说明和解释的方式从正面回答。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鉴定政策等的发问,鉴定人可用解答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深度内回答。对于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过于强调枝节性问题的发问,鉴定人可向法庭阐明鉴定意见在法律和科学上的主要依据,或者要求对方说明发问重点。对于感情用事、缺乏冷静的发问,鉴定人可对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回答。对于正确的发问,鉴定人要正面回答而不要反驳。对于错误的发问,鉴定人可用反驳的方式指出其错误。对于不涉及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和科学性、或者用煽情的语言单纯追求法庭效果的发问,鉴定人可拒绝回答。如果发问超出了预测范围,鉴定人要灵活应变,不能用预设答案进行回答。鉴定人在回答过程中可以适度发挥,强调有利于鉴定意见的信息,力求掌握主动。
五、证明与反驳的技巧
辩方的质疑和鉴定人的回答,实质上都是证明与反驳的过程。为了确定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就要加以证明;为了确定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就要进行反驳。“论证的方式是一种艺术,不同的人用同一论据证明同一论题,可以因水平高低而显优劣。”〔4〕鉴定人要善用论证技巧,回答问题时力求做到证明严谨,反驳精准,具有充分的说理性。
鉴定人用科学原理和方法说明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或者对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用的是演绎证明方法。比如,法医要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需要提出两个方面的论据,一是法医学关于尸体在不同死亡时间内呈现不同的反应的一般原理,二是反映尸体的具体变化情况的判断,二者缺一不可。用一些具体特征、数据或事实作为论据,通过归纳推理的形式,来证明论题或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用的是归纳证明方法。比如,鉴定人要证明现场指印是被告人遗留的,也要提出两方面论据,一是现场指印与被告人某一手指印稳定、独特的特征有10个以上相符合,纹线形态的少量差异是形成条件差异所造成,二是指印同一认定的鉴定标准,二者同样缺一不可。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小于演绎推理,但其各有特点,把二者有效结合起来,可使鉴定人的回答更为可靠、更有条理。演绎证明和归纳证明都属于直接证明,是最重要、最常见的证明方法。另外,根据发问情况,鉴定人也可采用一些间接证明的方法,如反证法、排除法等。
反驳在于推翻对方的观点或主张,需要从对方的观点、论据和论证方式入手。反驳的方法通常有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有时也要灵活运用归谬反驳法,“以退为进,引入荒谬”,反驳对方,必要时还可以把反驳和揭露结合在一起,指出对方错误。为此,鉴定人要熟练掌握必要的反驳技巧。如:①抓住实质,击中要害。质证中如果抓不住实质,打不中要害,一味在表面兜圈子,在一些小问题上纠缠,那就说服不了人,掌握不了法庭。②利用自述,以毒攻毒。在反驳中除了引用正面材料外,还可以用对方的观点反驳对方,这是加强反驳的常用方法。辩方毕竟不是技术专家,在其发问出现错误时,可用这种方法反驳。③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鉴定人只要指出发问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就证明了其观点是错误的。这是一种常用的反驳方法,用这种方法发现逻辑矛盾,找出关键点,指出其错误,打乱其思路,反驳其诡辩,经常会收到好的效果。
六、应对专家辅助人的技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对鉴定意见实现专业化和实质化的质证。内行对内行,鉴定人如何应对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辩护律师,鉴定人应对专家辅助人,总的要求是庭前准备要充分,专业应对要恰当。这就需要鉴定人在整体上对本次鉴定要把握准,在专业上对各种问题要思考细。
出庭前,鉴定人要了解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特长、水平和学术观点等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异议焦点,研究鉴定意见的分歧和成因。在此基础上,考虑申请控方专家辅助人的必要性,预测发问的问题,精心制作应答预案,准备必要的法律和技术资料,明确公诉人、鉴定人、控方专家辅助人的分工和配合。在庭上作证时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围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专业层面从整体上对主要问题进行回答,不纠缠细节。比如:对于鉴定材料的发问,鉴定人可重点回答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而鉴定材料的来源和数量等是次要的;对于鉴定设备和鉴定方法的发问,鉴定人可重点回答设备的适用性和操作方法的规范性,而设备技术指标、操作过程等是次要的;对于鉴定依据的发问,鉴定人可重点从鉴定标准的方面综合回答鉴定依据的客观性或充分性,不拘于个别特征等。
发挥优势,适时反驳。鉴定人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特征形态、仪器检验效果等有直接感知,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具有充分发言权。专家辅助人缺乏对鉴定材料原件或原物、特征形态等直接感知的条件,无法对原件或原物进行检验,仅凭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文书、鉴定材料复制件、特征比对表等材料,通常难以形成客观、全面和科学的认识。鉴定人要注意发挥优势,在专家辅助人的质疑出现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时进行反驳。
不在学术问题上纠缠。如果专家辅助人偏离质证主题,以权威者自居,不去证明鉴定意见本身的问题,而是谈论自己或鉴定人的个人品质,或者不依靠鉴定材料、理论材料等确立自己观点,而是把“权威”大名、学术观点、“鉴定秘方”或者过时的鉴定方法和规范等拿来充当论据,鉴定人切忌在学术等问题上纠缠,不要把法庭当论坛或讲堂,而要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鉴定方法、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反驳。
用好质证时的权利。对于难以回答的问题,鉴定人可与本方专家辅助人进行简短商量,不急于作答。在鉴定人回答被动或者对方连续追问、咄咄逼人时,公诉人可及时对鉴定人进行发问,或由本方专家辅助人作补充回答,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或调节质证气氛。在辩方专家辅助人出现发问方式不当、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违反发问规则等情况时,鉴定人、公诉人和专家辅助人要用好拒绝回答、反驳、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等权利,掌握作证的主动权。
七、应对鉴定瑕疵和错误的技巧
通过辩方发问或质疑,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技术瑕疵和错误,特别是鉴定意见具有法定的错误情形而有可能被法庭排除时,鉴定人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相当尴尬,鉴定人处境很窘迫。从实践看,很多鉴定人对这种局面缺乏理性和冷静,千方百计回避问题,千言万语掩饰错误,或拒绝回答,或虚假、随意回答等,究其原因是怕担责,这是不足取的。
在我国,鉴定人应对鉴定瑕疵和错误,要注意把握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原则。依法、客观、公正是我国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理应遵循。这一原则要求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把追求鉴定意见真实作为出庭作证的第一要务,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与辩护律师争输赢,也不是展现个人辩才或试图说服对方。鉴定人要保持对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的警惕性,尊重辩方理性的证实和辩驳,对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对于各种发问,鉴定人要冷静分析发问内容有无道理,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标准。对于质证证明了的技术瑕疵和错误,要坦率承认,不固执己见,反对狭隘地站在鉴定文书立场上“不能有半点动摇”,或者“不惜一切手段赢得质证”,或者“百战百胜”“出奇制胜”〔5〕之类的观念和做法。
二是讲究鉴定瑕疵补正和鉴定错误纠正的技巧。减少鉴定意见瑕疵和错误,依法、科学、规范的鉴定是基础,庭前审查是关键,及时完善是前提,但瑕疵和错误通常并不能就此完全避免。辩方有备而问,因疑而问,问以证疑。对于庭前未发现而被质证证实的鉴定瑕疵和错误,要尝试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鉴定人和公诉人要有预案,明确瑕疵和错误的应对办法,做到临阵不乱,遇事不慌。第二,对鉴定瑕疵和错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瑕疵和错误因“错”的程度和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别。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对于鉴定瑕疵,鉴定人可在强调鉴定意见正确性的同时,向法庭表明愿意采取说明、重新制作鉴定文书、补充鉴定等方式进行补正。对于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特别是可能存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时,鉴定人要向法庭表明愿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后再作出如实说明的态度。第三,公诉人要注意配合,根据情况可以向审判长提出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