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规划设计:冲突与协调
2017-03-08韩述钦
韩述钦
(河南省新郑监狱,河南新郑451150)
一、设计标准高与低的矛盾
当前我国监狱规划设计普遍存在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情况,在建设中随意提高设计标准,有贪大求洋的思想,有建“豪华监狱”“超级监狱”“一流监狱”的倾向,当然也有投资不足建设标准偏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我国需要在兼顾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前提下,为当前监狱规划设计标准划出设计标准的低线和高线,即“地板和天花板”。
监狱建设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方针,监狱建设水平应符合我国国情,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监狱建设要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要求;应符合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城市和地区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必须纳入城市和地区建设总体规划,为了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监狱应尽可能充分利用社会各级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和土地。为避免建设项目二次施工和反复投资,降低监狱建设成本,提高监狱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新建监狱项目应一次规划到位,并考虑监狱长远发展,适当预留发展用地,同时改扩建监狱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防止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因监狱关押罪犯类型和从事劳动改造的特殊性,以及各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有特殊要求,需要适当提高标准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幅度不宜超过30%。〔1〕当前不能盲目追求监狱设计的“高大上”,要把握住安全、适用、经济这些核心要求,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监狱规划建设工作。
二、监狱规划设计“普”与“特”的矛盾
现行监狱建设标准是以量大面广、中等警备程度、中等规模、关押普通成人男性健康刑事犯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这种类型的监狱从数量上应该占到全国监狱总数的85%—90%。但对特殊类型监狱的规划与建设鲜少提及,如高度戒备监狱、女子监狱、病犯监狱、出入监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短刑期罪犯监狱等。为了不断完善监狱功能性质形态,需要对特殊形态的监狱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
(一)规划建设特殊形态监狱基本原则
1.优化布局,补齐短板
根据本行政区(以省为基本单位,个别类型的监狱可以按东北、华北、中南、东南、西北、西南、华中等大的区域为单位)押犯增长和构成变化趋势,深入分析监狱布局及分级分类建设现状和短板,统筹谋划,缺什么补什么,急需什么建设什么,进一步优化监狱布局。
2.优化资源,厉行节约
综合考虑节约建设成本,对现有监狱实施改扩建为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新的浪费。
3.服务改造,完善功能
坚持以改造为宗旨,按照对罪犯分押分管分教的要求,科学推进不同戒备等级和不同功能类型监狱建设,重点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和完善监狱功能。
4.坚持标准,强化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监狱建设标准,坚持按制度和程序办事,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
(二)特殊类型监狱规划建设应解决的问题
1.进一步优化监狱布局
各省市在推进监狱分级分类建设时,布局调整任务基本完成的要兼顾填补监狱布点的空白,进一步均衡和优化监狱的需要;布局调整尚未完成任务的,特别是地处偏远、设施简陋、尚未搬迁改造的监狱,在实施布局调整时,要与监狱分级分类建设有机结合,整体谋划,统筹推进。
2.加快推进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
按照全国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
3.深入推进中度戒备监狱建设
按照补齐短板、提升功能的要求,深入推进中度戒备监狱建设。
4.科学推进女子监狱建设
女子监狱要充分考虑女性在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殊性。重点加强生活卫生、心理矫治、社会帮教、艺术表演等功能用房建设。
5.适当调整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设
杜绝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设“监狱化”的趋势。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在年龄、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重点加强文化教育、心理矫治、社会帮教、技能培训等功能用房的建设。确保开展“十二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需的设施要求,警察的配备要注重教育学、心理学、法学专业人员的招录与培养。
6.试点进行低度戒备监狱(短刑期罪犯)的研究和规划建设。
7.着力推进病犯监狱的建设
病犯监狱(中心医院)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社会医疗资源丰富的大中城市。按照二级甲等医院的基本标准设置医院,并根据危重普通病犯、传染病犯、精神病犯、艾滋病犯等设置不同类型的监区。引进和配备监狱医生,建设一支以监狱医生为主体,以社会医生为补充的高素质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尽量提升监狱中心医院的诊疗水平,减少罪犯外诊的数量,消除监管安全隐患。
8.积极推进入出监监狱建设
入监监狱要重点加强入监教育评估、心理测试、分流等功能用房和设施建设,为罪犯入监综合评估、促进罪犯遵守监规狱纪、熟练掌握劳动改造技能提供保障;出监监狱要重点加强风险评估、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回归模拟等功能用房和设施建设,为罪犯出监评估、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的本领提供物质条件。〔2〕
三、设计理念中功能主义和人文主义的矛盾
当前我国的监狱设计理念中过度的功能主义是存在的,设计者立足于在最小的空间里关押最大量的罪犯,较多考虑的是关押的效率而不是改造的效果。现在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个定式:一个楼层关押一个监区,生产、生活、学习空间都处在一个楼层,解决所有问题。教学楼、运动场地在不少新建的监狱是不存在的,各种设计看起来功能完善、简洁,实则忽略了人对监狱建筑的心理感受,最终的使用效果必然是不好的。美国学者保罗斯·麦凯恩和考克斯利用档案和他们自己收集的资料对10所不同的监狱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关押的人数越多,犯人高血压、精神病发病率越高,死亡率也越高,排除暴力致死等因素,死亡率与人数的相关系数为0.81〔3〕。
监狱设计出来的监管设施要实现管得住、住得下、跑不了、改造好,前三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改造好将是今后的优先目标。为了实现改造好的目标,在监狱规划设计中贯彻人文情怀就是必然的选择。
四、监狱的公共性与经济性的矛盾
我们设计监狱的时候,是按一个企业项目来设计还是按一个改造矫正项目来设计,我们更注重的是监狱的盈利性还是监狱的惩罚性和改造性,这个问题在现实中解决得并不是很彻底。教育改造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依然存在。改造矫正要时时处处事事让位于监狱的生产经营,监狱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一个追求利润、追求产值的企业。中国监狱几十年的发展史,一直贯穿着这个矛盾。教育改造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对社会价值的追求总是失败,对经济价值的追求却一直高奏凯歌。2007年全国教育改造工作会议上通过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提出了“三个主要”,即坚持由主要领导抓改造,主要资源用于改造,主要时间用在改造上。监狱运行中过程性的目标迷失,现在已是一种常态,如何让监狱运行回到正常的轨道,需要顶层设计人员进行思考。监狱工作人员要务正业,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在监狱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中要切实理解并执行《监狱法》和监狱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监狱法》第2、3、4条对监狱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监狱为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也就是说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是为了罪犯改造的需要,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非常明显。《监狱建设标准》第10、11条规定,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罪犯用房也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生产劳动的从属性和手段性。不论何时,我们都不应该把监狱的生产经营工作当作监狱的重点工作来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对监狱来讲不能简单地套用。监狱的中心工作永远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底线安全观与治本安全观的矛盾
底线安全观是指运用各种各样的设施设备制度确保监狱不出现大的监管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事故。治本安全观是指监狱充分发挥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攻心治本功能,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确保监狱和社会的安全。社会安全观是指充分调动运用社会资源,全社会齐心协力确保监狱安定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平安。对监狱来说要有底线安全,但仅有底线安全还不够,底线安全和治本安全是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治本安全是更有远见的安全观,是发展的方向。当前监狱的规划设计对底线安全是重视的,各种措施也是很到位的,比如围墙多高多厚,围墙周界的划定与防护,电网电压,大门安检与生命探测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但对治本安全观的重视却明显不足,主动性的手段采取得不够。很多监狱的教学楼设计面积严重不足,在使用中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警察教师数量不足,教学时间不能得到保证,备课没有基本的场所和条件,课时补贴不能兑现,严重挫伤警察教师上课的积极性。心理咨询师业务能力长期得不到提升,没有机会接受正规的业务培训等等。要想落实治本安全观还有不少的具体困难。但不管有多少困难,我们都要牢记监狱的职责和使命,在规划和设计监狱时,认真分析监狱功能和需求,理顺监狱工作流程,体现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管理理念,按照程序把好关节点。不仅要住得下、关得住、跑不了,更要改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