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法学思想的形成发展轨迹
2017-03-07蔡诗敏
蔡诗敏
(湖北民族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李达法学思想的形成发展轨迹
蔡诗敏
(湖北民族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李达法学思想的形成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初次接触马克思主义理论,涉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到1946年在家乡灌塘口创办辅仁小学这段时间,是其法学思想的早期孕育时期;从1947年到1948年,受聘担任湖南大学法律系教授,讲授法理学,撰写《法理学大纲》,是其法学思想的形成时期;从1949年抵达北平,受命担任多个与法律有关的领导职务到1966年去世,是其法学思想的发展时期。
李达;法学思想;形成发展轨迹
李达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是一位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对李达的评价。。他的法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除了20世纪20年代涉及少许劳动立法思想外,主要包括法理学思想、宪法思想和法学教育思想,三者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其中,法理学思想是他主要的法学思想,涉及法理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和法的本体问题、法与相关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宪法思想是李达法学基本理论在宪法领域的具体化,是李达关于法学基本理论的应用与发展,涉及宪法的概念和性质、国家制度、宪法实施等宪法基本问题。法学教育思想则是李达在讲授法学课程、解读、宣传宪法的过程中形成的,李达强调法学教育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而且必须与实际相结合。李达的法学思想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治资源。而当前学界对之缺乏系统地研究,鉴于此本文对其法学思想的形成发展轨迹进行初步探讨。
一、早期孕育时期(1917-1946)
李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注伴随着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传播和研究过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时,李达正怀揣着“实业救国”的理想学于日本,当他从报纸上得知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感到无比喜悦。他逐步树立起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心和对苏俄的向往,尤其对列宁批判旧法制,用宪法和法律巩固新生政权的一系列措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李达第二次东渡日本时,便断然放弃了理科的学习,专事马克思主义的学习。此时,李达刻苦研读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一卷、《国家与革命》等一批马克思主义原著。这些著作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还包含着丰富的法学思想。李达通过研读,开始涉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此便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回国后,李达在宣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投身革命实践活动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政治法律问题。在1917年到1946年间,李达翻译了日本学者穂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1928年),撰写了《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希望》(1922年)、《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现代社会学》(1926年)、《社会之基础知识》(1929年)和《社会学大纲》(1935年)等多篇包含法律理论的论著,研究和传播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奠定了基础。
(一)阐释了劳动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借北京政府鼓吹重开国会、制定宪法之机,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倡议用宪法规定劳动者应有之权利。李达也用自己的行动给予了支持。当听闻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要发起召开全国劳动大会,他写了《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希望》一文,号召劳动阶级组织起来,靠自己的力量进行解放斗争,并希望全国劳动大会进行劳动立法运动,承认劳动者罢工权,制定工会法、工场法、劳动保险法,实行八小时劳动制,保护童工和女工[1]142。1922年9月,李达在《劳动立法运动》一文中指出,之所以要开展劳动立法运动,是因为“我们劳动同胞,在国际受不到人道的保障,在国内受不到法律的保障”[1]186。劳动立法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生存的重要武器,是展开劳动运动的第一步,广大劳动者解放的第一步,“必先取得结社自由和罢工自由”[1]190,唯有团结起来为此而努力奋斗,才能打破恶势力,免受苛酷的法律支配。
(二)剖析了国家的本质、起源及其发展等问题
李达针对众多的社会学派别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团的现象,指出国家“非即社会,亦非最高形式之社会”[2]51。什么是国家?李达认为科学的国家观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国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国家不是由外部强制于社会的权力”,而是在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产生的。其二,国家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李达运用唯物史观分析国家现象,指出“国家是阶级社会之政治的上层建筑,基础是社会的经济构造,即生产关系的总和”[3]497。其三,国家是阶级统治机关。国家是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的产物,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绝不是阶级调和的机关。历史上一切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机关,这种机关是由支配人们的集团所组成的。其四,国家是实施公权力的组织。李达指出,“一个阶级要统治别的阶级,必须有一定的强制装置,即公权力”[3]483,其内容是赤裸裸的武力,即“军队、警察、宪兵、法庭、监狱一类的东西”,实施公权力的组织是国家的重要特征。
李达运用科学的国家观即阶级的国家观批判了绝对主义的国家观、民主主义的国家观和黑格尔的国家观,指出这些国家观具有三个共性:其一,都是超阶级的,把国家看作是超出阶级之上的无偏无党的全民的国家;其二,混淆国家与社会的差异,认为国家和社会同是万古长存的东西;其三,都以唯心论为基础,站在资产阶级利害的立场诠释国家[3]489。
关于国家的起源,李达通过列举《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几个国家产生的实例,说明国家是在“氏族组织崩溃之后重新发生的东西,是在氏族组织的废墟之上建立起来的东西”[3]496,从而科学地分析了国家的起源及其与阶级、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他又具体详尽分析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几种历史类型。资本主义国家之后还需不需要国家,需要怎样的国家,国家又将怎样发展,对这些问题,李达根据苏俄共产党人的著作进行了说明,同时也指明了国家灭亡的过程。李达认为,过渡期的国家是最后一种国家形态,是“由国家到无国家的过渡形态”,该形态的国家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过渡期的国家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初级形态*社会主义初级形态即指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高级形态即指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在这个阶段“私有生产机关和没有生产机关的阶级差别”虽然已经消灭,但是分配只能采取“各尽所能,各取所值”,因而国家形式是必需的。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阶级消灭了,由于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就没有采取强制权力的必要了,因而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消亡了。
(三)分析了法律的发展规律
李达运用唯物史观剖析社会构造,认为社会如建筑物一样,可分为基础和建立在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之基础为经济关系,其上层建筑为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经济关系中之生产力苟有变动,则经济关系势必改造,因而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亦必改造。”[2]18不仅指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且非常明确地阐明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唯物史观最基本的原理。其中生产力是经济关系中最活跃的要素,是促使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法律根据所有权的关系而创制,经济上的生产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李达通过考察所有权沿革的三个时期所有制(即氏族或村落公有制、个人私有制和社会公有制)的特点及其与创制法律的关系,得出“法律之沿革,由于所有权之变迁”[2]100这一结论。那么所有权的变迁是如何决定法律的变迁呢?李达通过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找出法律进化的两个动力,其中生产力是原动力,而阶级斗争是人工发动力。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相协调时,特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对安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下层阶级通过劳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贡献,但是维护特权阶级的法律却无法给予相应的报偿,此时下层阶级便产生进行法律斗争的自觉,希望通过改造法律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故而,“经济上的阶级斗争遂显现出法律上之阶级斗争矣。”[2]100面对下层阶级尤其是新兴阶级的利益要求,特权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会对法律进行小限度的修正。但是当新兴阶级的利益要求触及特权阶级的统治,无法用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时,必然对新兴阶级实施多方压迫,通过创制更多的法律进行镇压。压迫带来反抗,随着阶级斗争的加剧,新阶级推翻旧阶级或是两阶级同时并倒。此时,新的法律秩序必然代替旧的法律秩序,社会进化的同时,法律也随之进化。为了说明这一法律进化的原理,李达从罗马法开始,分别分析了奴隶制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资本社会法律的特征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充分描述了法律进化的历史进程。同时李达还分析了资本社会法律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法律精神,指出由于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买卖关系,形式上自由、平等,实质上“劳动力之买卖,实不自由”,劳动契约中“劳动者与雇主是不平等”[2]103的,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虚伪性,以私人所有权为本位的法律被以社会共有制为本位的法律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
由上可见,这一时期李达围绕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较集中表达了他关于法律的初步思考,这一思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对法律的关注及其研究主要服从于哲学思想阐述的需要,服从于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需要。第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政治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生存的重要武器。第三,对法律的论述和分析分散于多部论著中,且不够深入,带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时代局限。但是李达对法律的关注,尤其是将之放入社会构造中加以认识,并结合我国实际思考法律的政治工具价值,为其法学思想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形成时期(1947-1948)
1947年春,李达经好友李祖荫的介绍到湖南大学任法律系教授。面对学校当局因害怕李达宣传马克思主义而设定的诸多限制,他不为所惧,决心按照自己的方式教好法理学课程,从而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领域。当时可参考的资料非常少,也没有教材,李达广泛搜集资料,以极大的毅力克服病痛折磨,历经严寒酷暑,用一年多时间完成了《法理学大纲》的写作。
《法理学大纲》当时没有出版,只是作为教材,由湖南大学石印了若干册。李达去世后,学者在整理李达的遗稿中,发现了这本讲义,可惜只有上册,下册已经丢失。在仅存的上册中,共有三篇十二章的内容,最后一章还不完整。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中,将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武器,系统阐释了法理学学科体系和法学基本理论问题。
(一)系统阐释了法理学与世界观、社会观的关系,论述了法理学的对象、任务与范围及其研究方法,大体构建了法理学的理论框架
李达之所以从法理学学科入手建构自己的法律观,源于当时中国现行的法律均不过是外国法律的“改头换面”或是“照帐誊写”,与社会现实不符,需要加以改造。要改造法律,就必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并运用该原理认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现实的关系。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这一科学的世界观、社会观和方法论,对法理学的对象、任务和范围进行了系统地论述,并指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应为注重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客观论理学。
(二)全面而系统批判了西方历史上各派法理学及其研究方法
李达按照从古代、中世纪、近现代的历史发展线索为主线,以研究方法为副线,对西方的法学流派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介和批判。他在认真分析每派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思想的基础上,指出:“各派法理学对于各该时代的法律都有相当的贡献”[4]84,同时“后起的各派对于先起的各派,都有其补偏救弊的功能”,但是各派法理学都不能成为科学,源于它们均有观念论的哲学原理、缺乏历史主义的观点、互相联系的观点以及站在不公平基础上觅求公平的四大缺陷。同时,他指出各派法理学标榜的研究方法或用归纳或用演绎,均是主观的形式论理学,只是表明各派的研究方向而已,并不能成为研究方法。
(三)详尽阐释了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内容与形式等问题
首先,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对法的本质做了较为详尽地分析,指出法的本质在于阶级性,而决定法律阶级本质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物质经济条件。由于李达认为法的特征是与法的本质相对应的概念,隶属于本质与现象范畴,故而随后对法律的各种特征即属性展开了论述。由于遗稿遗失,我们对李达如何阐述强制性和等价性特征无从知晓,也仅能看到命令性属性的零星介绍,但他对规范性属性的阐述是比较完整的。李达主要从法是规定个人作为与不作为的规则,个人行为的意志性,个人“意思”的物质基础是物质生活条件这三个层次论述法的规范性属性。同时,为了更好地说明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他将法的内容与形式相结合,以法律的历史起源为视角,通过诠释二者之间辩证统一的发展关系说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均是物质经济关系通过阶级斗争实现的。除此之外,李达还论及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巩固特定的财产关系,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四)深入论述了法与国家、法与道德间的关系
李达通过对各派法理学关于法与国家关系认识的批判,指出法律制度与国家形式是“一体的两面”关系,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法律的拘束力来自于国家的权力。同时,他在阐述法的本质时引出了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李达首先批判了各派法理学大多将法律的本质视为抽象的道德的观念论,指出都没能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随后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的起源进行追溯,指明法律与道德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权力,指出道德与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即法律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这一时期,李达阐述其法学思想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坚持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第二,具有极强的战斗性,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百般刁难和种种限制,毫无畏惧,讲授法理学并撰写《法理学大纲》,成为我国运用马克思主义系统研究法理学的第一人,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第三,对法律的阐释与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的批判相统一。第四,推崇法律的独立性。对比第一时期,李达将法学研究视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探求法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规律,不仅详尽阐释了法的基本原理且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学科体系,当之无愧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人。这标志着李达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成熟,其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逐渐形成。
三、发展时期(1949-1966)
从1949年到1966年去世,李达曾受命担任过多个与法律有关的领导职务。1949年6月26日,中国新法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在北平成立,李达被推选为常委并担任副会长。8月,李达任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副校长和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10月,他又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在此期间,他为新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均做出了积极贡献。
李达即使担任了各种繁重的领导和教育工作,仍孜孜不倦地继续在学术园地耕耘,重心是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毛泽东思想。与此同时,李达仍然非常关心和关注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尤其是通过撰写论著、做报告等方式对我国第一部宪法进行宣传、解读和研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不久,李达就在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和中国政法大学作了《从共同纲领推测新宪法的轮廓》的报告,受到与会者的热烈欢迎。1954年6月3日,李达撰写了《谈宪法》发表在《新建设》六月号。23日,他向武汉大学全校师生员工作了关于学习宪法草案的动员报告,并以《学习宪法、拥护宪法》为题发表在28日出版的《新武大》第123期。随后,李达从7月3日到10月3日的三个月里,针对宪法草案和宪法的正式文本,在《长江日报》《人民日报》《新建设》上分别发表了《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我国宪法是人民革命胜利的保障和为社会主义斗争的旗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文章,热情讴歌和宣传新宪法,号召大家积极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并学习、遵守宪法。1956年,李达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并交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向人民群众宣传新宪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在这些论著中,李达着重论述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界定了宪法的概念和性质
李达通过考察中西方宪法的词源,指出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后才出现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统治阶级用以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由此可见,李达对宪法概念的界定,突出了宪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关于宪法的性质,李达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宪法,明确提出宪法的本质在于阶级性。他根据唯物史观的要求,深入社会的经济制度中去探求政治、法律问题,得出“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产生于并适应于那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基本结论,进而通过比较资产阶级宪法和无产阶级宪法这两类宪法,指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随后,李达通过详细分析和考察新中国成立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指出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宪法,来保障人民革命胜利的成果,并动员全国人民在胜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为建成社会主义而斗争,从而形成了丰富的制宪思想。在此基础上,李达开始对我国宪法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宪法主要以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基本原则,属于社会主义类型。
(二)分析了国家制度
李达在阐释宪法内容的过程中,专门分析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其分析虽然主要体现为解释宪法,但也包含着他对此问题的独特思想。首先,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涉及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农民阶级、城乡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知识分子等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国家中的地位等内容。其次,李达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从政体必须与国体相符合的基本要求出发,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职能等问题进行详尽分析,从而论证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是适合我国国体和国情的政治制度。再次,他在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对我国过渡时期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进行分析,论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最后,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结合实际对我国经济制度和一系列经济政策进行了详细分析,有力论证了我国过渡时期经济过渡的步骤和方式。
(三)阐释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李达在宣传、研究“五四”宪法的过程中,对基本权利关注比较多。首先,他认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来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通过建立人民政权而获得,不是天赋的,而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其次,李达总结了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体系及其权利特点。他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平等权利、政治自由和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不可侵犯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国外华侨的权利、居住权等八种,并详尽分析了每种权利的内涵及其实现的政治、物质保障。在此基础上,李达总结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四项特征,即平等性、普遍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四)阐述了宪法实施问题
李达比较注重宪法实施问题,以“为宪法而斗争”的命题对其进行了有意义的阐述,主要表现在李达对宪法的宣传和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两方面。而这两者不能决然分开,他通过宣传宪法来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当公民有了一定的宪法意识之后,必然能更好地实施宪法。1954年前后,李达撰写了《谈宪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等多篇论著,对宪法的起草、修改完善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宣传和研究。在此过程中,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李达尤其注重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将之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宪政实现的重要条件,为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产生巨大的教育作用和启发价值。如何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在立宪阶段,李达在《谈宪法》和《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等文章中,强调人民对宪法草案的学习以及对立宪的普遍参与,指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便是参与了立宪工作,借以促进人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宪法感情的培养。宪法公布之后,李达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文中,号召人们坚持辩证的观点,结合客观的革命实际和社会实际,广泛学习宪法内容,积极拥护宪法的实施。
这一时期,李达通过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进行宣传、解释、分析和论证,形成了丰富的宪法思想。其阐释宪法思想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运用和发展。李达关于宪法的认识是其法学基本理论在宪法领域的具体化,使其法学思想从法学理论向部门法拓展;第二,注重联系实际。李达对宪法的分析和宣传紧密结合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第三,注重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他在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特点和阶级工具时,非常关注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分析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国家的联系与区别。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后李达对法的研究和认识随着新形势不同的要求和任务,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其法学思想不断发展、日臻成熟。
四、小结
李达法学思想是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中,在探寻救亡图存出路,追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一枚绚烂的瑰宝,是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极其重要的法治资源,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极大的现实启示。
第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先进的理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李达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是深刻的,对法的概念及其本质、法的内容与形式、法与国家、法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法学理论问题均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并将之运用于宪法领域,对宪法的一系列理论问题进行了科学地阐述,奠定了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今天的法治建设,需要李达这样的理论家,更需要如他一样对法学理论研究的那份热爱和执着。
第二,坚持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自觉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李达法学思想最突出的特点即是坚持了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指导,他是运用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地研究法律问题的第一人,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示范。
第三,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李达对法学的关注源于对“中国向何处去”的思考,他考察了中国当时法学的现状,找准了问题的症结,从而通过系统的法学研究,为中国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今天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我们擅于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更需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总结和吸收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
第四,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李达在宣传、研究宪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宪政的实现,尤其注重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今天的法治建设,面临部分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必须着力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 李达.李达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42,186,190.
[2] 李达. 现代社会学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51,18,100,103.
[3] 李达.社会学大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479,483,489,496.
[4] 李达. 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84.
责任编辑:胡 晓
2016-12-15
2015年湖北民族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MY2015B043)。
蔡诗敏(1978- ),女,湖北恩施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
D909.2
A
1004-941(2017)01-01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