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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相容逻辑及其社会功能辨析

2017-03-07张晓云付敏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层面矛盾逻辑

张晓云,付敏

(1.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成都611731;2.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亚相容逻辑及其社会功能辨析

张晓云1,付敏2

(1.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成都611731;2.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目前学界对亚相容「逻辑社会功能的阐释,主要是将亚相容逻辑所言之“矛盾”与现实的社会矛盾进行直接对应,将系统中A和A的“同真”与现实中的“不予解决”进行简单类比。这混淆了客观矛盾与思维中的矛盾,不利于我们正确把握和探索亚相容逻辑的作用范围和实现机理。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对“矛盾”概念进行辨析,在方法论层面追问接纳矛盾的实质、所接纳矛盾的类型以及亚相容逻辑与经典逻辑在社会功能方面的关系。

亚相容逻辑;亚相容逻辑的社会功能;矛盾

逻辑学兼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其人文性质的核心即逻辑理性。以逻辑理性为基础建构社会理性,正是逻辑学作用于社会之功用所在。亚相容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致力于刻画处于矛盾状态下的推理形式。在系统内,亚相容逻辑允许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为真,矛盾律不再有效。由此关照生活世界,它展示出了理解与处理社会现实矛盾的独特思维范式和视角,这是其社会功能的集中体现。对该功能实现机制的研究,离不开对亚相容逻辑自身特质的准确把握,也离不开对现实矛盾之层次的细致分析。针对目前学界研究的不足,须围绕“矛盾”这一核心概念,从多个层面对亚相容逻辑之社会功能进行方法论上的辨析,以澄清一些关键性的认识,为其社会功能实现机制的探索建立某种规范或原则。

一、亚相容逻辑及其特异性质

在我们的生活世界,矛盾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存在着,小到朋友间的争吵、学说间的对立,大到信仰间的分歧、国与国之间的冲突等。从认知的角度来看,矛盾双方表现为彼此难以相容的信念,其逻辑形式可以分别用“A”“「A”来刻画。矛盾既已存在,如何看待和处理是人类所面对的重要问题。在逻辑上,有两种不同的路线:经典的和亚相容的。

在经典逻辑中,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而且,在一个系统中,如果A和「A同时被推出,则该系统是不相容的,而不相容的系统必然导致“平庸”。所谓“平庸”,是对一种“爆炸性”结果的评价: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A和「A都被合法地推出,根据“司各脱法则”(A∧「A┣B),任一命题B也将被推出,这将导致系统无限膨胀,变得没有价值。而该法则的合理基础,正是来自于我们对于“有效性”的理解,以及“矛盾永假”的经典观念。可见,“拒斥矛盾”是经典逻辑的基本立场。

亚相容逻辑则相反,它大胆地承认矛盾的合法性,并在语义上允许A和「A同时为真。于是,部分矛盾被接受下来,“司各脱法则”也不再有效。按照亚相容学者的看法,亚相容逻辑是一种不相容且非平庸的逻辑:它既接受了矛盾,又避免了它在系统中“有害的灾害性扩散”[1]。

构造亚相容逻辑的思想发端于20世纪初。1963年,巴西学者达科斯塔(N.C.A.da.Costa)构建了(1≤n<ω)[2]。其后,经过普利斯特(G. Priest)、雷歇尔(N.Rescher)、布兰登(R.Branddom)等一大批学者的探索,针对亚相容逻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日渐繁荣。总的来看,亚相容逻辑(除部分相干逻辑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允许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为真,矛盾律不再有效;其二,司各脱法则不再有效,“从矛盾推出一切”被阻止;其三,尽可能多的保留经典逻辑的规则。

由于亚相容逻辑对于经典逻辑的叛逆,其合理性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和长期的争论。亚相容论者通常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为它辩护。在理论方面,他们认为“接纳矛盾”的思想由来已久。例如,梅农(A.Meinong)的本体论、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关于矛盾演算的思想、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的辩证法、黑格尔(G.Hegel)和马克思(K.Marx)的辩证哲学、哥德尔(K.G del)的不完全性定理等。在现实层面,他们则努力寻找具有亚相容特征的实例[3]。第一类实例是那些包含矛盾的科学理论,如牛顿(I.Newton)和莱布尼茨(G.Leibniz)的微积分、玻尔(N.Bohr)的原子理论、康托尔(G. Cantor)的素朴集合论等。他们认为,这些理论都包含自相矛盾的内容,但都不曾变成平庸的理论,这恰好能够成为亚相容论的现实原型。第二类实例涉及不相容信息的汇集。例如,包含矛盾的知识库和医学专家系统[4]、人工智能依据不相容信息进行的自动推理等。此外,在司法领域,拥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条文之间也可能相互冲突。第三类实例与主体的认知行动相关,包括对边界状态的描述,如“是灰色”“是蝌蚪”等,此时我们多借用模糊谓词;对变化状态的描述,如“飞矢不动”,它在运动和它是静止的,看起来都存在有力的根据;将不同的测量工具或标准运用于同一个对象,如对水温的测量等。按照他们的看法,既然人的认知中存在矛盾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就没有理由对此视而不见,一味地拒斥。相反,我们可以在逻辑语义上为它的存在保留一定的位置。

不难看出,无论是形式系统还是哲学辩护,“矛盾”都是亚相容逻辑要处理的核心概念。若将这种逻辑运用于社会生活,与它对应的正是一系列现实的社会矛盾。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些矛盾,是亚相容逻辑发挥其社会功能理应面对的中心问题。

二、学界对亚相容逻辑社会功能的探讨

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亚相容逻辑的社会功能,国内已有部分学者在各个层面展开了讨论。在这些研究中,尤以亚相容逻辑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和谐社会并不要求最终消灭一切矛盾,而是要实现矛盾的动态平衡。换言之,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可以和谐共处。正因如此,一些学者认为,由于亚相容逻辑允许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为真,能够容忍矛盾在系统中的存在,恰好可以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逻辑根据,亚相容思维则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方法论的基础。

综合来看,学界目前的研究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

其一,批判经典逻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局限性。他们认为,经典逻辑所追求的是思维的精确性,不允许矛盾存在,对每个命题的真、假都要求做出明确的断定,因而容易在认知中形成“非此即彼”的固定模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矛盾双方孰是孰非的界限并不总是明晰可辨的,模糊和不确定恰好是社会矛盾的现实特征。另一方面,矛盾双方同时并存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我们并不总是需要或能够将其消除。因而,面对矛盾,像经典逻辑那样始终要求明确决断,既无必要也难以实现。所以,他们认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经典逻辑固然可以帮助我们严格地将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人和自然等社会构成部分区分开来,但是它却无法给出关于它们协调发展的思维模式。相反,它却可能在社会体系内形成难以消弭的隔阂和对立。因而,经典矛盾律不足以担当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逻辑基础”[5]。这种看法与部分亚相容逻辑学家对“世界”的理解是相符的。他们认为,既然矛盾存在,那么世界就其“整体”来说当然就是亚相容的,而经典状态只不过是世界存在方式的局部或特例[6]。照此看来,对于允许矛盾存在的和谐社会,其完整的逻辑基础当然就不能是经典逻辑,而只能是亚相容逻辑。

其二,论证亚相容思维处理矛盾问题的优势。社会中的矛盾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不同领域、层面的矛盾,其特征也不尽相同。有的矛盾暂时不能解决或只能得到部分解决,另一些则根本不可能解决。他们认为,与经典逻辑相比,亚相容思维在对待矛盾的问题上可以更加灵活。首先,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亚相容状态正是社会的固有特性,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运用亚相容思维可以暂时将其搁置,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时再予以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不同的个体可以暂时放弃分歧、和谐相处,企业之间可以在存在许多争议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实现共赢等。其次,对于根本不可消除的矛盾,如果强行加以解决则可能激化矛盾,导致更强烈的冲突,进而破坏和谐。他们认为,运用亚相容思维则可以采用“超然”的态度,对冲突不予计较,而是积极寻求软化矛盾的途径,以消除冲突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以亚相容思维作为基础,“人与人之间可以跨越习惯、性格、民族等差异及冲突而和睦相处,民族、国家之间可以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别而友好相待。正是因为超越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中国才先后同许多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甚至存在历史与现实问题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7]。

其三,论证亚相容思维与辩证思维的统一性。在唯物辩证法看来,矛盾双方不仅存在着对立性,也存在统一性,双方相互依存,矛盾的解决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简单取代,而是体现为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动态过程。亚相容逻辑把矛盾视为合理的、渐变的客观存在,承认A和「A之间“亦此亦彼”的中间状态,恰好能够为这种转化过程的中间环节提供合理解释。因此,在他们看来,亚相容逻辑在认识和对待矛盾这一问题上与辩证法是一致的,至少它本身就是符合辩证法精神的。不仅如此,亚相容逻辑还能为辩证法提供恰当的逻辑基础,而辩证法可以在哲学上为亚相容逻辑提供辩护。

以上研究将生活世界中的矛盾,尤其是那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矛盾,作为亚相容逻辑为现实服务的主要对象,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正是在这种亚相容的现实境遇下,为了正确地看待和处理矛盾,以寻求最大限度的相容性,逻辑的基础作用和方法论价值也就凸显出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矛盾”作为我们研究的核心对象,其自身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既可以指现实矛盾之根源的杂多性、隐蔽性,以及由之带来的难解性,也可以指辩证哲学中矛盾概念的深奥性,还可以指不同领域或学科对“矛盾”概念本身在理解上的差异性、在使用上的“交叉性”(或者说“混乱性”)。这就要求我们始终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亚相容视域下的“矛盾”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澄清亚相容逻辑的作用范围,把握“接纳矛盾”的实质和实现机理。

遗憾的是,学界目前的研究尚未充分认识到这一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大都在缺乏对“矛盾”进行辨析的情况下,将亚相容逻辑所言之“矛盾”与现实的社会矛盾进行直接对应,将系统中A和「A的“同真”与现实中的“搁置争议”进行简单类比。这样不仅混淆了客观矛盾与思维中的矛盾,不利于准确把握亚相容逻辑的作用范围和实现机理,也不利于我们正确理解亚相容逻辑、经典逻辑以及逻辑在“矛盾”这一现实问题中的价值。

三、方法论层面的辨析

以上分析表明,要恰当揭示亚相容逻辑的社会功能实现机理,在方法论层面进行细致的辨析不无必要。下文围绕“矛盾”概念从四个方面展开的讨论,正是基于这种方法论自觉所进行的深入反思。

(一)关于亚相容逻辑社会功能的个性

逻辑学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前者的意义已在许多领域得到充分彰显。但是,人们对逻辑学人文性质的理解和重视却远远不够。该性质的核心是逻辑理性,它使得逻辑成为“社会理性化的支柱性学科”[8]。王习胜和张建军在《逻辑的社会功能》一书中阐述了逻辑理性的丰富内涵及逻辑作用于社会的实现机理。他们认为,社会理性的真正内核是以逻辑素养为基础的逻辑精神,倡导在当前的国民教育体系中,着力培育健全的逻辑意识和逻辑思维素养,从而克服当前转型时期大量失范、失序、失衡的社会弊端,推动社会向有序化、规范化发展,实现良性的动态平衡[9]。

亚相容逻辑作为逻辑的分支,不论在精神还是在思维能力层面,其作用于社会的目标和途径与此别无二致。但是,由于亚相容逻辑对一系列经典逻辑法则的反叛,它的社会功能在作用对象和作用方式上又具有鲜明的个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众多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它惟以“矛盾”为焦点;其二,对于那些难解或不可解的矛盾,在它看来,“接纳”是更加理性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现象表现为人的具体的实践行动,而逻辑学关心的是思维的合理性,两者分属不同的层面。逻辑学社会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经历一个思维与行动相互作用和转化的过程。以亚相容逻辑为基础的亚相容思维,可以看作是一种处理现实矛盾问题的思维范式、习惯或倾向。其作用过程至少包含三个环节:其一,对矛盾问题进行认知转换,形成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其二,判定它们同时为真,形成认知结果,即“接纳矛盾”;其三,以这种认知结果为依据展开行动,即“不予解决”。

以上第二和第三环节体现了亚相容逻辑社会功能的独特性,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其功能的关键。当前研究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正是根植于有关这两个环节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笔者认为,要澄清认识,克服缺陷,真正把握亚相容思维下的逻辑理性,须着力讨论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所谓“接纳矛盾”,其真正的含义是什么?其次,哪些是亚相容思维应该谈论的矛盾?再次,应该如何看待经典逻辑的社会功能?

(二)关于对矛盾“接纳”

1.关于事实上的矛盾关系

之所以不需要这种承诺,根本原因在于它与世界的真实状态不符,与矛盾律(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规律,以及以之为基础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思维规范)相背离。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定义极具说服力:“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同一对象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属性。”[10]如果将这一定义进行推广,我们还可以得到如下论断:在思想层面,任一命题不可能同时既是真的,又不是真的;在语言层面,任一语句不可能同时既具有属性“被陈述(被断定)”,又不具有属性“被陈述(被断定)”[11]。

既然如此,A和「A作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都不可能同时为真。这正是经典逻辑矛盾律的本体论基础。因此,当我们运用亚相容思维来处理社会矛盾时,也不应当与其相背,不应当把“接纳”矛盾简单等同于承认A和「A同时为真。例如,“社会主义更优越”与“资本主义更优越”在客观上不可能同时成立。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之下,理性的抉择是亚相容思维所主张的那样超越矛盾,减少内耗,允许两种制度并存。但“一国两制”主张对上述两个命题不予争论,绝不意味着它们在事实上没有真伪。又如,在钓鱼岛问题上,现阶段尚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消除双方对归属问题的争议。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下,中国政府坚持搁置争议的主张,正是理性的表现;但绝不能得出“钓鱼岛既属于中国,又不属于中国”的荒谬结论。

2.关于观念中的矛盾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观念上的冲突并不像事实上的矛盾那样存在着客观的评判标准。例如:在有关“幸福”的问题上,有的人强调精神的富有,有的人更强调物质的满足;在宗教信仰间、东西方文化间,不一定存在孰优孰劣的绝对界限。

但是,拥有这些观念的是具有不同价值观、信仰以及文化背景的个体或群体。一个真正的基督教徒会认为基督教优于佛教,虔诚的佛教徒则刚好相反。因此,他们任何一方都不会承认“基督教既优于佛教,又不优于佛教”。亚相容思维主张搁置争议,和谐共处,在不同层面展开宗教对话、文化交流,对于避免因信仰和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冲突具有积极意义。从更深层次来看,冲突的规避应当建立于社会的理性。在双方都拥有强有力的论证,却又无法说服对方接受己方观点的情况下,应尊重对方坚持自我观念的权利。此时,理性的另一要素是对自己观点的坚守。理性并不是简单的“存异”,而是在坚持矛盾律前提下尊重对手与自我尊重。

(三)关于所要接纳的矛盾

亚相容逻辑和社会的和谐化都把矛盾问题作为核心研究对象。但是,前者所谈论的矛盾只应是逻辑矛盾,后者则既可以谈论逻辑矛盾,又可以谈论辩证法所说的辩证矛盾。目前的研究常常不加区分地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都视为“接纳”的对象,其结果是接纳得太多。

1.层次上的区别

所谓辩证矛盾,既可以指认知对象中客观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可以指这种关系在人的主观思维中的反映。而逻辑矛盾则仅指人的主观思维由于违背矛盾律而形成的逻辑谬误。换言之,逻辑矛盾是人的一种认知结果,只能存在于思维层面。

社会矛盾不仅包含辩证矛盾,即在客观层面上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对这些对立统一关系的主观认识;也包含逻辑矛盾,即个体或团体认知中的自相矛盾,如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内部条文之间的冲突、行政机关政令的不一致等。在逻辑上,A和「A是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亚相容逻辑对它们同时予以肯定,所形成的显然是思维层面上的逻辑矛盾,绝不能简单地将它等同于社会矛盾。

2.内容上的区别

既然辩证矛盾也有思维层面的含义,而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又是对客观矛盾的主观反映,那么我们是否能在思维层面统一逻辑矛盾与(思维中的)辩证矛盾,进而建立起逻辑矛盾与客观的辩证矛盾之间的联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尽管这两类矛盾同属思维层面,但二者在内容上根本不同。

逻辑矛盾所谈论的是同一对象与同一属性之间的关系:断言“同一属性既属于某一对象,同时又不属于这一对象(或者说断定某一对象同时既有又没有某一属性)”;而辩证矛盾所谈论的则是同一对象与两个属性之间的关系:断言“两种相反相成的属性同时属于某一对象”[12]。例如,断言既具有波动性,又不具有波动性,形成的是逻辑矛盾;关于物体的运动,断定它既具有连续性,又具有间断性,得到的则是辩证矛盾。

对社会矛盾的认识和处理需要辩证思维,但将亚相容思维等同于辩证思维是不准确的。研究亚相容逻辑的社会功能,不能脱离思维层面,用亚相容思维来处理矛盾,也不能超出逻辑矛盾的范围。

(四)关于经典逻辑的社会功能

从以上讨论来看,对于处理社会生活中的矛盾问题,经典逻辑远非亚相容学者所说的那样不合时宜。相反,要正确把握和探索亚相容逻辑的社会功能,往往需要以经典逻辑尤其是经典矛盾律为指导。在矛盾这一问题上,不矛盾思维和亚相容思维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形成互补,共同展现逻辑理性之价值。

前文所述,亚相容学者认为经典逻辑所追求的是思维的精确性,不允许矛盾存在,对每个命题的真、假都要求做出明确的断定,这的确指出了经典逻辑的特征。但是,如果把它直接推广,认为经典逻辑反对人们搁置争议,禁止对矛盾暂时不予解决,这便是一种误解。即使面对生活世界,“不矛盾”仍然只是就认知而言的,它强调的是A和「A在事实上不可能同时为真,并且,我们不应当同时既认为A正确又认为「A正确。

和谐的实现,或者通过消除矛盾,或者达成一种“和而不同”的状态。就后一种而言,亚相容思维追求着“和”的实践功效,不矛盾思维则要求以“不同”作为“和”的认识论原则和前提。两者的结合,正是在“矛盾”问题上对逻辑理性的彰显,也是逻辑之社会功能的现实体现。

四、结语

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经典逻辑强调事实层面A与「A的对立,但并不否认它们在认知层面的并存。理性的社会既要明确矛盾在原则上应当消除,又要认清矛盾解决的条件性。我们在强调亚相容逻辑合理性的同时,不应以否定经典逻辑为前提。相反,应当在正确理解两类逻辑之关系的基础上,用“理性”统一二者的社会功能。当矛盾尚难解决时,应当既坚持经典矛盾律,以避免相对主义,又坚持亚相容思维,圈禁矛盾,求同存异,避免矛盾激化,以求得和谐进步、共同发展。

对亚相容逻辑社会功能之具体实现机理的充分挖掘,还须以其自身的发展为前提。这既包括其基础理论的自我修正与完善,也包括我们对其合理性进行准确地哲学阐释。反过来,对其社会功能的辨析,也将有益于亚相容逻辑的自我批判和审思。

[1]Priest G.Logic of Paradox[J].Journal of Philosop hical Logic,1979,(1):219—241.

[2]da Costa,N.C.A.On the Theory of Inconsistent Formal Systems[J].Notre Dame Journal of Formal Logic,1974,(4):1179—1187.

[3]Priest.G,Tanaka.K,Weber.Z.“Paraconsistent Logic”[EB/OL].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 spr2015/entries/logic-paraconsistent/.

[4]da Costa,N.C.A.Krause,D.Bueno,O.Paraconsistent Logics and Paraconsistency[C].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2006.

[5]杨武金,周志荣.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逻辑基础[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2):1—6.

[6]Tanaka.K.Three Schools of Paraconsistency[J].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Logic,2003,(1):28—42.

[7]平海兵,邓南海.邓小平的弗协调思维初探[J].宁夏社会科学,1999,(4):15—18.

[8]张建军.真正重视“逻先生”——简论逻辑学的三重学科性质[N].人民日报,2002-01-12(6).

[9]王习胜,张建军.逻辑的社会功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0]周礼全.周礼全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付敏.从认知三层面看亚相容逻辑与经典逻辑[J].学术论坛,2012,(4):5—9.

[12]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编辑:真明

陈曲

B81

A

1007-905X(2017)02-0106-05

2016-11-01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5FZX033);2014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ZYGX2014J119)

1.张晓云,女,哲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博弈逻辑研究;2.付敏,男,哲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逻辑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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