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视域下协商合作理论探索
——以罗尔斯的思想为分析对象
2017-03-07王洪树
王洪树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自由主义视域下协商合作理论探索
——以罗尔斯的思想为分析对象
王洪树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作为人类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运作形式,协商合作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具有深厚的思想资源。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自由主义协商合作理论。其中,当代社会理性多元的现实,是协商合作产生的社会基础;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是协商合作展开条件的理想假设;自由平等和冷淡而理性,是协商合作的主体预设;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是协商合作的指导原则;公共证明、重叠共识和理性回避等,是协商合作的基本方法。自由主义民主理论,通过协商合作的政治实践,力图促进社会的多元合作和政治稳定。它以独特的视角,加深了人们对协商合作理论和实践的认知。
民主政治;协商合作;自由主义民主;罗尔斯
作为一种与选举竞争既相对应又互为补充的独特民主运作形式,协商合作正日益受到国内外学界的高度理论关注和政治实践探索[1]。它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也具有丰富的思想资源支撑。以协商合作来审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我们选择罗尔斯作为代表。因为,约翰·罗尔斯是当代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对其理论进行反思时,罗尔斯也自称是协商民主论者[2],认为他所重构的“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我在一开始就使用的术语——也可以理解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3]。有国外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自由宪政主义的核心思想,这在自由主义的先驱思想家的论述中早就得到了证实,比如约翰·罗尔斯。”[2]因此,探索自由主义协商合作理论,就要求在兼顾其他现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相关论述的同时,重点分析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协商合作思想。
一、协商合作的诱因:多元社会中的理性多元
当代社会,职业分化、社会阶层变迁、各种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相继兴起。各种社会力量为了维护利益而不断强化价值构建,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社会力量多元分化、社会价值多元并存的状态。面对这种社会现实,罗尔斯提出了“理性多元论”学说。他认为,当代民主社会中“第一个事实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4]。理性多元论是自由社会中人之理性发挥的结果。
可见,当代民主社会是一个理性多元并存的社会。在这些合理多元事实中,人们的价值观念迥然相异,但每一种又都有社会理性作为支撑。所以,“现代政治观认为,政府最重要的是要尊重不同选民对于善的多元化理解。要根据人们事实上的样子而非他们可能成为的样子来对待他们”[5]。换言之,各有相应社会力量作支撑的多元理性,应该获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尊重。
但社会力量和理性的多元并存,也隐含着潜在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发展,要求尽可能地消融多元理性和力量隐含的矛盾冲突。但正如罗尔斯所言,“在存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的时候,要求利用国家权力的制裁来纠正或惩罚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错误的”[4]。处于同一民主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自由宪法为其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共识性的框架程序、原则方法与和平途径;公民享有的平等政治权利也保障了公民对公共事务平等的参与权利和机会。由于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活,公民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5]。所以,自由民主政治中人们应该寻找和平、包容、理性地消融矛盾和促进共存发展的新民主形式。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被理解为协商民主。公共协商正成为消融矛盾冲突,实现“公平的正义”的一个有效民主方式。
在看到当代民主社会多元分化的同时,罗尔斯也反复强调当代民主社会应该被视为“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使自己的大部分行为都遵循它们”,而这些行为规范的目的又在于将民主社会构建为“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5]。在这种将民主社会视为公民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中,公民不仅是具有多元理性和充满活力的社会成员,而且更“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4]。所以,现代自由主义民主论者,在面对理性多元可能带来的多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时,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都力求达到政治合作的目的。正如罗尔斯所言,一个人类群体不仅要追求活力,而且也要追求解决“合作、效率和稳定的问题”[5]。
二、协商合作的理想条件: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协商民主的理想背景条件。为了消除社会因素和个体认知或能力差异对协商公平有序进行的干扰,罗尔斯理想地将协商主体置于社会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中。
罗尔斯对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设计有效地消除了不均衡的社会偶然因素对协商的消极影响。在讨论人们对公平的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时,罗尔斯设想了一个类似于社会契约理论当中的自然状态。这种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的基本特征是:参与正义原则选择的人们“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5],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而这种理想的原初状态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它不仅排除了因自然机遇或社会因素所形成的社会优势在原则选择中的讨价还价,而且进一步排除了武力强制或各种欺诈手段的作用。这样,原初状态就建立一种理想的处境,“而这种处境对所有自由和平等、具有适当信息和合理行为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6],它消除了人们因自然或社会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优势”(Bargaining Advantages)。
罗尔斯有关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设计有效地消除了不均衡的个人因素对协商的消极影响。为了使原初状态的设计目的(将参与者置于一个公平的选择环境中)得以有效实现,罗尔斯进一步假设参与主体处于无知之幕的状态中,他们与经验分离,不仅不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出身,而且也不知道自己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优劣和各自特定的“善”观念以及特殊的心理倾向。这样,在协商公共事务或选择公共原则时,一方面避免了参与者因个人天赋或能力方面的差异而得益或受损,另一方面也可以排除“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5]。当然,这种无知之幕强调的是对参与个体特殊的社会背景和认知偏见的无知,而不是纯粹的理性无知。参与主体“与经验世界的分离并未达到这样一个程度,乃至于他的选择是完全任意的”。罗尔斯设计无知之幕的“理论目标,是想在彻底抽象化和彻底情境化者两个极端之间走出一条中庸之道”[7],力图将参与者置于公共理性和正义原则的引导之下。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相结合,形成协商合作的理性背景假设。它“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5]。罗尔斯对协商合作的背景条件做了理想的假设,其理想假设为协商合作的制度和程序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意义。迈克尔·萨沃德就曾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思想在协商合作中的暗示作用给出了描绘和评价,他认为罗尔斯“原初状态的核心条件和描述性特质是这样的假设:经由无知之幕将无知强加给各方,从而使所有参与者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公正的诱因进行行动”[8]。因此,从协商合作的角度来看,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具有一些特征:第一,普遍性。对于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作为一种参与背景的人们而言,达成的结果将对政治共同体有普遍的适用性。第二,包容性。所有的利益集中在原初状态里,在协商中得以体现。第三,公正性。所有人的诉求都能得到理性回应和某种政策体现,他们都能平等地接受结果。第四,效率。它能不停地产生上述结果,不可能出现僵局。第五,协商的面对面性质。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可以使用这些特征作为现实协商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即“如果要在现实世界尽可能多地重现原初状态的假设和特征,那必须至少从制度方面提出一个观点,以便为各种能进行议程设定、协商和决策的、广义和狭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混合机制的出现提供解释”[8]。
三、协商合作的主体预设:自由平等与冷淡而理性
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自由且平等、冷淡而理性的公民,是罗尔斯协商合作的主体设定。对于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地位,罗尔斯从三个层面做了分析:首先,从正义内涵的角度,“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5]。其次,在公共论坛中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时,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想设计将公民置于自由和平等的地位。原初状态不仅排除了社会地位、阶级身份对参与公民地位的先在设置,而且它排除了非法性权威或非理性权威对参与公民的干扰,最终将公民置于平等的政治地位之上,使其不受社会因素干扰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抉择。无知之幕则祛除了个人知识和能力不均衡对公民协商、判断和选择的干扰,将公民视为平等的道德主体,进行理性的自由思考与选择。再次,就公民自身而言,罗尔斯“把公民当作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来思考”[4]。在他的分析视域中,个人凭借其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而成为自由且平等的。在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的推动下,公民不仅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各种“善”观念的自由,而且具有将各种“善”观念置于自我完备性学说和正义原则之中进行评价的自由。但是,自由内含责任与义务。所以,罗尔斯认为,“把公民看作是自由的第三个方面是,他们能够对他们的各种目的负责”[4]。
公民拥有这些能力和自由,使他们至少能够在最低程度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决策和管理活动。内在基本能力的具备,保障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平等地位。所以,无论是从正义内涵的角度,还是从参与正义原则选择的理想背景设计与参与主体的内在分析来看,自由且平等是罗尔斯对参与公共论坛进行原则选择和事务决策的主体的重要预设。
不仅如此,罗尔斯从公平的正义出发,“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5]。主体在公共论坛中相互冷淡的思想根源在于自由主义共同的核心假设,“即假设绝大多数个人是受私利的驱动,而不是受任何共同“善”的观念的驱动,并且假设个人自身能对这种私利的要求作出最佳的判断”[2]。这种假设在相互冷淡的设想中就具体演化为两个方面。
其一,公民相互之间对对方利益或关注点的情感冷漠。它的根源在于已经预设了参与个体是自由且平等的主体。正如罗尔斯所言:“那些认为他们都是平等的、都同样有资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是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5]正是基于对罗尔斯关于参与主体相互冷淡的假设的认知,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个人’,其动机、信仰及其全部理性,都明晰可辨地是现代的、西方的、自由主义的及个人主义的那些人们的动机、信仰、理性。”[7]
其二,参与个体对自我利益的理智追求。公共论坛中“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嫉妒也不虚荣”[5],而是冷静地审视自我利益,尽可能去选择和推进能促使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政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相互冷淡表现为单个的参与主体都是具有合理性的(The Rational)。合理是一个不同于理性的(The Reasonable)理念,“合理的(理念)适用于人们如何采取、认定这些目的和利益,也适用于人们是如何给予这些目的和利益以优先性的”[4]。换言之,合理是指个体对自我利益或目标体系的理智追求,依据自我完备性学说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相互冷淡的合理性,使个体根据自我利益和完备性学说进行推理和选择。就其个体自身的推理来看,它是合理的。但是,现代社会由于复杂分工而引发相互依赖,使社会成为一个合作体系。而“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5]。所以,参与个体的合理推理——即理智地追求自我目的——放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可能是不合乎理性的。在罗尔斯的理论分析视野中,理性的是特指人们“志愿用一种原则来支配他们的行为,而这一原则是他们和别人可以共同推理出来的;而且,理性的人会考虑他们的行动对别人福祉的影响。成为理性的这一品质既不是由合理的推导而来的,也不是与合理的相对立的,但它与利己主义是不相容的,倒是与有道德地行动这一品质相联系”[4]。
主体的合理性和理性既相互区别,也相互联系。在罗尔斯公平合作的社会理念中,它们是相互补充的概念。合理性引导主体形成自我的善观念,认知和确定自我在社会中的本性和特殊地位;而理性与正义感能力相联系,引导人们去相互认知、了解和合作,选择合作原则,推动合作项目,最终使社会成为一个罗尔斯所设想的公平合作体系。理性之所以能够达成这样的目的,其根源在于理性内含广义反思的平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相互性(interrelation)和互惠性(reciprocity),并最终形成公民“合理的自律”(rational autonomy)。合理性只是依据自我完备性学说所提供的标准而进行的反思,是一种自我利益或价值的清晰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所强调的“狭义的反思平衡”。但理性理念所主张的反思平衡却是广义的,它要求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代表,基于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合作精神对各种完备性学说隐含的正义原则和论证力量进行反思。理性所推动的这个思维过程,既“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又是一种反思,“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是在什么前提下符合的”[5]。这种反思之后所形成的平衡,将随着社会背景变迁和主体认知能力发展不断被打破,而又形成新的平衡。这种反思的普遍性,将为反思平衡中各种深思熟虑的价值和信念提供支撑,推动各方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理性的协议。
理性之所以能够推动主体在公共论坛中实现广义的反思平衡,其原因在于理性还内含相互性和互惠性。在合作系统中,理性理念使平等的个体在原则的选择或实施中,能够超越个人,进入他人的理念世界,并且认识到个体在合作系统当中的相互性,愿意提出或准备接受他人提出的公平原则与合作条款。这些原则和条款为平等的个体所共享,规范着相互关系与合作的理性基础。在罗尔斯的分析逻辑中,相互性和互惠性是紧密关联的。其中“相互性的理念介于公道性的理念与互利的理念之间”[4]。换言之,作为理性的公民,既不是受普遍善驱动的利他主义者,也不是完全的利己主义者。面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一方面在治理原则的选择中他们乐于提出被所有人视为公平的合作原则,或者当这些原则是他人提出时,他们也愿意承认。但这些原则在约束他们的同时,也应能预期别人予以遵守。另一方面,在治理原则或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理性引导人们去追求实现“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的社会结果。罗尔斯认为:“在这一世界内应该主张相互性,以使每一个人都能与别人一道得利。”[4]哪怕为此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为代价,只要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能被预期这样做的话。
理性理念所隐含的反思平衡、相互性和互惠性等在民主政治中的实践,培育了公民或参与主体的“自律”精神和政治合作美德。狭义的反思平衡,促使公民根据自我的正义原则和论证根据形成自我的善观念并追求它的实现;而广义的反思平衡,则使公民个体在相互性和互惠性的作用下,对政治生活中公平的正义原则形成了公共认知并且明智地加以运用,自觉地追求更高层次的善观念,实现充分的自律。这样,在正义原则的选择和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充分的自律就“意味着,不仅公民的行为符合正义原则,而且他们也是按照这些正义原则来行动的”[9]。因而,有学者认为充分自律下的公民个体不仅“具有提出合作的公平条款的意愿”,而且“遵守要求他人遵守的东西”[9]。理性理念的政治实践形成公民个体的政治合作美德,如理性的美德和公平感、妥协精神和让步意愿。当这些美德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支撑着该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时,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巨大的公共善,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一部分,推动着公平的正义在社会中逐步实现。所以,罗尔斯认为在公平的正义的选择和实施中,“我们永远把公民看作是理性的、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4]。
四、协商合作的指导原则:正义原则与公共理性
正义原则是协商合作公平有序进行的指导原则。它内涵两个具有层次关系的内容。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就要求在协商过程中所有人都应获得平等机会、具有平等权利和受到相互尊重。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这就要求协商过程中对于不同利益或主张应该具有包容性,利益再配置应该遵循“帕累托改进原则”,利益格局应该是开放的。
整体审视,这两个原则具有层次等级关系,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每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5]也就是说,在协商合作中罗尔斯反对以平等损害自由,除非这种不平等有利于改善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生存境况。
按照罗尔斯的设计,正义原则是参与主体在原初状态之下无知之幕中自愿的理性选择与一致同意的共同合作原则。这正如他本人所言:“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5]遵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精神所设计的协商程序,将排除各种社会因素和参与主体自身先天或后天因素在个体选择中的消极影响。它使正义原则及其制度化的产物获得人们的政治忠诚和广泛应用。正义原则成为人们的公共知识和价值标准。当宪政本质和社会正义陷入争论时,公共论坛中政治对话的实质就是对正义原则的公开解释和运用。公共协商中,人们只能吁求“政治正义美德”来为各自的观点和行为寻求合法性的支撑。“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对话与其说是原则生成,还不如说是原则解释;它主要是运用普遍正义原则的一个中介。”[9]人们在政治对话中依据正义原则就争论问题进行协商、判断和选择,其本质就是对因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基本的社会善——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这里基本的社会善,就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因为“正义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生活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它们适用于在若干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5]。从这个角度来看,正义原则就是合作利益的公共分配原则,它具有公开性且为大众所掌握和运用。
在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合作系统利益的公共分配标准时,其差别原则尤其应该受到重视。具体而言,正义之中的差别原则就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5]。这一原则内含着补偿、互惠和博爱等精神原则,它们在公共论坛中的运用保证了公共协商成功有序的进行。其中,“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5]。而正义原则中不平等的安排,就是朝着社会平等的方向来削弱社会或自然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增强社会弱势者政治参与能力和保障他们公平参与的机会,避免实际的政治排斥。此外,差别原则还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合作取向的社会利益分配协商,要避免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进行零和博弈,加剧弱势群体的边缘化。不但如此,而且优势群体还应改善弱势群体的地位,甚至不惜有时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这样,互惠精神使公共论坛中的参与各方将补偿原则置于重要地位,在政治问题的处理和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实现利益的互长与和谐,满足互利互惠的标准。至于差别原则所内含的博爱原则,它主张“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5],更是进一步地改善了社会弱势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吸引着社会各个群体参与公共论坛。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利益的互惠和对弱势群体的博爱,将适度地纠正自由竞争所产生的政治不平等现实,吸引和鼓励弱势群体的参与,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在扩大公共参与基础上,将更有利于消除公共论坛中的价值分歧和利益矛盾,推动建立内含公平正义和秩序良好的社会。
正义原则,不仅获得了人们的自愿忠诚和广泛运用,以差别原则所内含的精神消除了公共协商中的非正义现象,而且它赋予公民合作精神,提供了合作框架,成为社会合作的共同基础。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的多元存在是一个现代社会中理性自由发挥的结果。它将是民主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永久性特征。但是民主政治共同体稳定有序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将这些差异、分歧和矛盾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公平的正义原则,并且他认为公平的正义观“将成为社会合作条件的公开基础”[5]。一方面,公平的正义观将公民视为具有合作意愿和精神的社会主体。在当代社会中,公民面对着多元分化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公平的正义原则,将人们关于利益和价值的博弈从自由竞争之中的零和博弈逐渐引向社会合作的正和博弈。因为公平的正义不仅将公民视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并且认为他们拥有从事社会合作的必备能力,“这种社会合作将持续终身。”[6]另一方面,公平的正义观还为公民的社会合作提供协商框架。正义的第一原则赋予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就包括政治参与自由、言论集会自由和思想自由等。它在宪政体制中的制度化和贯彻,保障了公民名义上的平等自由权利,体现了形式正义。而正义的第二原则则对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做了正义地调节,使其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改善了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合作能力,推动整个社会成为公平正义和秩序良好的社会。正因如此,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观念“只是一种帮助我们起码能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达成一致契约的指南性框架”[4]。它形成了一个正义的政治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公民之间的合作不仅可能而且是必须的。
推动公共协商和社会合作有序进行的正义原则,内含公共理性。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就是正义原则关于主体的设定内含对公共理性的诉求。在正义原则中,罗尔斯将公民视为自由平等、冷淡而理性的社会主体。自由平等的公民共享着政治权利。所以,在处理因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矛盾时,罗尔斯认为共享着政治权力的、冷淡而理性的公民,“他们有诉诸公共理性的公民责任”[10]。其二,就是正义原则为公开的理性协商提供原则精神和制度框架,催生公民的公共理性。公平的正义原则,不仅为现实的公共协商提供指导原则,如平等的政治参与、表达、决策和管理权力以及利益的正义分配精神,而且正义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制度化还为公共协商提供制度框架。所以,在政治生活中,当公民自己真诚地认为是在“关于正义的最合理政治概念框架中进行协商对话,他或她就承诺了公共理性”[3]。其三,公平的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推动公共理性观念赞同协商的理想。正如前文所分析,差别原则内含互惠理念,冷淡而理性的公民在公开的利益和价值标准选择中具有相应的责任精神。而在公共协商之中,互惠性要求公民寻求利益的交会点和政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在价值标准上倡导并支持具有相容性的政治正义原则。互惠理念成为公共理性得以产生的一个依据。冷淡的公民在利益辩护和价值选择中进行的理性辩驳,为自己的原则和主张寻找公共理性支撑。所以,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互惠条件’和‘公民责任’勾画出了公共理性的概念。”[11]
由此可见,公共理性与正义原则紧密相连。不仅如此,正义原则还规范着公共理性的内容。公共理性是正义原则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协商中的实践理性。而协商合作所必需的三个要素除了作为协商规范的宪政民主制度框架外,就是“公共理性和公民通常会追求公共理性的知识和愿望”[2]。所以,公共理性,作为正义原则在公共协商中的实践理性,对公共协商中参与者的利益或价值的维护和伸张也起着规范和指导的作用。首先,矫正参与者的动机,使参与者将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机结合,共同推动。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以公平的正义原则凸显平等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他认为“‘公共理性’应该对政治讨论进行过滤或者筛选,而这仅仅在利益是基于普遍的自由人性和平等公民权之上时才可能进行”[2]。其次,以多元公共理性实现多元包容,强化公民对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的认同。罗尔斯列举了对公共理性的两种理解:一种是理想状态的“排他性观点”,即在社会根本政治价值一致和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共理性可能似乎遵循着排他性观点。仅仅求诸政治价值,是公民尊重公共理性理想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最明显和最直接的方式”[10]。而另一种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包容性观点”,即在根本价值基本一致基础上利益分化和价值多样的现代社会,人们在追求重叠共识的同时,也采用回避原则。在评价这两种观点时,罗尔斯认为:“对于深化公共理性理想来说,包容性观点是更为灵活的。”[10]多元公共理性不仅承认现代民主社会的多元性,而且直面它们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这种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强化公民基于多元公共理性而产生的相互信任和公共信心。再次,公共理性作为公共协商中的推理理性,为公共协商参与者寻找共识提供依据,引导他们去追求真理性的共识认知,承担相应的理性责任。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多元主体适用多元领域的推理理性。它以公平的正义原则为核心,是公共论坛中各种理性探究的指南,“即推理原则与证据规则”[4]。公共理性在协商过程中的应用,充分激发了参与者的理性能力(包括判断能力、思考能力以及与这些能力相联系的推论能力)和道德能力(包括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参与各方在公共善的推进中既找到自我利益的生长点,也获得社会合作的理由。公共理性及其内含的公共善目标,也使协商结果最终获得公民的理性肯定和道德赞同。
五、协商合作的基本方法:公共证明、重叠共识与理性回避
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是公共协商公正有序进行的指导原则。它要求在涉及公共事务的协商决策中,参与各方必须依据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对自己的理由依据进行公共证明和反思平衡,最终形成重叠共识或采取回避中立办法,实现公共决策或基于多元公共理性的多元包容目的。换言之,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在公共协商中的贯彻,形成了公共协商的系列具体方法。
首先,公共事务决策必须诉诸协商中的公共证明。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在公共协商中的贯彻,消除了一切先在的权威和外在的强制。就如罗尔斯在《答哈贝马斯》一文中所言,公共协商是一种全体对话“不存在什么专家,一位哲学家并不拥有高于其他公民的权威”[4]。它要求多元参与者必须对自己的利益或价值主张进行公共证明。公共辩论或公共证明的基础就在于全体公民认同的政治正义观念。而其程序则是普遍适用于公民的那些推理和论证形式,即公共理性作为推理理性的具体展开。它保证了公共推理本身是正确和令人信服的。这样,当面对公共事务或社会利益分配问题时,参与个体“都通过将一种共享的政治观念融进他们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来证明该共享之政治观念的正当合理性时,公共证明也就形成了”[4]。在公共证明中,各方都平等地审视各自的完备性学说,在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之下相互尊重,寻求认同。这也形成了支持公共证明的社会政治文化和个体政治道德品质。
其次,公共协商的展开就是参与各方反思平衡的过程。作为自由平等、冷淡而理性的协商主体,公民将自己视为各种合乎理性学说的“自证之源”。从整体上来看,他们认为:“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乃是一种能够为人们用合乎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认肯的学说。”[4]不仅自己所处的阶层或政治集团的完备性学说应该受到公民个体的理性反思,而且在社会合作中,其他完备性学说也要受到公民个体的理性审视。前者就形成了狭义的反思平衡,后者则形成了广义的反思平衡。就狭义的反思平衡而言,公民个体在公共协商中首先将自己所属的完备性学说与公平的正义观念相对比,并对自己的理性观念做出调整,从自己的完备性学说内部来认同政治正义观念。这将使公平正义的“普遍的信念、首要原则和特殊的判断是保持一致的”[6]。这样,狭义的反思平衡形成了共享政治正义的多元善观念。但是,个人的善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然随着社会背景的变迁、认知的深化和道德情感的迁移,发生或大或小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广义的反思平衡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公民之间广义的反思平衡,将各种完备性学说所主张的正义观念及其论证依据都置于公共论坛中,以公平的正义观念和公共理性为标准进行批判性审视。他们寻求共识,或者在多元公共理性的支撑之下形成相互尊重的多元理性并存。在公共协商中,这种广义的反思平衡是普遍存在的。它推动公共善观念的形成,也加深了社会主体对公平的正义观念和公共理性的认知和理解,强化了他们对共有制度的信赖和进行社会合作的信心。
再次,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协商民主中解决冲突、寻求共识的主要方法。理性多元是现代社会不争的事实,各种理性,都力图巩固自我价值的核心以强化追随者的认同,或借助各种公共渠道传播自我的价值以扩大社会影响。罗尔斯认为,在公共论坛中的自我辩护,各种完备性理性学说必然遵循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公共证明逻辑。而正是在自我辩护的公共证明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通过普遍而广泛的自我反思与平衡,达成了重叠共识的共享理念。在此种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角度出发认同这一政治观念。罗尔斯认为如此达致的政治观念“是公共理性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正义的政治价值的一种理性表达。由于这一政治观念以基本价值的名义来要求各种完备性学说,所以从政治上讲,那些否定该政治观念的人就有犯不正义的风险”[4]。当然,民主社会中重叠共识的获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罗尔斯认为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政共识是达成重叠共识的前提,它将各个政治集团纳入现有且合法的公共论坛之中。另一方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拥有法律与物质的双重保障。只有在这两个基础上,重叠共识才能成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及作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结构[4]。
最后,回避方法或中立模式是在多元公共理性支撑之下实现包容并存、多元发展的协商方法。重叠共识使多元理性找到了理性、利益和价值的交融点,促进了社会在多元分化中一致向前。它是罗尔斯消融多元冲突重要方式。
此外,对于尖锐冲突但又具有社会合理性支撑的部分理性之间的矛盾,罗尔斯则提出和采取了中立模式或回避方法。在中立模式中,针对公民对于利益、价值、幸福生活等方面相互冲突的理解,罗尔斯通过重叠共识的方法把矛盾和冲突局限在宪法本质和公平的正义的范围内,为冲突的共存找到一个中立的共识基础。其实,中立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回避方法。它通过寻求理性冲突的共识基础,就是回避或包容了冲突理性在具体原则方面的对立或分歧。所以,在分析罗尔斯的中立模式和回避方法时,有学者就认为面对多元主义的事实,中立模式把冲突“限制在宪法本质和正义的基本问题内,并不需要诉诸受争议的综合的幸福概念”,它“将个人或非公共的幸福定义从公共正义或公共利益中排除出去”[8]。
总体来看,公共协商中的公共证明、反思平衡、寻求重叠共识和回避中立等方法,推动了公共协商的多维进行。公共证明和反思平衡加深了社会对公平的正义观念和公共理性的理解和认同。而解决多元理性冲突中的重叠共识和回避方法,不仅达成前述目的,而且体现了协商中的宽容原则,促进社会合作。在评价罗尔斯这两种消融理性冲突的解决方法时,有学者就认为:也许“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概念可以将民主的可能性建立在既有的共识和共同的价值的基础上。“……罗尔斯的‘避免的方法’(Method of Avoidance)提示,无法达成公共共识的冲突或者可以留给某些实用性的机制去解决。”[12]前者表明人们渴望的社会的政治特征应该既是多元的又是公共的,后者则构成公共理性限制的组成部分。
六、结束语:协商合作追求的目的——社会合作与政治稳定
作为现代自由主义思想重要代表人物的罗尔斯,面对多元分化的社会现实,以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作为公共协商的理想条件诱导现实公共协商的程序设计,以自由平等和冷淡而理性来界定协商主体,以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作为公共协商的指导原则,采用公共证明、反思平衡、重叠共识和回避中立等方法来贯彻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他的思想诉求就是建立公正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和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
首先,社会合作的前提是个人的有限自治。罗尔斯虽然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修正,强调平等与自由具有同等的政治价值,但是他仍然将自由放在其公平正义原则的第一原则之中并以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予以彰显。这里的自由在罗尔斯的思想中以“合理性”“冷淡性”“狭义的反思平衡”来强调。作为参与政治社会和进行社会合作的个体,他们首先理智地就自己的目标体系进行推理,而不是首先去关注他人的利益和价值。他们对其他人的利益和价值是冷漠的,既不热爱也不憎恨。在个体狭义的反思平衡中,将自己理智地建立的完备性学说与公平的正义观念相对照,进行适当的微调,以获得具有某种程度社会共享理念的自我完备性学说。这种获得自我理性证明和某种程度社会证明的利益或价值体系,就构成了罗尔斯自由平等主体的自治指南。
但是平等权利对自由的限制,要求“具有公平价值的自治”[5]。个人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其个人自治具有内在的主体间性。它要求个体对在较小社团中形成的自我利益和价值标准做出公开的、能令他人信服的理性解释,或者接受他人公开的理性挑战。这种将自我的完备性学说和其他多种完备性学说都置于公共论坛,依据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进行辩论,就是罗尔斯所阐述的广义的反思平衡。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个人自治受到了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的限制和约束。这使个人自治的取向不仅仅是关注自我合理利益的实现和价值的伸张,也使自我利益和价值框架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政治参与活动中,为了向其他人解释和证明自己的观点,公民必须诉诸其他人可以接受的原则。在个人有限自治的基础上,公民将他人视为合作伙伴。
其次,公共协商推动社会合作目标的实现。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合作理念具有三个要素[4],即合作是由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来引导的,内含互惠性理念的具体条款受到参与者广泛的理性认可,每一个参与者主体都具有合理得利的理念或善的理念。对于前两个要素,罗尔斯将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内含公平正义原则的公共理性视为它们形成的基础。其中,公平的正义原则构成了公共协商的利益和价值指南,成为社会合作的哲学基础。它在公共协商中的制度化,就形成协商参与者共同制定的内含公平正义原则的协商制度和协商程序。而公共理性在公共协商中则是罗尔斯所强调的公共推理理性,是协商中的“探究指南与美德观念”[10]。对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及其制度衍生物的认同,使每一个公共协商的参与者都可以合乎理性地期望其他参与者遵守这些协商制度、协商程序和公共的推理理性。这就使社会合作在公共协商中成为可能。对于后一因素,罗尔斯认为冷淡而理性的主体通过自己的两种能力,即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不仅形成自己具有合理性的善观念,追求自己目标体系的实现,而且在正义感和公共善能力(即道德能力)的作用下形成一种参与各方合理得利的理念或公共善的理念,实现利益的互惠共生。而对协商规则的理性认可和协商之中的公开理性辩驳,使参与各方在分享社会合作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合作目标的实现。所以,罗尔斯总结认为:社会合作永远是为了互惠互利,“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必须以某种适宜的方式(依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判断,该方式是适宜的)来共享利益,或分担共同的负担”[4]。
再次,公共协商增进了民主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理性的重叠共识理念、具有正当理由的稳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是罗尔斯协商民主理论中的三个核心理念。透过内含公平正义和公共理性的重叠共识理念,罗尔斯将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标确定为增进具有正当理由的稳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强调“稳定性问题从一开始就铭记在我们心中”[4]。这一问题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正义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按照政治正义观念来界定的)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获得了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都能服膺这些制度。第二,考虑到表现一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特征的普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该政治观念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4]
针对稳定性问题第一个方面,罗尔斯认为那些在正义的基本制度中成长起来的人,就能获得一种保证这些制度稳定的正义感和理性忠诚。如果公民的品性和利益是通过在正义的基本制度中生活而形成起来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足以抵制各种非正义的倾向。公民之所以愿意这样,是为了他们相互之间永远公正相待。稳定性是靠人们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那种恰当的强大动机来保证的。而对于该问题的第二个方面,罗尔斯认为如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则公平正义就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社会和谐就“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养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4]。总之,在寻求重叠共识中,各种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都要经受公共证明的考验,在公共理性和公平正义面前为自我进行理性辩护。
如此形成的基于重叠共识的政治观念及其政治产物,就具有更高的合法性。正如罗尔斯所言,“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观念以寻求公共的证明基础为目的,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目(视)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4]。这样的政治观念及其政治产物自然受到公民的高度认同。而至于无法形成共识的多元社会理性,罗尔斯则以回避方法来加以调节。只要相互冲突的社会理性能够在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当中寻找到存在的根据,哪怕它们是对立的,也应该获得相互的社会尊重,并存共生。回避方法所内含的包容精神,不仅赋予可能存在而目前尚无法对其做出理性判断的对立社会理性以生存空间,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而且这种多元并存,也赋予社会活力,对未来发展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所以,按照罗尔斯关于评价一个社会是否稳定和秩序良好的标准,如此建构的社会就是一个公平稳定的合作系统,是一个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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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嵩阳
陈曲
D035
A
1007-905X(2017)02-0057-09
2016-10-28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4XDJ010);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2013&ZD033)
王洪树,男,政治学博士,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主理论与实践、政党政治和边疆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