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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亚里士多德的论证优度理论

2017-03-07熊明辉杜文静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优度结论规则

熊明辉,杜文静

(1.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2.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

重返亚里士多德的论证优度理论

熊明辉1,杜文静2

(1.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2.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

论证是人类理性交流的基本手段,而论证优度是评价论证好坏与衡量交往理性的根本标尺。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重标准,即分析、论辩和修辞标准,这表明亚氏论证优度理论有着很强的作为交往理性工具的社会实践功能。但在亚氏之后,由于三重标准逐渐分野成为三条相对独立的逻辑、论辩与修辞标准,故论证优度理论也逐渐丧失了其社会实践功能。值得庆幸的是,自20世纪中叶以来,非形式逻辑、非单调逻辑、论证理论等相继兴起,使得论证理论家开始重新关注亚氏三重标准。故此,我们将基于逻辑、论辩与修辞标准重构一个新三重论证优度评价标准体系,我们称之为“逻论修标准”。

亚里士多德;论证优度;交往理性;工具性;“逻论修标准”

论证优度(Goodness of Argumentation)即论证好的程度。论证优度理论既是形式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又是非形式逻辑和论证理论研究的重点。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出于对行动理性追求,论证优度理论一直是人们探讨的对象,主要标志是形成了评价论证优度的逻辑学、论辩学、修辞学等诸学科。亚里士多德之后,关注论证优度的三门学科开始独自发展,论证优度理论则被囚禁在各学科势力范围之内,其中形式逻辑方案以追求普通性为目标,论辩方案以追求意见分歧消除为目标,而修辞方案以追求说服听众为目标。20世纪中后期,这些方案开始趋向融合,出现跨逻辑学、论辩学和修辞学的论证优度方案,如非形式逻辑、形式论辩和语用论辩,它们又分属于形式与非形式两大阵营。两大阵营虽无公开冲突,但有时却互不理解。

一、何谓论证

逻辑学家一说到论证,首先想到英文术语“Argument”。根据《哲学网络百科全书》说明,“Argument”一词可用于指“争论”(Dispute)或“争吵”(Fight),也可更专业地使用,如哲学或逻辑学中所使用的“争论”(Argument)[1]。可在日常生活中,常人使用“论证”一词是指前者,绝非哲学和逻辑学中的用法。在哲学和逻辑学中,论证常常是指用于说服某人接受某事或为所接受结论提供理由的陈述序列[2]。其实,日常生活中的用法与哲学和逻辑学中的用法相关。在通常情况下,当两人出现意见分歧时,双方试图说服对方接受己方观点,除非遭受辱骂、威胁,否则从交往理性视角来看,双方都应当为各自立场给出论证,并试图说服对方。这就是“广义论证”,即论辩。

汉语“论证”一词在英语中有两个术语:一是“Argument”,二是“Argumentation”。逻辑学家和哲学家通常把前者译为“论证”,语言学家通常把后者译为“论辩”。前者似乎与“争论”“意见不合”无关,但后者显然与它们密切相关。随着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传入中国,如何把二者中译整合起来成为极其现实的问题,因为在英语世界中,“Argument”与“Argumentation”概念异同几乎毫无争议,仅存理论侧重不同。因此,我们将二者都译为“论证”,前者指狭义论证,即逻辑学家和哲学家通常意义上的论证;而后者则指广义论证,即包括狭义论证,又包括语言学家意义上的论辩[3]。狭义论证与广义论证并非两种对立论证,而是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

狭义论证与推理密切相关,甚至有时不加区别地交替使用。根据巴克尔的观点:

定义1.1【推理与论证】推理是一个思维过程,它表明结论应当被接受是因为有好的理由表明它为真;论证是指表达推理的语篇。[4]

从这个意义上讲,推理是思想内容,而论证是语言表达形式。逻辑学家常把狭义论证定义为一组命题,其中包含了据称由其他命题(前提)证明的一个命题(结论)。可见,狭义论证离不开推理。

不过,巴克尔并没有严格区分推论、推理和狭义论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而沃尔顿对三者却做了很好的辨析。在沃尔顿看来:

定义1.2【推论、推理、狭义论证】推论是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被称为结论,其余命题被称为前提。推理是一个链接在一起的推论序列,而狭义论证是一个推理序列,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或许充当下一个推理的前提。[5]

从论证优度评价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推论看作是论证的基本单元。仅在极端情况下,推论、推理和论证三者合一,即一个论证只包含一个推理,且该推理只包含一个推论。如果狭义论证犹如一个活生生的人,那么推理在狭义论证中犹如人的骨架,而推论则犹如两关节间的一段骨骼。

广义论证不仅与推理密切相关,而且与论证者、目标听众等语用要素密切相关。根据《维基百科全书》的说明,论证学是一种跨学科研究,它探讨的是:如何能够通过逻辑推理通达结论,即主张是否可靠地建立在前提基础之上[6]。在讨论论辩时,范爱默伦(Frans van Eemeren)等人的看法是:

定义1.3【论辩】广义论证是一种社会的、言语的理由理性(reason)活动,其目的是:通过提出打算用来在理性裁判者面前证成或反驳特定立场观点的一系列命题,以增加或减少对听者或读者而言有争议立场观点的可接受性。[7]

广义论证与狭义论证的内在必然联系还在奥基夫的理论中得到印证。他把日常话语中的论证区分为两种类型:(1)论证1,即一种交际行为的说话方式,其含义是“他做了论证”;(2)论证2,是一种互动,其意指“他们做了论证”。因此,前者是一个人做事,而后者是两个或更多人一起做事[8]。由此观之,前者相当于狭义论证,而后者相当于广义论证;前者是单主体的,后者是多主体的。事实上,前者为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的关注重点,后者则是《论辩篇》所探讨的焦点,可溯源至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在亚里士多德论证优度框架内,论证优度标准包括三条一般性标准,即分析标准(形式逻辑标准)、论辩标准和修辞标准。这三条标准分别处理论证三层次,即廷戴尔总结的“论证‘3P’”,亦即结果、程序和过程[9]。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这三条标准分别是论证优度评价的三个维度。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三条标准分别成了(形式)逻辑学、论辩学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三个领域虽然均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好论证的“和声之美”却随之丧失。故我们将试图整合当代论证评价的两大路径——形式路径和非形式路径的成熟理论成果,重返亚里士多德时代的论证评价“三重唱”,探讨基于逻辑标准、论辩标准和修辞标准的论证优度理论,给出一个跨阵营和跨学科的论证优度评价方案。

二、论证可靠性

探讨论证优度评价无法避开形式逻辑,但形式逻辑学家并没使用“好论证”或“论证优度”这类概念,他们通常使用“有效推论(推理、论证)”“可靠推论(推理、论证)”之类的术语。“好论证”或“论证优度”概念是20世纪中后期由非形式逻辑学家和论证理论家提出的。然而,该概念并非毫无历史根基,而恰恰是建立在形式逻辑学家提出的“可靠推论(推理、论证)”基础之上。

由于形式逻辑追求普遍有效性,故其论证优度评价是“零主体方案”,即不考虑论证者和听众等语用要素。亚里士多德以来,推论(推理、论证)可靠性一直是形式逻辑学家关心的重点,而“可靠推论(推理、论证)”是传统形式逻辑中的核心概念。传统逻辑教科书通常给出的论证优度评价标准是:

规则2.1【推论(推理、论证)可靠性】推论(推理、论证)可靠,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所有前提必须为真;(2)推论(推理、论证)形式有效。

其中,条件(2)的推论(推理)形式有效指满足“所有前提均真而结论为假不可能”演绎有效性标准。但该标准显然未包括归纳强度,更不用说其他类型的有效性。为方便起见,我们把规则2.1论证优度评价方案称为“形式逻辑方案”。

传统形式逻辑学家并没有像沃尔顿那样把推论、推理和论证严格区别,以至于他们常把“可靠推论”“可靠推理”“可靠论证”视为等同。不过,这一现象并未造成术语混乱,逻辑学家们从未交叉混用“可靠推论”“可靠推理”“可靠论证”概念。但如果我们接受沃尔顿区分,那么传统形式逻辑学家实际上只是在“可靠推论”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

正如定义1.2所示,在形式逻辑学家看来,推论(推理、论证)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被称为结论,其余命题被称为前提。形式逻辑仅研究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关系。虽然可靠性条件中包括“前提必须为真”,但形式逻辑并不真正去关心如何判定其真假,它只关心“前提与结论间的必然推导关系”。从符号学角度来讲,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优度评价仅从语义和语形维度进行,排除了所有语用维度。这种评价论证优度的经典做法与形式逻辑追求论证普遍有效性直接相关,故意抹去其特殊性和语用性,使得论证优度理论远离社会现实生活,不接地气。为达到贴近社会现实生活的目的,范爱默伦、荷罗顿道斯等人从语言学角度出发,对传统形式逻辑中的可靠性规则进行改进,他们提出如下规则:

规则2.1′【论证(推论)】单个论证可靠,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构成论证的每个陈述都必须是可接受的;(2)论证背后的推理必须有效;(3)“论证形式”(Argument Scheme)必须恰当且被正确使用。[10]

规则2.1′有四大特点:第一,范爱默伦等人虽然讨论的是论证可靠性,但他们定义的只是单个论证的可靠性,这实际上相当于沃尔顿意义上的推论。他们假定存在单个论证可靠性,论辩可靠性评价因此变得非常简单。第二,他们用“陈述”取代“命题”,用“可接受”取代“真”,前者意味着他们关注到论证的自然语言化,后者则触及听众问题。因此,语用论辩学派关注的是现实生活中真实论证优度。第三,条件(1)说“构成论证的每个陈述都必须可接受”,其中,“构成论证的每个陈述”毫无疑问包含“结论”,不过原因何在,语用论辩理论家并未详述。或许他们本来没有打算把结论也包括在其中。第四,条件(2)把“推理”与“论证”严格区别,其中推理为隐性,而论证是显性,这种做法与巴克尔的推理与论证之区分一致。

三、单主体方案

规则2.1之条件(1)首先要求所有前提必须为真。可是,何为前提真呢?这是极其复杂的认识论问题。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哲学家们已提出诸如符合论、融贯论、构造论、共识论等各类真理理论,“百家争鸣”之际已俨然折射出一直困扰着论证优度理论的“认识论困境”。此外,在日常生活论证中,人们不会把论证评价问题做复杂化处理,自然语言论证评价的基本准则是切实可行,我们将其称为“可操作原则”。论证优度理论必须同时处理好“认识论困境”与“可操作原则”。

为此,20世纪中后期,非形式逻辑学家首先在规则2.1上做文章,并试图通过引入语用维度来解决该困境,“论证优度”概念因此诞生。作为非形式逻辑的开创者约翰逊和布莱尔从逻辑进路出发,给出了一个论证优度评价方案——即“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方案,简称“RSA”方案。

规则3.1【论证优度】一个论证好,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所有前提必须可接受;(2)所有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3)所有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11]

首先,与规则2.1一样,条件(1)将规则2.1中的“真”改为“可接受”,这似乎避开了判定前提真假的认识论困境。但他们并没有谈及“可接受”的具体接受者,以至于人们要去评价前提可接受性仍面临认识论困境。其次,为了避开实质蕴含怪论,他们提出了相干性条件,即规则(2)。再次,条件(3)中“充分支持”并不要求必须是“演绎支持”,而是超越了规则2.1要求前提对结论提供演绎支持的限制,认为应还包括归纳支持。但是,根据规则3.1不难发现,约翰逊和布莱尔的论证概念实际上仍停留在“推论”的概念上。尽管他们已经讨论了论证宏观结构(他们称之为“树形图”)[11],但他们似乎认为对论证优度理论而言,有规则3.1足矣,而没有详细讨论更为复杂宏观结构的论证优度评价。

戈维尔也给出过一个类似于规则3.1的论证优度定义。她认为,论证优度评价在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前提评价,二是推理评价,虽然,她使用的核心概念是“强有力的论证”而非“好论证”,但实际上两者并无实质差异。她的论证优度理论被称为“可接受性—相干性—根基性”方案,简写为“ARG”方案。

规则3.1′:【论证优度】一个论证强有力(好)的,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它有可接受的前提;(2)所有前提与结论必须相干;(3)所有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或好的根基。[12]

其中,条件(1)和条件(2)与规则3.1之条件(1)和(2)本质上一致。与约翰逊和布莱尔一样,她在条件(3)中强调前提与结论的支持关系已不再局限于演绎支持。她认为除包括“演绎支持”和“归纳支持”外,还应包括“类比支持”和“协同支持”[12]。条件(3)的“根基”看起来像是前述的基础前提,但实际上她仅强调前提可接受性不容怀疑。虽然她强调用论证宏观结构来图解论证[12],但她的“论证”概念仍然停留“推论”概念层面,与“RSA”方案一样,“ARG”方案也没有处理复杂宏观结构的论证优度。

尽管约翰逊与布莱尔的早期方案放弃了前提真的要求,但他在后来的方案中又重新拾回。在约翰逊看来,论证目的就是理性说服,也就是说,达到理性说服目的的论证即为好论证[13]。为此,约翰逊对他与布莱尔早期提出的规则3.1又进行了改进,认为好论证至少包括两个层次,即推论核心和论辩外层。因此,论证优度有两组评价标准,即评价推论核心的标准和评价论辩外层的标准。

规则3.1″【论证优度】论证好,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推论核心的相干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可接受性标准和真标准;(2)肯定地回答论辩外层标准的三个批判性问题。[13]

其中,为了与“RSA”方案相呼应,我们可以把约翰逊的条件(1)称之为“RSAT”标准。

约翰逊不仅进一步细化了规则3.1中的相干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三条标准,而且细化了真标准。在他看来,一方面,相干性标准的特征是:(1)相干性是基本的;(2)相干性具有可变的内在条件,它可存在于单个前提,也可存在于前提集,还可存在于前提的总体考虑;(3)相干性是程度问题;(4)相干性是个语用性质;(5)相干性是论辩标准[13]。充分性标准的特征是:(1)充分性是前提集的性质;(2)充分性是程度问题;(3)充分性是语用性质[13]。可接受性标准有如下特征:(1)可接受性必须被理解为理性接受;(2)可接受性分别存在于每个前提之中;(3)可接受性是论辩标准[13]。真标准的特征有:(1)像可接受性一样,真标准要分别适用于每个前提;(2)根据存在真值度问题,真标准易受读数的影响;(3)由于存在有各种真理理论和方法,因此,评价任务是要找到与其他理论最融贯的那个理论或方法[13]。另一方面,论辩外层标准是通过预见对前提的异议和其他批评、预见后承与蕴含以及处理可替立场来实现。通常而言,需要回答如下三个批判性问题:(1)论证者能够很好地处理标准异议和批评吗?(2)论证本身很好地提出了可替立场吗?(3)论证很好地处理了后承吗?如果三个问题的回答均为肯定,那么论证就满足论辩外层标准。

然而,约翰逊方案的缺陷是:(1)“论证”概念过于狭窄。虽然他不仅强调可接受性和相干性均属论辩标准,而且还提出了论辩外层标准,但他的“论证”概念似乎并没有超越规则3.1中的“论证”概念,即留在“推论”层面,因为其方案与“RSA”方案以及“ARG”方案一样没有处理具有复杂宏观结构的论证优度,更没有涉及多主体互动。(2)虽然他认为相干性和充分性均属前提集的性质,但并未提及前提集的可接受性。在论证中,即使每个前提均可接受,并不意味着由这些前提所构成的前提集也可接受,因为由这些前提所构成的前提集可能是不一致集。(3)忽视论证的多主体互动特征。虽然他也使用“广义论证”概念,但他的“论证”概念与图尔敏模型中的“论证”概念一样[14],仅仅考虑到作为单主体的论证者如何排除可能的异议或反驳,以确保自己的论证不受攻击,因此,他忽略了论证过程的多主体互动性质。

四、多主体方案

论辩方案包括形式论辩方案和语用论辩方案。形式论辩方案是由汉布林率先提出,虽与非形式逻辑方案一样属逻辑进路,属形式阵营,而非形式逻辑方案则属非形式阵营。语用论辩方案由范爱默伦等人提出,与非形式逻辑方案差不多同时独立发展起来。两者虽同属非形式阵营,但进路却不同,前者属于语言学进路,而后者属逻辑学进路。

汉布林是最早使用“好论证”或“论证优度”概念的逻辑学家之一。由于他的进路属于逻辑进路,因此,他的出发点仍然是规则2.1。不过,为了适用于评价日常生活中真实论证之优度,他首先把前述可靠性标准改进为真势标准。

规则4.1【论证优度之真势标准】论证好,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所有前提都必须为真;(2)结论必须被其前提所蕴含;(3)结论必须直接合理被推导出来;(4)如果有些前提未被陈述出来,那么它们必须是指定的省略类型。[15]

首先,条件(1)保留了规则2.1中的条件(1)。其次,条件(2)将规则2.1中的“推论形式是有效的”改成了“结论必须被前提所蕴含”。这并无实质变化,但他强调蕴涵有强弱之分[15]。汉布林的“推论关系”理解已经超越了实质蕴含。或许源于他是计算机科学家的缘故,故已关注到可废止性的常识推理。再次,条件(3)要求结论必须能够从前提合理推出。汉布林超越了规则2.1中的条件(2),并不仅把论证仅仅停留在推论层面,而是看到了论证可包括推论链。他说:“在实践中,复杂论证本身能够被分解成简单论证链。”[15]其中,“复杂论证”相当于“狭义论证”或沃尔顿意义上的“论证”,而“简单论证”相当于“推论”。最后,由于人类思维的跳跃性,自然语言论证往往不需要陈述所有前提,即采取省略论证形式,汉布林正是深刻领悟到这点才提出了条件(4),并要求这种省略不是任意的、含糊的,而是指定的,换句话说,论证者和听众都不得不共同认可。这种做法已触及论证优度的认识论困境,但他首先想到要处理的是前提真实性。于是,汉布林又将真势标准进一步扩充成认识标准。

规则4.1′【论证优度之认识标准】论证好,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所有前提都必须已知为真;(2)结论必须从前提明确地推导出来;(3)未陈述前提必须他们所认同;(4)在缺乏论证情况下,结论必定会受到怀疑。[15]

不管是真势标准还是认识标准,皆强调“真”概念。如前所述,判定命题真绝非易事。汉布林认为,“真”和“有效性”是旁观者的概念,假定了竞技场存在上帝视角。他说:“当史密斯和琼斯在论辩时,我在旁边看,根据我的观察判断,我能告诉你‘史密斯论证有效’或者‘琼斯前提为假’,但这些陈述与史密斯和琼斯接受任何东西不同,也不相干。”[15]因此,图尔敏和约翰逊等人将汉布林观点总结为:对于论证优度来讲,“真和有效性既不充分也不必要”[13]。故汉布林意识到,放弃真标准似乎是处理认识论困境的明智选择。于是,汉布林进一步给出论证优度的论辩标准。

规则4.1″【论证优度之论辩标准】论证好,当且仅当,它同时满足:(1)所有前提必须被接受;(2)从前提到结论的通路必须被接受;(3)未陈述前提必须是被接受的省略前提;(4)在缺乏论证的情况下,结论必定不会被接受。[15]

不难发现,四个条件中均包含有“被接受”概念,被谁接受呢?汉布林说,对于“被接受”来讲,人们可读作“被X接受”,其中X可指任何人或任何人群,但当旁观者假装给出“绝对评价”或者“非个人评价”时,此观点主要是他个人的[15]。这里的“X”应当被理解为听众。那么,听众是否包括论证者自身呢?对此,他并未做特别说明。汉布林不仅假定所有论证参与者即论证者和听众都是诚实人,而且假定他们是逻辑全知者。而该假定比认识论困境还麻烦。因此,想用它来解决论证优度评价的认识论困境显然不可能。

虽然汉布林称自己的方案是形式论辩方案,但实际上其方案只是单主体论证方案,因为与约翰逊方案一样,其方案并未真正考虑多主体互动,而是只考虑从论证者角度如何说服听众。而多主体互动对于论辩评价来讲至关重要对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论证优度评价来讲,也不可回避。范爱默伦等人的语用论辩方案正好部分弥补了这一不足。

在语用论辩理论家看来,只有意见分歧得到理性消除的论证才是好论证。意见分歧是论辩的起点,即没有意见分歧就没有论辩。他们从理性行动角度假定人们相互间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之事,相反如果两个人只简单接受存在分歧的意见才不正常。为了消除意见分歧,论证参与者需要讨论有关事项并试图达成某种一致。如果论证者充分利用论辩作为工具达到消除意见分歧之目的,那么他们所从事的讨论就可被称为论辩性讨论[10]。如果一方修改其原有立场或者放弃对对方论证之怀疑,意见分歧消除。批判性讨论旨在通过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应当被接受来消除意见分歧的论辩性话语的理想模型[10]。鉴于这些原因,他们认为,法律审判并不是真正的论辩或批判性讨论,只不过是一种文明但很武断的消除分歧方式[10]。据此,我们可以把论证优度的语用论辩方案定义为:

规则4.1*【论证优度】一个论辩是好的,当且仅当,它理性地消除了意见分歧。

其中,与汉布林方案一样,“论证”概念不再停留在“推论”上。汉布林方案把“论证”概念扩充到“狭义论证”概念上,而语用论辩方案则把“论证”概念拓展到“广义论证”概念上。因此,语用论辩方案是一个基于多主体互动的论证优度理论。

10) quadrophonic [,kwɔdrə'fɔnik] adj.四声道的11) underlay ['ʌndəleɪ] n.衬垫物

当然,在语用论辩方案中,这条规则的应用还必须以前述规则2.1为基础,因为该规则是评价单个论证之优度标准,若没有单个论证优度评价,何来广义论证的优度评价?那么如何在单个论证可靠性基础上来分析与评价广义论证(论辩)呢?范爱默伦等人提出了四种论证结构:(1)简单结构,是指辩护只由一个单个论证组成的论证结构;(2)多重结构,是指同一立场由不止一个可替辩护所组成的论证结构;(3)组合结构,是指几个论证共同构成立场辩护的论证结构;(4)从属结构,是带有论证支持论证的论证结构[10]。除以上四种结构外,还有一种基本结构叫单个论证,它指在充分显性形式上有且只有两个前提所组成的论证结构,为另外四种结构的基础。在语用论辩理论家看来,有了这五种论证结构,我们可就复杂的论辩进行结构分析和优度评价。这五种论证结构与非形式逻辑学家给出的五种论证结构有异曲同工之妙。

五、逻论修方案

就解决论证优度评价的“认识论困境”和落实“可操作原则”而言,从形式逻辑方案到非形式逻辑方案是一个进步,因为它在形式逻辑方案的基础之上关注到了论证优度标准中语用维度的重要性;从非形式逻辑方案到语用论辩方案是又一个进步,因为它从单主体方案迈向了多主体方案。总而言之,从形式逻辑方案到语用论辩方案的发展,使得论证优度评价方案越发贴近社会生活中的真实论证。

然而,这些方面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缺乏跨阵营、跨学科的有机整合。一方面,从逻辑阵营与非逻辑阵营角度来看,形式逻辑方案、非形式逻辑方案和形式论辩方案均属于逻辑学阵营,而语用论辩方案属于语言学阵营。另一方面,从形式阵营与非形式阵营角度来看,形式逻辑方案和形式论辩方案属于形式阵营,而非形式逻辑方案和语用论辩方案属于非形式阵营。将这些方案有机整合在一起正是我们的目的所在。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借助沃尔顿的推论、推理和(狭义)论证以及范爱默伦等人(广义)论证的定义,并根据需要略加改进。

定义5.1【推论】推论是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余命题是前提。

定义5.2【推理】推理是指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推论的命题序列。

定义5.3【狭义论证】狭义论证是指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推理的命题序列。

定义5.4【广义论证】广义论证是指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狭义论证的、多主体互动的命题序列,其中两个狭义论证的结论不相容。

论辩一般进程是:正方首先提出自己的结论,且给出支持该立场的前提,若反方接受正方的立场,不存在意见分歧而论辩宣告终止。如果对方与正方立场不一致,并给出支持其立场的前提,那么双方便开始轮流质疑对方前提,或进一步提出支持己方立场的前提,或对受到攻击的前提给出进一步论证,直到一方无法进一步提出质疑为止,论辩即宣告结束。这一过程充分展示了论证者在论辩过程中的多主体互动。“理性消除意见分歧”确保了避免有人胡搅蛮缠。因此,通常需要制订一系列维系理性的程序规则保障实现,如语用论辩学派提出的批判性讨论的10条规则[10]。

要想对论证优度进行评价,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分析论证结构。根据弗里曼的观点,论证结构有微观结构与宏观结构之分[16]。形式逻辑方案关注论证内在的微观结构,非形式逻辑方案和论辩方案则关注论证宏观结构。论证宏观结构的基本类型源于比尔兹利的思想[17],但当代非形式逻辑学家一般都采用托马斯改进后的论证结构作为基本结构[18]。除沃尔顿之外的所有非形式逻辑学家都没有严格区分推论与论证,由于我们的方案建立在沃尔顿的区分之上,因此我们把这些基本结构作为推论的基本结构,而不是论证的基本结构。

定义5.5【简单结构】简单结构是指结论只由一个前提所支持的结构。

定义5.6【序列结构】序列结构是指结论由一个前提所支持,而这个前提又被另一个前提所支持的结构。

定义5.7【闭合结构】闭合结构是指结论由两个前提共同支持着的结构。

定义5.8【收敛结构】收敛结构是指结论由两个互不依赖的前提分别独立支持着的结构。

定义5.9【发散结构】发散结构是指同一个前提同时分别独立支持两个互不依赖结论的结构[19]。

尽管在自然语言论证中,发散结构很常见,但是出于论证之美考虑,在论证建构时,这种推论结构最好避免使用,因为它会影响论证整体的严谨性。

最简单的论证结构只包含一个推论结构的结构,但这只是理想结构,因为真实论证结构往往包含不止一个推论,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基本推论的复合体。为此,我们还需要对论证宏观结构图中的不同节点及其相关概念如子论证进行定义,其中节点包括主结论、基础前提、子前提与子结论。

定义5.10【主结论】主结论是指一方论证者所要论证的结论。

定义5.11【基础前提】基础前提是指不再由其他理由所支持的前提。

定义5.12【子前提与子结论】子结论是指除主结论之外的其他所有结论,又被称为中间结论;子前提是指除基础前提之外的其他所有前提,又被称为中间前提。

定义5.13【子论证】子论证是指前提或结论包括一个子前提或子结论的论证。

完成结构分析工作后,如果再有评价论证优度的标准,那么我们就能评价一个论证优度。因此我们通过改进约翰逊和布莱尔的论证优度标准作为我们的推论优度规则。

规则5.1【推论优度】推论好,它需要同时满足:(1)其每个前提及其前提集是理性可接受;(2)前提集与结论相干;(3)前提集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

首先,条件(1)不仅要求每个前提均可接受,而且要求由这些前提所组成的集合也可接受,即要求前提集必须可接受。其次,条件(2)要求前提集相干。有时,我们无法直接判定某个前提是否与结论相干,甚至看起来根本不相干,但经过进一步论证之后发现它却相干,而要判定其相干性需要主体互动过程,但这不是推论优度所能够解决的。因此,我们只需要求前提集相干并不要求每个前提都必须与结论相干。再次,条件(3)强调前提集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其中“充分支持”包括“演绎支持”“归纳支持”,评价其支持是否充分,分别由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来完成。根据逻辑学在当代的发展,这种“充分支持”是开放的,可以拓展到“回溯支持”或者“协同支持”。当然,这需要相应的配套逻辑系统来对其支持度进行评价。

规则5.2【狭义论证优度】狭义论证好,它需要同时满足:(1)其每个基础前提及前提集必须理性可接受;(2)基础前提集与主结论相干;(3)基础前提集必须给主结论提供充分支持。

关于条件(1),每个基础前提必须理性可接受。如果论证者提出的基础前提不可接受,那么除非有某种非理性力量的介入,否则想以此说服其目标听众接受其主结论不可能。但通过诉诸武力、诉诸威胁等手段让目标听众接受其主结论显然不符合理性可接受要求。前提集必须理性可接受。前提集由基础前提和子前提所组成。从理性接受角度来看,前提集不可接受有三个可能原因:一某基础前提不可接受,二基础前提之间存在不一致,三是基础前提和子前提间不一致。前两个原因属于前提不可接受问题,最后一个属于中间推论环节出了问题即某推论的优度不够高。

关于条件(2),我们要求基础前提集与主结论相干。有时我们暂时可能无法判定某个基础前提是否与主结论相干,但似乎又必不可少。至于它是否相干,这需在广义论证框架内来检验,故我们只要求基础前提集与主结论相干即可。为什么不要求包括子前提在内的所有前提构成的集合与主结论相干呢?因为子前提由基础前提支持着,如果每个子推论优度不存在问题,子前提不会存在不相干性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多此一举要求由所有前提所组成的前提集必须与主结论相干。

关于条件(3),我们强调的是基础前提集必须给主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因为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单个前提并不能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但几个前提一起却给结论提供了充分支持,尽管这些前提与结论的支持关系可能是收敛结构。当然,如果不是最简单论证结构之论证,那么我们就无法单纯用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回溯逻辑或协同逻辑来评价这种“充分支持”的支持度,因为该支持可能是演绎支持、归纳支持、回溯支持或协同支持的综合体。

为了对广义论证的优度进行评价,我们则借鉴范爱默伦等人提出的语用论辩方案,把批判性讨论视为理想的论辩性话语模式,并把消除意见分歧作为评价论证优度的最终标准。这条标准可概括为:

规则5.3【广义论证的优度】论辩好,当且仅当,它理性地消除了意见分歧。

根据语用论辩方案,常见的意见分歧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论辩双方中只有一方提出结论,而另一方仅仅表示怀疑,即简单意见分歧;另一种是论辩双方均提出了自己的结论,即多重意见分歧。不过,根据规则5.3,我们的广义论证并不包括第一种类型,因为在我们看来表示怀疑的反方要么属于隐性地提出了相反立场,要么他并没有试图通过理性方式消除意见分歧,即不构成多主体互动的论辩。因此,经过论辩之后,意见分歧得以消除的标志是:(1)论辩双方之一方放弃己方结论而接受了对方的结论;(2)论辩双方之一方修改了己方结论,并且这个结论与对方的结论不存在不一致。

规则5.3还包括着一个修辞维度。我们完全同意前述约翰逊的观点,论证的目的是理性说服;如果达到理性说服目的的论证,那么它就是好论证。虽然修辞曾声名狼藉,被认为是“为了说服而说服”的“毒药”般的手段,但佩雷尔曼已将其拨乱反正,重新把它纳入论辩框架下来讨论修辞术,回到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作为理性说服艺术的修辞学。佩雷尔曼的一大贡献在于重新发现并突出了听众认同对论证优度评价的重要性。他说:“在论证中,重要的事情不是说话者认为真或重要,而是要知道他的演讲所针对的那些人的。”他借用格赖斯的比喻,“演说‘好比筵席,美食是拿来让客人品赏的,而不是厨师自己’”[20]。

如我们看到,规则5.1和5.2中的“理性可接受”概念,实际上也涉及听众认同问题,即包括着修辞维度。甚至非形式逻辑方案和论辩方案中的“可接受”强调的均是“理性可接受”,也都涉及听众认同问题。因此,修辞维度一直潜藏在论证优度的非形式逻辑方案和论辩方案当中。当然,由于“普遍听众”概念饱受争议,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此处并不打算用来说服佩雷尔曼意义上的普遍听众,而仅让目标听众理性接受即可。这里的“目标听众”主要指广义论证试图要理性说服的所有人,其中包括论证者自身,因为理性说服自己是言语交际真诚规则的具体体现。这样一来,论证优度的认识论困境得到解决,可操作原则也容易得到落实。

六、结语

理性行动的前提条件是给出论证,论证者的目的是要说服目标听众接受其主张。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和《修辞学》中提出了论证优度评价“三重唱”方案,但遗憾的是后来三种标准在逻辑学、论辩学和修辞学三个学科领域内独立发展。形式逻辑方案一直以追求普遍性为根本目标,但20世纪中后期逻辑学研究出现了实践转向,论证优度评价开始转向日常生活论证,三个学科领域的论证优度理论日渐融合,形成了非形式逻辑方案、形式论辩方案和语用论辩方案,其关注评价维度不但从仅关注逻辑语义和逻辑语形维度拓展到关注逻辑语用维度,而且还从零主体拓展到单主体甚至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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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真明

陈曲

B81

A

1007-905X(2017)02-0098-08

2016-11-01

2015年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T5JJD720014)

1.熊明辉,男,中山大学哲学系与法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非形式逻辑、论证理论、法律逻辑与批创思维研究;2.杜文静,女,哲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逻辑与现代逻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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