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之辨:权力监督目的的生态学分析
2017-03-07吴永生
吴永生
(临沂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公私之辨:权力监督目的的生态学分析
吴永生
(临沂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在权力监督日益常态化与制度化的当下,监督目的究竟为何?这是学术研究不应回避的理论问题,也是监督实践无法绕行的现实话题。立足监督主体的视角,监督目的大致可以划分为公益和私利两种典型诉求,但也必然会引发各执一端、见仁见智的争论,因而需要创新分析视角,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证,形成颇具说服力的结论。权力监督作为民主政治的主要方式和现实路径,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空间,其主体和其他生命一样,也有从外部获取生存资源、自保求生等共性需求,因而可以借鉴生态学的思维,遵循差异性、整体性、平衡性和目的性等基本规定进行研究。
一、私利:作为权力监督目的的生态学批判
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权力以其内在机制推动着社会发展,在不同时空中表现出不同特点,并以其与人类共始终的永恒性体现着自身价值。在前政治社会,普遍的权力监督与权力运行相生相伴,实现了监督双方的互利共生,以极佳的权力生态保障了权力真实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然而,随着阶级产生、政治萌发,尤其是国家的横空出世,权力的迅速异化使得原本和谐的社会开始了“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迅速分化为利益悬殊、等级分明的阶级社会,“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显然,在此政治环境中,除了偶尔以暴力对抗权力外,民众根本无法置喙权力运行,更遑论平衡的权力结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良好的权力生态。虽然随着社会进步,民众频繁激烈的抗争也使其获得一些进入权力系统、影响权力运行的权利,毕竟其逐步显现的作用“不能与他们永久不变的社会奴隶地位并存”[2],但总体上权力格局与权力生态并未发生质变。这样,前资本主义时期权力监督的主体长期过于单一和弱小,且缺乏合理机制,自然无法生成常态的监督活动和科学的制度依据,直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壮大了社会力量,开启了权力分化和结构化的进程,才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催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权力监督,并逐步凸显其现实意义。
最初萌发于封建社会、基于资本逻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未显现出相应的革命机制,自然也未引发封建王权的猜忌与防范。然而,这股革命力量最终不仅促成了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逐步终结了封建专制统治,而且催生并固化了三权分立,开启了常态化与制度化的权力监督,进而在政治力量的渐趋平衡中初现生态化的端倪:一方面,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在此消彼长的力量对比中为民众创设了相应的权利空间,进而改变了权力恣意横行、生态因子单一的传统格局,并为三权分立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分立的三权既在相互博弈中彼此制约,又在不同时空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从而改变了权力整体性的传统格局,表现出渐趋明显的差异性与结构化。在此背景下,社会力量的独立与发展不仅唤醒了长期作为权力客体的民众的觉悟,初步形成了权力监督的体制外生态,而且以渐趋活跃的社会环境巩固了三权分立的成果,强化了权力监督的体制内生态。这样,内外生态的并存与互动不仅巩固了权力监督的常态化与制度化,而且初步形成不同规模与功能的监督生态,进而使得曾经长期谨言慎行的民众在渐趋平衡和开放的权力生态中获得明显改善的政治地位,成为一支监督权力的重要力量。然而,规范权力运行的初衷并没有因为三权分立而终成现实。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与巩固,三权分立的重心也由最初的阶级之间逐步转至阶级内部,其革命性与进步性明显开始衰退。尤其是随着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行政权再次获得了相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集权地位,对民意的选择性忽视乃至人为屏蔽更是滞缓了权力监督的生态化进程,一度趋于平衡的权力生态再度出现失衡、僵化乃至退化的倾向。
作为对三权分立的超越,肇始于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为我国继承其精神、超越其形式提供了历史借鉴和实践启示。在新的时空中,我国更具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的已不再是立法权、行政权的合二为一,而是权力集中统一于立法机关,体现了立法权的全权性与至上性以及其他国家权力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单向性。这样,我国的权力结构就突出了人民作为权力终极来源的地位,强调了国家权力的同源性及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特点,因而更具代表性与生命力。显然,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鉴于全权、至上的立法权背后人民的地位与作用,由立法权统摄的监督内生态又作为一个生态因子,置身于范围更广、构成更多、规模更大的社会环境之中,生成一个利益更多元、诉求更多样的监督外生态,进而形成一个体制内外共生并存、多样复杂的整体性生态。在此环境中,尽管权力监督尚未规范,但这一制度设计仍获得了相应的生长空间,权力监督与监督主体的利益关联逐渐唤醒了更多民众的监督意识,提升了他们的监督能力。尤其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日益得益于自媒体的民众更是突破了以往权力主体垄断信息的传统,获得了空前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并在虚拟空间到现实社会的相互切换与多维互动中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呼声、更稳定的监督需求和更具活力的监督生态。在此背景下,随着体制内外渐趋常态化的互动以及监督参与度和可信度的逐步提升,原本由体制内力量主导的制度渐趋活跃,监督资源逐渐得到发掘,监督效果也得以空前提升,以至于当下已形成体制内外交流、上下联动、多维开放、虚拟与现实互动的监督生态,进而具备自我修复、自我调节的生态结构及优化机制。
然而,权力监督的常态化与制度化也不能逃脱利久弊生的辩证法。从权力的分化、结构化到制度化,从理念宣传、制度设计到监督实践,明显顺应了社会发展,回应了民意呼声,客观上也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提升了他们的监督能力,进而提高了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与权力文明程度。然而,立足监督主体的视角,其选择可谓天差地别。首先,是否实施监督,主要取决于主体是否利益受损或承受外在压力。在规范意义上,权力监督应存在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针对所有的权力失范,尤其是苗头性风险。但在监督实践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仍为常态,以致主体常在利益受损较为严重时才会付诸行动。如果权力失范于己无害甚至能惠及自身,他们往往熟视无睹甚至会推波助澜,进而放弃监督之权。而体制内监督主体出于权力互惠的算计,或顾及同僚之情,少有主动的全程监督,常在无法敷衍的情况下才会诉诸应付式乃至表演式措施。其次,达到何种目的,通常取决于监督主体的主观偏好。根据生态学的基本规定,身为生态因子的所有人都应仗义执言,勇担道义,监督主体更应着眼于监督生态的整体性与可持续性,充分发掘监督资源,规范权力运行。然而,现实中的监督主体往往置监督制度于不顾,以自身偏好代替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定,以图权力运行符合预期。尤其在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匿名的监督主体往往利用虚拟身份,放下对权力的顾虑,无节制地表达逃避现实的任性,肆意瓦解现实的政治认同,使之更加碎片化,以致权力监督逐渐成为恣意暴戾乃至恶意中伤的大本营[3]。再次,采取何种措施,往往取决于监督主体的收益或成本。对于维护切身利益的体制外监督主体而言,是诉诸制度手段,还是走“熟人路线”,往往取决于自身收益能否最大或成本能否最小,若此他们并不在意措施的选择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更无意于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在此生态影响下,体制内监督主体自然也疏于反思其监督不力的责任,更不会追问相关制度的缺陷,而是在舍卒保车中敷衍民意,在就事论事中平息事态,以致深层次问题依然故我,监督生态持续恶化。
虽然上述现象动机不同,措施迥异,但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监督主体更多算计私利而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及其所处的权力生态,没有考虑自身之于该生态的可能影响,更遑论基于公益的宏观考量。在他们看来,权力监督不过是以自我为中心、个人意志的感性流露乃至随性的情绪表达,并无明确的伦理要求,至于因此将权力主体捆绑示众,加剧权力的污名化乃至妖魔化,并不在其考虑之列,甚至无关紧要。这样,在权力监督日益常态化的当下,随此心理而来的必然是毫无底线的私利膨胀和阴暗的监督动机,作为社会发展成果和继续发展根基的监督生态也因一己之私而陷入结构失衡、功能弱化的困境,最终也必然催生谨小慎微的权力主体和阻力重重的权力运行。而监督主体与权力主体在关系与地位上的颠覆性反转,看似社会力量日益壮大的体现,是对权力的约束与规训,是对传统权力格局的根本性变革,事实上不过是监督主体的暂时获利与权利对权力的一时得胜,并非社会成熟及其自治能力提高的表现。最终必然因监督主体的过于强势而破坏生态平衡,更因权力萎缩而陷入恶性互抑的反生态困境,进而堕入僵化的生态退化状态,暂时得益的监督主体最终将不得不吞下其自私任性的苦果,私利也因此成为掣肘监督规范性的软肋乃至死穴。
二、公益:作为权力监督目的的生态学依据
立足形而上的视角,与人类共始终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集体化机制的社会关系,并通过整合与协调功能发挥其独特作用。一方面,人的社会属性要求权力具有化分散为集中的整合功能,以帮助个体克服各种不确定性,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整合功能的基础上还生发出协调功能,以便在淡化权力强制性和异己性的同时,对人的能动性兴利除弊,在化解矛盾中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此可见,这两种功能在不同时空中的不同组合,不仅共时反映了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而且历时体现了权力文明程度与社会发展进程[4]。这样,立足应然的视角,权力不仅应以相应的开放性接纳民众,而且应始终着眼维护和提升全民福祉,防范私利化乃至私有化的风险。虽然在权力异化的漫长时期,这一规定更多体现在理论层面,表现为民意期待,但也绝非痴人说梦,毕竟历史上不乏体恤民情、心忧天下的为政者,更有开科取士、吸纳寒门的政策供给与成功案例。虽然这些举措多为个别志向远大、品行高洁者的善行,更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现实考量,但也足以证明权力社会化与公共化的合理性与现实性。而在当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相互影响与共同发力,使得权力主体不仅空前地收敛私欲,而且高调宣示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即使颇有市场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也被严格限定在权力系统之外,更受到集体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抵制与驱逐。在我国,党章党纪与法律法规无不反复强调权力的来源与宗旨,警示权力私利化的风险与危害,日益常态化与制度化的廉政建设更在标本兼治中明显压缩了权力异化的空间。由此可见,尽管当下权力异化尚不可能销声匿迹,但也面临着日益完善的制度堤坝,遭遇空前的民意抵制,因而体现了权力公共基因成长壮大的机制与空间,也反映了双重属性在经验教训中内化为民众期待、外化为全民自觉的必然趋势。
虽然在不同时空,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可能判若云泥,但这种差别主要表现为多寡之分而非有无之别。因为权力的基本属性始终不同程度地伴随着权力运行,既不能强行消除,也不会人为增减。换言之,如果说在应然角度,权力内含着相应的公益诉求,现实的权力异化也凸显了这一诉求的重要性和真实性,那么权力监督的目的自然应着眼于规范权力运行,维护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实现其公益诉求,而不是人为地打压或消除权力。这不仅是基于权力起源的表现和理论演绎的结果,而且也是对监督实践的反思和修正。在监督实践中,大多数监督主体不仅能发现权力运行的偏差,而且也具有明确的监督诉求,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或补偿自身损失,进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相互矛盾的评判标准:面对同样的权力失范,不同监督主体反应各异,甚至持完全相反的主张;而面对不同的权力失范,同一监督主体也会根据其受益与否和多寡,做出截然不同的反应,以致权力主体进退两难,无所适从,进而导致权力低效乃至失败。而如此反复的现象必然破坏监督生态的结构平衡与功能和谐,进而要求学界理性思考权力监督的目的。既然监督目的偏重于任何一方,监督都会失范或虚置,权力难免异化,因此,面对不同乃至截然相反的监督诉求,合理的应对之策无疑是让诉求对照制度设计,让监督回归制度轨道,进而为权力运行提供客观的评判标准。在日益科学的制度标准下,不仅各种权力失范会原形毕露,迫使权力主体正视无所不在的权力监督,对照标准纠正自身不足,而且各种监督诉求也会不同程度地暴露出非理性,要求监督主体自觉修正其心理预期,逐渐回归理性,因为双方任何形式的任性都会因缺少相应的制度依据而承受巨大压力,不得不有所收敛。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各种典型案例的反复警示,心存敬畏的权力主体必然因明确的制度保障而依法用权,无需因为外部压力而面临多种不测与风险;预期不足或过度的监督主体也会逐渐找到监督标准与诉求依据而依法维权或收敛其不当诉求。在此背景下,回归公益的权力运行既能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空间,又能有效应对外界的过度干预;聚焦公益的权力监督既能避免监督主体的私利诱惑,又无需担心权力主体的强势与任性。这样,置身其中的权力运行与权力监督都可以围绕公益这条主线,相对独立、并行不悖地开展,同时规定着彼此不至于过度偏离制度轨道。因此,用公益吸纳、包容与提升私利,必然将在更广范围内与各种关系中形成新的生态平衡,确保权力监督健康发展和生态优化。
作为权力本质理论演绎和实践强化的结果,公益化的权力监督不仅能够重申和保障权力运行的价值标准,而且有助于明确权力监督的发展方向,提升权力监督的生态功能。而权力监督的私利化,尤其是无底线、无节制的私欲化,不仅会助长监督主体的私利倾向,而且会挤占其他主体的利益空间,激发其极端行为,以致双方陷入恶性循环,在两败俱伤中破坏监督生态,挤占公益的成长空间,同样也反证了权力监督公益化的合理性与现实性。首先,公益化的权力监督能够为监督双方预设相应的利益空间。将公益设定为权力监督的应然追求,既没有放纵凡人皆有的私心,也没有偏袒监督的任何一方,从而尊重和规范了监督主体和权力主体的应有地位,搭建了监督生态中对等平衡的主体架构,为监督双方设定了合理的利益空间和努力方向,同时将监督的应然追求转化为双方在监督实践中的心理预期与行为底线,为更多规范的权力监督修正了利益机制,为监督生态的优化完善了结构、注入了活力。其次,公益化的权力监督能够实现监督力量的多样化。任何形式的权力异化及其引发的影响很少仅局限在当事人双方。无论是权力异化的客观后果,还是监督主体的切身遭遇,既会因公益受损而引发更多的社会关注乃至更为广泛的信息追加,又会要求体制内监督主体及时予以专业的回应与查处。而前者又可以将更多潜在的监督力量转变为众多现实的监督主体,后者也将不得不随时接受更高级别与更大范围的监督,进而将监督活动本身公之于世,接受同样严格的监督。这样,以原发事件的监督双方为主的微观生态逐渐融入更多力量参与的宏观生态,进而形成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生态因子,在相互影响、相互规范的监督活动中发挥着生态功能。再次,公益化的权力监督能够催生多种监督方式。在公益引导下,权力监督不仅具有价值标准,而且夯实了道义基础,公共精神也会在其中得以滋养并持续成长。在此环境中,意识日隆、能力渐升的监督主体既可以依法查处,也可以批评教育;既可以正面肯定,也可以侧面批评;既可以诉诸法律,也可以沿用道德;既可以公开批评,也可以舆论影响。总之,地位和素质各异的监督主体都可以根据其资源和能力,选择适当方式,在制度完善或民意表达中修正权力的价值取向和运行轨迹,在各要素的良性互动中形成充满活力的生态机制和生机盎然的监督生态。最后,公益化的权力监督能够实现监督生态的结构平衡与功能互补。权力监督的公益化既否定了权力主体或监督主体独自驾驭权力的企图,又防范了假公济私、恣意任性的冲动,从而让监督双方并行于权力两侧,并通过各自的利益预期与不懈努力,致力于权力运行的平衡与规范。而这一机制在监督双方构成的内生态拓展成外生态的过程中,必将吸引和汇集更多力量关注乃至投身监督,以更大规模的平衡力量发挥体制内外力量的不同功能,进而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善待两者此消彼长的趋势,以更加从容的节奏释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其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督主体必然在实践中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进而催生和完善整体性、平衡性、自组织的监督生态,而这一生态在否定过分强调个人、片面凸现私利的同时,也自然有助于消除私欲膨胀的冲动,从而实现不同规模生态因子的良性互动与互利共生,推动监督生态持续优化,保障权力的双重功能与基本属性。
三、从私利到公益:权力监督的生态优化
鉴于私利与个体密切相关,以及能动的发展预期,人们通常会把私利的最大化作为首选。但是,由于日益平等的逐利机会,以及财富增长、利益实现与欲望膨胀之间的落差,个人理性必然催生集体非理性,以致社会最终成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和“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5],进而证明“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6]。就此意义而言,国家的发展不只是政治统治的需要,其中也包含着减少对抗、防范两败俱伤的考量,从而印证了前文关于权力社会性与公共性的分析。在前政治社会,私利和公益的混沌同一使得权力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公私分野则开启了权力异化的漫长历程,进而在因私废公中模糊了公私的界限,瓦解了公益的底线,侵蚀了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这样必然要求人们思考两者的边界和底线及其辩证关系和调适机制。立足共时的视角,私利和公益的矛盾似乎无法调和。但毫无边界和底线的私利及其引发的冲突必然引发权力的干预,从而避免了冲突双方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风险,强化了公私的理论界定和实践区分。立足历史的视角,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权力对私利的适当控制与削峰填谷,使得公益的基础逐渐宽厚,而更为宏观的公益又使得正当的私利更可预期,进而削减了私利膨胀的冲动。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7]当然,用权力调整利益关系,也不总是事遂心愿,常有调整失败的事实,甚至还不乏公益空疏乃至虚假或因独享而私利化的现实。这样,作为利益调节公器的权力也不得不接受最终源自权利的监督,从而避免了持续异化的风险,权力与权利也因此开始了并行互动、渐趋平衡的进程。而着眼私利的权力监督也会通过影响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调整其背后的利益关系,在规范权力运行中改善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权力监督的常态化与制度化,监督主体也在权力监督的正当性背后找到了夹带私利的可能。这一可能性表现各异,却目的相似,以致“方兴未艾的权力监督仍然缺乏理性的社会氛围和合理的制度环境,普遍的价值错位更是明显制约了国家与社会互动合作的巨大潜能,严重掣肘了政治文明的进程,甚至从相反方向侵蚀了权力的双重属性”[8]。立足生态学的视角,私利化的权力监督无疑会从不同角度加剧监督生态失衡,因为膨胀的私欲必然导致监督主体的锱铢必较或过分强势,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对权力的轻慢乃至挑衅,是权力主体的不知所措与少有作为,甚至是无政府主义与国家虚无主义甚嚣尘上的风险。虽说国家总有消亡之期,但也要以世人足够的公共精神与自治能力为前提,根本不可能出现在私利膨胀、公益虚置的当下。而这一前提恰恰凸现了世人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担当与公益作为监督目的的引领功能。相比之下,当下实践对私利的过度关注使得原本颇具进步意义的权力监督极易产生过激行为。侵蚀权力的社会基础与自主空间,损害其社会性与公共性,由此引发的权力风险自然是对社会潜能的过度透支,而非其自治能力的显著提升,更不是监督目的的实现或人类社会的福音。当然,正如个人从臣民到市民的进步并不会终结其跃升至公民的必然,私利化的权力监督也不会因其历史进步性而裹足不前,其现实局限性更是要求其继续成长为对公益的维护与提升,进而跃升至更高境界,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产生更深远的社会影响。
不同于囿于个体或局部的私利,公益不仅是权力功能与属性的现实要求与外在表现,而且耦合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内在诉求,因而能够以其应有机制,有效克服监督实践中的狭隘偏激。一方面,公益并不排斥正当的私利。就私利而言,其现实合理性在于其对监督主体正当诉求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历史进步性的延续与现实局限性的修正,因为正当的私利本身就是公益的道义基础与有机构成,失去前者,后者必定会因“德之不厚”而“行之不远”。就此而言,“当我们在一个新的层面或新的情境中,寻求调停冲突及重叠的要求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9]。由此可见,对公益的强调只是对私利中不当诉求与不当手段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它毫无价值,更不是贬低乃至否认其中的合理性;相反,权力监督对公益的追求本身就包含着正当的私利,并在更高层面实现与拓展这一诉求,其对私利的包容性使其更具扎实的社会基础与日渐强大的感召力。因为公益没有因为高远意境而忽视现实诉求,同样也没有因为现实诉求而舍弃高远意境,因而不仅是私利可靠而持久的保证,而且实现了多种合理诉求的现实平衡。所以,当学界坚称,“自古以来,社会就一直存在着对‘自利’的禁忌”[10],事实上也并非笼统地否定私利,而是对不当私利的排斥和对真实公益的期待。这样,共和主义强调的“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繁荣的责任优先于个体性权利”[11],也并非是毫无现实性的虚构价值,自然可用于对监督主体的希冀,更应成为监督生态的道义基础与应然追求。
另一方面,公益是对私利的现实超越。私利更多立足于人的自然性与自利性,公益更多强调人的社会性与互利性。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公益不是私利的简单堆积,而是私利的有机综合,即是约束不当私利或支持正当私利的结果。因为公益既过滤了私利中的非理性、偶然性与特殊性,又综合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与普遍性,因而能够超越人的自然属性,体现其社会属性,并在实现其合理诉求的同时,保证宏观利益的持续拓展。少私利才能少偏执,多公益才能多担当。所以,公益作为合理性、必然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不应只是少数人的特殊禀赋与崇高境界,而应成为所有人的共同目的与行动指南。当公益日益成为权力监督的首选时,监督主体自然不再囿于不当利益的诱惑,甚至能挣脱单一的私利诉求,更多着眼于道德境界,进而用正当的私利为公益奠基,用真实的公益包容与提升私利。这样,相对于私利更多以主体的利益得失作为监督存废与宽严的唯一标准,公益既克服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狭隘,走出了相互推诿与指责的怪圈,又承载起“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在反求诸己中加强道德自律,进而能够在实事求是的褒贬之中为权力运行提供建设性意见,凸显监督动机的伦理含量,提升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因此,平衡了理想与现实的公益诉求就在强调监督主体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为监督生态的优化注入道义力量,权力监督的目的也因为监督效果的帕累托优化而更可预期,权力的功能与属性也更有保障,进而为权力的社会化与公共化注入持续动力。
显然,公益诉求的高远意境在展现其综合优势和生态化功能的同时,也明确了监督生态优化的现实路径。首先,监督主体应主动端正其监督动机。维护和提升公益要求监督主体既不能因事不关己而放弃监督或推诿责任,又不能因事关自己而睚眦必报,进而要求他们始终着眼公益,发挥其作为生态因子的各自作用,为规范的监督行为设定利益取向、心理预期和行为边界,为监督生态的优化营造良好环境。其次,监督主体应着力消除权力失范的综合诱因。基于公益的监督并不排斥监督主体对其正当私利的关注,但更提倡从中深挖社会价值,即对正当私利的维护不应浅尝辄止,而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自身的生态功能,继续消除权力失范的制度与社会因素,进而以规范的监督活动与良好的监督生态端正权力主体的价值取向,改善权力运行的政治生态。再次,监督主体应尊重和支持正常的权力运行。权力监督的持续规范离不开监督生态的激浊扬清,更需要其在吐故纳新中保持动态平衡。因此,公益诉求不仅要求客观公正地监督权力运行,而且提倡实事求是地评价监督活动,以嘉言懿行为权力运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只有当权力监督渐趋规范,监督生态持续改善时,监督双方才能从结构并存发展为功能互利,在他律和自律的互动和平衡中获得自我提升的动力,权力才能运行在持续优化的权力生态之中。显然,在上述举措的共同作用下,渐成现实与主流的公益诉求必将在不断优化的生态中更好发挥权力监督的限制与保障机制,持续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
四、结语
权力监督作为人类从自发到自觉、从自在到自为的现实成就与民主路径,真实体现人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化潜能,也逐渐明确了伴随权力永远存世的机制。在此进程中,私利化的权力监督以其历史性突破证明了人类辩证发展的巨大空间,但也真实反映了人的自然属性与个人理性掣肘发展的机制与事实。当下仍然在私利中挣扎的监督实践明显存在着以监督之恶应对权力之恶的事实,更是引发了不同主体的反复争夺甚至相互否定,以致在拉锯战中监督远未规范,权力依然异化,进而在反生态中导致权力与权利的极化与失衡,加剧权力监督的生态退化,甚至在集体非理性中扩散人性恶的悲观情绪。好在人类并没有就此沉沦,仍在坚定地寻求突围。上述的演绎和论证已在理论上证明了权力监督公益化的可能性,现实中面对失范的权力监督,拒绝随波逐流甚至中流砥柱的壮举也不在少数,能够保持清醒、公允评价的声音则为数更多。这让我们日益坚信民众对自身生态价值的认知与基于自省自觉的公民理性、免疫能力和发展空间,也认识到监督生态的道德内涵及其对监督主体的塑造功能和对私利反生态的抑制,进而对当下权力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充满信心。而监督主体从私利的低谷攀升到公益的高地,既能防止被膨胀的私欲吞噬,避免在“以恶制恶”中恶化监督生态,又能在保障正当诉求的基础上,在道德合作中从容地丰富和提高自己,进而以渐具活力的生态机制优化监督生态和权力生态。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当监督双方将公益视为真实可行的行动准则时,双方的合作将更加常态化,因公废私和假公济私的现象将逐渐消失,权力监督的结构将更加多元均衡,其功能将在吐故纳新中保持活力,其生态也会因风清气正而进入生机盎然与持续优化的佳境。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在公益的引领下,结构均衡、功能全面的生态化权力监督不仅可期,而且可行,必将在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平衡中稳定提升全民福祉,巩固其主体地位,也必将有助于教育、锻炼与提升民众,激发其自为自主的潜能,降低社会发展成本,从而在社会有机体活力充盈、社会稳步发展中实现权力文明的持续提升,加速权力的辩证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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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2016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6CZZJ06);江苏警官学院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生态学研究科研团队建设项目;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7FKS008)
吴永生,男,法学博士,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权力哲学和权力监督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