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败警示教育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2017-03-07杜雄柏
杜雄柏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反腐败警示教育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杜雄柏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警示教育在我国防治腐败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如对其功能作用的认识有偏差、教育内容陈旧、方式单一以及忽视其作用效果的保持和发挥等问题。为有效配合国家防治腐败斗争,有必要在端正认识、更新内容、创新形式和发挥作用等方面作出努力,力争有更大的作为。
警示教育;警示教育的特点;警示教育的作用
时下,人们普遍认为,反腐败工作要努力形成一种让国家公职人员“不想腐”、“不能腐”和“不敢腐”的社会环境。如果能做到这样,那自然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我们所憧憬、追求的一个诱人目标而难以做到如愿以偿。不过,大量事实也证明:尽管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控制公职人员腐败欲望的滋生和阻止其腐败行为的形成,但这也并不表明我们面对腐败就束手无策。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经过不懈的探索,我们也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防治对策。在诸多对策措施中,正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所说的,其中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1]。事实上,无论是从所花费的成本,还是所获得的效果来看,教育都是一个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尽力而为的防腐举措。
我们这里讲的警示教育,既有教育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就防治腐败而言,警示教育所产生的作用效果还有可能比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更为直接和明显。因此,本文拟就何为警示教育、警示教育为什么能对腐败产生防治作用、目前我国在实施警示教育方面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以及怎样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等问题作一分析。
一、警示教育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警示教育为何物?对不少人来说,也许还比较陌生,但要想发挥出警示教育在防治腐败过程中的作用又有赖于对其特点、规律的认识与把握,故而在此似乎有必要对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作一简要的交代。
(一)警示教育的含义与特点
众所周知,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宗旨和目标可概括为传播知识、开启民智和培养能力。防治腐败工作中的警示教育,则是指将一些有关因腐败而“落马”官员的真实案例、悔过书、忏悔录等作为教学的内容,使接受这种教育的公职人员受到触动、震撼,甚至产生某种程度的恐惧,然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正面的思想启迪和价值引导,即通过一种示范、劝导且略带威逼、恐吓意蕴的方式使其在内心进行深刻的反省,并且在这种反省中认真检视自己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从而在内心深处构筑起一道洁身自好、清正廉明的思想防线,即由“不敢腐”转变为“不想腐”。我们之所以把警示教育视为一种教育类型或方式,也就是因为它既具有一般教育之属性,同时又具有一般教育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构成这种教育方式的各要素(实施教育的主体、接受教育的对象、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等)中都能得到鲜明的体现。
1.实施警示教育的主体是党团、政府组织或纪检、监察等机关。与一般社会教育不同,实施这种教育的主体大多不是一般性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而是党团之类的政治性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其中的党员干部都必须服从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正是为了使全体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在物欲横流的现实生活中能经得起诱惑和考验而不至于蜕化变质,滋生腐败,就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教育。这既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又是各级党团或政府组织的职责所在,更是社会民众的殷切期望。
2.接受警示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代表政府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他们既是握有公权的管理者,又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两种身份兼备,使之在实际生活中特别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利诱、腐蚀,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泥潭难以自拔。因此,为了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以及关心和爱护由党精心培养出的干部人才,使之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及所承担的职责,而不至于忘乎所以,糊里糊涂走上歧途,就很有必要时不时地向他们敲个警钟、提个醒。
3.教学内容具体、真实、形象、生动。在警示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尽管也少不了抽象的说理,但它更多的则是以事显理。教学内容的鲜活、真实、具体、直观、生动,往往使人获得一种身临其境的真切感受。比如观看和听取某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诉说自己的犯罪经历、无尽的忏悔和遭受处罚后的悲惨处境,那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历历在目,真真切切,无不让人触目惊心;那一声声呼天喊地、追悔莫及的哀嚎恸哭,轰轰在耳,莫不发人深省;身陷圄囹,威风扫地,佝偻的身材,绝望的眼神,让人不可能不产生心理震撼。加之教学组织者对主题“画龙点睛”式的提炼和归纳,以及入情入理的提示和点拨,足以使那些心存侥幸、试图伸手的人心惊胆战而不得不“回心转意”,更不用说轻举妄动了。
4.教学方式给人以强烈震撼和威慑。在一般教育中,其教学方式大多是通过知识、思想或道德观念的灌输来教化和引导受教育者,具体做法是和风细雨、入情入理的规劝和说理。而警示教育大多是通过极具视觉冲击力之事物的展现,从心理上去影响人和感化人,即以实际发生的案例为内容,将腐败的过程、产生的危害以及腐败者遭受的处罚真实地展现在接受警示教育的人面前,给人以心灵震撼,再通过以案说理的、点拨式的方式,传递正确的观念。相对于一般的教育,警示教育在表现方式上则显得“鲁莽”和生硬一些,甚至可以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威慑”性。这正是警示教育不同于其他类型教育的特点之所在。“警示”和“教育”合二为一,既能有效地弥补二者各自的不足,*因为单纯的“警示”,对受教育者只是造成短暂的威慑而后劲不足;单一的“教育”,又使人感到“软弱无力”、枯燥乏味,难以留下多少“印记”。又能充分地发挥各自的优长,较好地实现影响人、引导人的目的。
(二)警示教育的防腐作用以及产生作用的依据
尽管我们排斥实用主义,但是对我们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其是否有作用,是否有价值。除此之外,还应当弄清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作用,或者说产生作用的依据是什么。因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被可能出现的假象所迷惑,从而真正认识所要认识的事物,进而依据所获得的正确认识卓有成效地推动该事物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对于警示教育来说,同样是如此。
1.警示教育的防腐作用
警示教育对于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滋生腐败的作用可形象地概括为:给普通公职人员打上一剂“预防针”;给犯一般错误的公职人员打上一剂“清醒针”;给犯严重错误的公职人员打上一剂“救心针”。具体地说,其作用体现为:
一是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宣讲和灌输,能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打消贪腐的欲求和意念。我们常说,社会是一个大染缸,而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摆脱这个社会,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侵蚀,尤其是受趋利避害之本能的驱使,更多的是“接受”其中消极因素的影响,因而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不产生一丝一毫的贪欲或邪念。而社会所制定的所有规范,包括成文的(如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和不成文的(伦理道德),就是为了防止邪念转化为恶行。一个人产生邪念并不可怕,怕的是不懂社会生活规范而随心所欲、“率性而为”。而警示教育对法律制度等社会生活规范的宣传灌输,对于那些不明事理的人来说,就很有可能使他们迷途知返——打消和放弃犯规越矩之类的邪念。
二是杀鸡儆猴、晓之以理的教育方式,能使一些品尝过贪腐之“甜头”并试图甩开膀子大干一场的人感知其后果后幡然醒悟而“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一般情况之下,都是能够分辨真假、是非和对错的,但也有不少人被某一偶然的“好运”所迷惑,即把偶遇当常态,贪欲、邪念不断发酵膨胀,行为举动越发猖狂放肆。殊不知,哪怕一次的放纵,都有可能导致无尽的痛苦。警示教育冷静地为国家公职人员细算经济账、名誉账、亲情账,就有可能使一些人知晓贪污受贿之类的腐败所花费的成本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例,从而抛弃侥幸心理或赌徒心理,悔过自新,悬崖勒马,主动交代问题,并愿意接受处罚,以赢得组织的宽恕和社会的接纳。
三是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事实,能使那些哪怕是顽固不化、死不悔改的腐败分子产生心理冲击而感受到痛苦。有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尽管绝大多数腐败分子敛财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死”,但当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之后,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时“死”与“不死”已不能由他们自行决定了。既然如此,那么横下一条心,破罐破摔,负隅顽抗,以死相拼,便成为少数腐败分子的不二选择。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他就感受不到什么痛苦了。对于一个人来说,生命、爱情和自由毫无疑问是珍贵、无价的,但因贪腐而面临自由的丧失,亲情、爱情、友情的远离,甚至是生命的消逝,多种打击骤然而至能叫人不痛苦吗?一个人罪恶滔天,死有余辜,那么让其领受一下痛苦于情于理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事实表明,没有恐惧、敬畏就不可能有收敛和缩手。
2.警示教育产生作用的依据
警示教育对于防治腐败来说,之所以能产生一定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它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效果来看都有充分的依据。
(1)警示教育对防治腐败产生作用的理论依据
支持和解释警示教育对防治腐败能起作用的科学理论甚多,在此,我们主要举出如下三种。
一是教育学依据——人是可教育好的。古今中外无数的事实证明,不存在什么天生的犯罪人。一个人之所以由非犯罪人变成犯罪人,都是后天所处的环境使然,是恶劣的社会环境把一个个原本洁白无瑕、纯情善良的人变成阴险歹毒、十恶不赦的人。既然人是环境的动物——可以“由好变坏”,那么根据事物的同构性原理,只要创设一定的环境条件,也就完全有可能实现“由坏变好”的逆变。当然,实现这种转变是十分艰难的。而教育,尤其是警示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就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教育传播科学真理,使人远离低俗,追求卓越;教育灌输社会规范,使人辨别美丑,行为中规中矩。教育使人求真向善的功能作用使我们有效防治腐败的期望完全有可能成为现实。由此,我们认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已不是讨论警示教育有无防治腐败的作用,而是如何才能把教育工作做得更好,使之预防腐败的作用能得到更大、更充分的发挥。
二是心理学依据——人有获得被他人接纳、尊重的需求。人有很多属性,不过,最为根本、最为重要的属性还是其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简称社会性。社会性,也就是人与他人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人作为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综合体,在实际生活中,既想求得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想求得能充分体现自身价值——获得充裕的精神生活享受。
不同的腐败者尽管实施腐败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但是所追求的目的——无论是捞取金钱财富,还是获得名誉地位,都不外乎是为了出人头地,惹人瞩目,获得他人的认可、钦佩和敬仰。国家公职人员仅凭所得到的工资收入,虽然不可能拥有很多的财富,但也不必为基本的生活而忧愁;拥有国家公职人员这个职业身份,虽说能赢得不少人的仰慕,但他们并不觉得有多么荣耀,相反还有可能觉得很委屈:工资收入不高,提职升位缓慢,导致一些人心神不宁,进而萌生改变现状的冲动。一部分人试图采用冒险的方式(利用所掌握的权力搞腐败)去争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更高的社会地位,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尊重和更大的心理满足。而警示教育以铁的事实,清楚不过地显示出“莫伸手,伸手就被捉”的必然性,加之“被捉”前后处境的巨大反差:从衣食无忧到倾家荡产;从昂首挺胸到垂头丧气;从前呼后拥到众叛亲离;从前程似锦到日暮途穷,诸如此类的东西,对他们这些智商并不低的人来说,就不可能不产生作用。
三是经济学依据——付出多而收益少,亏本的买卖做不得。人做任何一件事,由于或多或少都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因而无不想获得相应的回报。付出,又可称作成本;回报,也就是收益。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不外乎是“收益大于成本”、“收益与成本相等”和“收益小于成本”三种基本类型。而诱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不顾一切、丧心病狂地搞腐败的也正是稳赚不赔的第一种类型。想象中的纸醉金迷、花天酒地、荣华富贵、呼风唤雨,能让他们激动不已,甚至目空一切,忘乎所以。而“得失相当”和“亏本”这两种可能在他们的心目之中占不了多少份额,甚至根本就不占份额。而警示教育呈现出的情形却与他们所期望的截然相反,那就是血本无归——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财富,更有名誉、地位、自由、前途,还可能是身家性命。
(2)警示教育对防治腐败产生作用的事实依据
警示教育对防治腐败产生了效用的实例,在我国,无论古今,真可谓俯拾皆是,数不胜数。
唐太宗李世民在治国理政、防止官吏腐败方面的确有“两把刷子”。比如,他不仅制定了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职律》,注重以法治腐,而且特别重视对官吏的说理教育。他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运用“谈心式”*唐太宗曾用浅显易懂的比喻,语重心长地谕劝臣下说:“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雀,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即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见《贞观政要·贪鄙第二十六》)唐太宗还告诫大臣,贪婪的人其实不懂得爱财,不懂得贪财的危害。他说:“若受人财物,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规小得而大失者也。昔公仪休性嗜鱼,而不受人鱼,其鱼长存。且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参见李传印著《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经验与三条教训》,载《北京日报》2014年12月9日。的警示教育就收到了极好的效果,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少有的太平盛世——贞观之治。有评论认为:“贞观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基本没有贪污的历史时期,这也许是唐太宗最值得称道的政绩。在唐太宗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吏佐各安本分,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2]
宋太宗统治时期,有侍御史赵永嗣在郑州收税隐没官钱,事情败露被处以弃市极刑。宋太宗及时抓住这一贪污案例对官吏进行警示教育,下诏各道转运使将赵永嗣案“布告州官以儆郡吏,揭于所居官舍之壁”[3]。另据《二十二史札记》卷三十三记载:“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帝初即位,惩元政弛纵,用法太严,奉行者重足而立。官吏有罪,笞以上,悉谪凤阳屯田,至万余人。又案草木子,记明祖严于治吏,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之触目惊心。”[4]朱元璋所使用的这种警示教育方式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今都显得过于残酷,有违人道,但它却对官吏的贪腐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元末以来的贪污腐败之风,由此出现了有名的“洪武之治”。
在现今,警示教育所产生防腐作用更是今非昔比。这既表现为产生作用的类型多样,也表现为作用涉及的人员广泛。就作用之类型而言,有警醒、有惊愕、有悔悟、有失眠、有致病、有潜逃、有自杀、有投案自首等;就涉及的人员来说,既有小苍蝇,也有大老虎,更多的是不大不小的黄鼠狼、野猫子之类的货色。
安徽省阜阳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韩希鹏*韩希鹏担任阜阳市颖东区区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收受贿赂,最终被铜陵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14年有期徒刑。在成为阶下囚之后曾说,在阜阳市委会议大厅观看了一部警示教育片后整整三天三夜没有合眼,甚至想过去找专案组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5]。江苏淮安淮阴区农委畜牧水产科原科长王某,就是在听取了该区检察院在农委召开的案例分析会后幡然醒悟,最终决定投案自首的[6]。据重庆市梁平县纪委书记李德平介绍:“有一次我到县工业园区开展‘以案说纪’专项警示教育,通报县林业局原局长王晓鹏、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盛文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冉隆健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当天下午就有6名党员干部主动到县纪委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7]郑某自2008年1月2日起任安徽省长丰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主任。2010年,中标长丰县造甲乡凤楼、凤群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的负责人杜某、张某塞给郑某2万元,希望郑某在日后的工程进度、拨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此,郑某内心十分纠结,特别是上级领导相继因受贿被抓后心中更加不安。2014年4月18日,长丰县检察院受邀到其所在的国土局做警示教育,郑某很受触动,当天便向局领导汇报了自己受贿的事情[8]。近年来,媒体不时报道,某些官员在听闻上级派驻的巡视、检查人员即将到来,尤其是被通知“约谈”之后,莫名自杀或人间蒸发,更有不少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为逃避惩处而逃往国外之后,也因慑于警示教育的巨大威力而“自投罗网”,接受处罚。*据《法制周报》2016年9月8日报道,2014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天网2014”和“天网2015”行动,已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915人,追赃金额74.7亿元;2015年4月集中曝光的“百名红通人员”已有三分之一(33人)落网。
二、我国警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针对防治腐败而开展的警示教育,在我国防治腐败的工作中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所产生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不过,就整体而言,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大大影响到其作用的发挥。
(一)极端、片面:观念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警示教育无用
运用强制性措施(如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防治腐败,其作用效果可以说是立竿见影——明显而快捷。警示教育产生作用的方式则大为不同,它不是以某种看得见的方式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使之发生某种显著的变化(如自由的限制、财产的罚没和职级的撤销),而是以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去触碰、影响人的心理,通过改变人的认知、情感和意志,从而使之树立起正确的是非观、得失观和权利观。由于思想观念的改变是一个缓慢而绵长的过程,加之,我国目前还缺少一种用来评估警示教育之作用的科学机制,由此,使得警示教育的作用效果显得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不少人认为警示教育对于防治腐败并没有多大作用。
对于接受警示教育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如果认为作用不大,势必导致对这种教育方式的漠视与排斥,因而对接受警示教育缺乏积极性,纯粹当成一项工作任务来完成,应付了事。由于心不在焉,致使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很难引起其心灵上的触动和反应。此种认识观念传播和蔓延,反过来又影响到警示教育的顺利开展及其作用效果的发挥。
对于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来说,如果看不到到警示教育的防腐作用,那么对于开展警示教育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积极主动的。在这种认识观念的支配下,即便说“重视”的话,那么更多的也只是求得活动表面形式的花里胡哨和场面的轰轰烈烈,不可能花更多的心思去考虑活动的实际效果。这样一来,其教育内容和形式的选取势必也是漫不经心,十分随意的,甚至将其当作一种类似于旅游娱乐之类的消遣活动来对待。
2.警示教育万能
警示教育对于预防腐败来说,虽然能发挥出其他措施不可能具有的独特作用,但它毕竟也只是众多预防措施中的一种形式。由于腐败产生原因多样且相互交织,因此想要仅仅依靠警示教育一种方式去阻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是不可能的。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人却认识不到防治腐败工作的艰苦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当其看到警示教育产生了某种作用效果之后,便认为警示教育万能。
认为警示教育万能,必然会导致对其他防治腐败手段的忽视,而不停息地开展警示教育。然而,警示教育也并非韩信点兵——多多益善。警示教育的内容多为一些“落马”官员遭受处罚的案例,这些充满“负能量”的内容,会对人的心理产生压抑感,或排斥感。如果在短时间内连续不断地向接受教育的人员灌输这类东西和施加这种影响,可以说,不管是有无腐败想法或行为的人,因大量负面刺激而导致负面情绪的累积,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变得精神失常。这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况且,警示教育对防治腐败来说,即便有作用,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人都产生作用,更不可能产生同样的作用,因此还得有其他措施的跟进和配合才有可能获得好的效果。
3.重形式,轻效果
如何正确选择警示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是决定警示教育效果好坏的关键。然而不少开展警示教育的机构和人员舍本逐末,过多地追求形式上的花里胡哨、轰轰烈烈,而忽视了教育效果的真真切切、实实在在。他们在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时关注的并不是警示教育内容的科学和方式的恰当以及有多少人提高了思想认识,转变了工作作风,而是场面的热烈、火爆和轰动。无论是事前的筹划安排,还是事后的工作总结,都是突出其人数之众多、规模之宏大和场面之壮观。这样就完全背离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初衷。
(二)呆板、单一:教育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1.手段单一,缺乏新颖性
目前,我国开展警示教育的方式主要有:组织相关人员阅读廉政教育书报资料,或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或去监狱听取因腐败犯罪而正在服刑的“落马”官员的演讲,接下来就是做笔记、写心得体会和召开座谈会,等等。
这些手段虽然说不上已完全落后于时代,但也算得上是比较陈旧老套了。如果不在方式上有所创新或突破,试想,又怎么能让警示教育真正走进新时代国家公职人员的心里,对其产生作用呢?一位学者在谈到目前我国警示宣传教育片存在的问题时指出,从表现形式上看,“目前的警示教育片运用较多的新闻专题报道的手法。如出现的主持人常常是妇孺皆知的电视台新闻或栏目的主持人;解说词的配音缺乏语重心长的语气和长者的威严;字幕和音乐都类似于剧情紧张的警匪片”。从制作技巧上看,“声画配合不够贴切。本来在各类电教片中‘声画两张皮’的现象在这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突出,片中配解说的画面至少1/3是声画不吻合的,一些警示片运用大量的大景别、空镜头甚至车行镜头来完成贴画面的任务,让人意趣索然”[9]。
2.方式呆板,缺乏灵活性
开展警示教育的方式并不少,如:或组织阅读警示教育书籍,或观看廉政警示教育宣传片,或参观监狱等,但实际运用时,在一次活动中多数组织者只是选择其中的某一种而很少把几种方式同时、综合加以运用。
警示教育基地的出现,似乎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在警示教育基地中聚集多种资料,不仅有图片、书籍和影视宣传片,而且还有实物的展示,到此接受教育的人员可以同时体验和接受到多种不同的警示教育内容和方式。在某些警示教育基地还有模拟的监狱场景,接受警示教育的人员在这里听取演讲,观看实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如福建省潮州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不仅内设警示教育厅,容纳了图片、实物、多媒体展示等,还设有影视报告厅,可供专门观看廉政警示教育宣传片。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已经明确要求各地级市均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也逐渐成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普遍趋势。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警示教育基地在建设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警示教育基地因其展示的内容相当多,需要一定规模的场地和大量的经费投入,且承办单位一般是国家机关,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配合与支持,想要建设一个警示教育基地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二是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虽然能根据当地的情况作出科学的设计和调整,但由于它毕竟只是面向某个地区的,在内容选择上必然会做出取舍,这样一来,又无法做到满足其他地区的需求。因此,打破不同区域之间的界限,将不同的警示教育方式加以结合,尽可能提高其适用的灵活性,仍是需要我们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3.对象混乱,缺乏针对性
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如前所述,大多是以群体为单位来进行的:某一地区进行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就会组织该地区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来参加;某一单位组织一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就会让该单位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参加,这样“一刀切”、“一锅煮”的警示教育开展方式,时下十分普遍。
这样做似乎也有其道理,它至少保证了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性”。但问题是,对受教育对象不作适当的区分,“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区域、不同单位、不同职业和不同身份地位的人,就不可能有好的教育效果。某省省直机关纪工委组织曾深入该省部分省直单位就如何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调查结果表明,竟有高达42%的党员干部认为教育效果不理想。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就是“案例教育目的不明,因人施教不强”。
4.主次颠倒,缺乏系统性
如何加强警示教育的震慑力,一直是困扰警示教育组织者、施教者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一般地说,震慑力越大最终所产生的教育效果也越好。不过,也应当明白,震慑只是一种手段,受到教育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主次关系不应当颠倒。
剖析案例,是警示教育常用的一种方式,施教者通过案例剖析,还原事实,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为了提高警示教育的威慑力,施教者在还原案情时可能将“故事”讲述得过于详细、具体,如将“落马”官员的经历讲得绘声绘色,整个腐败过程的细枝末节都展现在听(观)众面前。这样做确实可以加深接受教育者对整个腐败过程的印象,有利于提高影响力和震慑力。但是,这样做也可能将他们的注意力全部吸引到“故事”的情节之上,而真正的教育重点却被忽视。
这一类问题在目前所制作的诸多警示片中比较突出。比如,大多警示片没有把着重点放在“为什么这里会出现腐败现象”和“如何防止这类腐败现象的重演”的规律探索与解剖分析上,而是用大量的篇幅介绍腐败事实和侦破过程,突出的是腐败分子的人数、级别、犯罪手法、规模、涉及金额、时间跨度等事实,突出事件本身给人的新奇感、刺激性,没有突出国家机器的威严,没有突出纪检监察人员代表人民、代表正义所具有的力量,没有突出他们工作受到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支持,如举报人举报、群众对腐败分子的痛恨等。
5.一味灌输,缺乏互动性
在我国目前所开展的警示教育中,且不说在一堂课的教学过程中,就是一次教育活动结束之后,其效果究竟如何,一般很少有人过问。在教学中,无论是观看电视宣传片,还是听报告、讲座,“学生”似乎都只有“洗耳恭听”的份儿。在一次活动过后,大多规定每人须写一份“心得体会”之类的东西,并辟有专栏予以张贴。但这个“心得体会”究竟写得怎样?是本人所写,还是网络模块的易位、照搬?如果是本人所写,那么有无真情实感?对提高和完善警示教育有无“建言”?诸如此类特别值得组织警示教育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却很少有人去关注。
(三)陈旧、随意:教育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1.陈旧过时,存在滞后性
在考察中我们发现,有的人讲授警示教育课,居然不是用新近揭露、曝光的案例,而是拿刘青山、张子善之类的腐败案件说事。60多年前发生的事,对于现今的许多人来说,已是遥远的历史,他们中的很多人压根儿就不知道故事的主人公是何许人也,因而难免对其真实性产生疑虑;对于年长者,即使不怀疑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也产生不了多大的兴趣。没有吸引力,警示教育所追求的效果就不可能真正达到。
2.不作选择,存在随意性
2002年,《南方都市报》一位记者在采访某个贪官时了解到,这位贪官在接受了一次警示教育之后就认为:“陈同庆(原湛江市委书记)等人贪污受贿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我区区几万算什么?湖北天门市的那个‘五毒书记’张二江玩过107个女人,我不才十来个情妇吗?”这种比较固然十分荒唐,但它提醒我们,警示教育只有因材施教才有可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否则,有可能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3.警示不够,存在片面性
警示不明显的问题在警示教育片中普遍存在着。比如,在涉及腐败分子的犯罪行为时,一些警示片过多停留于对一些腐败分子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的介绍和犯罪数据、现象的罗列上,没有向受教育者进一步揭露这些腐败行为和现象的罪恶性、破坏性。如“蒋艳萍案件警示录”一片中详细介绍了蒋艳萍前后19次用钱、色买通官员揽下工程建筑权的经过。虽然片中也提到蒋艳萍通过包工程攫取了巨额钱财,但自始至终没有进一步揭示如果通过公平竞争,工程可以节省多少钱,纳税人可以少出多少钱,没有点明蒋艳萍行贿的实质是把老百姓的血汗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由于没有进一步点明腐败行为的实质和背后的罪恶,便会使受教育者有隔岸观火之感。
再如,在反映腐败分子下场时,没有充分反映出其下场之悲、处境之惨,对其家庭造成破坏之烈,对其亲人伤害之深。如果使受教育者感到狱中的腐败分子都还比较“体面”、“不过如此”、“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就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四)松懈、停滞: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作用效果难以评估
对一些单位和部门人员来说,由于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的态度消极、慵懒,所以“只顾耕耘,不问收获”不足为奇。为了应付上级检查,需要作情况汇报什么的,就简单敷衍一下,其数据材料,大多是临时杜撰出来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故步自封,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比如有人反映某次活动的某一方面存在欠缺,需要改进时,他们不是虚心接受批评,认真地找出问题之所在,而是不屑一顾,轻描淡写地说:下一次加以注意就是。对活动缺乏系统的规划,长期“摸着石头过河”。警示教育活动一次次地开展,却无人知晓其确切效果——懵懵懂懂,迷迷糊糊,开展警示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是这样,接受警示教育的人员更是如此。
2.缺乏完整、配套的跟进措施,导致作用效果难以保持
怎样保持一次警示教育所显露出来的好的效果?根据我们的观察,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关注和重视。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之后,大都会习惯性地放松、歇息一阵,一般都不会马上去琢磨思考,诸如“这次教育活动取得了哪些实际效果”、“还存在什么不足”、“如何巩固和进一步扩大已取得的成效”之类的问题。顺利开展了一次活动之后便觉得大功告成而心满意足。
加之多数部门和人员对开展警示教育没有一个整体性的规划,对于诸如在什么时候进行,用什么方式进行,安排一些什么内容,拟解决哪些问题,或力争达到何种效果之类的问题多是“临时起意”,他们关注更多的,不是警示教育的效果,而是有关人员的住宿、膳食、娱乐和交通工具之类的问题。
警示教育虽被认为是防治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终归只是众多措施中的一种,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所以不能把防治腐败的任务全都押在警示教育这一种措施之上,而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共同发力,方有可能达到有效防治腐败的目的。
三、提高警示教育作用效果的途径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客观上讲,与相关人员工作任务重、教育内容多、教育时间少有关系。不过,从主观上看,也不得不承认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对警示教育作用的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专业素养差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必须在努力提高相关人员对警示教育作用的认识的基础上,从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提高专业素养等方面下工夫。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还应当努力作好三个方面的结合。
(一)消除片面认识,客观看待警示教育的作用
如前文所指出的,警示教育万能论和无用论都是十分片面和有害的。万能论看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但它过犹不及,不切实际地将其夸大,容易误导人们对其他防治腐败的途径、办法和作用功能的贬低,甚至忽视;无用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全盘否定警示教育防治腐败的作用,更是一种极端的、错误的认识观念。这两种观念产生的思想根源都是认识论上的形而上学——非此即彼,一个全面肯定,一个彻底否定。二者有害无益,有必要彻底清除和矫正。为此,应加强对相关人员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即从思想根源上提高对警示教育作用的正确认识。
因此,无论是对组织警示教育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还是对接受这种教育的人员,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告诉他们:警示教育是,但也仅仅是防治腐败工作中诸多教育方式中的一种。就预防腐败来说,它有作用效果,但又不能完全依赖于它。除此之外,还应将警示教育的运作方式、性质特点毫不保留地公布于众。比如,指出它除了具有“传道、授业、解惑”一般教育方式所具有的共性外,也有以“落马”官员的真实腐败经历或腐败后的反省感悟为内容,以使受教育者在其内心产生震撼为手段,向其传递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独特性。警示教育强调在接受教育者的内心产生共鸣,由震撼到反思,通过其自身感悟建立起正确的观念意识。警示教育虽然会使受教育者内心产生震撼、恐惧或羞耻感,但所追求的目的还是引导、教育和挽救人。除此之外,还应当让相关人员明白,警示教育所追求的效果也并不是一蹴而就、唾手可得的,相反,它需要一个过程,一个需要我们作出不懈努力的过程。端正对警示教育的认识,掌握警示教育的特点,有助于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以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次活动及每个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而不至于将其视为一项枯燥乏味的工作而应付了事;对接受这种教育的公职人员来说,也有助于他们深刻地认识到接受这种教育的必要性,从而使之学得兴趣盎然、乐在其中,而不至于将其视为一桩不得已而为之的“苦差事”。
(二)增强责任意识,全身心投入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要想取得理想的作用效果,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一是爱岗敬业,深知自身责任之重大,使命之光荣和神圣,在任何条件下,都能保持一种饱满旺盛的精神状态和积极乐观的工作态度,克服消极、疲沓、慵懒的工作作风,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好形象;二是能根据腐败呈现出的新面貌、新特点和新问题以及党和政府为反腐败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新策略,认真总结他处或本单位以往开展警示教育所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主动地探索警示教育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创造性地提出开展警示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和新途径,时刻掌握警示教育的主动权;三是要切实提高警示教育队伍的素质,通过离岗进修、在职培训或观摩示范等方式,精心打造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队伍。为此,还要严把人员的入门关,对拟从事警示教育工作的人员,要从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的甄别、挑选;对于滥竽充数、无德又无才、不思进取和不适合在警示教育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要想办法坚决调离警示教育队伍。
(三)提高专业素养,力求取得最佳活动效果
在警示教育的具体教学活动中,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还要注意作好如下三个方面的结合:
1.要结合教育目的选择适宜的典型案例。选择典型案例*在选择典型案例时,要注意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把握好案情的完整性,即在教育中应尽可能将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所受惩处情况完整地展现给接受教育对象,使其形成一个因果呼应的整体认识,便于教育效果的实现;二是要对案例构成要件有所选择。有必要对某些负面影响予以控制,选取那些有助于达成教育目标的内容,剔除其他不相吻合甚或相背离的内容;三是要因人因事而异来选择,因人而选,就是针对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案例。因事而选,就是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来选择案例;四是要体现时代性、针对性和真实性。只有真实的东西才能触动人,只有选择与受教育者有着相同时代背景、制度背景和相近生存状态的典型案例才能对他们产生教育效果,即产生心理、情感上的冲击力。开展警示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中错误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给国家公职人员带来行为方式和生活目标等方面的教益,提高其明辨是非和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2.要结合教育条件选择恰当的教育方式。为此,要密切联系实际,因人因地制宜,探索并采用受教育者易于接受、乐于参加,且既能触及其灵魂,又能规范其言行的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经验显示,在目前条件下,案例通报、现身说法、媒体演示、成果展示几种形式还是比较受欢迎的,其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另外,还要紧跟时代的变化,适时引入新的科学教育手段。
每种教育方式各有优点和局限性,因而,在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时,教育者应结合自身所拥有的教育资源和本单位的教育条件,灵活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教育方式。
3.要结合教育对象选择合适的施教策略
对于新入职的年轻公职人员,要注重“慎小、慎微”教育。在运用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时,应当抓住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过程中导致思想滑坡的小事进行启发式的教育,使之明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还要特别注意教育手段的多样化、教育形式的生动化、教育内容的具体化。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年轻公职人员全面、准确地领会警示教育的意义,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做到防微杜渐,洁身自好,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对于年富力强的中年人,尤其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要突出“慎独、慎权”教育。在用典型案例对这一类型的人进行教育时,一定要针对他们权力大、精力旺、阅历多、思想老练、专业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等方面的特点,选择极具针对性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深刻阐释慎用权、用好权的极端重要性,使之真心实意地认识到: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要加强学习,越要注意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荣辱观和得失观,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办事,不越位、不过线,经常检查反思、时刻自警自励,始终做到秉公办事、公正用权。
对于年龄大、党龄长的公职人员重在强化“善始善终、保持晚节”教育。在运用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教育时,要把重点放在对引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的剖析之上,着重阐明是什么原因导致行为人一步步走向违纪或犯罪,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在现实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尽量避免与教育目标相悖的教育信息,以达到提高其认识、规范其行为的目的,力求使他们善始善终,永葆革命本色和崇高气节。
(四)巩固和扩大警示教育所产生的作用效果
1.尽可能地对活动效果做出准确的评估
一次警示教育活动结束之后,接下来的,毫无疑问,就是了解其效果怎么样。有经验显示,这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重视心得体会的撰写。警示教育是作用于人心的,而人心何其复杂,想要检验是否产生作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目前来看,相对比较科学的办法还是撰写心得体会,或者说感想。这种方式虽说显得陈旧老套,但它毕竟还是受教育者自己情感的表达或抒发,即所写或多或少还是自己接受警示教育之后的一些心理感受,即便难以保证“言为心声”,但对于检验警示教育的成果来说,或多或少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接受了警示教育活动的公职人员虽然都被要求书写心得体会或感想,但是写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发自内心,是不是按照一定的模板修改而成的,并没有人去作过认真的了解和检查。不管是组织警示教育的机构和人员,还是接受警示教育人大多抱着一种完成任务的态度,这就使得这种最基本的检验效果的方式都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我们认为,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重视心得体会的撰写,须知,对于整个警示教育过程而言,这是一个费力不多而效果不错的环节。因此,应配有专门的人员来检查每一次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人员所撰写的心得体会,从中观察他们的心理变化,并将这些数据作统一的汇总,妥善保存,作为对比下一次接受警示教育之后效果的参考依据;如果条件许可的话,还可以考虑以开讨论会、报告会、演讲会的方式来谈体会、讲感受。写讲并用,则更能巩固或增强其作用效果。由于接受警示教育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是一项基本的职责要求,因此,不仅可以要求所有人员一定要写(或讲),而且可以实施一定的奖或惩,即将完成这一环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作为日后晋级评优的参考依据。
二是随时注意收集相关信息。相关人员在接受了警示教育之后其心理状况有无变化或一段时间之后其心理状况是否又发生了变化,这些都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关注和掌握的。经验表明,收集接受教育人员在不同时段的相关信息,对于合理评估警示教育活动的作用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甚至可以说,是评价活动效果的基本依据。
要求接受过警示教育的人员撰写心得体会无疑是获得相关信息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心得体会一般都是在警示教育活动刚刚结束之后被要求撰写的,因此,只要稍作回忆,就不可能没有任何心得体会,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其当初既有的心得体会就很难还能保持原貌而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平台或一种机制,以便能持续不断地收集到接受警示教育人员的相关信息。这样,既能了解掌握此前活动的作用效果,又能使下一次活动更具针对性,从而极大地增强其活动的有效性,使整个警示教育活动保持一种良性的发展态势。
三是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系列性。由于防治腐败在我国势头正劲,故而所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也比较频繁,一般来说,各个单位或部门大都会不定期多次进行这种活动。但是,我们看到,这些警示教育活动不仅在内容上不具有连贯性或系列性,而且接受这种教育的人员大多也是临时安排的,并没有一个统筹的规划。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内容重复,不但影响到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而且也浪费了教育资源。所以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的部门和人员在开展活动之前就应当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在某一段时期内,可以策划一个主题,围绕这个主题开展一个带有系列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应当要求接受警示教育的人员不能缺席。当然,下一次所开展的活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定要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或提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已开展过的警示教育所产生出的作用具有持久性。
2.加强与其他活动之间的联系
防治腐败有许多途径、措施和办法,且不说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方面的,仅从教育来说,也有多种类型,除了警示教育之外,还有理论教育、示范教育、岗位教育、主题教育和自我教育,等等。每种教育形式除了拥有自己的优长,即发挥作用的最适宜场合和最佳作用效能之外,其实也可以相互策应、配合,从而发挥出某种综合效应。前文说过,警示教育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利用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对公职人员更具有说服力和实际效果,它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那些即使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仅存在轻微问题的人,也是一个进一步认清问题、卸下包袱、轻装上阵的机会,即具有教育和挽救干部的双重功能,意义十分重大。如果以其他方式予以配合,不难想见其作用效果必然更佳。
由此,我们认为,要使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警钟长鸣,就警示教育而言,目前应当注意在巩固、深化和扩大其成果上下工夫。深化警示教育应当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示范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教育的更好形式;二是与思想引导相结合,根据教育对象的现实思想状况,精心选取教育内容;三是与学习法规制度相结合,以事显理,以案说法,使公职人员从中学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除此之外,还要密切配合国家反腐败的总体思路或战略布局。由于腐败的产生除了个体原因之外,至少还有体制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社会历史因素影响等多重原因,因此,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多个方面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才有可能不断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警示教育服从国家反腐败的总体战略布局,就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所提出的要求,使所开展的警示教育(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教育)无论是内容性质、进度安排,还是具体目标、总体要求都同“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几个方面相协调、相配合,而不能随心所欲,自行其是。因为只有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协调配合、系统推进,即切实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出防治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有效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永葆党的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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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芳)
Problems and Related Solutions in Process of Anti-Corruption Warning Education
DU Xiong-bai
(College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China)
Warning education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Ye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such as deviation in understanding its function, old-fashioned content of education, single mode of education and ignorance of its effects’ maintenance and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orts to achieve more in correcting one’s cognition, updating contents, innovating form and playing one’s role in order to help with anti-corruption.
warning 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 function
2016-12-06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追名逐利到违法犯罪——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研究”(12A1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杜雄柏(1958— ),男,湖南临湘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D616
A
1008-2433(2017)02-0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