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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及其打防对策研究

2017-03-07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集资河南

王 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河南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及其打防对策研究

王 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河南非法集资具有危害性、多样性、并发性等特点。高发原因主要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群众相关投资知识和维权知识严重不足,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在防范方面,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地方金融监管权;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步伐,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拓宽群众投资渠道;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体系;普及金融知识,做好反非法集资宣教工作。在打击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监测预警机制;确立“依法处理、分类解决”的指导方针;确立“主动介入、基层化解,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防止增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策略;确立“市场消化、政府监督、风险自负”的清退模式。

非法集资;现状;原因;对策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近年来,各地非法集资处于新一轮高发期,各种花样翻新升级,形势越来越严峻。据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增加71%、57%、120%,达到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案件、集资人数千人以上案件、集资金额亿元以上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就河南而言,非法集资之猖獗更是令人触目惊心,非法集资活动给河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已成为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有鉴于此,对河南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及其打防对策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是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河南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

当前,河南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危害性。非法集资形势严峻、辐射面广、危害性大。近年来,河南非法集资活动处于全面爆发、高位运行态势。据统计,从2011年至2015年,网络曝光河南非法集资事件共计91批次139起,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案人数动辄成千上万,非法集资涉案金额更是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1]。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与东部富裕地区相比,河南非法集资活动中受害人人均损失较小,但由于涉案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多数受害人属于社会中下阶层弱势群体,资金来源多为赖以生存的“保命钱”,而且这些弱势群体承担风险的能力非常薄弱,因此,河南非法集资引发的衍生型社会问题更多,造成的危害往往更为严重,轻则引发人际矛盾,影响社会和谐,重则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典型者如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和安阳福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于2011年3月起在全县农村开展所谓的“吸储业务”。三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向当地4000多户农民“吸储”近2亿元。2015年4月,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广大投资人血本无归。这4000多集资户中,除少数“大户”外,还有很多集资两三千元的“小户”。这些“小户”都是些年届七八十岁的老人,他们将自己辛苦一生积攒的钱,交到公司手中,不料却遭遇如此结局。案发后,不少家庭发生父子反目、夫妻离婚等变故,另有多名业务员因不堪邻里乡亲讨债压力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2]。2012年1月1日,安阳市数千名市民因贷款给福源祥公司被套而聚集于安阳市火车站、文化宫等地,导致该市解放大道等道路不通,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

第二,多样性。非法集资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既有以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募资的传统非法集资形式,也有以各类“创新”之名行募资之实的新型非法集资形式。

一方面,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河南地处内陆,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较东部地区落后一个位阶。因此,当前,河南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仍以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募资为主。与新型非法集资相比,这种传统的高息揽储型非法集资实施手法高度类似乃至雷同:非法集资人承诺高额回报——少数人尝试性投资——非法集资人以经营所得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履行当初高息回报承诺——广大群众相信“眼见为实”,纷纷“慷慨解囊”,非法集资得逞。这种非法集资结构简单明晰,其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原因有二:一是受害人存有不正确的理财观念,二是非法集资人充分利用了传统社会重人情轻法治的弊病,利用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以熟人之间的高度信赖作为承诺高息回报的担保,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群众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将信任寄托于熟人关系、个别经济学者或媒体的公信力,被远高于银行利息的高额利润诱惑吸引,投入全部家当,最终非法集资人因无法兑现高息承诺而案发。如在前述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该公司“上门招聘”的40多名业务员均系当地乡村有一定威信的“德高望重”之人,正是由于乡亲之情,加上公司出事之前少数投资人确实获得了承诺收益,受害农户才放松警惕,心甘情愿交出积蓄的“血汗钱”。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这种传统的高息揽储型非法集资不难识别,其防范与处理难度依然不小。一是尽管近年来河南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群众手中有了可供投资的余钱,但社会平均教育水平仍然不高,理财金融知识更是欠缺,这种状况在广大县域农村更为严重。二是不少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或多或少实际上都有“赚钱自己收益,亏钱政府买单”的心理。受害群众表面上要求将非法集资人绳之以法,实际上是希望借政府之手挽回自己经济损失。但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政府往往无力出钱买单,一旦追赃追偿的结果达不到受害人的心理预期,受害人就会偏激地将矛头对准政府,认为非法集资发生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造成,希望通过聚众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出面“兜底”。这种情况造成非法集资风险发生后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如果处置不当,往往会遗留后患,为社会治理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依托实业项目,打着金融创新、产业创新的旗号,以投资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募资的模式。这些新型非法集资披着实业项目投资的外衣,其结构非常复杂,往往合法非法混杂,具有较大的迷惑性。这些新型非法集资不仅在东部发达地区时有耳闻,典型者如闻名全国的“万里大造林”案、“蚁力神”案等,当前在河南也出现了苗头,不容忽视。据中国企业网报导,河南上蔡某商业地产项目销售承诺:签订12年包租返租合同,12年内没有使用权,3年一个阶段共4个阶段12年,以6%、6.5%、7%、7.5%每三年增加0.5%的总房款比例递增。待12年期满,如果不想要所购买的商铺,开发商会以购买商铺时的总房款的150%进行回购[4]。这种承诺无风险回报的模式已违背了国家的政策法规,涉嫌非法集资。

第三,并发性。非法集资与其他违法犯罪之间往往共生。从发案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发生。为了打消受害人的疑虑,不少非法集资人都会出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等,显示其集资行为的“合法性”。如2009年至2015年,开封市祥符区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地产开发、承包工程等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以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骗取群众信任,非法集资30余户,共计1000余万元[5]。另外,当前实践中也出现了采用传销的手法实施非法集资的情况。如2011年安阳市民间借贷雪崩事件中,所有非法集资资金,都靠代理商到大户、中间人、散户中进行层层滚雪球式的传销获得[6]。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还有不少非法集资人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大肆挥霍集资款项,造成集资款项无法归还,触犯诈骗犯罪。

二、河南非法集资高发的原因

(一)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经济发展,造成广大中小企业合法融资难与人民群众合法投资渠道少同时并存,这是非法集资盛行的根源

近年来,河南经济发展很快,群众收入增幅逐年提高,特别是伴随着城镇化蓬勃发展,部分群众获得了数额不菲的拆迁补偿款。这样,在满足生活消费之外,民众手中有了一定数额的闲置资金,客观上为集资提供了条件。同时,在当前金融体制下,适宜普通民众参与的投资理财渠道相对较少;银行储蓄利率极低,扣除通货膨胀后,实际利率为负;债券市场分割,以银行间市场为主,普通公众能够投资的债券市场容量小,流动性差;股票市场具有极高的波动性,投机氛围过于浓厚;其他各类投资如贵金属、期货、外汇、艺术品等或风险高,或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不适合大众参与。

与此同时,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融资难融资贵又是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世界性难题。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缺少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同时中小企业多属民营,不少财务制度不健全、不透明,信用贷款面临较高的风险。因此,相对于大企业而言,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意愿不高。另一方面,我国当前金融体制也确有诸多亟待改进之处:当前,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来源中占有绝对比重。但在贷款业务方面已形成少数国有大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金融机构资源有限,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来源中所占比重较小。而且交易所市场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有各项指标要求,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达到。且交易所上市程序严格,费用高昂,耗费时日。新三板等场外市场虽挂牌相对容易,但流动性差、估值低,企业筹资有限。凡此种种,迫使广大中小企业不得不将融资的目光投向民间,希望通过众筹集资的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缺失,造成投资风险高,这就要求以融资高利率为补偿,但这反过来造成企业负担沉重,继而加大投资风险,如此形成死循环,当这种内在矛盾张力积累到一定程度,周期性的危机随之爆发。

(二)群众金融教育水平低,相关投资知识和维权知识严重不足,且往往有侥幸心理、暴富心理和从众心理,这些非理性情绪造成非法集资屡屡得手。

河南地处中原,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社会文化教育平均水平较低,近年来因收入增长,群众有了理财需求与理财意识,但投资知识和技能却严重匮乏。另外,合法投资不能给予盈利承诺,反而强调市场风险,且合法投资往往手续较为繁琐,这些因素导致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望而却步。而非法集资承诺高回报率且手续简单,非法集资人往往初期以经营所得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履行高息回报承诺,这就给人以“安全、可靠、便捷”的假象。两相比较,对普通民众而言,相比合法投资,非法集资具备更多“优势”。而且,不少人投资理财心理不够成熟稳健。因此,面对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承诺,这些普通民众难免受其蛊惑而参与其中。

特别是,近年来,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国有商业银行持续收缩在县域农村地区的服务网点,造成广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广大农民理财需求得不到满足,更无机会接受相关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因为资讯传播不发达,与城市相比,目前广大农村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特别是金融安全知识极度匮乏。在现代社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即使专业人士也不是非常清楚各项金融业务的细节,文化教育水平偏低的农民更无法辨识其中的利害。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农民往往只能依靠“熟人”和“能人”,这给非法集资活动在农村大肆横行提供了便利。有些集资企业依靠“熟人业务员”和“一万挂历,三万锅,五万被罩,十万太空被”的“存款送礼品”宣传,就将老百姓的全部积蓄骗走[7]。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多部门监管职能划分不清,沟通不畅,互相博弈,给非法集资留下可乘之机

目前中国投融资市场处于分割监管状态。如银行受银监会管理,保险受保监会管理,信托受银监会管理,证券受证监会管理。各地商品现货市场受地方政府金融办分散监管,期货市场受证监会统一监管。债券发行受多家机构监管:发改委主管企业债的审批与发行;财政部主管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的审批发行;央行通过其下辖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管理注册发行的中票、短融等产品;证监会主管公司债发行;银监会审批和监管金融债发行。债券市场交易则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别由银监会和证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于多头监管,交易市场分割,监管标准不一,我国投融资市场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对这些领域的监管却不能跟上,由此形成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以郑州市非法集资高发的融资担保行业为例。在2008年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河南省通过对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金补助和在全省各县(市)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在政府政策鼓励和财政资金支持下,2010年底,河南省的担保公司数量飙升,其运作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郑州模式”:借款人和出资人一对一,公证部门对双方借贷现场公证,担保机构按照借贷金额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并承担代偿责任。“郑州模式”获得业内交口赞誉,与“青岛模式”、“温州模式”并称中国担保业三大模式。但此后为了牟取暴利,一些公司已不满足于最初的以收取“担保费”为生,逐渐演变成谋求收取存、贷款之间的利差,非法集资随之发生。2011年,郑州市担保业大面积崩盘,非法集资案件达上百起。从透明规范的“郑州模式”蜕变堕落成为“非法集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监管不到位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按照当时规定,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仅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业,不属于金融业“一行三会”专业机构监管范围。但地方政府专业性不强,监管资源不足,能力有限,面对融资担保行业的蓬勃发展,显得力不从心。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担保办寥寥数名工作人员,却要面对全市上千家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办证工作尚且难以应付,更遑论制定制度和日常监管。

特别是在广大县域农村,金融专业人才极度匮乏,导致这里的银监、证监、保监、金融办等监管部门形同虚设,金融监管更为薄弱。在调查走访中,某县金融办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坦言,现在P2P、蝌蚪贷、同城贷、私募、公募……县里能接触到的金融名词越来越多,上级政策越来越多,今天让组建担保公司,明天让组建保险公司,并且列入政府考核,但许多政策到了基层,无法对接,只能比葫芦画瓢,结果不是政策走偏,就是容易出现金融风险。

三、河南非法集资的防治对策

(一)河南非法集资的防范对策

1.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统一集中行使地方金融监管权。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垂直监管之外,近年来各类创新型金融业态一般都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由于实行归口管理,这些行业划归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形成了地方金融多龙治水的局面。可考虑打破部门壁垒,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和类金融监管职能统一集中,建立综合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2.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步伐,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拓宽群众投资渠道。关于这方面的举措,除了有赖于中央深化银行、股市、债市、新三板改革之外,作为地方,河南可考虑对民间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进行改革,促进发展,加强引导,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对于成长初期或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除银行贷款外,区域股权市场为这类企业提供了另一条融资渠道。在这方面,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拉开了河南区域股权市场改革的大幕。在此挂牌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股权质押、定向增资等途径满足融资需求。而且,企业挂牌门槛低,挂牌条件灵活,没有盈利和资产要求,挂牌费用低廉。目前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运转良好,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透明规范,因此,可考虑将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打造成为政府政策对接平台,企业在此挂牌方有资格享受地方政府各种扶持政策和各类奖励扶助补贴。另外,可考虑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PE、VC,以专项基金投资方式扶持创业创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3.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体系。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近年来,由央行牵头建设的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初具雏形,但目前数据库信息仍然残缺不全,严重制约其效用发挥。面对这种局面,一是要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征集制度,以多种方式征集、整合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二是要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通过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三是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对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评价。尤其是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依托云计算技术,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实时动态把握客户交易数据,及时发觉异常状况,对企业信用评估保持动态跟踪、持续监督,及时预警。四是要建立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各级政府带头,积极鼓励全社会使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

4.普及金融知识,做好反非法集资宣教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制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方案和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普及金融理财常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了解,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二)河南非法集资的打击对策

1.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沟通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监测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信息资源,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联互通共享。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统计报送制度,通过社会举报、舆论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各类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情况,适时做好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根据监测预警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非法集资发案形势做出研判,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2.确立“依法处理、分类解决”的指导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高,案发后,受害人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形形色色:部分受害人一旦发现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即报案诉诸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款项;另有部分案件中的受害人则往往基于人情关系或者依然相信非法集资人终究会归还欠款,不愿意报案,并排斥司法手段的介入,甚至要求办案机关释放集资人,以便集资人能够筹措资金归还欠款。与之相对,部分集资人在归案后也会辩称自己不是非法集资,并积极表示愿意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如何准确认定并妥善处理非法集资,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面对种种复杂局面,坚持依法处理是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对非法集资款项的处理、对受害人损失的赔付,都要依据法律进行。引导群众自觉摒弃“法不责众”、“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观念,走法律途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反映诉求。另外,对于受害群众的诉求,要予以甄别,分类解决:对于受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要坚决予以支持,依法通过清收债权、变卖、拍卖涉案资产等方式变现,最大限度维护受害群众合法利益;对于受害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要向受害人解释清楚法律规定,耐心做好教育工作,说服受害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对于因参与非法集资而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可通过民政社会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对于群体事件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应采取因人而异、分化孤立的办法,化解潜在的隐患与不安定因素。

3.确立“主动介入、基层化解,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防止增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策略。对于非法集资,政府要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发现有非法集资的苗头和线索就要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决不能面对问题消极不作为,被动等待问题出现;基层社区最贴近反非法集资斗争的第一线,最了解非法集资状况和群众思想动态,因此,要重视基层社区在反非法集资中的作用,组织基层干部培训,学习金融知识、国家法律、政府政策、反非法集资工作经验等,提高基层干部对非法集资的识别与防范能力。建立常规调查、定期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制度,实现调查范围全覆盖,将非法集资扼杀在萌芽状态,争取实现非法集资解决成本最小化。在工作中,要注意分清难易急缓,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让群众看到实效,安定人心,有效控制事态。对非法集资实行预防优先的原则,多措并举,扎紧篱笆。同时,对历史形成的非法集资处理遗留问题,要耐心疏导,因事制宜,逐步解决。

4.确立“市场消化、政府监督、风险自负”的清退模式。非法集资涉案资产数额庞大,除现金类资产外,往往尚有债权、股权、实物等各项非现金类资产,而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集资参与人的最重要诉求就是收回集资款项。因此,非法集资清退工作必须确保公开透明,方可取信于集资参与人。应在政府监督之下,选聘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在非法集资款的清退工作中,应向非法集资的参与人申明其所参与集资的非法性。非法集资参与人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政府、社会和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5.确立“积极面对,统一口径”的宣传基调。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应积极做好集资参与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除依法确需保密的事项外,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应一律公开,必要时政府应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披露信息,以杜绝谣言,安抚人心。接访和宣传解释工作应统一口径,以免因信息混乱造成误解。

[1]大象舆情研究院.河南非法集资舆情分析报告[EB/OL].http://www.hnr.cn/news/yuqing/yqjj/201509/t20150922_2112852.html,2015-09-22.

[2]钱卫华.河南一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 4000多农户被套2亿血汗钱[N].京华时报,2015-06-23.

[3]阳正.河南安阳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N].第一财经日报, 2012-01-03.

[4]中国企业网中原频道.河南上蔡县御华财富中心 包租返租约定回购涉嫌非法集资[EB/OL].http://www.chnn.net.cn/k/2016/hzgg_0630/8804.html,2016-06-30.

[5]王淳.开封一房产公司集资诈骗千余万 法网恢恢终难逃脱[N].汴梁晚报, 2015-03-27.

[6]王峰.河南传销式民间借贷雪崩 40多家企业涉嫌非法集资[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10-21.

[7]王学良,李钧德,李鹏.被非法集资“洗劫”返贫的豫西山村[N].新华每日电讯,2016-02-03.

(责任编辑:王利宾)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Status, Feat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n Henan

WANG Guan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Henan 450046, China)

The illegal fund-raising in Henan is featured with harmfulness, diversity and concurrency. There are three reasons for illegal fund-raising: firstly,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system has made the economy development lag behind; secondly, due to the low level of financial education, the masses are lacking in the knowledge of investing their money and protecting their legal rights; thirdly,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inadequate, and the divis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 is unclear. A couple of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s follows: firstly, a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 of three levels (province, city and county) should be founded, and the supervision should be unified; secondly,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system should be quickened to make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aise fund easier and help the masses to widen the investment channels; thirdly, the finance credit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fourthly, financial knowledge and objection to illegal fund-raising should be popularized with people. The following cracking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firstly, a socialized, networked and informationalized monitoring and warning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secondly, the guidelines should be set as handling cases according to laws and then solving them respectively; thirdly, the prior strategy should be set as intervening actively, resolving problems in level of grassroots, dealing easy and urgent things first, preventing the increment and reducing the stock; fourthly, the liquidation mode should be set as market digesti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assumption of risk.

illegal fund-raising; current status; reasons; countermeasures

2017-01-18

2016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河南非法集资的现状、特点及其打防对策研究”(2016JC01)。

王 冠(1980— ),男,河南南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刑法学。

D917

A

1008-2433(2017)02-00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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