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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的NGO何以自主?
——以L县C组织为例

2017-03-02何俊志钟本章

岭南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团委合法性独立性

何俊志 钟本章

(1.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导;2.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非独立的NGO何以自主?
——以L县C组织为例

何俊志1钟本章2

(1.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导;2.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NGO自主性研究,对理解NGO与政府关系、乃至社会与国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对评估社会力量发展状况和引导NGO与政府关系往良性互动方向发展,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既有的NGO自主性研究,忽视了NGO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因此,以“非独立的NGO何以自主?”为问题意识,在观察C组织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使“非独立”和“自主”得以共存的客观机制,发现非独立于县团委的C组织通过合作结构化的机制,使其因县团委稳定的合作需要而获得较为持续的自主性发挥。这一机制表明,降低对政府的结构性依赖仍是NGO获取自主性的关键。当然,在削弱结构性依赖后仍无法独立时,通过影响其他因素来提升自身的相对地位以改变彼此关系,或许是绕开结构性困境的可行路径。

NGO;自主性;独立性;非独立;合作结构化

一、引言

在中国,学界对NGO的研究涉及多个方面,其中NGO与政府关系的相关议题尤为引人关注。中国NGO一方面深受“国家”力量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而不断寻找“出路”,这中间的张力使得NGO与政府关系的相关研究极富价值与意义。在NGO与政府关系的讨论中,NGO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已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其实质上关注的是NGO与政府关系的边界,而这恰恰是讨论NGO与政府关系、乃至是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关键所在。而且,相对于国家而言NGO能否保有其自主性,是判断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NGO自主性的讨论,以及NGO自主性所具有的诸多规范价值,源于NGO自身的概念界定和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理论源流。NGO的概念界定将相对于政府的“独立自主”视为识别NGO特征的关键属性,而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理论则直接将它们对公民社会的价值寄托锚定于NGO的自主性。当然,威权国家的独特背景为NGO自主性讨论再加一重必要性: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主流化使自由民主成为当代政治价值的核心,其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公民社会话语,这受到了包括非民主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与推崇。因此在公民社会孱弱且难以发展的地区讨论可以促使其发展的NGO自主性便显得尤为必要。况且,就中国真实世界的不少经验片段来看,虽然国家深刻影响着NGO的生存发展,但不少NGO仍能在国家控制的缝隙中或多或少地挤出自主于国家的空间。因此,直面NGO自主性问题的研究才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必要性。

NGO自主性研究一般关注两个问题:NGO是否自主以及NGO何以自主?唐文玉等人在考察NPI个案之后,提出民办社会组织通过“去政治”来实现“自主性”,这是一种压缩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生存策略。[1]姚华在对YMCA进行个案研究之后,认为NGO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做加法”、坚持“理念与责任”和“专业化道路”是其实现自主性的有效策略。[2]黄晓春等人则引入不同政府部门间多重治理逻辑并存的制度背景,以“非协同治理—策略性应对”的框架来解释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获得。[3]而在王诗宗看来,独立性与自主性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两个维度,在此二维框架下,其认为中国社会组织普遍呈现出一种“依附式自主”的特征。[4]50-66此外,王诗宗等人还对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联机制进行探究。[5]遵循“独立—自主”二分的思路,通过多案例比较分析,费迪等人发现去独立赢自主的传统认识并不准确,组织自身的类型、性质和外部场域对其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组合方式有深刻的影响;[6]宋程成等人还提出NGO主要通过正式性、资源分散和决策权威等方式获取或形成自主性,而政治关联在NGO自主性获取方式的选择上占有支配地位。[7]

当前中国的NGO自主性研究通过对不同个案的深入挖掘,向我们展示了NGO实现自主性的深层机制,同时也有研究试图更进一步地在独立性、自主性范畴描述中国NGO与政府的一般关系。应该说,既有研究为我们发现、理解“特殊”现象提供了良好的窗口。但是,由于带有明显西方色彩的独立性、自主性概念有其自身的逻辑关联,因而当我们继续沿用这套话语体系时不得不对此有所重视。西方NGO发育于较为发达的公民社会,这使得其独立与否就决定其自主与否。在他们看来,独立性是自主性的前提与保障,它们具有内在的逻辑连贯性。二者虽略有区别,但却不可分割。虽然中国的真实状况看似违背这一逻辑关系(当然也正因为有这一矛盾存在才更有讨论中国NGO自主性问题的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需讨论。恰恰相反,只有在运用这套话语体系认识、解释中国经验的同时又能妥善解决理论与经验间的逻辑困境时,这一研究才真正有所突破。但遗憾的是,多数学者在面对这一问题时,要么淡化对独立性的讨论,重点描述其自主,同时解释其何以自主;要么将独立性、自主性分离,提出诸如“依附式自主”的描述性概念。只试图证明独立性、自主性可以分离,且二者关系没有单一定论,但从不正面回应“非独立的自主何以保障?这是否是其概念意义上真正的自主?”等核心问题。因此,对当前中国的NGO自主性研究而言,关键在于,要追问:非独立的NGO何以自主?基于此,本研究在观察C组织经验的基础上,尝试直面影响NGO自主性的深层结构因素——独立性,试图探索使“非独立”和“自主”得以共存的客观机制。

二、概念界定与个案描述

(一)超越二元:独立、依附与非独立。

所谓独立性与自主性,指的是对组织能脱离环境限制和依凭自身意志行动的程度的描述。组织理论表明,没有组织能超然于环境而存在。因此,组织能依凭自身意志行动的程度,取决于外部环境限制的程度。特别地,当来自外部环境的限制呈现出一种稳定的结构化状态时,对应的组织行动也会趋于恒定。基于此,我们不难推论,对NGO而言,其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程度如何,取决于其是否有来自政府的限制——即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程度如何。显然,独立性强的NGO其自主性强。但并不能说,独立性弱的NGO其自主性就一定弱,其状况可能会因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改变。例如,只要某政府机构领导开明且具有培育社会力量自主成长的偏好,此时哪怕有NGO高度依附于该机构却也能十分自主。正如王诗宗所言,独立性与自主性虽然看似有正相关关系,但这中间可能存在其他的调节变量,[4]59如政府态度等。然而,这是否构成讨论NGO自主性问题时可以忽视其独立与否的理由?虽然波普尔的“科学可证伪”论[8]强调对特殊性的尊重,但这绝不意味着特殊性可成为放弃追求一般性的理由。因此,如果我们想探求NGO自主性问题的一般性结论,那对其独立性问题的讨论将不可避免。应该说,只有以独立性为前提的自主性才是真正的自主性。若非此,即便是在某些特殊条件的作用下达致所谓的“自主”,那也是掌握在“控制者”手中的“自主”——即政府让NGO自主,NGO才可以自主。而这并非是真正的自主。

由于NGO相对于政府的结构状态是讨论NGO自主性的关键前提,因而在开启NGO自主性研究之前,首先需要对NGO相对于政府的结构状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王诗宗认为中国社会普遍呈现出一种“依附式自主”的特征,[4]60这隐含了一个基本判断:不完全独立于政府即是依附。这引发了我们对NGO相对于政府的结构状态的思考:除了独立就是依附吗?换言之,非独立是否等同于依附?如果说,独立和依附是衡量NGO相对于政府结构状态的一把标尺的两极,那在这二者之间势必还有一个宽广的中间地带。对于这个“中间地带”,本研究暂且称之为“非独立”。当然,“非独立”并非是对独立状态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程度,一种用以描述距离独立状态远近的程度。至此,本研究认为NGO相对于政府的结构状态并非仅有独立、依附二元,还包括介于这二者之间的状态——非独立。

所谓“独立”,是指这样的一种状态:当NGO缺少来自目标对象(本研究考察的对象是政府)的结构性资源时,并不会影响其现有状态。拥有源于该目标对象的结构性资源可以是一种补充,但缺少它也绝不会对NGO造成伤害。而“依附”是指当NGO失去来自目标对象的结构性资源时,其将无法继续存在的一种状态。很显然,在“依附”状态下,来自目标对象的结构性资源是NGO存在的前提。没有它,也就没有NGO存在的条件。当然,限制如此严格的结构关系强调其目标对象必须指向单一、特定的单位。否则,当它是“依附于”某集合对象(如政府)下的多个单位时,此时所谓的“依附”便不再是真正的依附,因为多单位的相互替代作用会削弱原先高度的依赖性结构。至于“非独立”,则是指介于“独立”与“依附”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准确地讲是一种“非独立但不依附”的情形:当NGO缺少来自目标对象的结构性资源时,会影响其现有状态,譬如使NGO难以发展甚至难以生存等。而这影响现有状态的程度则取决于NGO对目标对象资源的结构性依赖程度。结构性依赖程度越高,则影响越大;反之,则影响越小。

通过对“独立”、“非独立”和“依附”三种状态的详细界定,不难发现:当NGO独立于政府时,便不存在源于政府的结构性限制,此时NGO因政府的结构性限制而无法自主的可能性为零;当NGO依附于政府时,NGO对政府的结构性依赖程度最高——直接关乎NGO的生死存亡,此时NGO因政府的结构性限制而无法自主的可能性也最高;而当NGO对政府处于非独立状态时,NGO因政府的结构性限制而无法自主的可能性与NGO对政府的结构性依赖程度呈正比。结构性依赖程度越高,因政府结构性限制而无法自主的可能性越高,反之则越低。

(二)C组织简介。

L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隶属于H市,是著名的客家文化地,其经济相对落后。位于L县的C组织,前身为2013年成立的“L县学生活动中心”,后经L县团委整合为现在的C组织。按其组织创始人的说法,为L县籍大学生提供实践、公益的平台是C组织的首倡价值,其次才是各种活动形式下输出的公益产品。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C组织更倾向于是俱乐部性质的NGO。具言之,C组织在每年的寒暑两假,以下属各职能部门为单位自主筹备、开展公益活动。公益活动基本只在L县范围内举办,主要包括义教、义诊、义修、义卖、文体活动、环保等内容,活动参与人员包括C组织固定成员和基于活动需求招募的志愿者(无论是C组织成员还是活动志愿者,都要求必须是L县籍大学生)。除此之外,他们还参与县团委主导的项目并在其中负责具体的运营与执行。

(三)非独立的自主。

对中国NGO而言,源于政府的结构性资源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性资源,即通过政府直接获取的物质资助(例如资金、物资甚至是项目等)或因为政府关系间接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物质资源;二是合法性资源,即通过政府的合法性确认进而获得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的一种认同。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合法性”不单单指的是“合乎法律规定,获得合法身份”这一法律层面的含义,还包括政府对其存在事实无论是承认或是默认所体现出的政治认可,以及由政治认可进而衍生出的社会认可。实际上,就中国的真实状况而言,政治认可层面上的合法性远比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来得重要。换言之,中国NGO能不能获得切实的合法身份不那么关键,关键在于其能否获得来自政府的政治认可,哪怕是默认也同样重要。正如何艳玲等人的研究所示,一般草根NGO都想着如何能与政府接近,但他们观察的个案却呈现出相反的趋势,究其原因正是因为该草根NGO缺乏来自政府最基本的默认,因而在政府一再的“取缔”压力下其只能选择对政府“敬而远之”,而所谓的“靠近”根本就无从谈起。[9]

就C组织而言,其对县团委的结构性依赖包含了如上所述的两方面。首先,物质性资源。虽然C组织从县团委那直接获得的物质性资源占总资源比重不大,但其能从其他渠道获得大量资源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挂靠县团委所带来的官方背景分不开。换言之,C组织现在的官方背景是别人愿意给钱的主要原因。而这,从它今昔对比中(C组织在被县团委吸纳整合前曾一度是个草根NGO)便可见一斑。“草根(背景)的话就是拉那些比较有情怀的老板(的赞助),有政府背景的时候就比较通吃一点。”①由此可以看出,在C组织的资金来源构成中,虽然直接源于县团委的部分并不多,但是在当中占大头的商家部分却仍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因素的作用分不开。换言之,政府因素作用下的直接和间接物质资源占据了C组织资金来源中的大数。因此,不难看出,在物质性资源方面,C组织对县团委的结构性依赖程度高;其次,合法性资源。实际上,如今的C组织虽然已经挂靠县团委,但它仍未在民政局注册以取得合法身份。不过这并不妨碍它在L县开展各项志愿工作。相反,既有的官方背景使它的工作成果日益丰硕,这使其愈加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的认可。但正因如此,其在合法性资源方面对县团委的结构性依赖程度越高。因为在缺乏法律赋予合法性的前提下,其全部合法性均源于县团委对其正式、非正式的政治认可,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它社会合法性的来源。综上所述,C组织在物质性资源和合法性资源方面都对县团委具有较高的结构性依赖。因此,可以确定,C组织对县团委呈现出一种“非独立”的结构状态。

而所谓“自主”,是指组织具有依凭自身意志行事的能力。因此,如果组织能在一些重大事项上自己做主而不受外部力量控制,便可称之为自主。如此看来,虽然C组织对县团委并不独立,但这丝毫不影响其自主性的发挥。表现如下:在组织领导者的选择方面,C组织成员具有充分的决定权,团委只在形式上对最终人选进行任命;在组织财务方面,C组织的资金来源选择和资金使用状况不受县团委控制;在组织活动方面,除了在与县团委合作的活动中需要尊重其意见,其余在活动选择、活动执行等方面C组织仍然享有很大的自主性。

三、非独立何以自主:合作结构化

(一)触发:草根NGO中的行动精英。

在未被县团委吸纳整合之前,C组织只是一个由几名L县籍大学生成立的草根NGO,当时叫做L县学生活动中心。创始人告诉我,除了想为L县籍大学生做点实事的美好心愿之外,其实真正促使他成立这个组织的直接动机,是因为当时他所在的一个类似组织在他工作过程中对其刻意打压,使他难以施展抱负。愤然出走后,他打算成立一个类似的学生组织来与其竞争,以延续他在那个组织中所没能完成的理念。2013年,拉上三五好友,他们的公益创业历程就此展开。

对于当时的想法,创始人的说法是:“如果不能一鸣惊人,那就只能死在萌芽里”。组织一经成立,他便向团队里的成员下了死命令:“活动一定要办出来,办好来,让我们当地的各界人士都能看到。”果不其然,组织刚成立没多久,一系列活动接踵而来,“遍地开花”。这使得他们开始进入当地县团委的视野。这正是他所期望的,但还远远不够。他原来工作的那个组织本就是县团委指导下的社会组织。他深知,要想挑战他们证明自己,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获得县团委的认可和支持。当然,除了这点最重要的原因之外,当时他们的草根处境也着实不易。他说,在组织“一穷二白”、毫无成绩之时,办活动的钱就只能从有情怀的企业家那边一字一句地“聊”出来。资金问题极大地限制了组织的发展。在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下,最终他们形成了“接近”团委的短期目标。

2013年年关将至,在积累不少成功经验之后,组织打算将“接近”团委的计划放置在最后一串“双响炮”的燃放上——为L县人民办一台属于L县自己的春晚。晚会办得很成功。L县第二大的可容纳七八百个位子的礼堂里,人头攒动,整场爆满,连过道都站满了人。在这些观众当中,就有L县的团委书记。原来,早在筹备春晚时,创始人就找到L县县委书记的女儿,让她陪同一起去邀请L县团委书记参加这台春晚。团委书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以非正式的方式出席了,并在晚会上与陪同他的创始人深入交流了一番,结果很是欣赏。晚会过后,组织的几个核心骨干很自然地被县团委邀请过去。县团委表示愿意在活动场地、部门协调和社会实践证明盖章等方面提供帮助。如此一来,他们“接近”团委的计划首战告捷。当然,他们并没有满足于此。后来他们通过各种关系跟H市团委也打上了招呼。在团系统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市团委向L县团委道明了这个组织的优秀,并希望县团委能有所指导和支持。后来,更是索性明示县团委将这个组织吸纳,做其指导单位。终于,在L县团委换届大会暨C组织成立大会上,L县学生活动中心正式被县团委吸纳并更名为C组织。据说这场大会声势浩大,吸引了当地多家媒体的关注。

至此,成功被县团委吸纳的C组织完成了从草根向“红顶”的跨越。这是一场充满策略色彩的“接近”计划。以创始人为典型代表的行动精英以精妙的步骤一步一步地接近团委,使该组织最终获得官方支持。值得关注的是,行动精英的“接近”策略不仅成功触发机制,而且为整个机制的关键部分率先奠定了良好基调:通过县委书记女儿的关系不仅成功获得了一次与团委书记面谈的机会,同时这隐约的政治关联更是在一开始就拉近了团委与C组织间的这种官方与民间的距离;特别地,当春晚成功展示实力,县团委初步示好之后,适时地来自上级市团委的“关心”进一步抬升了C组织的地位。此时,摆在县团委面前的已然不是一个有求于己的民间小“草根”,而是一个积极寻求靠拢的兼具实力与背景的“有为组织”。事实证明,在成功挂靠县团委却仍拿不下县民政局的注册资格时,团委书记几度因为此事与民政局长面谈,虽终未成功,但却足以见得县团委对C组织超乎一般的重视。

(二)分散:体制内外的资源汲取。

在挂靠县团委之后,C组织并未在寻求政府支持的道路上停下脚步。在这过程中,行动精英高超的谈判能力、娴熟的策略运用以及既有的官方背景成为C组织不断在体制内寻求支持、汲取资源的关键变量。如今的C组织,在体制内的资源来源途径可谓广泛:有H市红十字会的物资资助;有L县广州商会、H市退休厅级干部协会定期的资金支持;甚至在下到L县各个乡镇办活动时,活动的部分经费还能由当地乡镇政府提供。

在访谈中,听他们细数这一个个精彩的“接近”策略,感到虽情节各异,却思路相近。他们善于运用各种各样或强或弱的关联,如地缘关系、亲朋关系等,来打开接触这些平时难以接触之核心人物的第一扇窗。在获得接触机会后,能言善辩的行动精英便带着他们“精心包装”的组织蓝图粉墨登场。这些独具匠心的“展示品”往往具有年轻组织惯有的情怀与梦想,但又有C组织特有的沉稳与担当。当然,这份沉稳和担当,源于C组织过去不俗的成果积累以及日益如滚雪球般壮大的官方背景实力。正如C组织创始人所言,当你背后站的人越来越多,不熟悉你的人也愿意信任你,也更愿意卖你面子。或许,这正是中国人特有的关系文化、圈子文化的生动体现。

在通过既有官方背景不断捕捉其他体制内资源之余,体制外资源亦会受此吸引。实际上,C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并非源于体制内,而是源于当地商户赞助或是企业家资助等体制外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商户赞助和企业家资助并非等同。一般职业经理人打理的商铺,其愿意出资赞助的直接动机源于C组织举办的活动能为其带来经济效益,而这多数体现为活动所能带来的广告宣传效益。因此,当活动主办方带有官方背景甚至是直接由某些政府机关冠名主办时,商户便十分乐于给钱以冠名赞助。因为政府的活动能确保曝光率,而有曝光就意味着能带来较大的宣传效益。他们说,在C组织尚为草根之时,每次活动拉赞助都要精心设计商家合作书以吸引商家赞助。但即便如此,处处碰壁仍是家常便饭,只有少数时候能取得成功。但在拥有官方背景之后,办活动跑赞助却似乎变得容易起来,在访谈中他们甚至以“通吃”一词来描述这种状态。如果说商家赞助趋利,那企业家资助则受更复杂因素的影响。不可置否,在C组织缺乏影响力的草根时期,还是有充满情怀的企业家愿意无偿资助他们开展公益事业。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在C组织摇身一变成为“红顶”NGO之后,愿意无偿资助他们活动的企业家明显变多。对此,C组织给出的答案是,对于一个在小县域做生意的老板而言,有意无意地给政府一些面子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当C组织拥有官方背景后,其在体制内外汲取资源的能力迅速加强。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其在体制内汲取的资源不仅是简单的资金或物资,更重要的是资金背后所关联的那方政治实体的支持。C组织创始人不只一次地跟我提及背后这些老领导(譬如,最初接触的广东省红十字会会长,现已退休;还有H市退休厅级干部协会的那些退休厅级干部等)、现领导(譬如,经由已退休的省红十字会会长打招呼,让其继续给C组织发物资的H市红十字会会长,兼任H市政协副主席;L县团委书记等)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有这些老领导在后面撑腰的话,那些关系就不用我们一个个去建立了。一方面简单一点的就是我们出面,反正那些局的领导也知道我们跟这些领导有打交道,如果是不那么简单的,就劳烦一下那些老领导或者是在职领导。”②

这些从体制内外汲取的资源分散了C组织的资源来源结构,使C组织对县团委的结构性依赖有所弱化。在物质性资源方面,当C组织能从体制内外的不同渠道汲取到丰富物质资源时,源于县团委的直接物质资源占总资源比重进一步缩小,这将弱化C组织对县团委的物质性依赖。而且,原先C组织的官方背景仅源于县团委,但此时其他政治实体的支持在扩充C组织官方背景的同时,也稀释了县团委在构成C组织官方背景中的决定性地位。而这,使得县团委在影响C组织资源汲取能力的作用上有所削弱。因此,此时即便是源于县团委的间接物质资源,相比以前也有所减少,这也将弱化C组织对县团委的物质性依赖;在合法性资源方面,由于县团委是C组织正式的上级指导单位,因此来自县团委的合法性确认仍是C组织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但是,由于C组织获得体制内多方政治实体的支持与认可,因此来自各政治实体的合法性补充将淡化县团委在合法性确认方面的重要地位。因此,即便C组织在合法性方面对县团委有所依赖,但来自体制内其他政治实体的支持也将降低依赖程度。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县团委与C组织具有相对紧密与稳固的关系,因此即便C组织对县团委的结构性依赖有所弱化,但仍不足以使C组织独立于县团委。

同时,这些从体制内外汲取的资源也极大地扩充了C组织的资源总量,使其组织实力迅速提升。这里面包括了物质资源、合法性资源、以及各种可资运作的关系资源,而这些资源最终将被等量地转换成C组织强大的行动能力,成为吸引县团委与其合作的价值与资本。

(三)合作:强能力下的再循环。

在弱化的结构性依赖和强大的行动能力下,C组织相对于县团委的地位进一步抬升。“刚开始挂靠的时候,我们资源不是很多,有时连续几个活动下来钱花光了,那我们没办法只能去找团委咯,看他们感不感兴趣能不能给批点钱。但是基本没戏,我们试了几次之后才发现,还不如多做几份合作书去找商户要钱,虽然辛苦一点……反正当时要做他们的活动才有钱拿……后来我们有钱了,关系建立多了,办活动基本用不找他们。有时对他们的活动感兴趣,我们还自己投钱去扩充活动内容……不过翅膀硬了确实感觉好,以前就都是直接给钱办活动,现在他们会让挑我们感兴趣的,还会问我们意见(笑)。”③

在县团委看来,过去依赖程度高、行动能力有限的C组织更多是充当一个执行者的角色。或者说,在那种情况下,至少双方是处于一个比较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而当C组织对县团委依赖程度弱化,其自身实力提高时,县团委对C组织的态度明显转变。就访谈材料来看,这种态度的转变可能更多是出于对C组织合作价值的需要。正如C组织创始人所说,当他们经费充足时,只要他们对项目感兴趣,他们完全有可能自己投钱去扩充活动内容。这于县团委而言,其无需投入额外成本就能收获更好的活动效果,何乐而不为。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在C组织依赖减弱、能力增强时,一方面县团委可以控制C组织的能力降低,另一方面县团委又被C组织所具有的价值吸引。因此,此时县团委便会倾向于选择一种能引导C组织发挥价值的策略——吸引兴趣。而这种策略实际上体现出来的就是一种相互尊重的合作:以需求连结的双向契约,而非权力作用的单项指令。为了达成合作,县团委会以诸如商量、尊重意愿等方式来确保C组织的兴趣,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促进了C组织的自主性发挥。因此,只要县团委与C组织合作的需要能够稳定,那县团委吸引兴趣的策略便会存续,而这将会促使C组织获得自主性。毫无疑问,当合作带来共赢时,将进一步强化县团委对C组织的认同与支持。更多的政府支持促使C组织在体制内外汲取资源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如此便进入新一轮的循环。这种闭循环式的结构机制,本研究称之为“合作结构化”,如图1所示:

图1.“合作结构化”机制示意图

闭循环式的机制意味着,弱化依赖和增强实力的机制环节会持续存在甚至是加强,而这将会促使县团委与C组织合作的需求稳固,进而会使“吸引兴趣”策略影响下的自主性状态存续。由此可见,合作结构化正是非独立的C组织得以自主的核心机制所在。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合作结构化”是一个包含各环节要素的机制有机体。它并非像我们所描述的那样是带有明显先后顺序的机械存在,如此描述纯粹是为了清晰展现其中所包含的逻辑关联以及整个机制关键的结构特征:闭循环式的稳定结构。实际上,就观察的个案来看,有时候在短时间内就存在几个环节的交替发生,虽然其中各因素的相互作用遵循“合作结构化”的逻辑思路,但并非如我们所凝练出来的那般清晰而简单。除此之外,还值得一提的是,C组织在强行动能力保障下所表现出的优秀业绩不仅会刺激县团委的合作意愿,同时还可能会吸引“外部力量”的加入。如今号称是C组织第二挂靠单位的L县宣传部便是一个例子。当时,C组织在全县开展了一个反响热烈的青年文化节活动。良好的活动效果吸引了当时本与C组织无甚交集的L县宣传部及L县分管文化建设的副县长。他们提出希望能与C组织合作共同举办这个活动并提供一定支持。自此以后,宣传部与C组织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合作广泛,甚至在后来还成为了除团委之外与C组织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二挂靠单位。由此可见,强能力支持下的优秀业绩除了保证与既有关系单位的合作外,还会吸引其他政府力量的加入。而这,对进一步强化政府支持、分散资源来源结构和增强C组织实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个案的考察,本文发现:非独立于县团委的C组织通过合作结构化的机制,使其因县团委稳定的合作需要而获得较为持续的自主性发挥。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依凭既有官方背景实现对体制内外多方资源的汲取,以此弱化对非独立对象的结构性依赖及提高自身实力,以促进与非独立对象的合作。由此看来,对NGO的自主性获取而言,不断降低其对目标对象的结构性依赖仍是关键所在。本研究的启发在于,在削弱结构性依赖后仍无法真正独立时,通过影响其他因素(如增强自身实力)来提升自身的相对地位以改变彼此关系,或许是绕开结构性困境的可行路径。

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短时期内中国的公民社会相较于国家仍会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得中国NGO要想有所发展,就不得不以牺牲独立性来获取政府的资源。因此,非独立这一结构劣势将会伴随中国NGO使其难以获得真正的自主。对中国NGO而言,实用层面的自主性获取技术确实值得讨论。但于此之前,我们仍需重视对结构性因素的把握。在非独立的结构性困境暂时无法逾越时,寻求、发现其他微观结构机制的替代也未尝不是明智之举。需要注意的是,新结构与既有结构困境间的联系、新结构背后所蕴含的深刻制度逻辑及新结构的限度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摘自访谈记录20160114-02。

②摘自访谈记录20160118-01。

③摘自访谈记录20160118-02。

[1] 唐文玉.去政治的自主性:民办社会组织的生存策略[J].浙江社会科学,2011,(10).

[2] 姚华.NGO与政府合作中的自主性何以可能?——以上海YMCA为个案[J].社会学研究,2013,(1).

[3] 黄晓春,嵇欣.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J].社会学研究,2014,(6).

[4] 王诗宗.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J].中国社会科学,2013,(5).

[5] 王诗宗,宋程成,许鹿.中国社会组织多重特征的机制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4,(12).

[6] 费迪,王诗宗.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探究:基于浙江的经验[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1).

[7] 宋程成,蔡宁,王诗宗.跨部门协同中非营利组织自主性的形成机制——来自政治关联的解释[J].公共管理学报,2013,(4).

[8] 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M].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

[9] 何艳玲,周晓锋,张鹏举.边缘草根组织的行动策略及其解释[J].公共管理学报,2009,(1).

(责任编辑:温松)

C916.2

A

1003-7462(2017)01-0115-08

10.13977/j.cnki.lnxk.2017.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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