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解析
——以爱荷华大学为例
2017-02-27刘爱生
刘爱生
(浙江师范大学 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 金华 321004)
■ 比较高等教育
美国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解析
——以爱荷华大学为例
刘爱生
(浙江师范大学 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 金华 321004)
在美国高校,性骚扰被视为校园里的一个“脓包”。它影响大学肌体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捅破或清除。爱荷华大学是美国高校防治校园性骚扰的一个典范,解读其性骚扰防治政策可以发现: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性骚扰的防治,并使之成为一项基础性和系统性的工作;性骚扰防治工作呈现出操作性强、多方协作、以人为本以及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等特点。当前,中国高校性骚扰案件呈高发态势,校方应立即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性骚扰防范机制。
爱荷华大学;校园性骚扰;性骚扰防治;预防教育
20世纪下半叶,随着女性主义的兴起,性骚扰这个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1964年,美国颁布《民权法案》,在该法案的第七章,率先禁止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1972年,美国颁布《教育修正案》,在第九章中,校园性骚扰正式被纳入立法禁止的范围[1]。此后几十年,美国大学性骚扰防治工作不断完善,并被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国大学极力防治性骚扰,是因为它被视为校园里的一个“脓包”,影响大学肌体的健康发展:腐蚀大学的使命,威胁教职工和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经验和幸福指数,破坏把大学共同体成员凝聚在一起的相互信任。总之,要想营造一个和谐、健康和友好的校园氛围,性骚扰这个“脓包”必须予以捅破或清除[2]。
那么,何为性骚扰?一旦发生性骚扰,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预防?下文以爱荷华大学(University of Iowa)为例进行分析。爱荷华大学是一所坐落于爱荷华城的美国著名公立研究型大学,创立于1847年。该校的写作系、医学院、工程学院和商学院久负盛名,享有国际声誉。在2016—2017年度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的美国大学综合排名中,爱荷华大学名列第82位;在全球高校排名中,名列第128位[3]。除了在科研与人才培养方面享有巨大声誉之外,该校还在棘手的校园性骚扰防治上成为全美的典范。学校有关性骚扰防治的政策(包括师生自愿性关系的政策),不仅内容详细,而且极具操作性[4]。解读爱荷华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不仅可以窥探美国高校如何审视和处置校园性骚扰这个难题,而且有利于完善我国大学的性骚扰防治工作*在美国大学,性骚扰有多种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教职工对学生的性骚扰和大学行政主管对下属的性骚扰。一旦发生性骚扰,其处理机制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探讨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
一、性骚扰的界定
何为性骚扰?爱荷华大学的“政策”将其定义为一种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持续的、重复的或影响恶劣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在一个理性个人(reasonable person)看来,即依据一般常人的眼光来判断,是一种具有性本质(sexual nature)*由于“sex”一字含性与性别之意,性本质行为与性或性别有重要关联,因此,性本质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包括下列行为:意图获取性利益之性要求或性提议等行为;实施戏弄、威胁、恐吓、攻击等具有与性有关之敌意行为;以猥亵或色情图片、言词或笑话而制造敌意环境并使人感觉受到冒犯之行为。的骚扰行为[5]。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目前美国法庭倾向在客观上采取“理性个人”的观点,但在主观上采取“合理被害人”(reasonable victims)的观点,即以被害人的主观感受来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一般认为,被害人对该行为感到讨厌,或对工作、学业、服务等有关利益之得失、变更感到忧心即构成性骚扰[6]。
为了进一步界定性骚扰,“政策”指出以下(但不限于)行为构成性骚扰的证据:(1)肉体上的侵害;(2)直接或暗示威胁,以就业、工作地位、晋升、评分和推荐信等作为发生性关系的条件,如果拒绝,则会带来不利后果;(3)直接的性提议、死缠烂打以求建立恋爱或性关系,包括为获取性利益而微妙地施压——重复地盯着看(repeated staring)有可能构成施压的一个元素;(4)不受欢迎的内涵性的姿势、言论、问题、笑话或故事,不论是身体的、口头的、书面的,还是通过电子媒介的;(5)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对个人衣着或身体的与性相关的评判,与性行为相关的评论或对过去性经验的猜测;(6)展示与课程或工作无关的色情内容而其他人又无法避开的行为等[5]。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可能会与言语性骚扰的控告存在冲突,尤其是在课堂教学环境下。例如,大学教授有关色情文学话题的讨论,可能在一些学生眼里,构成了言语性骚扰[7]。对此,爱荷华大学的“政策”指出:个人的言论如果属于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表达权,则不应被视为违反大学的性骚扰政策[5]。
二、性骚扰的处理
在美国大学一旦发生性骚扰,首先是受害者提出申诉,然后校方会基于受害者的要求或事件的性质展开调查,提交报告,并实施相应的处罚。
(一)性骚扰的申诉
爱荷华大学的“政策”鼓励任何一个遭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的个人向学校报告,即使他们不能确定此种行为是否违反学校的性骚扰政策。为此,爱荷华大学设有专门的机构处理学生的性骚扰报告或投诉:性行为不端应对协调办公室(Office of the Sexual Misconduct Response Coordinator,SMRC)。另外,大学中任何一个成员或第三方如果发现受害者(alleged victim)*受害者(alleged victim),从字面上理解是“自认为的受害者”,指声称受到骚扰或遭到不受欢迎的性行为的个人。因此,这只是个人的断言,由于背后可能存在误会和模糊性,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是否真正受害。目前国内法律界对此尚无规范的术语翻译,多译为“受害者”,这里也采纳此译法。是学生的话,也可以向SMRC报告。当然,学生如果不想写报告或投诉信,只想在一个保密的环境下咨询某种情境是否构成性骚扰,或仅想学习性骚扰的相关政策,可以联系以下任何一个办公室或组织:督察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Ombudsperson);大学咨询服务(University Counseling Service);女性资源与行动中心(Women’s Resource and Action Center);强奸受害者保障组织(Rape Victim Advocacy Program)——这是一个志愿者组织,成立于1973年,宗旨是帮助遭到强奸、性虐待和性骚扰的受害者学会如何举报、如何从伤害中恢复等。同时,该组织也举办各种教育活动,意在唤醒大家反对性骚扰的意识[8]。
为了确保正式调查的启动,爱荷华大学要求受害人的报告或起诉必须包含详细的和可信的事实陈述。虽然关于报告的时间没有限制,但越早越好,因为时间越久,取证越难。当然,如果某些形式的性骚扰构成犯罪,例如涉及暴力的性行为、带有威胁的行为或肉体伤害,学校鼓励个人向执法机构报案。
此外,“政策”规定,大学里的任何一个学术或行政人员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或从举报者的报告中意识到性骚扰的存在,都应立即采取以下行动,即便受害者并不想学校采取任何措施:告诉申诉人可以从学校的强奸受害者保障组织寻得相关协助;将原告(可能是受害人自身,也可能是第三方)推荐给SMRC;在两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指控通告SMRC[5]。
(二)性骚扰的解决程序
1. 非正式解决程序*经过与一些美国大学生的交谈得知,学生在无法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非正式解决程序。例如,在派对的场合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往往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尤其是在酒后。
选择非正式解决程序是有限制的。一是仅适用于受害者的要求,如果受害者不要求非正式解决,则要启动正式解决程序。二是如果发生性侵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时,则不适用非正式解决程序。三是在非正式解决过程中,没有征得受害者的同意,被指控为性骚扰者通常不会被告知有人对其指控。四是一旦启用非正式解决程序,就不能采用惩戒处分(disciplinary action)*惩戒处分(disciplinary action)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被视为一种矫正措施,意在防止进一步犯错。最为常见的惩戒处分是警告,情节严重的,则是开除。惩戒处分有时候意味着停职或剥夺某些特权,在少数情况下是降职。,教职工的人事档案中也将不会有相关的记录,除非此人被告知了受害者对其的指控,并给予了回应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或多起性骚扰的报告都指向同一个人,即使受害者更喜欢非正式解决程序,学校还是有可能启动正式调查。
在采取上述申诉机制后,相关学术与行政人员把事件上报当事人所隶属的高级人力资源领导代表(Senior Human Resources Leadership Representative,SHRLR),以协助受害者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副校长或相关的院长可以指派一名副院长协助SHRLP的工作。SHRLR和副院长第一时间通知平等机会与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Equal Opportunity and Diversity,EOD)或SMRC:基于受害者的要求,正在尝试采取非正式解决机制。
SHRLR或相关的副院长将依据指控的性质和当时的环境,迅速、有效、合理地解决指控,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被指控的教师进行直接的教育干预;(2)在院系大会上作不点名的讨论;(3)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沟通,以消除中间可能的误会;(4)一方或双方达成协议,未来不再做出类似行为;(5)如果受害者与被告之间存在指导关系,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一项计划以避免任何被感受到的或实际存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在21个工作日内问题尚无法解决,SHRLR和副院长将告知EOD事件进展的状况,以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如果性骚扰的指控通过非正式机制解决,还需写一份书面报告,包含受害者的身份、投诉者(如果不是受害者本人)、被指控者及其单位、事实陈述总结和解决步骤。
另外,“政策”规定,为了使大学能有效地应对如下情境——同一个人(被指控为性骚扰者)再次卷入被禁止的行为模式,且此人已经被告知有人对其指控,并给予了回应的机会, SHRLR和副院长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告诉EOD。如果此人没有被告知有人对其指控,或没有给予回应的机会,SHRLR和副院长不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告诉EOD。
2. 正式解决程序
在采取申诉机制后,相关学术与行政人员把性骚扰指控提交给EOD。如果投诉包含详细的、可信的构成性骚扰的行为,EOD将展开调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骚扰者的行为是否违反学校政策。在调查过程中,EOD将访谈受害者、投诉者(如果不是受害者本人)、被告,以及其他知情者。此外,EOD还会核查任何一种相关的文献信息。在这一过程中,EOD将会尽可能地保密。同时,被告将会被告知有人对其进行指控、指控者的身份以及围绕着指控的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被告将得到一个回应指控的机会。
在调查结束时,EOD会发布一份书面的调查结果,内容包含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的总结,并表明被告是否违反了学校的性骚扰政策。书面调查结果通常需要在45日之内发布。如果无法在这一时间内完成,EOD需通知受害者和被告,调查结果将延期发布以及延期的原因。受害者、被告、SMRC各自会收到一份书面的调查结果。
如果EOD的调查发现情况属实,调查报告除了上呈SMRC外,还会上呈给教务长办公室以求进一步定夺。SMRC、EOD和教务长会同该教师所在学院的院长或系主任,基于调查结果,考虑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和惩戒处分。惩戒处分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最高可开除。除了处分外,违反政策者还可能需要参加团体心理辅导(group counseling)和个人治疗项目、完成社区服务、注册特定的学术课程、参与教育研讨会,以及进行经济赔偿。此外,相关负责人还需要不间断地评估被告是否遵从相关惩戒处分或采取补救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描绘出爱荷华大学性骚扰解决程序的流程图(如图1)。
图1 爱荷华大学的性骚扰解决程序流程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性骚扰的解决过程中,爱荷华大学的“政策”强调对相关当事人的保护和保密。就保护而言,它不仅保护受害者、投诉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而且包括被告。根据“政策”,如果受害者愿意,在调查过程中,所有的受害者可由一名受害救助者(victim advocate)或其他支持人员陪同。此外,爱荷华大学还会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申诉者、目击者以及其他人免受骚扰行为的后续伤害和可能的报复行为。一旦发生报复行为,都需报告给EOD以作进一步的调查。而对被告的保护,体现在一旦发生对于“政策”禁止明显是错误的或蓄意的恶意指控,爱荷华大学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指控者一定的处罚,最低是接受矫正教育,最严重的是开除学籍。如果错误的指控已经对被告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学校将会采取合理的步骤恢复其名誉。
就保密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4点:(1)为了鼓励大学共同体成员举报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性骚扰,所有的当事方都将得到校方最大程度的保密。当然,保密性并不是绝对的,学术与行政人员一旦意识到某种性骚扰行为违反了学校政策,还是会采取一些行动;(2)受害者、第三方申诉人以及被告同样期望被保密;(3)除上诉、申诉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之外,有关性骚扰事件相关的调查报告不得散播;(4)如果被告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则被视为一种报复行为,任何一方(受害者、第三方申诉人、原告)没有做好保密工作,都有可能受到惩戒处分[5]。
三、性骚扰的预防教育
在爱荷华大学,教育被视为防治性骚扰的核心元素,是建立一个“无性骚扰”校园的基础。通过教育,至少可以实现4个目标:确保受害者(以及潜在的受害者)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告诉个人何种行为是禁止的;告知行政人员如何适当地处理性骚扰事件;帮助大学共同体成员了解学校的性骚扰防治政策。
根据爱荷华大学的“政策”, 所有的教师、员工和学生都需要完成学校批准的一门有关性骚扰预防教育的课程。课程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线课程——预防校园骚扰(Preventing Harassment on Campus)。这些在线课程又分为有监督者(supervisory)的和无监督者(non-supervisory)的。二是有教师引导的课程——骚扰预防概览(Overview of Harassment Prevention)。
“政策”规定,新引进的教职工,在聘期的头6个月内,应接受性骚扰预防教育,而且应尽可能地接受在场的教师授课,而非在线课程。所有在职的教师与员工(current faculty/staff)每3年需参与一门性骚扰预防教育课程,除非教职工所在单位或学院举行了频率更高的培训。所有新聘或晋升为学术和行政官员(academic and administrative officers)的教职工,例如副校长、院长、学生顾问、导师等,必须在新任命头两个月,完成一门有关性骚扰的预防教育课程。助教、研究生助理以及博士后学者,在他们新聘用的两个月内需完成一门有关性骚扰的预防教育课程,并且每3年需更新培训内容;对学生而言,除了接受相关的性骚扰预防教育外,还可以选修各种与性、暴力、女性主义等相关的课程,以加深对性骚扰的认识[9]。
四、总结与启示
从爱荷华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大特点:
1.学校层面高度重视反校园性骚扰,并把此项工作与学校的使命和师生的幸福联系在一起。从爱荷华大学的“政策”中可以看出,性骚扰防治是一项基础性的和系统性的工作,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不仅设有专门的处置机构,而且除当事人之外,包括校长、教务长、院长、系主任等人都要参与其中。他们之间要共同合作,共享信息,及时反馈。可以说,在反校园性骚扰这个问题上,没有人是旁观者。
2.学校对于如何处理校园性骚扰案件给予了详尽的说明,从而保证了可操作性。在爱荷华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中,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谁来举报、谁负责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性骚扰事件,学校都有明确的说明,可谓“责任分工明确,处理程序清晰”。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有效、迅速地解决问题,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尽可能地降低潜在的性骚扰风险。
3.学校在处理性骚扰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为了更好地给师生提供服务,爱荷华大学除了专门的性骚扰处理机构外,还设有许多咨询机构供不同人群咨询,并成立各种志愿者组织为受害者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此外,学校还强调对当事人的保护和保密。卷入性骚扰事件,无论对于被告还是原告都是一件棘手之事,背后涉及各种顾虑,有些问题甚至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学校尽最大努力给予当事人保护并尊重其隐私,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4.学校在预防校园性骚扰过程中强调惩戒处分与预防教育相结合。爱荷华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既谈到了对性骚扰者的惩治,更指出了教育是防治性骚扰的基础。学校构建了不同的课程体系,供不同人群学习。
显然,爱荷华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对中国大学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具有启示意义。最近几年,中国高校不时出现一些校园性骚扰丑闻。在大众媒体的渲染下,这些丑闻不仅对涉事的高校带来负面影响,而且降低了公众对大学的信任,进而影响整个中国高等教育及高校教师的形象。然而,中国高校对校园性骚扰这个议题似乎仍然缺乏敏感度,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来看待。鉴于女性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及性骚扰的巨大负面影响,中国高校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迫在眉睫。目前中国高校的“双一流”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建立一个“无性骚扰校园”应成为大学努力的重点之一。一个一流的大学,除了一流的教师、一流的教学、一流的科研成果,还应有一流的校园氛围。拥有和谐、纯洁、健康、彼此信任的师生关系,应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美国大学的经验可为中国高校提供诸多借鉴。首先,中国高校要意识到反性骚扰的意义,改变以前对此类案件不闻不问的态度,甚至为掩盖丑闻而隐瞒真相;其次,尽快建立起性骚扰防范机制,要求做到性骚扰的概念详尽、申斥渠道畅通、处置机构明确、解决程序清楚;再次,加大对师生的反性骚扰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其知道哪些是禁区,以及违反之后会受到的惩罚等;最后,充分做好保护和保密工作。这样,一方面,能给被害人、举报人带来信赖感和安全感,鼓励他们大胆地举报;另一方面,能帮助受害者尽快从伤害中走出来,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当然,由于中国高校在性骚扰防治方面基本没有经验可言,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积累经验并加以完善。
[1] 吴亮.美国对教师骚扰未成年女生案件的调查与处理[J].比较教育研究,2014(3):92-96.
[2] 周韵曦.尽快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N].中国妇女报,2014-09-13(A02).
[3] Wikipedia. University of Iowa[EB/OL].[2016-07-25].https://en.wikipedia.org/wiki/Universit _of _Iowa.
[4] RICHARDS T N, CRITTENDEN C, GARLAND T S, et al. An exploration of policies governing faculty-to-student consensual sexual relationships on university campuses: current strategies and future directions[J].Journal of college student development, 2014, 55(4): 337-352.
[5] The University of Iowa. Sexual harassment[EB/OL].[2016-07-25].http://www.uiowa.edu/~our/opmanual/ii/04.htm.
[6] 邱莉家.性骚扰性侵害[EB/OL].[2016-07-25].http://www.doc88.com/p-00787347413.html.
[7] 郭晨.美国司法中性骚扰与学术自由关系之处理[J].学理念,2013(36):108-111.
[8] The University of Iowa. RVAP: responding to sexual abuse and harassment since 1973 [EB/OL].[2016-07-25].http://www.uiowa.edu/~rvap/volunteer.html.
[9] The University of Iowa.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education[EB/OL].[2016-07-25].https://diversity.uiowa.edu/programs/sexual-harassment-prevention-education.
(责任编辑 杨慷慨 伍美洁)
Analysi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ure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Universities of America ——Taking the University of Iowa as the Example
LIU Aisheng
(InstituteofEducationalScience,ZhejiangNormalUniversity,Jinhua321004,China)
Sexual harassment is considered to be “pustule” on campus which impairs the health of universities and must be eliminated. University of Iowa is a typical example of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campus sexual harassment among America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y analyzing its policy against sexual harassment, it shows that the leaders of university pay high attention to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and make it become a basic and systematic work. Moreover, the prevention work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perability, cooperation, people oriented, the combination of sanctions and education, etc. Currently, the sexual harassment of universities in China shows a high tendency, so the leader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prevention mechanism immediately.
University of Iowa; sexual harassment in campus; cure of sexual harassment ; preventive education
2016-08-1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美国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研究”(15YJC880041)
刘爱生(1984—),男,江西余干人,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大学治理研究。
刘爱生.美国大学的性骚扰防治政策解析——以爱荷华大学为例[J].重庆高教研究,2017,5(1):114-119.
format:LIU Aisheng. Analysi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ure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universities of America——taking the university of Iowa as the example[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7,5(1):114-119.
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7.01.018
G649.1
A
1673-8012(2017)01-01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