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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调查分析

2017-02-25许中华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学士学位学位新建

许中华

(湖北工程学院 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湖北 孝感 432000)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调查分析

许中华

(湖北工程学院 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湖北 孝感 432000)

为了科学地认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现状,笔者选取了分布于7个省份的10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为样本,对它们的学位授予条件和授予结果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各校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学士学位条件的具体化,同时各校的授予条件存在着差异;各校的学位授予条件都包含政治思想条件和学业技能条件;2012-2014年10所样本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率几乎都在95%以上。调查所发现的问题是,大学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要不要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是坚持数量还是保证质量,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是否要统一等。

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学位制度

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新建本科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2000年到2015年,在短短的16年间,中国新建本科院校达403所,接近全国普通本科高校的一半。其中,在非省会城市布点的新建本科院校有208所,占全部新建本科院校的51.61%。”[1]不难看出,过半数的新建本科院校分布在非省会城市。我们习惯称这类高校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它们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极大地改变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布局。

办本科意味着要对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无一例外,新建地方本科院校都经历了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取得了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制定了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实施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逐步形成了各自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体系。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现状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科学地认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现状,我们选取了分布于7个省份的10所有代表性的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作为调查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高校”),对它们的学士学位授予现状进行了调查。这10所样本高校为惠州学院、嘉应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理工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文理学院、皖西学院、徐州工程学院、潍坊学院、辽宁科技学院。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是我国三级学位制度中最基础的学位,其授予的数量最多。为了全面认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我们在2016年通过互联网搜索了10所样本高校的教务处网站,获得了它们所公布的各自的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给出了一般性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给出了具体一些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达到《学位条例》的要求。总体来看,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是对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具体化。但很显然,在具体化的过程中,由于各学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一般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各学校的校情和办学传统也不一样,所以各学校的具体授予条件存在差异。

1.各校都规定了政治思想条件。各高校都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这三个方面来规定学士学位的政治思想条件。在政治思想条件里,都从肯定和否定两个维度作了规定。能够较为准确把握的标准是否定条款(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条款)。有8所学校把“受到记过处分”作为否定条款,占样本高校的绝大多数。另外2所学校,一个把“受留校察看处分”作为否定条款,另一个没有否定条款的表述。在政治思想条件的肯定条款上,有的表述比较简练,如惠州学院、湖北工程学院等,有的表述则比较复杂,如湖南理工学院、皖西学院(见表1)。

表1 部分样本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政治思想条件

2.各校都规定了学业和技能条件。在10所样本高校的学业和技能条件里,无一例外,都把“符合毕业条件”作为肯定条款。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要求的“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一致。学生能够毕业只是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而“成绩优良”才是充分条件。因此,各学校又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对“成绩优良”作了具体规定,以明确“成绩优良”的含义。此外,在学业和技能条件里,有5所学校(惠州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文理学院、徐州工程学院、潍坊学院)明确表示有外语水平的要求,有2所学校(湖北文理学院、徐州工程学院)明确表示有计算机水平的要求。这两种的学校数量都没有超过样本高校的半数(见表2)。

3.关于补救措施和补授条款、兜底条款。对于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是否提供补救措施,不同的高校有不同的规定。有6所高校(惠州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理工学院、湖北工程学院、皖西学院、徐州工程学院)提出了补救措施,但补救措施不尽相同(见表3)。它们超过了样本高校的半数。对是否补授,不同的高校有不同的规定。惠州学院、嘉应学院、湖北工程学院、辽宁科技学院明确表示一次性授予、不补授,占样本高校的40%;湖南科技学院、皖西学院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授,占样本高校的20%;其他4所高校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补授,占样本高校的40%。在兜底条款(“不能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方面,有8所高校明确地提出了,占样本高校的绝大多数。这说明大多数高校在学位授予问题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都能从依法治校的角度,以开放的心态给学位制度的执行留有余地。

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结果

教育部自2011年起,就要求各高等学校报送和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2016年4月8日,全国新建本科院校教学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新建本科院校毕业率为98.0%,学位授予率96.7%,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2]国家只从宏观层面进行了统计。为了从多角度了解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位授予情况,我们收集了上述10所样本高校2012-2014年学位授予情况的数据(见表4)。表4中的数据来源于10所样本高校在互联网上公布的2012-2014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其中少数高校少数年份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在互联网上未查询到,故有关数据为空。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位授予率与毕业率相差不大,一般在2个百分点左右,而且毕业率和学位授予率普遍都在95%以上,这与全国新建本科院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报告是一致的。每所高校的毕业和学位授予率都比较稳定,不同年份不会有较大的波动。

表2 部分样本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业和技能条件

表3 样本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补救措施

表4 10所样本高校2012-2014年学士学位授予率(%)

三、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中的问题及分析

1.大学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要不要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有的学校把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以及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作为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内容之一。”[3]本调查选取的10所样本高校,有部分高校也作了明确的要求,如湖北文理学院、徐州工程学院等。也有人认为:“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教学计划外的英语水平能力测试,它可以在某一层面上证明一个人的英语水平,但从授予学位的法律层面看是不合适的。”[4]笔者认为,大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水平可以作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首先,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掌握的两种基本技能,是所有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通识基础课,应用性较强,对学生专业发展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其次,它们符合学士学位的内涵。学士学位是本科毕业生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既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包括技能知识的掌握程度,概括起来是“学”和“术”的结合体。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是“术”的一个方面。最后,大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是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权威考试,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社会认可程度高。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大都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己任,“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特别重视学习能力。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科生的学习能力。

2.在校期间受到处分应不应该作为学位授予的否定性条款。处分是由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的一种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尽管学生受到惩戒并不等同于学生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但学生受到惩戒,反映了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上存在瑕疵。因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惩戒,反映了学生的学术道德问题。一个靠作假才通过考核的学生,能表明他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吗。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了规章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这说明思想品德不合格,首先不能取得毕业证书,更不用说学位证书。我国高校的基本任务是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不仅在每所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其学籍管理制度上都有具体的条款。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不是“平行线关系”而是“正梯形关系”,学位管理是建立在学籍管理基础之上的制度体系,“学位管理可以通过学籍管理的一部分功能来补充”。[5]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办学层次较低,更要注重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应用型人才。

3.学士学位授予是坚持数量还是保证质量。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数据来看,各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率普遍在95%以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实践中,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要让绝大多数学生在毕业时能获取学位,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屈从于就业的压力。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愈来愈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和关注学士学位证书。如湖北省2016年公开招聘农村义务教师报名条件之一是“须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历、学位)”[6]。二是屈从于稳定的压力。即将毕业走进社会的大学生群体正处于心理转轨期,从家园到校园多年的两点一线生活即将结束,特别是父母望子成龙之时刻即将到来,再加上大学生在毕业季既有对高校依恋不舍的情节,又有对社会美好的向往,更有面对社会焦虑不安的烦躁情绪等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群体心理状况异常复杂。倘若走出校门之前又增加一些心理预期的阻抗因素,就会产生过激行为,甚至会酿成严重后果。因此,在学位授予问题上,学校考虑更多的是以宽容续稳定。三是屈从于声望的压力。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没有“985”、“211”工程院校的名气,也没有老牌本科的实力,还没有办在省会城市的新建本科的地缘优势,各种竞争的压力异常突出,不得不靠提高学位授予率来吸引报考生源,扩大社会影响。这些考虑未尝不合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声誉”应成为学位授予的价值取向。[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优良”和“较好”充分说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水平上要达到一定的高度,而不只是合格。坚持质量标准,从长远看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内涵发展的根本举措。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更需要形成学业上的竞争生态,使部分学生再通过四年的努力,达到重点院校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能力水平,这样的学位才体现真正的价值。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有显著区别的学术证明,毕业意味着学位的获得,那是一种人为缩小区别的错误做法。“学士学位反映了本科层次高等教育所达到的学术水平, 是评价学生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 也是测量学生本科阶段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 严格规范和控制学士学位授予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8]

4.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是否要统一。针对当前我国学士学位授予认识不同、执行迥异、条件不一的现状,许多学者提出,应制定统一的《学位法》,规范学位管理。2015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这昭示着高校更应注重以学校为特色的个性化的人才培养质量,昭示着进一步明确高校的学位授予权的自主性,昭示着政府向社会发出重新认识不同高校人才的强烈信号。这实际上迈出了我国“国家学位”向“学校学位”转移的第一步。下一步应该是健全学位法律体系,明确“各学位层次最低的质量控制标准,高校可以在国家制定的学位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特点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学位标准”[9]。各大学之间学位的差异及其含金量来自于人才培养质量的差异,由此铸成了不同声誉的大学品牌。“国家权力主要体现在对学位最低标准的控制上,即设立‘门槛’”[10],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高校设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学位标准的合法性,既避免法律纠纷,又促进学位授予质量的提高。这种制度设计既有全国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又能使各高校在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上展开竞争。既统一又不统一的学位制度,有利于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符合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实际。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类别上,不同于“985”、“211”工程大学,也不同于一般的老牌本科院校,更不同于“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在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内部,不同的高校建校基础、文化传统、办学理念、发展路径也存在着个体差异。为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作为一种新生力量,注重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因此,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质量规格、教育教学体系、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上逐渐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四、对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的生态定位,孕育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抓手,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进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贯彻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改革的方案。我国学位制度经历了35年的发展,在学位授予体系、学位授予规模、学位授予机制上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学位授予条件模糊,学位授予质量与社会对人才的期待不一致,学位授予纠纷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徘徊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要贯彻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改革的方案。

2.优化学校的学位授予条件。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既要在学士学位授予实践中进行学习总结,更要结合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动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的理论、政策、方针,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根生命线,促进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优化。一是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既强调“学”的效果,又强调“术”的表现;既强调“学术”,又强调“做人”。二是以教育为目的,设立补救措施,为人才成长提供多条路径,为多元化人才提供育人环境。三是以学位的功能内涵为依据,将反映学位质量的关键因素设置为学位授予条件,特别是要把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明确的区分,勿将二者混淆。

3.规范学位授予程序。保证学位授予程序既是为了减少甚至避免学位授予纠纷,更是为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第一,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协助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但许多高校没有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即使设置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没有履行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是一种形式确认,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按学科门类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协助评审是一种实质确认。第二,规范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程序。按行政法理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由本科毕业生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自我对照,符合条件者可以向院( 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11],但许多高校并没有让学生履行这一程序。这种缺乏学生申请的行为,一方面折射了学生认识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反映了学校的宣传、管理的不到位。第三,规范学位授予审核结果的告知程序。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按行政程序的一般原理,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都要履行完整的行政告知程序。一是要书面告知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果和理由,二是要告知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诉权利和期限。这一程序的忽视,往往会引起学位授予纠纷,并且易导致学校在司法审查面前处于不利的地位。

4.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制度。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制度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因素。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要排除一切干扰学位授予的因素,特别是要排除就业、稳定、声望等压力,坚持标准,忍住阵痛,确保质量。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纪律,贯彻学位授予标准,形成良好的学位授予风气。在既定的补救措施上,要严格审查学生的科研论文(作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其学术质量。

5.加强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教育部于2015年提出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目的就是要培养应用型人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也必须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指针,不断加强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在教学内容上,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共同开发课程,特别是学位课程,共同精选课程内容,共同完成教学环节,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在教学方法上,注重互联网背景下的在线开放课程的应用,使线上线下混同教学,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在考核形式上,允许把考场设在企业,允许用操作代替试卷,认可线上考核取得的成绩,通过多元化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的掌握、能力的提高,最终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1] 马海燕.中国16年间新建本科院校400余所[EB/OL].(2016-04-08)[2016-07-05].http://edu.sina.com.cn/l/2016-04-08/doc-ifxrcizu3789809.shtml.

[2] 全国新建本科院校教学质量监测报告(摘要)[EB/OL].(2016-04-08)[2016-07-05].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16-04/08/content_453387.htm?div=-1.

[3] 范守信,杨咏.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问题初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6):52.

[4] 叶晓萍.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几点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22.

[5] 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中国的学位制度改革[J].江苏高教,2007(4):82.

[6] 湖北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公告[EB/OL].(2016-04-18)[2016-07-05].http://zgdj.hbee.edu.cn/html/zg/jszgks/2016-06/133551.html.

[7] 蔡洁.我国《学位法》制定的探讨[J].高教探索,2009(5):52.

[8] 刘朔,陆根书,姚秀颖.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高教研究,2008(5):12.

[9] 刘恒,邱新.我国学位标准立法研究[J].江海学刊,2014(3):126.

[10] 王大泉.我国学位体制的组织特点及其缺陷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1(Z2):66.

[11] 刘自团:我国学士学位制度发展三十年述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

(责任编辑:张晓军)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Bachelor’s Degree Awarding Situation at Newly-established Local Undergraduate Universities

Xu Zhonghua

(OfficeofChineselanguagesandLiteraryCommittee,HubeiEngineeringUniversity,Xiaogan,Hubei432000,China)

To scientifically understand the bachelor’s degree awarding situation of newly-established local undergraduate universities,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selected 10 newly-established local undergraduate universities distributed in seven provinces as samples, and investigated their degree-awarding condition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degree-awarding conditions of all sample universities are the specification of bachelor’s degree conditions in Degree Ru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same time, there existe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ample universities in terms of degree awarding conditions. The political thought and academic skill conditions were required for all degree awarding at these universities. The bachelor’s degree awarding rate in the 10 sample universities was almost 95% or more in 2012-2014. Some questions were found in this investigation. For example, whether college foreign language and computer grade level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degree awarding condition. Whether quantity or quality should be first for degree awarding. Whether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for degree awarding should be the same for all universities.

local undergraduate universities; bachelor’s degree; the academic degree system

2016-11-05

湖北工程学院大学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开放项目(HGFGZX2015K04)

许中华(1978- ),男,湖北蕲春人,湖北工程学院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讲师,硕士。

G643.7

A

2095-4824(2017)01-00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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