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园欺凌:起步在“共治”落脚在“法治”
2017-02-25马希良
◎ 马希良
治理校园欺凌:起步在“共治”落脚在“法治”
◎ 马希良
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多次在网络媒体上曝光,如何制止校园欺凌,已成为社会话题。2016年 6 月,李克强总理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而此前一个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已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可见校园欺凌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强化学校的主体法律责任
治理校园欺凌是一项事关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既然事关多部门协调工作,所以,学校作为当事方就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要把治理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共治”之上,错失治理校园欺凌的良机,又要警惕社会上“刑罚不如社会共治”言论的消极影响,注意范防治理校园欺凌时“口头说教”和“以暴制暴”的两个极端。要重视家长面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滞后性特点,做到既要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惩戒,又要对被欺凌、受伤害的学生实施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基于此,治理校园欺凌,起步应在“共治”,落脚应在“法治”。
考察过去抑或现下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例,我们发现,由于学校只有代管监护权,没有执法权,在面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时,往往只是进行批评教育,道德谴责,赔情道歉,最多也就是让监护人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因此,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协调学校、社会、家庭、司法、公安、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构建完善的防范、疏导、援助机制,开展以“共治”为起点,“法治”为落脚点的校园欺凌治理工作。
在家庭、社会、学校三方中,学校是治理校园欺凌政策的主要执行方,而其他两方则是从属方。学校乃是教书育人的公益机构,教育学生远离暴力、热爱和平是应尽的职责。在治理层面上讲,学校较其他两方而言也是最有条件发现、干预和处理校园欺凌的场所,因而,学校在遏制校园欺凌时理应担负最大的责任。就目前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现状而言,中小学最应该做的是要转变管理理念及方式,补齐校园欺凌治理的短板。
笔者认为,应抓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学校要崇尚法治精神,创建平安校园。采取多种措施,动用各种渠道,疏通各种路径,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对师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教育。让大家明确在教育教学中,依法治校是学校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师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在学校中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系列文件精神,多方调研,认真思考,切合实际地制定校园欺凌防范制度和校园欺凌事件应急预案。
三是组建专门的应对校园欺凌的组织机构,配备思想觉悟高、政策水平强、业务能力好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校园欺凌投诉和应对校园欺凌事件。
四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对教师和学生开展法律教育,防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五是积极营造治理校园欺凌的氛围。利用班会、队会、团会、校园广播、黑板报、走廊宣传画、手抄小报、互联网、校园局域网、LED屏幕、QQ群、微信群、微博等传统和非传统媒介方式,向师生宣传应对校园欺凌的知识与方法,认清实施校园欺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是学校要成立教育生态环境检测委员会,委员会应该由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代表、家长、社区专家、法律工作者、教育评估专家等组成,专门检测校园教育生态环境,定期开展交流,评估校园教育生态环境状况,发现校园暴力的倾向与苗头时,要及时向学校、教师及班主任发出预警,使教师及班主任能够及时采取对策,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社会服务的法律责任
从以往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例看,虽然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但问题的根子还在社会。约翰·杜威认为,既然教育是一种社会生活过程,那么学校就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他强调说,学校应该“成为一个小型的社会,一个雏形的社会。”2016 年 6 月 2 日发布的《完善制度强化治理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因此,治理校园暴力,社会各方都应承担起责任。
一是学校要正视自己是社会一员的责任。在治理校园欺凌时,力戒为了不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一票否决”,而力图掩盖校园欺凌,或者持熟视无睹的态度。学校应认真贯彻《通知》的规定,将校园欺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二是要明确社区在治理校园欺凌中的协同责任。学校是社区的一部分,社区应该在校园欺凌治理中发挥作用,尽职尽责。社区应及时与辖区内学校制定联防联治制度和机制,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动态情况,防范社会欺凌事件对学校的波及和影响。
三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面广、服务志愿者多、便于组织协调的优势,成立青少年学生心理问题干预委员会,研究青少年学生心理,探索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矫治的方法与策略,积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青少年学生心理问题干预活动。如:针对青少年学生自我意识膨胀问题的干预、青春期心理问题干预、攻击性心理问题干预、小团体的问题干预等等。
四是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要正视校园欺凌尚不刑及的现状,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从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认真研究校园欺凌问题,把握发展动态,消除欺凌隐患,主动应对所在辖区学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
五是政府要加强对影视、游戏、网络、自媒体的管理,将网络置于法网之中,努力净化网络空间。电信部门及网络企业也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大对影视、游戏、网络自媒体中的暴力、欺凌、色情等内容的审查管理力度,减少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同时,积极适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方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褒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实现道德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双提升。
六是社会各方要形成合力,在政府主导下构建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比如,成立区域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联合办公组织。积极聘请优秀法官、知名律师、著名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工作者,采取报告、座谈、互动,巡回法庭、现场办案、观看相关影像视频等方式方法,向学校师生、家长及社会做广泛宣传。
总之,在应对校园欺凌时,我们既要坚持重在教育预防,又要兼顾惩治的原则,还要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时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的原则。努力做到既彰显法律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而为基于“共治”的“法治”提供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重拾家庭教养的法律责任
有位教育家曾说,儿童就是一块大理石,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家庭、学校、儿童所在的集体、儿童本人、书籍和偶然出现的因素。由此可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应该是第一位的。因此,在治理校园欺凌的基本盘上,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节点就是家庭及家长。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但在什么时候让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如何管教,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到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但这个措施并非法定强制性措施。
针对以上治理校园欺凌的法治现实,笔者认为在“共治”中,重拾家庭教养法律责任非常必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实施:
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家长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学习《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家长明确自己在防范校园欺凌中的责任与义务,协助学校治理校园欺凌。
二是家长所在社区要针对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等现象,重新开展有效、及时的教育,使家长认识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家庭在协助学校防范校园欺凌中的责任和使命。
三是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的要求,重新做好家长工作,使他们通过家校沟通,密切亲子关系,促使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及时发现和防范校园欺凌苗头,协同学校一起治理校园欺凌。
四是各地政府要积极作为,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推动建立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的精神,重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中家长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促进家长成为治理校园欺凌的生力军。
五是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人民检察员、人民陪审员等制度,积极邀请家长参与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会同有关法律工作者一起,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广大家长摆事实,讲道理,现身说法,教育广大家长进一步提高对校园欺凌的认识,真正了解校园欺凌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危害、对家长正常工作生活的危害以及对学校教学秩序的危害,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欺凌防范工作。
(作者: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科研处主任)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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