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与德性
——浅谈康德的幸福观
2017-02-25陈曦
陈 曦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350)
幸福与德性
——浅谈康德的幸福观
陈 曦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350)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幸福与外在的对象相连接,康德站在严格的动机论立场上要求将一切形式的幸福排除在德性之外。康德在纯化德性、道德与非道德之间划出的界限,导致康德认为人是二重性的存在,既有经验性品格又有理知品格,分别从“至善”和“最高的自然的善”的角度对幸福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继而从目的论的角度为幸福的存在确立了正当性。康德对幸福论看似矛盾的态度,引发了西方学者关于德性与幸福相容与不相容的争论。从幸福与德性、幸福与自然之善、幸福与目的的角度对康德的幸福论做一分析,从而对康德在幸福问题上看似矛盾的态度做出恰如其分的阐释与辩护。
康德;幸福;德性;目的论
1 德性与幸福的对立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任务一言以蔽之,就是要解决“什么是道德”的问题。他要正本清源,在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之间划出一条界线,从而为道德确立最基本的原则。划定这一界线对于道德哲学来说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其意义非同小可。
康德从人的行为动机入手,认为道德行为的动机只能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充当道德行为动机的,不是外在的对象,而是理性自身的道德法则;其二,人是具有“二重性”特征的物种,既有经验性的品格,也有理知的品格。作为感性的存在者,人的行为需要某种感性的因素来促动,而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作为一种情感正是这种感性的因素。因此,从动机的角度来看,行为的道德与否,就在于促动其实施的动机究竟是外在的对象还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这两者之间不存在模糊的中间地带。如果行为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那么它便是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外在对象,而在于实现人的内在价值。
对康德而言,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既不同于动物,也不同于神,既有趋向于外在对象的自然倾向,也具有趋向理性自身完善的倾向。这种存在者,对于道德法则的遵从并不是必然的,而是需要被下达“命令”的;对命令的服从,也就成了“义务”,否则就不配称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人)了。可以说,对道德律令的遵从,正是构成人之为人的因素。
人的自然倾向诱使人的行为准则受对象左右,因为追求幸福始终是人类的一种本能。这样,对道德法则的遵从就成了某种“应当”,即人应当遵从道德法则行事,但事实上人又无法做到。由此,判断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就不能仅看结果,而必须从动机入手。康德把结果正确但动机不纯的行为称之为“合乎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可言。在他看来,世界上唯一真正善的东西就是善良的意志,这种意志是根据道德法则而不是根据外在对象去行事的意志。
由于幸福与外在对象联系在一起,因而幸福在动机的层面上被完全排除在德性之外了。幸福与德性在这里(行为的动机中)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对立。康德认为,追求幸福是无须命令的,大自然为人类配备理性并不是为了让其去追求幸福,追求幸福单凭本能就已经足够了。大自然为人类配备幸福是为了让人从自然中超脱出来,因此人性的光辉与人的尊严只能体现在他的德性之中。
关于康德哲学中德性与幸福的对立,学者们早已作了大量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除了一部分研究者出于某种善良的动机而对康德将幸福与德性加以对立的古怪念头做出某种“合理的”辩护外,其他的研究者更多的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德性与幸福究竟是否应当处于对立之中。因此,他们在德福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两个对立的阵营,即不相容论者与相容论者。不相容论者与康德的观点保持着一致,甚至比康德走得更远,他们反对幸福与道德动机相容的观点,认为在道德中引进幸福就是允诺享乐主义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入侵。
比如格林就曾说过,康德在至善中引进幸福有损于康德之前的原则,是对道德的污染[1]。在他看来,既然康德已经建立起纯粹的道德法则,就不应当再次引入幸福作为补充。格林的这种观点在学界非常具有代表性,很多正统的研究康德的学者都持有这种观点。与格林的观点相对的是相容论,这一派别的观点类似于席勒的观点,他们指责康德的道德法则太过严苛,将人们对幸福的合理向往置之不理。对于他们而言,幸福与道德的动机是可以相容的,正因为如此,就连康德本人也主张,幸福和德性可以在至善中很好地协调起来。比如阿伦·伍德就极力主张应在行为的动机和行为的目的之间做出区分。他认为,至善中的幸福只是行为的目的而非动机,只要幸福的目的服从于道德的动机,两者就可以相容[2]。维克多里娅丝·威克在阿伦·伍德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她将康德伦理学视域中的幸福按功能区分为四种,即作为道德原则的幸福、作为自然目的的幸福、作为道德手段的幸福以及作为至善之一部分的幸福。她认为幸福除了不能作为道德原则外,在其他三种功能中都具有积极意义,不与道德法则抵梧[3]。
相容论者试图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的区分的角度来批驳不相容论者,看似新颖,但却不得要领。因为他们没有看到康德道德哲学的真正根基所在。至于不相容论者,他们同样也留于表面,没有深入到康德道德哲学的根基上去。因此,他们的论述虽然不能算错,但却显得有些平淡,甚至浅薄。实际上,康德之所以强调幸福对德性构成了威胁,并不在于德性与幸福在表面上的冲突与对立,而在于幸福将德性的根基——自由——连根拔起,因而从根本上扼杀了德性。正因为如此,康德才竭力反对幸福向德性的渗透,同时主张严格的义务论和动机论。
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自由理念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康德研究者们所熟知的。但是,由于他们对康德幸福概念的理解过于片面,因而对幸福与自由的关系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像阿伦·伍德这样著名的研究康德的学者,最终也不可思议地陷入了所谓“相容论”的泥沼。
康德把“自由”界定为“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4]。这是康德的“先验自由”的基本含义。在康德的自由理论中,包含着多种主体的自由,如实践理性的自由、想象力的自由、人的自由,等等。这些关于自由的概念的最基本的含义都是先验自由,即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或成为“第一因”的能力。什么样的东西能真正自行开始一种状态?康德认为只有理性本身。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主体都是理性,因而只有这两种自由才具有自行开始一种状态的能力。至于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由于受其经验性品格的制约,是不能真正自行开始一种状态的。在自然中,人处处受制于必然的因果性的决定。但是,人毕竟同时又具有理知的品格,能成为其自身的决定者。由此,人只能通过在实践领域中的道德行为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决定,从而成为第一因。但这种自由也只是消极意义上的实践自由,即人只是在取消自然的必然因果性对自己的决定意义上才能成为其自身行为的决定者。也就是说,人要实现他的理知的品格而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自然强加在他身上的限制。但来自自然的限制恰恰又是幸福所指向的那些感性对象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人要获得自由,成其为人,就必须抛却幸福对其行为的干预。反之,一个人如果只是单纯地追随幸福的指引,那么便会丧失其自身的自由,因而也就不能成其为人。
显然,幸福虽然美好,但却直接威胁着人的自由,而人的自由又恰恰是人之为人的要素之一。人只有本身是自由的,才可能是道德的,自由是道德的根基。因此,幸福之所以与道德处于对立之中,是因为它直接威胁道德的根基,关乎其存亡。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极力消除幸福在德性中的地位就不是什么矫情做作之举,而是对人的自由的拯救。一言以蔽之,人要成其为人,就不能像动物那样终日纵情流连于感官上的享受。
道德的纯粹性要求人在实践的行动中对一切出于幸福的考虑保持高度的警惕,但这只是康德出于对人的理知品格的考虑。既然人同时也具有经验性的品格,这就决定了康德必然要对幸福投入更多的关注。因此,当康德在纯化德性、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划出一条界线之后,他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解决这个出于人的自然性而产生的对幸福的需求。在这方面,他对他的道德哲学做了两个调整,一是提出了“至善”的概念,二是提出了“自然中的善”的概念。
2 至善
在康德看来,德性就是不计任何后果地服从道德法则,德性的价值也恰恰体现在对个人欲求的舍弃之中,对欲求舍弃得越少,德性的价值就越低;反之,对欲求舍弃得越多,德性越具有价值。
但是,既然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具有经验性的品格,那么人必然是有自然欲求的,所以追求幸福对人类而言是理所应当的,它是人类感性欲求的必然倾向。拥有幸福对人来说无疑是愉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幸福就是完全的、绝对的善。在康德看来,德性是属于本体领域的,任何掺杂经验性成分的东西都会损害德性本身的纯粹性,但幸福只存在于人的感官世界,只能满足人的经验性品格。因此,如何在一个道德哲学中正确而恰当地摆正幸福与德性的关系,并非易事。
由此,康德提出了“至善”概念。在他看来,德性作为“最高的善”而构成了“至善”的第一条件,而幸福作为最高的善的后果进而构成了至善的第二条件。他说:“在实践原理中,在德性意识和对于作为德性的后果并与之比例相当的幸福的期望之间,一种自然的和必然的结合至少是可以设想为可能的;相反,谋求幸福的原理要产生出德性是不可能的;因此,那最高的善构成德性,反之幸福则虽然构成至善的第二个要素,但却是这样构成的,即它只是前者的那个以道德为条件的、但毕竟是必然的后果。”[5]也就是说,在至善的概念中,德性作为因而存在,幸福作为果而存在,德性与幸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过,康德在此指出,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现象世界中的机械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因此这种因果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有福气的人未必有德性,而有德性的人也不一定有福气。幸福与德性属于两种不同的事物,它们的地位不是相等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的。由此,康德认为,在至善之中,德性对于幸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康德的道德哲学并不是一门关于幸福的学说,而是一门怎样配享幸福的学说。
然而,康德对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的创新之处并不在于将二者区分为在种类上完全相异的元素,而是将德性与幸福共同寓于至善的概念之中,因此,至善就成了这两种不同元素的客体。康德首先指出,“德行(作为配得幸福的资格)是一切只要在我们看来可能值得期望的东西,因而也是我们一切谋求幸福的努力的最高条件,因而是最高的善”,但他在另一方面强调,仅凭德性自身是无法构成整个的、完满的善的,因为德性并不能完全满足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欲求。正因为人属于感性的世界,所以在人的理性内部必然存在着一个不容置疑的带有感性色彩的使命,即照顾性的关切,并且为今生的幸福去制定实践的准则,在这里,人就成了有需要的存在者。这也就是说,虽然德性是重要的,但是幸福同样必不可少。康德在关注天上的人(理知品格的人)的同时,也出于现实的考虑而兼顾了地上的人(经验性品格的人)。一方面,德性要求完全排除幸福的因素,从而达到最高的善;另一方面,作为感性存在者,又是需要幸福的,这是康德道德哲学所遇到的尖锐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他需要“至善”这一概念来对二者进行统一和沟通,通过至善,在原本冲突的德性与幸福之间注入了某种和谐。
但是,就在康德提出“至善是幸福与道德的统一”的命题时,他也发现了纯粹实践理性中的二律背反。康德认为,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然受到自由法则和自然法则的双重限制。因此,人在智性世界和感性世界中的生存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在智性世界中,人遵循自由法则,所以在智性的世界中,道德就构成了人的全部目的;在感性世界中,人被自然法则支配,因此在感性的世界中,幸福就成了人的目的。康德认为,只有将人置于道德实践中,理性存在者的最高尊严才能更好地被表现出来,在道德实践中所体现的德性自然就成了配享幸福的最高条件,也就是最高的善,所以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的前提下追求幸福,是十分合理的。康德说:“因为需要幸福,也配得上幸福,但却没有分享幸福,这是与一个有理性的同时拥有一切强制力的存在者——哪怕我们只是为了试验设想一下这样一个存在者——的完善意愿根本不能共存的。”在这里,康德认为在至善的概念下包含着幸福与德性,“既然德性和幸福一起构成一人格对至善的占有,但与此同时,幸福在完全精确地按照与德性的比例(作为人格的价值及其配享幸福的资格)来分配时,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那么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然而德性在其中始终作为条件而是至上的善,因为它不再具有超越于自己之上的任何条件,而幸福始终是这种东西,它虽然使占有它的人感到快适,但却并不单独就是绝对善的和从一切方面考虑都是善的,而是任何时候都以道德的合乎法则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的”。这样一来,“至善”的概念中就包含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因素,即德性与幸福。在实践理性中,德性与幸福应该具有一致性,但是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能将二者联系起来的东西。德性与幸福之间只能通过两种途径相联系,要么幸福的欲求必须成为德行的准则的动机,要么德行准则必须成为对幸福起作用的原因,然而这两种关系在现实中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康德说:“既然至善在其概念中包含着这一联结,而对至善的促进是我们意志的一个先天必然的客体,且是与道德律不可分地关联着的,那么前者的不可能也就必然证明了后者的谬误。所以如果至善按照实践规则是不可能的,那么甚至命令人促进至善的那条道德律也必定是置于幻想中及某种空虚杜撰的目的上的,因而本身就是虚假的。”由此,康德提出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这使康德建立起不久的并且试图统一幸福与道德的“至善”转眼变得岌岌可危。为此,康德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康德认为,虽然幸福与德性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二者可以通过超验的概理联系起来。这恰恰是康德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两个“悬设”:“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
这两个悬设是康德在面对幸福与道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时提出的对策,他试图用这样两个悬设来确保使幸福与道德相统一的至善理念不至于完全落空。但这种确保其实是以某种超感官的方式而达成的,这本身显示出理性自身的界限以及在界限之外的“无能”。康德说:“由于有条件者与其条件的这样一种结合的可能性完全属于事物的超感官的关系,并且按照感官世界的法则是根本不能被给予的,哪怕这个理念的后果、也就是以实现至善为目的的行动是属于感官世界的:所以我们将试图对于那个可能性的诸根据,首先就直接受我们支配的东西而言,其次通过理性为了弥补我们在至善的可能性上的无能而(按照实践原则必然)呈示给我们的、不受我们支配的东西,来加以描述。”但即便如此,作为一种完整的道德学说,康德在实践领域将他在理论领域中逐出去的上帝又请了回来,这毕竟也是他对追求德性与幸福的统一所做出的一种努力。
3 作为“最高的自然的善”的幸福
从幸福与德性的关系中,不难发现康德对待幸福的态度让人有些捉摸不透:一方面,康德所建立的道德法则坚决拒斥任何带有感性色彩的幸福要素;另一方面,任何带有应用色彩的伦理学又不能抗拒幸福这一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自然欲求。由此,康德不得不在至善这一概念中给予幸福一个肯定的含义。然而至善只能在彼岸世界中得到实现,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无法在现实世界中同时收获德性与幸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康德虽然表面上通过一个虚幻的至善概念向一切致力于德性的人们允诺着某种幸福的结局,但实际上却又将达到这一结局的梯子给抽空了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康德又为什么要将幸福视为一种合乎目的的东西呢?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指出“幸福是符合目的”。他说:“既然那种通过人类与自然联结应当作为目的而得到促进的东西必须在人本身中发现:那么这种目的或者必须具有这种方式,即人本身可以通过大自然的仁慈而得到满足;或者这就是对能够被人利用(外在的和内在的)自然来达到各种各样目的的适应性和熟巧。前一种自然目的将会是幸福,后一种目的则将是人类的文化。”在这里,幸福是作为“自然目的”而出现的。
康德将自然的合目的性区分为两种,或者说两个层次:一种是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一种是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与这种区分相应,康德又把反思判断力区分为“通过愉快对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作评判的审美判断力,和通过知性和理性的关系对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作评判的目的论判断力。”而幸福作为一种合目的的存在,其对应的正是自然合目的性中的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
在《判断力批判》的“目的论判断力”部分,康德对幸福与目的的关系作了阐述。他说:“人(依照我们的一切概念也包括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得以在上述法则下树立一个终极目的的那个主观条件,就是幸福。因此,在这个世界中所有可能的,并且就我们而言可以作为终极目的来促进的最高的自然的善,就是幸福,就是在人与德性法则相一致这个客观条件下,即在配得幸福的条件下成为幸福的。”[6]在这里,康德明确地把幸福称之为“最高的自然的善”,并把它视为促进“终极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说,虽然人的自由本体指向的是理知的世界,但这一终极目的的实现仍然需要借助于感性世界的善,即幸福来达成。如果人在行为中遵循了德性法则,那么人就配得到幸福,这种幸福反过来也成为人实现终极目的手段和条件。换言之,人通过大自然而得到满足(即获得幸福),而这种满足最终又促成了人终极目的的实现,那么幸福也就成了自然赐予人的最大的善了。
康德一方面将人置于自然的链条中,认为人处于这一链条的末端,因而可称之为“最后目的”,另一方面他又将人置于理性存在者的链条中,指出理性的目的也需要通过人来体现出来,这个目的就成了人的“终极目的”。幸福作为人的主观的目的,它是有条件的,它可充当自然最后的目的,但不能充当创造的终极目的。在道德的目的论中,幸福可以作自然中的最高的善充当终极目的的手段或条件,而这个终极目的则是“通过自由而得以可能的、这个世界中的最高的善”,即完全由道德律所规定的善。
既然幸福是终极目的亦即现世中最高的善的主观条件,那么,这其中如果没有幸福的参与,现世中就不会有最高的善。由此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既不缺乏德行也不缺乏熟巧的人也有得不到幸福的可能,如果这真的发生了,那必然会产生遗憾,如果他非但没有得到幸福反而遭遇不幸,那便酿成了悲剧。
康德从目的论的角度对幸福的重要性所做的分析看上去要比至善理念中对幸福的挽救更为可靠和实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目的论的眼光毕竟是在反思判断力的作用下做出的,即纯粹是为了让人的认识能力(知性与理性)获得一种主观的、内在的协调。因此,即便康德把幸福称作最高的自然的善,也是在一种十分弱化的意义上而言的,即这种判断不能取代一切建立在规定性判断力基础上的道德判断。
4 结论
通过对康德幸福论与德性论以及幸福论与目的论的考察后,我们不难发现:幸福与德性同属于康德的目的论系统,但二者分属于不同的层次。在康德看来,幸福与德性对于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就幸福与德性本身的问题来说,二者的关系是互相排斥的。德性与幸福在康德哲学的整体框架内并不矛盾,只有在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框架内才是对立的。因此,学术界对康德幸福与德性是否能够相容这一问题的争论,其实是没有必要的。换言之,幸福与德性是否相容并不重要,因为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幸福与德性既有相容的一面,又有不相容的一面。过多的置疑,只会带来无谓的争论和对康德哲学的误解。
康德的道德哲学原本以其冷漠无情而闻名,但康德在其目的论系统中注入了幸福的元素——既为人追求现世的幸福确立了正当性后,为其整个哲学体系披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参考文献:
[1] THEODORE M GREENE.The historical context and religious significance of kant's religion[M].New York:Harper and Row,1960.
[2] ALLENWWOOD.Kant'smoral religion[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0.
[3] VICTORIA SWIKE.Kant on happiness in ethics[M].New York:SUNY Press,1994.
[4] 邓晓芒.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邓晓芒.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6] 邓晓芒.判断力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HAPPINESS&MORALITY-ON KANT'S VIEW OF HAPPINESS
CHEN Xi
(School of Philosophy,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50,China)
In Kant'smoral philosophy,happiness is associated with external objects.That is why Kant stands on the position of strictmotivation and insists thatmorality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all forms of happiness.Kant's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purification of virtue and morality and immorality leads to his insight into the duality of both the empirical character and themoral character ofman,fully affirming the value of happiness from perspectives of"the highest goodness"and"the highest natural goodness"and establishing the legitimacy for the happy being from point of view of teleology.Kant's seemingly contradictory attitude towards happiness has triggered the debate among western scholars about the compatibility and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virtue and happiness.The article analyzes Kant's theory of happiness from perspectives of happiness and virtue,happiness and natural goodness,happiness and purpose in order to give an appropriate explanation and justification for Kant's seemingly contradictory attitude towards happiness.
Kant;happiness;morality;teleology
B516.31
A
1673-1751(2017)05-0123-06
2017-04-23
陈曦(1992-),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德国古典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