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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劳动法研究

2017-02-23衡芳珍衡耀中

关键词:工会法国民政府劳动法

衡芳珍,衡耀中

(1.新乡学院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2.河南省内黄县 内黄县第一中学,河南 安阳 456300)

民国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劳动法研究

衡芳珍1,衡耀中2

(1.新乡学院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2.河南省内黄县 内黄县第一中学,河南 安阳 456300)

民国劳动法产生后,学者们开始予以关注,并在介绍引进劳动法、评述劳动法、书写中国劳动法史及劳动法的汇编上取得了一些成绩。当时在华的外国人于劳动法研究也有贡献。1949年后,劳动法研究先是受革命史观的影响,后受现代化模式下的史学观影响。进入21世纪以后,劳动法研究逐步走向深入。但这些研究大多存在为现实政治服务、研究模式固化、研究时段集中、缺乏劳动法实施研究等现象,且史学化的研究多、法学化的研究少。今后应加强理论和方法创新,拓展研究时段,推进劳动法实施的研究。

民国史;劳动法;研究述评

20世纪初,随着工业的发展,中国也产生了劳动问题,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进而引发了 劳动立法运动。南京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京政府)建立后,也致力于劳动法的建设和完善,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劳动法体系。与此同时,学者们的研究也纷至沓来,并涌现了一大批研究成果。本文拟对国民政府*本文的国民政府指北京国民政府、广东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重庆国民政府4个时期。劳动法的研究成果作一述评,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1949年以前的研究概况

中国的劳动法正式产生于1923年北京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政府)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至南京政府颁布和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工厂法》等法律法规,劳动法体系基本形成。此后的劳动法,只是因应时势的需要,或修订,或补充,或完善,或解释,等等,基本上没有新的劳动法规的颁行。在劳动法研究方面,民国时期的研究者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劳动法的介绍和引进

从五四运动开始,劳动和社会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国人由此开始关注劳动立法,并形成一股引介西方劳动法的风气。《新青年》《星期评论》《每周评论》《觉悟》《劳动者》《劳动界》等刊物上都有关于西方和苏俄劳动法的介绍。此后,为了向国人普及劳动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出现了一些介绍西方劳动法原理和内容的书籍。如李剑华的《劳动问题与劳工法》[1]、江世义的《劳动法》[2]、樊弘的《劳动立法原理》[3]、樊澍的《劳动法大纲》[4]、陈振鹭的《劳动问题大纲》[5]、史尚宽的《劳动法原论》[6]、马超俊等的《比较劳动政策》[7]。这些著作或立足于当时的劳动“问题”,主张立法以保护劳工;或介绍劳动法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或比较中国和西方劳工政策的不同及劳动法的差异。其中,史尚宽的《劳动法原论》对劳动法基本原理的介绍比较充实,也颇具学理性。1930—1940年代,《劳工月刊》《国际劳工通讯》《法律评论》《法令周刊》《东方杂志》等刊物也刊发了一些有关西方劳动法的文章。

(二)介绍评述中国现行的劳动法

南京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工厂法》《团体契约法》等多部单行法规,劳动法的基本格局至此初步形成。对于上述法规,颇有著作加以介绍和阐释,如陶百川的《中国劳动法之理论与实际》[8]介绍了《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的内容及其意义。罗运炎的《中国劳工立法》[9]分别从童工、女工、工时、工资、工场、工会、劳动契约与团体协约、劳资争议等方面介绍了中国的劳工法。孙绍康的《中国劳工法》[10]首先介绍了劳工法的意义、渊源及劳工问题的变迁,然后从劳动契约、劳工救护、失业保障、劳动保险、劳动组织、劳动冲突等方面介绍了中国劳动法的内容。史太璞编纂的《我国工会法研究》[11]分述了工会的意义,工会产生的原因,中国工会的概况、宗旨等;同时,参照外国及北京政府颁布的《工会法》,研究了南京政府颁布的《工会法》。

(三)现有劳工法的解释和汇编

中国劳动法产生以后,一些学者或机构对它们进行了汇编和解释,如邵元冲的《工会条例释义》[12],对1924年广东大元帅府(以下简称广东政府)所颁布的工会条例逐条进行阐释。顾炳元曾多次汇编国民政府颁布的劳动法,其中《中国劳动法令汇编》[13]辑入了1931年3月以前南京政府所颁行的有关法规108种,该书续编[14]辑入了1947年9月底前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令69种。他的汇编不但收录了现行的劳动法,还收录了政府部门对劳动法的解释和命令,以及一些省市(特别是上海)所颁布的劳动法规。政府部门也曾汇编劳动法,如抗战前实业部劳工司所编的《劳工法规汇编》[15],抗战时期社会部编辑的《劳工法规》[16]。类似的汇编还有很多,如罗渊祥编辑的《劳动法规》[17]。上述汇编没有收录北京政府及广东政府时期的劳动法,且所收录之劳动法均为国民政府制定颁布。

(四)中国劳动法史的书写

民国时期,随着史学的近代化,一些学者按照西方法学的体系构建了中国的法制史体系,出现了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其中有些涉及到了民国劳动法史。如谢振民的《中华民国立法史》[18],专章介绍了南京政府抗战前的劳工法,并对所涉及的每部法律先述其制定、修改过程,次及条文的分析;分析条文时,还结合西方劳动法的内容进行评述。该著作虽然也述及了北京政府的劳工立法,但它仅是作为对比的面貌而出现的,从时间向度上来说,此作并不是全面的民国劳工法史。杨幼炯的《近代中国立法史》[19]介绍了南京政府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工厂法》,但只有条文的简介。刘巨壑的《工厂检查概论》[20]也专章介绍了1931年以前我国工厂立法的情况。

陈达[21]和孙本文[22]在研究劳工问题时,对中国的劳动法也有论及。陈达的《中国劳工问题》专章分析了中国劳工法产生的背景及过程,简要介绍了北京政府的劳工法成就,并对政府制定劳工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孙本文的《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也关注民国劳动法,并专章介绍了北京及南京政府的劳工政策,简述了1937年以前北京及南京政府的劳工立法成就。具有教会背景的骆传华的《今日中国劳工问题》[23]也专章分析了《劳资争议处理法》《工厂法》的实施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困难,探讨了制约这两部法律实施的内外因素。陈达的《我国战时劳工法令及其社会影响》[24]则从几个方面介绍了抗战时期重庆国民政府(以下简你重庆政府)颁布的劳动法规。

对于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历史,一些学者也刊发论文予以总结,颇具代表性的有潘公展的《中国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史略》[25]、冯泽昌的《中国劳动法之过去及现在》[26]及洪涤尘《劳动立法之原则及其经过》[27]。这些论文或介绍劳动法原理,或论述中国劳动法的成就,或对中国现行劳动法提出批评和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冯泽昌的论文把北京政府时期的劳工法产生分为3个阶段,即胚胎期(暂行工厂条例的产生)、萌芽期(工会条例的颁布)、发育期(1925—1927年)。另外,黄开禄的《中国劳动问题在哪里》[28-31],虽然研究的是劳工问题,但却比较客观地分析了南京政府所颁布的劳工法实施不佳的原因。该文是此时期少有的关注劳工法实施状况的调查研究报告。

新文化运动后,各种问题和主义频出,其中劳动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劳动法因被时人和研究者当作救济劳动问题的良方而备受关注,但此时的研究却具有浓厚的功利性。如李剑华认为,劳工法是“为劳工阶级而存在的”,如要“解决劳动问题”必须“制定一种劳动法”[1]。罗运炎认为,“劳工运动狂潮”导致劳动法产生[9]。樊弘认为,劳动法是“拿来帮助解决中国的劳动问题的”[3]。同时,劳动法调节劳资的功用也受到了学者的关注。如李剑华认为,劳动法既可以“取缔资本家的专横”,又可“防止劳动者的铤而走险”[1]。罗运炎认为,国民党的劳动法贯彻了“民生主义”和“劳资合作原则”[9]。这些看法与国民党主张的“劳资调和”颇为相近,体现了党义对学术的影响。中国近代引进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多有功利性,劳动法的引进也毫不例外地存在这种倾向。

(五)在华外籍人士的研究

一些外籍人士对中国工人运动史和劳动立法史也多有关注,曾任教于燕京大学并在中国有十多年生活经历的Augusta Wagner就极为关注中国的劳工状况,并为此撰写了LaborLegislationinChina[32]一书。该书以中国工人运动发展为线索,详细地分析了抗战前中国历届政府所颁布的劳动法,并特别关注了牵动中国政府和实业界的《工厂法》在租界的实施状况,以及希望中国政府在抗战胜利后能够切实推行这些劳动法。法国学者 Nym Wales作为一位左派人士,在TheChineseLaborMovement[33]一书中,将1945年前的中国工人运动分为5个阶段,并特别注意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发展状况。

二、1950年以来的研究概况

1949年以后的较长时间内,在革命史观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逐渐形成一套新的理论体系和范式,劳动法研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并形成了相对固化的研究模式。进入新时期后,随着现代化史观的引入,产生了新的研究范式。同时,中国台湾地区、日本及欧美学者也有研究成果问世。

(一)20世纪60至80年代的研究

在1960年代,国民政府的劳动法是被作为反动的工具看待的。如王益英[34]的研究指出:国民党劳动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国民政府所制定的劳动法是国民党剥夺工人组织工会、镇压工人罢工、限制工人签订劳动契约、实行强制的劳动调解和仲裁的工具。

到1980年代,随着两岸关系的缓和,广东政府劳动法的进步性首先得到了肯定。如李庚元的《1911—1922年中国劳动立法的特点》[35]探讨了该时期内的中国劳动立法的特点,认为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维护了反动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和帝国主义利益,其劳动立法虽“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劳动法律规范”,但也“压制无产阶级劳动立法斗争,暴露其劳动立法运动中的不彻底性”。李芳志[36]在探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动法时,也肯定了广东政府劳动立法的进步性,但认为其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共产党促成的结果。

(二)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官方和正统的研究逐渐形成下述结论:1920年代的劳动立法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动的,共产党关于劳动立法的主张是最先进且代表工人利益的;北京政府的劳动法是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国民党是在接受了共产党的帮助后才颁布了维护劳工权力的劳动法,其内容既具有革命性,又存在局限性;南京政府的劳动法虽然“进步”,但很多内容由于无法执行而徒具虚文[37]。该认识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并体现在一些劳动法的教材中,只是具体表述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而已。

与此同时,饶东辉将现代化范式用于民国劳动法研究, 产生了一系列成果。他的《20世纪20年代中国工会立法之考察》[38]介绍了北京政府、广东政府及南京政府初期制定《工会法》的背景及过程,指出了北京政府对制定工会法缺乏诚意,肯定了广东政府制定《工会法》的积极意义,认为南京政府制定的《工会法》旨在维护资方利益、压迫工人,但也存在安抚工人的倾向。他的《民国北京政府劳动立法初探》[39]分析了北京劳工立法的背景(工人阶级的不断争取、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社会各界的关注),介绍了劳动立法的3个阶段——酝酿、初创、修订,得出了北京政府劳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重要环节的结论,指出了劳动法基本上为一纸空文的根本原因是北京政府缺乏诚意、劳工立法层次低、社会各界法律意识淡薄等。该文参考资料丰富、持论公允,可认为是近代化研究模式在劳动法史上的运用。他的《试论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南方政权的劳动立法》[40]一文则可视为《民国北京政府劳动立法初探》的续篇,该文分析了国民党改组前后废除北京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224条和《治安警察条例》的背景及过程,肯定了该行为对于革命和确立工人组织工会权利的意义;介绍了国民党出于利用和保护工人的目的而颁布的2个《工会条例》;论及了大革命高潮时由于工人运动的过激,国民党出于稳定后方的需要而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劳资纠纷的法规;指出了该时期劳动立法对于确认工人权利、维护维护工人利益、促进革命发展的进步意义和不系统不完善的特点,以及实施中的两难境地。该文从一个侧面帮助我们了解了大革命时期国共两党的政治分野,以及广东政府在推动工人革命和维护后方稳定方面的两难困境。

饶东辉的博士论文《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研究》[41]研究了南京政府抗战前的劳动立法概况。该文首先界定了劳工和劳工法的概念,分析了研究的现状,回顾了北京政府和广东政府的劳动立法概况。其次,将劳动立法分为初始期和立轨期2个阶段,分析了南京政府出于“控制工人运动、稳定统治秩序”“缓和劳资矛盾、维持经济发展”“回应世界大势、树立国际形象”的目的而制定了劳动法,阐释了劳动立法的三民主义指导思想和劳资协调原则。第三,介绍了《工会法》《工厂法》《工厂检查法》《劳资争议处理法》《矿场法》《团体协约法》《最低工资法》的制定、修改和主要内容。第四,从立法技术上肯定了南京政府的劳动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实现了与国际劳工法的接轨。最后指出,这个阶段的立法,虽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劳资纠纷,但对于改善工人的劳动状况、规范劳动力市场、缓解劳资冲突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促进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和国民党统治的稳定。同时,也指出了南京政府劳动立法存在适用面过于狭窄、法律本身脱离中国国情和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及国民政府政出多门,官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对劳动法实施的影响。该文是改革开放后首次对南京政府劳动法的系统研究,基本上奠定了该问题以后研究的模式。

在近半个世纪的研究中,官方和民间形成了两套较为固定的模式:在官方的研究中,突出了共产党在劳动立法运动中的主导性和主题地位,坚持北京和南京政府制定劳动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工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在现代化模式中,北京和南京政府的立法诚意和立法水平得到了客观评价,而不再被视为工具。二者虽在关键问题上存在对立,但对广东政府时期劳动法的看法却是基本一致的。

(三)21世纪的研究

进入21世纪后,民国史的研究逐步深化,劳动法受到了更多关注,《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以及劳工福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频频出现。

(1)关于《工厂法》及其实施研究。关于《工厂法》方面,有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南京政府的《工厂法》进行了各有侧重的研究。如张忠民的《20世纪30年代中国〈工厂法〉的颁行及其社会影响》[42]一文介绍了《工厂法》颁行的背景(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推动以及北京政府的工厂立法),分析了该法的内容及其与现实的矛盾(从适用范围、童工女工、工作时间等方面),肯定了南京政府制定该法保护劳工的目的。同时,也指出了由于上海工商界的激烈反对,迫使国民政府修订了该法的部分条文。彭南生等的《简论1929年的〈工厂法〉》[43]认为,《工厂法》的制订是源于工人生活条件的恶劣、劳资争议的增多及国内外舆论的关注。但与北京政府制订的同类法律相比,该法具有继承性和超越性;从国际背景看,它具有移殖性;从实际情况看,它具有超前性。最后认为,该法带动了其他劳工法的制定,推动了国民政府收回治外法权,客观上也改善了工人的生活状况,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朱正业的《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述论》[44]认为,该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工人的利益,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推动经济的发展。他的《试论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的社会反映》[45]则探讨了《工厂法》颁布后舆论界、社会学者、资方、上海租界工部局、中国共产党等多方的态度和意见,以及社会学者及资方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工厂法》在立法上与中国实际情况的脱节。

《工厂法》的实施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马方方的《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实施的困境与难局:以女工为例》[46]探讨了《工厂法》中女工保护条款的实施,介绍了工商界和社会学家对该法女工保护条款的质疑及国民政府对其进行的修正,分析了这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因素(立法精神当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国民经济的贫弱落后,女工沉重的生存压力)而难以发挥成效的状况。他的《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实施效果》[47]一文,介绍了当时女工分布的主要行业,分析了该法保护女工的条款(从夜工限制、产期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三方面),指出了女工保护失效的原因(工业经济制约、政治保障缺失、法规本身缺陷及性别歧视等方面)。还有学者从劳工保障的角度探讨了《工厂法》的实施状况[48-49]。

孙安娣的《中国近代安全史》[50]则从生产安全的角度叙述了近百年来中国的安全生产状况,详细介绍了国民政府的《工厂法》及安全检查法规。马长林的《上海租界内工厂检査权的争夺》[51]通过对上海档案史料的挖掘,叙述了租界当局与国民政府就该法实施于上海租界所进行的谈判,探讨了《工厂法》实施的外部制约因素。

(2)关于《工会法》研究。《工会法》事关劳工的结社权,学界有颇多研究。如王玉平的《1949年以前中国工会立法活动述略》[52]详述了1949年前北京政府、广东政府、南京政府等立法的过程和成就,指出了中国工会立法由于盲目引进西方同类法律而造成了与国情的扞格,肯定了工人阶级对工会立法的推动作用。邱少晖的《国民政府工会法变迁研究(1922—1949)》[53]以民国时期《工会法》的变迁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北京政府、广东政府、南京政府颁布的工会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初步探讨了其特点和规律。该文长于法律文本分析,对《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探讨则略显薄弱。另外,一些学者如周晓焱、衡芳珍等[54-56]对《工会法》也进行了系统研究。

(3)关于《劳资争议处理法》研究。周卫平的《南京国民政府劳资争议处理法述评》[57]介绍了该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认为劳资争议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工人的利益。另外,他还指出了租界当局的阻碍、政府的腐败和无能、社会经济的落后及法制观念的缺失也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4)劳资纠纷及劳工福利研究方面。受社会史影响,近年来一些学者在劳工与政治、劳资关系、工商关系及社会福利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如王奇生[58]对上海三友实业社一起劳资纠纷的探讨、田彤[59]对天津宝成纱厂实施《工厂法》的研究、陈光[60]对上海20世纪30年代的劳资纠纷的研究、陈竹君[61]和江红英[62]对南京国民政府抗战时期的劳工福利的研究等颇有新意。这些研究虽然并不直接关涉民国劳动法,但我们可以从中窥探国民政府实施劳动法的情况,可以了解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推行劳工福利的努力。

(四)台湾及海外的研究

同时期的中国台湾地区及海外对民国劳动法鲜有研究,但也有部分成果涉及到了南京政府的劳动法,如台湾赖泽涵的《战前我国的劳工运动》[63]就涉及到了抗战以前南京政府的劳工法。日本的广田宽治考察了南京政府《工厂法》的起草过程和实施情况后,指出该法是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改良政策的具体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持一支健康稳定的劳动大军[64-66]。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欧美学者也从微观层面探讨了中国工人的生活状况,如美国裴宜理的《上海的罢工——上海工人政治研究》[67]、高家龙的《大公司与关系网——中国境内的西方、日本及华商大企业(1880—1937)》[68]。前者从地缘、党派和产业3个向度分析了上海不同工人的政治倾向,提出了“不同的工人从事不同的政治”的观点。后者研究了英美烟公司、荣氏上海企业及日本棉纱厂中的秘密社会,认为这些企业虽然都在努力排除秘密社会,但最后都不同程度地失败了。

三、研究评析

(一)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纵观1949年前后民国劳动法史的研究虽然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但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现实政治服务的倾向很明显。如1949年前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引入劳工法以解决当时的劳工问题,是一种被动的因应。而这种吸收和引进与清末以来中国试图通过学习西方而融入世界的危机意识密切相关。1949年后的30年间,史学研究主要以阶级斗争为导向;改革开放后,发展经济成为第一要务,其研究也随之转变成以现代化史观为指导。这种转变因应了国内现实的要求,但也和西方新的理论模式的传入密切相关,如20世纪90年代现代化模式的传入。

(2)研究模式基本固化。1949年前的研究成果基本在制度史的框架内,与其说是学术成果,毋宁说是立法史的客观记述,基本上是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69]所确立的模式内。1949年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研究主要集中在革命史的框架内。近年来的研究则集中在饶东辉所确立的模式内,如立法背景分析、法的颁布及内容、立法评价及实施状况的探讨,只不过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对国民政府的立法评价发生了变化,不再从他者的角度而是从国民政府自身的角度来看问题。此外,也有不少重复研究,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3)研究的时段集中,缺少内容的具体分析及对劳动法实施的研究。首先,研究时段集中。大部分研究成果在时间上集中在1927—1937年,较少关注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几乎忽略了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这就忽视了劳动法的延续性。其次,对劳动法的内容缺少具体细微的分析。如在法条分析上,缺少对劳动法的移植性、继承性和革命性的综合研究。众所周知,民国劳动法既有对西方的移植,也有对革命成果的肯定和保障,还有对中国旧有行业习惯的肯定,在现有的研究中这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关于劳动法的实施效果,主要集中在南京政府的《工厂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学者们使用基本相同的资料,既肯定了南京政府为实施这些法律而作出的努力,也指出了有关工会法的实施改善了工人的生活质量及降低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但这些大多是总体结论,缺乏深度分析。另外,这些研究由于完全依赖中国方面的史料,对于外资企业的内部利益和抵抗的分析研究缺乏深度。

(4)史学化的劳动法史占据优势,法学化的劳动法史成果较少。近年来,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即史学化和法学化,两者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这种趋向在民国劳动法史的研究者也存在,但以笔者的了解,大部分研究成果是史学出身的学者作出的,而法学出身的学者做出的研究成果较少。截至到现在,还没有学者能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进行较为客观的研究。

(二)有待拓展的研究空间

(1)加强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如前所述,在劳动法近百年的研究中,基本上处于传统的制度史、革命史及现代化模式内,研究模式基本上来自于西方和苏联,没有自己的独立创造,这就使研究基本上是按照国外的理论来衡量中国,成为一种他者眼中的劳动法史,缺乏对自身的认知和理解。在研究的向度上,基本上是制度层面上阐释,缺乏多向度的分析。因此,笔者建议从中国劳动法史的自身出发,运用多个视角来加以研究,以期更加尊重历史。

(2)研究时段和对象的扩展。当前的研究成果集中在1927—1937年,研究的对象集中在南京政府。所以,应该拓展研究的时段,加强对抗日战争时期重庆政府劳动法的研究。另外,在劳动法的层次上,注意国民政府各院部颁布的劳动法。

(3)加强对劳动法实施的研究。目前,对南京政府劳动法实施状况的研究是薄弱环节,但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也有人持悲观论调。笔者认为,中国是个大国,各地情况复杂,对劳动法的实施做一个整体的评价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其实施状况做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研究,从中探索出实施的成功和制约因素。另外,近年来有学者借用晚晴和民国诉讼档案研究清末及民国民法[70-73],我们也可以试着借用民国时期的劳资纠纷的档案材料去研究民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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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玉东]

Study on the labor law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HENG Fangzhen1, HENG Yaozhong2

(1.SchoolofHistoryandSocialDevelopment,XinxiangCollege,Xinxiang453003,Henan,China; 2.NeihuangNo.1MiddleSchool,Anyang456300,Henan,China)

Since the labor law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enacted, a great many studies have been conducted on it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a couple of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erms of its introduction, review, history writing and compila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 which foreigners living in China at that time made several contributions as well.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studies on labor law was under the guidance of revolutionary history view and post-modern history view successively. In the 21st century, a series of in-depth researches have been conducted showing such characteristics as serving for politics, stereotyped research mode, focusing on a particular time, lacking studies on its implementation, and most of the studies are from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 rather than legal one. The future studies should innovate the research theory and method, expand research period and promote studies on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law.

histo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abour law; academic review

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17.01.018

2016-11-15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计划项目(2017-ZZJH-420)

衡芳珍(1974—),男,河南内黄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 E-mail:hengfangzhen123@163.com

K203;D920.4

A

1673-9779(2017)01-0105-08

衡芳珍,衡耀中.民国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劳动法研究[J].2017,18(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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