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
2017-02-23胡建亭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处
文/胡建亭(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处)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
文/胡建亭(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处)
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领域和军队建设以及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还将有更大发展空间。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行业标准缺乏、产业发展无序等原因,其飞行影响国家安全、空防安全和飞行安全的问题日益凸显。
国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军委首长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都有重要的批示,形成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正在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民航局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要求和相应适航审定标准,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各系统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定型规章和行业标准;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基本条件和评价方法、身份识别规则、登记标志、飞行手册编写、人员培训等正由相关单位抓紧进行。
2014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购置50余架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份公安机关配备各型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1200多架,在反恐处突、巡逻搜索、缉私禁毒、交通疏导、消防救援等警务活动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公安部领导和相关单位对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工作也高度重视,指出要认真研究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特点,建立管理、运行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统筹发展规划,制定建设标准,完善运行机制,规范飞行活动。为此,我们与国家空管委、工信部、民航局和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等单位进行沟通,研究国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动态,掌握国内外无人机管理法规政策,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国内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使用情况,并对国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研发、技术发展、驾驶培训等进行跟踪研究。
我们认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要以全寿命周期备案管理为基础,以“人”“机”准入管理为前提,以“运行监控”管理为核心,实施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发挥作用和飞行安全。
为此,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管理原则
需求牵引、科学筹划。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建设应以警务需求为首要考虑因素,统一筹划队伍组建、购机选型,避免盲目建设、机型不合实际、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
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警用装备,同时要遵循航空工作特点规律,实行相对集中的统一管理,由公安部负责制定“人”“机”准入和“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人”的培养、“机”的登记、“运行”的管控。
注重素质,提高效益。加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和维修保障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飞行安全水平。同时加强战术战法研究,扩大任务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规范运作,确保安全。建立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安全等工作机制,规范队伍组建、购机选型、登记注册、外观标识、人员资质、维护维修、飞行安全等工作。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警用航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未设定警用航空管理职能部门的,应设立警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由警务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明确部门职责。
三、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是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的基础,也是一切管理手段的基本依据。对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登记,由公安部制定登记注册统一式样,并建立登记注册信息管理系统,配发全国公安机关统一使用。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辖区内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登记注册初审,通过数据系统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登记注册信息上传公安部备案。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信息管理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涂装和编号,喷涂在航空器外部,可直观辨认;二是识别标识,包括图形码和编号;三是身份识别编码,通过芯片集成或密钥插拔在无人航空器飞控系统,可通过读取设备读取身份信息。
对执行涉密或特殊任务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有特殊的规定。
四、专业人员及专业培训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业人员包括飞行机组人员、维修人员和勤务人员。基于任务使用和专业素质,驾驶员是主体。各类人员经相应专业培训后,可兼任其他专业人员工作。
驾驶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安机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执照。考虑到航空器驾驶的难易程度,驾驶执照签署分为A、B、C三类。B类执照持有者,可操作最大起飞重量七千克(含)以下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A类执照持有者除具有B类执照操作权限,还可驾驶大于七千克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可担任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教员。C类执照持有者可操作无人直升机。
在警务任务中,有特殊操作和使用环境限制的,如穿孔飞行、掠地飞行、室内飞行等,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在驾驶执照上签注相应任务资质,方可执行特殊飞行任务。
为确保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技能水平,须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资质管理。
五、关于使用
在规范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发挥其反应迅速的优势。因此,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指出,使用空机重量小于七千克(含)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警务任务,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基本涵盖了大部分无人驾驶航空器。
七千克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通过飞行器动能伤害的理论值设定的,我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国家空管委的规定草案,也沿用这个标准。
使用空机重量大于七千克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警务任务,应当参照《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配套管理规定
我们还将陆续出台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办法、外观涂装规范、驾驶员培训和执照管理办法、选型工作办法、身份识别编号办法和信息管理等规定。( 谭晃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