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对象选择的社会学分析
2017-02-09胡亮
胡 亮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农地流转对象选择的社会学分析
胡 亮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当前土地流转的形势下,相当于一部分土地流转没有预期的那样向拥有一定技术、资金和管理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集中,流向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流转也占有相当比率,现有的大部分解释归因于地区缺乏龙头企业,农民观念落后,小农意识,缺乏信息渠道和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等。本文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这种现象归之为小农意识或市场条件不完善,而应该分析这种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因,农户选择土地流转对象是制度环境、乡村社会的熟人社会特征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
土地流转;对象选择;产权制度;社会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土地流转中 “三少三多”问题:即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流转多,向种粮大户流转少;单块零散流转多,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少;本村本社成员之间流转多,向外乡、外村流转少。相当于一部分土地流转没有预期的那样向拥有一定技术、资金和管理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集中,即使在土地流转市场较为完备的江苏、浙江等省份,熟人之间的流转也占有相当比率。如何对这种现象加以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龙头企业,农民观念落后和小农意识,缺乏信息渠道和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1-4]。但是,根据笔者在江苏、安徽的调查,即使是在土地流转市场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上述难题也并未随着流转市场逐步完善而消失。因此,不能简单的将这种向熟人流转的现象归因于农民意识落后或市场条件不完善,而应该看到乡村社会情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也因此在分析中应置于社会学的视野下去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成因。
二、分析框架
从制度学派观点而言,农户将土地转移给另一对象经营是一种合约关系的建立。合约现象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必须考虑合约对象选择的交易成本、社会情境以及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各种组织制度环境[5]。而学者也提出现有的农村所有权结构是影响农民土地经济行为的制度前提[6-8],这也提醒我们在研究农户选择流转对象时,应从制度、社会关系以及市场三个面向分析流转对象选择的成因。
(一) 产权的残缺性与流转对象选择
学界普遍认为,由于农民不能完整享有所有权,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并不完整,是一种“残缺产权”,造成了事实上的“产权模糊”[6,9]。这种制度上的“残缺性”增加了土地交易及权益保障的实施成本,使得流转市场的建立存在制度障碍,农户在选择土地流转对象时宁愿在社区内部根据公认的游戏规则,降低将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龙头企业的风险[8]。根据产权学派的观点,一个稳定合理的产权奠定了市场交易的基础,举例言之,频繁的土地调整导致农户缺乏稳定的地权,会直接导致农地市场的发育障碍[10]。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或外村农户可能得不到稳定的市场预期[7-8],政府、村集体会以各种名义介入农民土地经营和承包,比如一些地方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反租倒包”,违背农户意愿,强制推动建立“农业合作社”,进行“农田改造”等,造成农民的经营权与收益权缺乏保障,农户担心长期流转会损害自身利益,而宁愿将土地抛荒或转包给村内亲戚、朋友,以防止政策变动土地难以收回[11-12]。
此外,由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企业等都属于外来户,农民害怕大户、企业经营失利,一走了之[13],农户缺乏对这些外来户的了解,即使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大户,也不敢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农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农户为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花费太多的代价去获得交易信息[8,14]。可见,农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保障的不确定性,加上对市场风险的考虑,使农民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社区。
(二) 制度、社会关系与效率
产权残缺使农户流转土地后的收益权缺乏不确定性,农户为避免风险会慎重选择可靠的流转对象。也应该看到,近年来这种不确定性在不断减少,国家出台各项政策从制度上来保障农民的权益,为何仍旧出现大规模的熟人间流转现象?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乡村社会有将土地交易限制在乡村内部的传统。明清以来,各地均有土地交易中“亲族先买”、“亲邻先买”的习惯,优先保证亲族、亲邻优先购买权,以确保建立在土地基础之上的血缘与地缘群体的稳定与整合。另外,研究也表明,当代乡村社会秩序结构也同样在土地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可见,除了受制度条件与市场环境影响外,农民选择交易对象也会受社会关系的影响。因此,本文寻求一种制度、社会关系和效率的三重分析框架来分析农民选择流转对象的倾向和行为。
首先,从制度角度看,行动者选择合约对象受其组织制度环境限制,并通过各种合法性机制起作用。也就是说,不同主体因其制度环境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倾向,而同类主体行为却具有趋同性[5]238。从上述观点出发,农村土地的三类权利主体在流转对象选择倾向上会有所不同。可以预期,地方政府与村集体都会优先选择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流转对象,比如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而熟人社会强调关系、人情、互惠义务的特征,又会使不同地方的农户不约而同的选择在熟人之间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从交易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看,合约的达成要经历合约对象搜寻、合约谈判、合约签订和履约等阶段,每一阶段都需付出成本,不同的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也会有不同的偏好和路径[5]219-250。农户在选择土地流转对象时,会付出辛苦、劳动与时间,需要思考如何避免花费过高的代价寻找到可靠的交易对象。从逻辑上角度来看,在社区内部选择流转对象无疑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方式。而乡镇政府、村集体介入农户土地流转时,也会利用组织的资源,利用干部人脉,以较少代价选择理想流转对象。
再次,从地方社会关系的运作角度来看,历史及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特征使农户愿意优先与本人关系较近的农户流转土地。这种流转关系“嵌入”在乡土社会的人情互惠关系之中。由于在寻找合同对象时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社会关系就承担了一个降低不确定性的重要角色,社会网络不但传递信息,而且增加了搜寻交易对象的机会。另外,当地农户外出打工,需要将土地转包给亲朋,请他们“帮忙照料”,这种带有互惠义务的社会关系也会增加农户朝向熟人流转土地的倾向。
本文将根据在江西中部YT镇的调查,以流转农户为主要调查对象,基于上述分析框架来分析农户如何寻找流转对象?具体通过哪些渠道?农户行为如何受到其他乡镇政府及村干部的影响?根据上述框架,可从逻辑上进行推论:首先,从交易成本与收益角度考虑,资金充裕、出价较高的种粮大户或龙头企业是农户流出土地的第一选择;其次,交易预期风险越大,农户就更愿意通过社会网络来流转土地;再次,寻找流转对象的方式因各主体介入强度有所差异和其制度环境有关,比如受制度约束较强的乡、村两级主导流转时,就更可能使用制度化的渠道。下文将通过案例对上述逻辑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三、土地流转对象与渠道
(一) YT镇的土地流转概貌
本文的案例位于江西中部YT镇,该镇离县府14公里,共有8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全乡共有耕地5.1万亩2011年人口为3.8万人,2014年人口为4.03万人。总体来看,YT镇的土地流转规模与数量并不大,土地流转以转包、出租为主,共有1220余亩,占全部流转的74.4%,反租倒包、农民合作社形式的流转为400余亩占全部流转的25.6%。流转后土地主要种植水稻,主要经济作物有药材黄桅子、草莓、葡萄等。*本文县以下地名、人名均已作学术处理。调查组在每个行政村中选择一个流转户数土地最多的自然村作为调查对象,该镇耕地流转情况见表1。
表1 YT镇耕地主要流转对象表
流转主体分为如下几类:(1) 农户—农户。这一流转方式占全部流转规模的60%以上。太和、三湾、水心、梅坑、山龙大部分农户选择本地流转,尤其以发生在宗族“本房”内部居多,流转分散且规模较小,一次流转很少超过2亩;(2) 农户—种粮大户。主要集中在山龙村,户数不多,总共只有不到60亩;(3) 农户—外乡大户与果农。主要集中在靠近公路的朱庄村,包括福建果农与当地人合作的葡萄园租地、浙江果农草莓租地等,总共大约250亩;(4) 农户—村集体—农业合作社。这一种流转方式以梁方为典型。由村小组先把土地“返租倒包”给药材农业合作社,由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推动,流转规模较大,超过300亩。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土地没有向大户、企业集中。
从流转达成的渠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1) 市场交易(例如电视、广告、互联网等获得信息的流转);(2) 关系网络(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流转);(3) 村干部牵线;(4) 政府促成(比如政府介绍、引导实现的流转);(5) 人家找上门(主要指种粮大户上门要地)。其中,市场渠道体现的是交易双方效率优先下的选择,关系网络体现的是熟人社会关系的运作,而村干部与政府引线既体现有乡村运用制度与行政资源的推动,又包括干部人脉流转选择理想的流转对象并达成合约的运作。
为了从总体上了解农户对于流转渠道态度,调查组在每个行政村随机选取30户流出土地的农户进行调查。因湖溪村人均承包面积仅为0.8亩,农户流出意愿极低,农经所数据显示该村流转不到15户,所以这里不进行统计, 7个村210户的结果见表2。
表2 七村耕地流转渠道表
表中可知,通过亲戚、朋友、邻居熟人网络渠道流转占访谈对象的57.1%。其中,在同等条件下“叔伯兄弟”成为首选。相比之下,只有6.7%的农户是通过市场寻找流转对象,主要集中在朱庄、山龙、梁方几个行政村,比如有农户通过县土地流转平台了解到有果农愿意以每年400~600元/亩(2013年5月价格)租地,高于村内平均价格。此外,通过村委会、镇政府牵线搭桥占流转渠道的8.6%,比如朱庄村干部陈巧祥外出培训认识福建葡萄种植能手,邀请来村里租地种植葡萄。地方政府推动梁方村的黄栀子药材合作社流转超过300亩土地。种粮大户找上门的情况占5.9%,梅坑梁向林就是主动向山龙村的农户流转了20多亩土地。
调查显示,成本及风险防范是影响流通渠道的两个重要因素。农户选择某种流转渠道是基于一定理性考虑下的结果。一方面,大部分农户家里没有网络和电脑,利用网络、广告、媒体等手段收集信息有一定困难,购买电脑也要付出不菲的额外开支;另一方面,农户除对外地人的诚信保持疑虑外,还担心他们化肥、杀虫剂使用过度,破坏土地,而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希望流转的往往是灌溉条件较好产值较高的土地,对方一旦违约,农户损失较大。可见,农民低价将土地流转给村内人是风险与成本评估后的理性选择。当然,当村委会或地方政府介入时,农户安全感会增强,土地流入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就越容易。
(二) 土地流向机制的分析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对流转对象选择过程及机制进行分析:
案例一:梁向林租地
2010年,古县乡的某种粮大户计划转入YT镇水心村30亩左右的土地,当时本村梁向林也打算转入土地扩大经营。由于古县种粮大户资金更为充足,其报价也比梁向林每亩要高出20元。但由于种粮大户是外地人,水心人对他并不熟悉,加上他要求签订6年的长期合同,村民觉得流转期限太长,风险太高,大部分决定将土地流转给出价较低的梁向林,村民们认为,梁向林是本地人,人也老实,流转给他不会吃亏,将来如果要回包出去的地也比较方便,所以哪怕价格低点,大家也不会吃太大的亏。(20110719-5访谈)
在分析中发现,本村农户比较认可村内的流转,尤其是宗族内部的流转。基本上,本地以血缘宗亲关系决定社会关系的远近,流转的方向大致遵循这一远近亲疏结构。此外,土地流转出本村,也因为是亲朋不愿意耕种而迫不得已的选择。山龙村张书记对当地普遍存在的类似现象分析认为:
“我们这里因为田少,所以流转土地的不多,而且即使流转,也不是为了钱去的。我们这里不临街,不管是谁来租我们的田,租金也是差不多的,市场行情就是这个样。如果我要出去打工,或者到哪里去做事,不作田了(不务农),肯定是先问下兄弟之间要不要种,如果他们不种再问其他人。另外,这也是老辈们的规矩,叫‘亲邻先买’,现在虽然没有(这个习惯),但是还是要问一问。另一个,给自己家人种,放心,省事,很少出现打官司的情况。”(20110719-8访谈)
张书记也还提到“现在种地收益少,把土地给别人种对于对方也是一个麻烦事,只有亲戚朋友才会帮这个忙。”上述案例可知,利用熟人社会的关系,农户可以减少搜寻成本,加上本地远未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中介组织也较为缺乏,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与其将土地流转给外来大户,还不如流转给愿意种的亲戚朋友,此外也只有“自己人”愿意揽这个麻烦,在村内流转是市场、社会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
案例二:“创业大户”陈巧根的连片流转
朱庄村陈巧根高产油茶基地建于2009年初,集中连片林地种植面积达2000亩。2008年春因冰冻雪灾造成大坪内山场湿地松大面积倒伏,当年正值省林业厅定本县为全省8个高产油茶基地县。借此契机,村委会通过镇党委、政府引导,协调土地流转,村委会陈书记找到陈巧根、陈燕生等林业大户,鼓动他们改造冰雪灾后无林的荒地联合种植高产油茶,并组织这些林业大户到丰城、吉安等地实地考察学习,高产油茶基地建设严格按专业种植要求,高标准整地、打穴,精心选苗、栽植,高起点抚育管理,而陈巧根则成为YT镇“敢于尝试吃螃蟹”的首批创业大户。
在这一案例中,村委会和镇政府对陈巧根等地方经济能人做了大量工作,说服他们承包山场,*还包括一部分荒地、荒坡,部分农户的自留地,主要为雷响田,流转这部分农地退耕还林,整片造林,退耕还林款由原来农户享受。以实现县委、县政府连片成规模的油茶基地的目标。在政府与村委会的努力下,农户与林业大户最终达成了山场、农地流转协议。当地农户也普遍认为此事对于双方而言都是双赢,农户预期部分村干部也要流出部分土地,所以价格上不会吃亏。此外,熟人社会中,农户非常了解陈巧根的创业经历,认为他的诚信有保障。另外,也正是通过镇村干部的积极努力,尤其是村委会陈巧祥书记利用本家关系,在说服陈巧根包山租地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镇政府为实现高产油茶基地的目标,也承诺支持部分技术、资金。可见,制度与组织资源以及乡村两级干部的人际关系运作,是陈巧根等“创业大户”成功被选择为流转对象的重要原因。
案例三:“黄栀子”药材合作社的案例
梁方村村民仇兴才、洪成西、洪兆民、胡香莲、洪贵友、刘顺友等人在政府的支持下发起和成立了药材合作社种植黄栀子等药材。该社2007年6月设立,共流转383.4亩连片土地,便于大农机开展,大大节省了成本。合作社能够成片土地流转是与镇政府的大力推动分不开的。乡镇党委曾书记认为该村是浙江移民村,其社会关系拓展到浙江沿海,视野开阔,加上政策鼓励兴办农业合作社,乡镇和村委会共同商定将梁方作为农业合作社试点,协商划定一块地势较高,避免水涝的片田包给合作社,并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补贴,首批共流转土地180亩。2009年响应政府号召,扩大了合作社规模,到2011年底合作社已经转入383.4亩土地,2014年10月,达到了流转土地480亩。
在这一案例中,镇、村两级干部发挥了主导作用,不但是流转的促成者,而且积极通过各种政策和奖励来鼓励流转。政府基于国家政策要求,因势利导,鼓励和支持建立农业合作社。镇村两级干部充分利用梁方村是浙江移民村的特点,历史上就比较容易动员,社会网络跨越省市,有技术和资金支持。村民愿意流转土地给合作社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合作社社员为本村农户,经营风险共担,社员承担有限责任;其次,政府提供的信息贴切农户要求,镇党委曾书记也多次到安徽亳州、江西樟树考虑药材市场;此外,本地有多年种植黄栀子的经验,农业局也许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减少了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另外,移民村从上世纪60年代搬迁本地后就有抱团内聚的传统,也是集体事业能够实现的重要原因。可见,国家利用倡导农业合作社经营的政策氛围和制度条件、乡村两级的行政动员以及移民紧密团结的社会关系,共同促使合作社的建立并能够流转大量土地。
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回过头来看前述三个逻辑推论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首先,在市场中,农户优先选择出价更高、资金更为充裕的外乡种粮大户或龙头企业作为土地流转的对象需要一定条件才会成立,其中对于风险不确定性的考虑也左右了农户选择外来户的态度。以上述梁向林的案例为例,虽然与其竞争的外乡种粮大户报价要高于梁向林,但是大部分农户对此并不买账。考虑到其他地方出现的租金兑现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对土地地力的破坏,大部分农户不愿意将土地流出社区。
其次,如果合约的交易风险越大,那么就越可能使用社会网络等关系渠道,在乡村社会中也的确如此。当前,耕地仍旧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心理并未因其占总收入比重而降低。为了减少交易不确定性和土地流失的风险,农民倾向利用熟人关系来流转土地。因此,在利用熟人社会网络渠道时,由于农户之间社会资本各不相同,一些与乡村干部关系较好的农户,就更有可能获得各类信息,愿意选择跨越村落社区进行土地流转。
此外,寻找流转对象的渠道也因是否有乡村两级权利主体介入而有所差别。农户更倾向于通过社会网络搜寻合同伙伴,以减少不确定性;集体作为产权代理人时更可能使用制度化的渠道,同时在“差序格局”下优先考虑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农户;而政府更倾向于成片流转土地,陈巧根与梁方村的案例均是政府执行国家政策下的产物。
四、结 论
通过上述分析,基于制度、效率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分析了农户流转对象选择的特征和机制。也说明农户倾向于熟人之间流转土地的社会合理性。
从制度环境来看,不同的产权主体有着不同的制度条件和成本代价,面对着不同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政治权威的压力。在YT镇的研究中,各个产权主体因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在选择流转渠道与流转对象时有重要区别:当农户利用社会网络等特殊渠道来搜寻自己的流转对象时,是在乡土社会人情、互惠传统下的考虑,也使农户对交易风险可控,但是也应该看到利用社会关系网络往往导致流转的限制在人际关系内部,效率较低,很难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与此相反,当乡(镇)、村两级主导时,面对上级政策和考核压力,他们会推动农户向种粮大户以及龙头企业流出土地。此外,乡村干部所具有社会资本,也能够更容易促成土地流向社区外部。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一组织方式因其过多考虑政策与制度需求,而忽视农民的利益诉求,造成农民不满。
从制度经济学对于成本的分析来看,合同关系的建立、制定、执行需要反映风险、治理和防范[15]。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合约关系达成时,效率与成本两者的实现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农户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抉择。由于市场的不确定,大部分农户会牺牲效率,通过付出大量成本获得信息,以减少合约达成和履行成本。而社区内部的流转的合约成本极低,容易成为农户的首选,其结果是土地的正常价格没有得到最好体现。相反,土地流出社区,土地价格也会提高,土地集中在经营能力较强的主体手中,但是却使农户面对的不确定性增加。上述两个原因,使农民的经济行为取向类似于“道义经济”,对于市场当中属于弱者的农户,始终会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目前,国家政策鼓励与支持土地流入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减少农户的合约成本,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是政策制定和实施必须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土地流转的效率也很难实现。
最后,社会网络在消除不确定性和交易的复杂性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6]。这实质上是一种“关系产权”的运作。在社区内部,通过亲属、邻居、朋友之间的土地流转,强化了社区内部关系,也强化了群体认同和归属感。但是也应该看到利用熟人关系网络的不足,交易行为如果聚焦在血缘与地缘的层面,难以实现农户市场能力的增加,也阻碍了农户通过市场获得土地收益。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当前的农村经济必须面对市场环境才能有所作为,走进市场,其前提是农户要超越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适应普遍主义的市场关系,目前来看,农户要实现这一要求任重而道远。乡村两级组织动员虽然对农户跳出这种熟人关系网络减少不确定有较强推动作用,但是又容易违背农民意志,损害农户流转的主体性,因此,要想超越社区关系层面,培育农户的市场能力,就要发挥乡村动员与组织能力,同时尊重农户的主体性地位。
总之,农户愿意选择熟人之间的流转有其必然性,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只要产权结构合理,市场完善,就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论断需要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条件才会能实现。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农户最终选择谁为流转对象是制度、市场与社会关系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因此,在熟人之间流转同样是在上述框架下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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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Choice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Objects
HU Lia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 China)
Currently, a considerable amount of land circulations happen among relatives, friends and acquaintances, rather than among rural plantations, family farms, leading enterprises as expected, who have advanced technology, capital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The primary reasons for the status quo are lacking of leading enterprises in rural area, backward ideas of farmers, small-scale consciousness of peasants, shortage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channel, imperfect land circulation market and so 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phenomenon cannot be simply attributed to smallholder consciousness or imperfect market conditions, but the social reasons behind, which is the interaction among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cquaintances society features of rural society and market.
land circulation; choice of objects; institution of property rights; social relations
2016-10-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新兴农业经营组织发展与人地关系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2015B20614)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受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
胡 亮(1978—),博士,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文化人类学、乡村社会等。
C912.6
A
1009-105X(2017)01-00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