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基于居家养老分析
2017-02-05杨璐瑶张向前
杨璐瑶,张向前
(国立华侨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362021)
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基于居家养老分析
杨璐瑶,张向前
(国立华侨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362021)
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的社会居家养老已经成为老龄化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社会组织参与度增加,促进其专业化发展和政社分离。对居家养老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梳理国内外已有研究,分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对比国内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已有模式和经验,发现竞标购买是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最优模式。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在其中有重要作用。在研究中发现,政府、社会组织、老年人三方面在居家养老中均存在一定问题,包括政府购买力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缺乏独立性、老年人和家庭社会对居家养老认识不全面等。针对这些问题分别对政府、社会组织、社会认知方面提出不同改进路径。
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居家养老;社会组织
一、引言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这一比例达到7%时,则该国家或地区就步入老龄化社会[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准进行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超过2.2亿,占总人口的16.15%,65周岁及以上人口约14 374万人,占总人口的10.4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8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60个百分点[2]。可见我国老龄化严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急剧增长。空巢化、少子化及由此形成的“421”家庭大量涌现,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未富先老,传统模式养老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使其很难有效进行。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和愈加突出的养老机构供需矛盾,社会居家养老成为良好选择。为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存在的不足,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居家养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以下简称PPP模式 )“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3]。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4]。对于社会居家养老,政府资金、老人养老金和子女抚养费三者结合,实现政府购买;一方面分担传统“公办养老”政府单方面供给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分担“421”家庭子女承载“家庭养老”的压力。由于我国社会居家养老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1)政府购买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合作模式和运作过程;(2)政府购买和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居家养老经验借鉴,并分析我国存在问题;(3)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二、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居家养老概念界定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些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开始关注养老问题,“社区居家养老”开始进入学者视线。社区居家养老既与机构养老不同,又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是对这两种形式的一种补充:养老居住方面,老年人居住自己家中,不是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有别于机构养老;养老资源方面,居家养老资金、资源来自自身养老金、家庭照料、政府资源和社会帮扶。“居家养老不都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也不都是居家养老。家庭养老虽然也是养老方式中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它是就养老费用和生活服务照料经费由谁来负责提供而论的,与依靠社会供养不同,是一种由家庭供养的传统的养老形式[5]”。总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如生活护理、健康保健、精神慰藉等,同时以上门服务和日托护理为主要形式,使老年人居住在家中就可以获得社会化的养老服务”[6]。我国养老问题的日渐凸显,使居家养老成为政府购买服务重要内容。最典型的代表是2016年万科在杭州建立“随园之家”社区居民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提供场地和政策支持,万科提供专业团队。
(二)理论依据
1.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针对政府工作效率低、结构臃肿、缺乏创新、运行成本高等问题,提出政府和公民关系新定位,认为社会公民应当是政府治理的核心。在公共管理运动的改革中,应倡导国家模式的参与,保护公民自由,充分发挥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让直接民主机制的作用得以发挥[7]。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该重服务、轻控制;扩大公民参与度,鼓励社会组织等团体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促进资源整合,形成自助服务网络;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善治是公共服务管理的理想模式[8]。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将更多精力放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中,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将定位成市场机制补充者,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弥补市场失灵。
2.福利主体多元主义理论
Titmuss R最早提出福利主体多元化,他在《福利的社会分工》中指出,社会福利是由社会福利、财税福利和职业福利三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的一个体系[9]。Johnson N在其代表作《转变中的社会福利: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指出,提供集体福利部门应包括公共部门、非正式部门、志愿部门和商业部门[10]。社会福利多元主义的两个重要观点是分权和参与。其中分权是指政府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公共部门将部分权力转给私人部门,政府不再是福利的唯一管理主体。参与则是强调政府、非政府组织、福利提供者和福利消费者共同参与福利制度的决策及服务的输送过程[11]。随着我国福利事业发展,我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概念,借鉴西方国家关于服务多元主义改革经验,鼓励多元化福利提供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社会化服务队伍实现福利对象公众化。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社会对老年人福利的提供來源是多元的,居家养老需要依靠政府、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各个力量共同支持,在老年人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福利提供者也要多元化发展[12]。
三、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现状分析
以北京、上海、宁波、广州、南京等城市为代表,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2000年上海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时,为了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应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局限性,率先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并用于实践。如在静安区等6区的12个街道进行试点施行。此后,南京市鼓楼区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向独居老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家庭护理和日常生活照顾。2003年向100个符合政策条件的老人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2004年再次投资350,000元,并将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至2006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预算资金达1,200,000元。除了上海、南京,北京、宁波、广州、深圳等地相继发展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发展。发展至今,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日趋完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购买模式多样化发展。目前我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状况呈现两大特点:
(一)借鉴海外模式,形成自身特色
我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借鉴海外模式。海外模式具有制度化、独立性和竞争性的特点[13]。制度化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具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独立性是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是独立的,没有很强的依附性;竞争性是社会组织承接服务时具有竞争性,政府根据服务项目、社会组织资金状况,择优提供服务。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依附性特点,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选择依附政府的社会组织,缺乏专业性,购买过程不具竞争性。如果某地区短时间找不到合适社会组织,政府一般选择优先培育社会组织,再承接服务项目,在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社会组织发展。
(二)无统一模式,内部差异明显
中国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导致社会上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多元化。除了由于经济状况、老龄化专刊、人文状况、社会组织情形不同造成的差异外,政府内部利益冲突也可能是原因之一。我国公共服务除了市场本身承担以外,有许多公共服务由于特殊性不能完全由市场承担,需要政府主导,例如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会给原来提供服务的部门或企业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失,利益冲突也必然会影响到政府购买模式。
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的必要性及挑战
(一)养老服务的需求
首先是养老服务总量的需求。OECD国家数据显示:在总人口中,平均2. 3%的人长期接受老年人护理服务。在65岁以上老人群体中,平均约有12. 9%的老年人使用长期护理。这些长期护理服务使用者群体中,更多的老年人愿意居家而非在机构接受长期护理[14]。23个国家数据显示:超过70%的老年人愿意在家中养老,80岁以上女性老年人是需要此类服务的主要目标群体。根据DECD国家的数据经验来看,按12.9%的比例测算中国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2013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1.41亿,即1 818. 9万;2015年达到2.25亿,即2 902.5万;2035年达到3.34亿,即4 308.6万人。在此期间,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从0.3亿增加到0.6亿。2010年失能老人达到0.33亿,完全失能老人达到1 080万,2015年约为0.4亿和0.23亿[15]。
其次是服务项目的需求。养老服务早已不再局限于养老物质服务,更包含了行为服务和精神服务。精神层面养老服务包括对老年人的尊重和精神慰藉,包括针对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包括服务老年群体文化艺术产品。行为层面养老服务是社会活动和人的行为。包括家政服务、保健服务、健康养老保险等进入服务、老年大学等教育服务、老年人社交活动、旅游娱乐服务和诸如心理咨询的咨询服务等。物质层面养老服务包括老年活动用品,如服装、饮食、用具等,这些产品可根据不同年龄层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老年活动中心,如老年公寓、老年俱乐部、老年学校等;老年保健品、医药产品等。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
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价值最终应回归于服务。要实现政府管理主导到服务主导的转变,在强化服务过程中扩大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渐走出“官本位”主导思想,实现政府价值向公民社会回归;逐渐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政府并非无所不能,政府会出现失灵现象,服务型政府强调的就是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承认政府能力局限,将其职能控制在有限范围;政府信息逐渐公开透明,传统型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一大弊端,服务型政府强调公正知情权更有益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社会需求是多层多样的,居家养老就是社会需求的一方面,居家养老要求政府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转变传统政府职能模式,实现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机构信息交换互补。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利环境。
(三)提升社区服务效率的需求
社区服务一般是以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为依托,针对生活在一定社区的成员,通过成员之间互助服务,解决社区社会问题。社区居家养老就是社区服务延伸的一种,是基于居家照顾的福利体系。以万科为代表的社区居家养老已有较大发展,但依旧存在问题。首先,政府还处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较强势,导致社区间服务较弱,没有体现社区服务本质。其次,社区服务缺乏整体规划,不能完全协调整合老年人多元化需求,不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再次,社区对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缺失也导致社区服务效率低下。针对老人多元化需求提供多元服务,打造社区“以人为本”个性服务目标,实现居家养老的普及对社区服务效率提升带来一定挑战。
五、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模式
(一)国外已有实践模式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发展较成熟,根据不同居民需求有不同偏好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发展趋于灵活、个性发展。美、英、日等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政府一般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因此,社区居家养老中政府购买占比较大,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对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起到积极作用。发达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实践模式见表1。
表1 国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二)国内现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模式
我国居家养老服务起步较晚,主要是基于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实行部分地区试点。主要是在上海、宁波、杭州、大连、青岛、南京等部分地区。以宁波海曙区为代表的主要政府购买模式是非竞争性的政府委托经营,委托经营的社会组织与政府联系密切,经济完全依赖政府,不良结果是实际工作受政府影响。南京鼓楼区政府购买模式也是非竞争性的政府委托经营,但是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运行独立性较强,在原社会组织实体基础上承接政府委托项目、扩大新业务,促进自身组织发展。北京宣武模式不同于以上两个模式,进行竞争性购买,由政府引导支持、非营利组织协调运作,非营利组织主要提供服务,政府不参与服务提供,服务对象也比前两者广泛,面对全体老年人。北京宣武模式主要从老年需求出发,以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和社会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公共服务协会提供联系纽带,公共服务协会也提供服务,分有偿、无偿、抵偿三种。
图1 宁波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组织运行图[13]
(三)国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经验借鉴
1.竞争性购买模式的普及
当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主要有三种:民办公助、民办私营和公开招标。其中民办公助和民办私营虽各有其优点,但缺点较明显,民办公助模式基本上是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政府对其进行转移支付或者提供活动经费、补贴,在此模式下社会组织对政府具有很强依附性,导致政府购买流于形式,接受“公助”的社会组织得到政府支持有利于发展,对于没有得到“公助”的社会组织不能公平发展;民办私营模式则是政府直接委托某个社会组织运营,缺乏竞争性,不够公开透明。对比于前两者,一方面公开招标可以择优,提高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另一方面,公开招标透明优化,防止腐败,降低成本;再者,实现优胜劣汰[16][17]。可见,公开招标这种竞争性购买优势显著,国外多采用这种模式。
2.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制定政策,引导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契约关系”,非隶属关系。社会组织在政府、企业和养老服务市场之间起纽带作用,沟通三者关系,协调各方资源,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国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非常成熟,内部职能明确,专业水平高,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资源协调调动能力,对此我国在发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也要强化社会组织专业发展,强化其中坚作用。社会组织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逐渐改变原有的政府局面,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位一体供给机制,既分工明确又要协调合作。例如:香港特区政府在居家养老制度中扮演的角色是资助者、规划者、监督者和引导者,负责财政、方针的规划,提供财物的支持以及提供最基木的保障服务、法定服务以及紧急救济等;企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募集各种慈善资金;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政策实施者、专业规范服务的提供者,是承担和执行具体服务工作的主体[18]。
3.提高政府购买针对性
我国地域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要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服务内容、对象、方式等服务体系,服务内容多元化。例如:德国鼓励大学生与空巢老人居住,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在生活上照顾老人,在精神上陪伴老人,以此换取房屋的租金,实现双赢[12]。美国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居住养老院,政府联合企业建立“退休社区”,同时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由政府对所有项目运作承担监督管理。在新西兰,新西兰公民、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只要年满65岁,在新西兰住满10年就可以申领养老金,居家养老服务有来自社区工作人员和义工的定期生活照料、购物、医学护理等。
六、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存在问题
(一)政府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政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购买力度不足、运行机制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1.政府购买力度不足
我国开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后,成为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最具代表性的公共服务之一。但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政府购买力度不足,没有发挥这一模式的最大效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购买意识薄弱。政府刚开始实行政社分离,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对以往“全能型”政府的认识依旧存在,往往会首先考虑包揽所有服务;实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模式不全面,偏重于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缺乏竞争力。这样的结果是提供服务的服务领域小、项目局限、政府效率低、阻碍社会组织发展、不利于社会资本合作等。其次,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渠道单一,大多靠预算不足的政府提供,慈善社会组织、企业、社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资金不足严重影响服务质量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数量,严重会导致老人对居家养老模式不信任。
2.运行过程机制、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向社会公布其社会福利服务预算,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数量等各项质量指标,然后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竞标,成功者获得政府拨款,并按照政府的要求执行任务[13]。在我国政府购买程序不完整,没有明确法定的购买步骤,购买过程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化、系统化,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目前,我国对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没有统一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较多按照各自制定的地方性指导意见进行购买服务,导致观念、认识不同的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程序不同,出现紊乱现象。各地方政府指导意见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对政府购买服务缺乏有效指导。
3.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
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除了是参与者以外,也是监督者、制度制定者。然而,当前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首先,对内部而言,社会组织内部缺乏科学有效评估体系,社会组织和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内部监督监管体制不健全。其次,对外部而言,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主要的外部监管由政府进行,政府对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没有一套有效、科学、完整的经费开支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和实施办法,审批监管过程大多也由政府执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这些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老人对服务满意度及老人幸福感,严重则影响到社会组织发展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社会组织的困境
我国体制的原因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竞争力不足,竞争性受限,社会组织自身专业、协调、沟通等能力弱。
1.社会组织竞争性受限
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居家养老服务,是将居家养老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组织对政府依附性较强,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在本质上是政府进行管控,只是改变了形式,变由政府通过社会组织管控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当前微信、微博等网上公益慈善、众筹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约束,社会组织由双重监管向网络组织无序发展转换没有一个过渡期,导致社会组织间无序竞争。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最优模式是公开招标,政府要为公开招标提供有利环境,发展竞争性购买,促进有序竞争。但是当前中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非竞争性购买是其主要购买模式。
2.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
我国专业养老机构的数量和供给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数量。在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时,专业性强的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竞争优势明显,已形成垄断,导致原地踏步,服务效率逐渐低下,服务质量难以提升。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单一,已经满足不了老年人多方面需求。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做家务、照顾老人生活起居,没有涉及老人精神层面,相关医疗健康服务和文化娱乐方面关注也较少,出现提供服务和老人需求不一致的现象。第三方面,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人员大多是志愿者、退休下岗人员,通过简单培训后就开始上岗提供服务,这样的服务专业化水平低,服务质量也不高。志愿者短期性、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志愿者服务不能有效跟踪反馈老人护理情况,不利于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质量提升。
(三)老年人在居家养老中的困境
1.老年人接受服务意识淡薄
许多老人对居家养老概念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在家里就是居家养老,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普遍偏少。居家养老服务大多数是根据老年人普遍需求制定,不重视老年人多元、个性化需求,导致许多应有老年人占据主导的服务往往处于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家养老服务并不是无偿服务,一部分服务是属于有偿服务,这就使许多老年人处于观望、怀疑态度,无法安心享受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质量停滞不前也会使老年人对有偿服务更加质疑,使许多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广泛推广受阻。
2.忽视家庭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
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是多元化的,由政府、社会资本合作、子女、老人等多方面提供养老资金,社会组织、子女等提供养老服务,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支持。我国目前居家养老重点在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社会组织、社区中,忽视了家庭在居家养老的作用。根据心理需求分析,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需要家庭关怀、子女和亲人关心支持,家庭应是老年人居家养老心理辅导、精神满足的核心。当前居家养老中子女大多认为老人物质满足、生活起居有专业人员照顾就可以,忽视老年人心理健康,造成老年人归属感低、精神空虚,易产生孤独感,这样的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养老并没有本质区别,体现不到居家养老的优势。
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改进路径
结合国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先进经验和国内已有经验,从政府、社会组织、社会认知三方面提出改进路径。
(一)政府方面
首先,政府加快政社分离,促进社会组织独立。政府在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时对其进行适度指导,而非当作下属部门。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空间,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充分施展自身才能,加快社会组织摆脱依靠政府的步伐。其次,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政府自律。对政府自身成员加强行为规范,购买过程透明公平,做到有章可循。制定完备购买政策和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办法,对社会组织财务、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对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实施过程监管,并提供反馈路径。完善评估体系,除了政府评估、社会组织自律评估以外,还要设置第三方评估体系。再次,推广竞标购买这一政府购买模式,制定竞标购买流程规定,严格控制审核评估。
(二)社会组织方面
首先,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发展。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较困难,依赖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面也处于摸索阶段,需要加强自身发展建设,强化专业能力、专业规则和行为规范,注重社会组织成员专业能力的培养和制度完善。此外,建立在未成熟机制上的竞争还可能影响社会组织的团结和共享资源,所以,急需促进社会组织的成熟与发展[13]。其次,政府在加快政社分离步伐的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保持自身独立性。再次,社会组织需加强对自身监管。建立科学有效监管机制,科学考核标准,完善成员的激励、惩罚体制,增强组织支持感和归属感。社会组织要公开其竞标购买流程和提供服务的开支等,接受第三方和社会监管。
(三)社会认知方面
社会认知包括社会民众和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知。社会和民众方面,要加强其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同感。目前政府购买、社会资本合作居家养老服务的障碍因素之一就是低社会认同感。面对我国老龄化趋势、养老机构供给不足和政府资源不足的局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是一个较理想的选择。政府要转变思想,加强服务型政府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民众特别是老人家庭成员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得到社会和家庭的信任和支持对推广居家养老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有重要意义。老人方面,老年人作为居家养老的主体,其参与度较低,消费服务模式大多被动,需要加强老人赋权。一方面,社区建设需要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支持,向老人普及居家养老模式概念,增加老人参与度和自我表达意愿,根据老人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服务,真正做到量身定制服务,使老人真正成为居家养老的主体。另一方面,帮助老人树立主人公意识,建立老人主动消费观念,真正享受到居家养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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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春江]
Goverment Prcurement Serivices,Social Capital Cooper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ome Support for the Aged
YANG Lu-yao, ZHANG Xiang-qian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Huqiao University,Quanzhou 362021,China)
Government purchase, social capital cooperation social old-age home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 ageing society.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degree in the provision of home care services, then promote thei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litics and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 based housing support, comb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overnment to buy social organization home care services. Compared with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government to buy home care model and experience, and found that bid to buy is the best model of government to buy home carecurrently. Social organizations,as a provider of home care services, playan important rolein the community. This study found that the government, social organizationsandthe elderlyall have some problemsin home care, including government purchasing power shortage,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s own lack of capacity, lack of independence, the elderly and familyhave no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 on the home care.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different ways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cognition.
Government purchas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social organization
2016-03-24
民政部2016年理论研究课题(2016MZRL010223),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资助项目(1400207029)
杨璐瑶(1991-),女,河南焦作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力资源与区域经济方面研究。
F840.67
A
1671-7112(2016)06-0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