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运作与评估
——以浙江省A市为例
2017-02-01卢沁
卢 沁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运作与评估
——以浙江省A市为例
卢 沁*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欧美国家,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广泛使用,特别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发达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近年来,社区矫正也逐步在我国开展起来。本文以浙江省某市司法局为例,采用量化与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包括人员、财政投入等资源方面的配置和对象的再犯率、就业率和收入等方面进行调查,将资源投入与效果进行对比,对该矫正机构的运行作出评估。
社区矫正;矫正效果;评估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使罪犯与社会不隔离并且利用社区资源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一种非监禁刑模式,让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在国外,社区矫正形式较为常见的有假释、缓刑、工作释放、暂时释放、学习释放、社区服务、中途之家、电子监控等。据统计,加拿大、美国、法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已经占到犯罪总人数的七至八成,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已也接近50%。欧美等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甚至于社会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影响意义。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一名称,但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至2009年,全国共有27个省(市、区)、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418万人,解除矫正1614万人,社区服刑人员1814万人。
作为一种“舶来品”,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发展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和本土化的过程。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只有十几年的时间,社区矫正的相关环境和配套措施不够成熟完善,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如:我国刑罚对于监禁刑罚的规定有着久远的历史,同时其严酷性导致传统行刑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很多人尤其是老一辈和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罪犯被判处非监禁刑罚是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的,他们认为只有坐牢才能弥补其所犯的罪行。
在当前的实践中,主要由司法局来管理基层社区矫正,以浙江省某市为例,笔者了解到,一般来说由法院递交相关材料到司法局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司法局根据罪犯户籍所在的街道或村,由设置的相应司法所对该罪犯实行监管和矫正工作。但是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是司法所的一般工作人员,甚至是一些在村镇上有兼职的工作人员,专业性可能有所不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干预非常少。此外也有志愿者参与其中,但主要也是村镇的干部,还有合同聘用一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管理上,一般是社区矫正人员主动、定时到司法所报到,通常是一个月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则不定时电话联系矫正对象,如一旦脱管,司法所须向公安局求助,若遇到公安局方面遇上案件将寻找托管社区矫正对象一事搁置,司法局方面便将束手无策。
从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试运行以来,一些试点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作制度,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北京和上海等地。但同时在社区矫正实务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工作人员缺乏且各方面素质较低、志愿者综合素质不够高、各级社会工作者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和目的的实现。
本文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浙江省某市司法局为例,对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包括人员、财政投入等资源方面的配置进行调查,设计问卷,尝试全面客观地了解社会服刑人员的情况,就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率、就业率和收入等方面进行调查,将资源投入与效果进行对比,研究资金、人员等与矫正效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希望有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的风险评估、能够有针对地作出社区矫正效果的整体评估。
二、A市社区矫正现状简介
A市地处浙江省中部,属长三角经济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浙江中部的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而言,该市经济发展水平较好,文化氛围浓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外来打工人口众多,可以作为了解国内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接入点进行研究。
A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系统于2008年开始形成正式规范,市辖6个街道、11个镇、1个乡,下辖19个司法所,目前共有665名社区矫对象在册。该市司法局主要有以下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各司法所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和调委会的创建工作;负责承担市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市归正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所的人员队伍建设;抓好各级帮教组织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贯彻落实上级以及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有关社区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和检查全市各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对A市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
作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获去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方面以及生活需要等方面的资料,希望通过这些资料的获得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状况,哪些状况是值得研究者的关注。本文的问卷是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此次的研究目的所设计出来的,问卷的内容涉及到社区服刑人员目前的基本情况、生活工作情况、他们的社会活动和人际关系情况和他们对未来的认知、对生活的需求、对犯罪的归因、社区服刑对他们的影响等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该市户籍人口约80万,至2015年4月30日共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65人,总体来说人数比例并不算大;而在社区矫正工作者方面,目前共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27人,但这部分人同时有其他兼职,并不是专职于社区矫正工作;有社会工作者24人,为合同聘用工,专职于社区矫正,但收入并不高。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共有科员5人,根据与工作人员的沟通笔者认为该市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的配置存在不足。同时,按照规定1:1配备共有665名志愿者,这些志愿者由村干部和联村干部组成,每位社区矫正人员都配有一个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民警、志愿者、村干部、监护人共五人组成的矫正小组。
(二)对矫正人员教育范围有所欠缺
面对文化程度不高、性情偏激以及压力偏大的中年人群体等潜在服务对象,该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关注他们的生理、心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醒人们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应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三)再犯罪率较低,矫正成效较好
2013年建立了局集中教育基地,于该基地对新入矫的成员进行集中教育,已入矫的成员则每月在户籍所属的司法所进行集中宣传教育,该基地也曾荣获创新奖。
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方面,2012年该市社矫人员的再犯罪率为0.33%,2013年为0.37%,2014年为0.09%,2015年截至4月30日为零,总体来说,再犯罪率较低且呈降低走势。而在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方面,2013年为75万元左右,2014年为129万元。从这一数字看来,资金投入、人力投入与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率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资金投入越大、人力投入越多,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率越低。
社区矫正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在矫正人员的工作上帮扶力度较大,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和提高工作技能培训的途径,帮助他们改善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四)对社会工作者的建议
社会工作者应该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和生活上给予关注和帮助,遵守个别化的价值准则,针对矫正对象从人际关系、社会声誉、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情绪、认知、行为等多方面的不足增加其权能,把个体置于家庭、社区乃至社会中,从而系统地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生活压力。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寻求法律、就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比如在经济状况上,为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补助,帮助其学习必要的工作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改善工作环境、增加家庭收入。
矫正工作在遇到状况不佳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可以运用“人在情境中”的模式,从社区矫正人员的角度出发,系统地去考量其所处的包括家庭和社区环境在内的社会环境、心理健康状况、经济情况等各个因素,以便发现引发社区矫正人员不良状态的真实因素,提出富有针对性的有效的解决措施,促使他们的问题能够更好地解决,从而促进社区矫正活动的更好进行。
(五)其他不足
在工作交接方面,主要与法院和公安局建立关系。法院方面,存在着文书传达不及时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不及时两个问题;在公安局方面,若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由于司法局本身不具备警力,需要向公安机关求助,这便是存在公安机关不作为的问题。
同时,监狱的管理还有待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服务也还有待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加以规范,避免违法违纪、腐败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发生,更好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其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者也需要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对自己犯罪的归因,及时发现错误的或者不恰当的归因,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者还应帮助矫正人员拓宽交往层面,帮助服刑人员树立信心,找到未来的目标。
四、总结
作为东部发达地区三线城市,A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优点,也存在诸多不足。着重对矫正人员的再教育,对其心理、生活和需要方面的关注度不高,社会工作者可以从此入手,帮助矫正对象增加个人全能,尽可能创造条件为其提供资源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朱昱.矫正社会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0.
[3]顾东辉.社会工作评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3.
[4]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难[J].北京:环球法律评论,2006,28(3):295-303.
[5]王宏玉.北京市社区矫正调查[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04):112-118.
[6]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J].广州: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6):100-107.
[7]张凯.国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人民论坛,2013(35):254-255.
[8]檀娟.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研究[J].昆明:时代金融,2013(33):22-23.
[9]刘洁莹.创新社区矫正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J].广州:法治论坛,2010(3):12-20.
[10]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54-60.
[11]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J].兰州,甘肃社会科学,2011(3):117-120.
[12]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J].法学论坛,2006,21(4):94-99.
[13]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J].长春:当代法学,2004,18(4):14-21.
[14]耿亚楠.浅议社会工作评估中的机构评估——以苏州市社会福利院和颐康护理院为例[J].长春:才智,2012(6):235.
[15]宋跃飞.社会工作机构评估制度建构问题研究——基于绩效评估的视角[J].南昌:社会工作,2010(1):32-35.
[16]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杭州: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6):64-72.
卢沁(1993-),女,汉族,浙江金华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5级社会公众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区矫正。
D
A
1006-0049-(2017)23-0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