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
2017-02-01张振
张 振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试析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
张 振*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经济法体系化有助于将市场和政府的边界进行进一步划分,促进经济市场的有序发展,而法典化是部门法体系化的最高形式,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本文中详细介绍了经济法体系相关概念,了解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从子部门法典构成讲解其体系,希望对经济法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法典化;经济法体系;构造;子部门法典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而经济法体系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且具有较长的立法时间跨度,处在不断的变化环境中,传统的体系具有诸多问题亟待改善,需要推进体系化进程建设,将内部结构更新优化,以促使学科体系和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法体系相关概念
(一)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意义
经济法体系是认识经济法的直观基础,科学合理的体系有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促使学科高速发展。经济法与其他法存在一定区别,其内部涵盖种类更多,难以进行全面分类,且经济基础处在动态变化中,这也就使得经济法也存在与时代衔接的问题,相关研究表明,经济法分散在众多的法律行政中,仅法律就多达60多部[1],其中存在的相悖情况并不少见,给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带来了一定的混乱,缺乏合理地经济法体系进行规范、分类,否则会导致重复性立法并且激发内部矛盾,因此,研究经济法体系迫在眉睫。
(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条件
科学的经济法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联系市场经济条件、基本理论和国情等,其基本条件包括:①前提是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以西方经济法为例,其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意味着在自由价格机制引导下形成,面对市场机制的失灵、缺陷等问题,可以采用恰当的政府干预予以弥补,其程式为市场经济产生→政府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2],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能是空中阁楼,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而定;②基础是完善经济法基本理论,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历史发展、概念、调整对象、体系、基本原则等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缺乏系统化、深入化的总结,因此相关理论的完善是体系构建的基础;③外在表现是加强经济法立法,构建体系实际上就是对国家经济法立法结果的体系化,需要将现有的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使其具有合理地层次和结构,并且立法有助于经济法部门进行协调,帮助其处理相关事件。
(三)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的缺陷
传统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门法,在具体的构成上具有多种说法:刘文华教授倾向于将其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详细可包括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经济程序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杨紫煊教授倾向于分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可以说在分类上众说纷纭,各自有不同的方式,但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详细说明如下。
第一是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科学上来讲应当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或者方法进行划分,但是在传统体系建立中统一体系甚至采取多种划分方式,各分支部门体系过于独立,缺少关联和互补的地方,使得体系过于混乱,甚至出现立法偏见,使得法律解释模糊不清。
第二是各部门法认识的差异性。即使采用了相同的划分标准,也存在诸多争议,对于调整对象和范围未能达成共识,对理解经济法造成偏差。
第三是传统划分的完整性不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没有涉及到经济法的所有内容,常常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一些未置可否的问题多采用不入编的方式模糊掉,使得经济法体系中存在漏洞。
第四是传统的划分办法过于强调法律干预。经济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是为经济而服务的,而过于强调法律干预必然会忽视经济结构,这并不利于实际运用。
二、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
(一)经济法的法典化问题
立法是法律形式化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手段,而将其法典化就是最高形式,也成为部门法学科追求的重要目标。19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完成了法典化过程,经济法法典化也成为研究的热点,但研究者发现缺乏完善的体系,使得法典化工作难以继续,其问题包括:①法典化是建立在长时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而新的部门法为经历实践的打磨,难免会面临诸多问题,就现阶段调查所得,经济立法数量众多但质量堪忧,明显展现出执法经验不足,其普遍性、确定性和完整性有待考察,也缺乏优秀的人才贮备进行支持;②经济法法典化需要完善的基础性工作,法典是构建在大量单独的单行法基础上的,将这些单行法以特有的标准和逻辑进行总结,形成体系,因此需要明确的概念,准确的外延,以严密的逻辑和科学的层次进行分析,而这也是法典化最基础的障碍;③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未达到法典化要求,法律是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文化、观念和思想的集合,而每一种法典化的法律都具有成套的理论研究,以宪法为例,其基础理论包括国家理论、权力和人权等理论,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法研究者将其与经济学和政治学甚至哲学相结合,尽量完善其理论支持部分,但认知未统一,并未能信服大众;④经济法处在不断扩张和变化的环境中,而法典化会造成体系一定程度的封闭,会对市场经济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每当出现经济危机或社会经济问题,经济法需及时给出说法,因此并不适合采用固步自封的立法模式,实用性受到限制。
(二)法典化背景下构建经济法体系的注意点
而对于经济法法典化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想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全面性,即经济立法的“量”需要更深更广,所有经济法部门都应当纳入体系中,使其足以涵盖所有实际问题;②统一性,数量众多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若未有一定的标准束之,就会造成体系混乱问题,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标准,使体系间各法律法规可进行协调;③前瞻性,经济法处在动态变化中,因此相关体系应当考虑到将现行性和超前性结合,满足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体系化标准选择
体系化,从定义的角度来说,就是将大量的同质性事物高度概括分类,将其从抽象概念变得具体化,而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与人们的直观认识不无关联,需要若干子部门展现共性和个性,不仅使得市场主体明晰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使得政府获知经济权力清单,需要科学的分类标准以避免交叉、重复或遗漏,真正的将经济法统一。上世纪中采用的主要方法为社会关系法,然而其不确定性导致了体系的使用价值低,对此应当采用主体、客体、行为等明确的要素进行划分,详细解释如下。
主体是核心要素,而很多部门法涉及到两类以上主体,以宪法为例,其体系构建是从公民和国家机构两方面完成,而经济主体指的是于市场从事活动的人,其从事活动类型包括生产、销售、服务、购买等,个人和企业都可被算做其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与主体身份具有重要的关系,主体是经济法体系化的重要标准。
也有研究者认为经济法需从行为角度重构,将法律法规与个体行为相挂钩。因为个人行为会对他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影响,而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约束、调整人的行为,通过人作为中介角色,会与对象产生联系,从而使法与行为间直接呼应。
客体也作为体系化重要的参考依据,是联系或利益冲突产生的基础,一些法律甚至直接依照客体方命名,包括《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3],在经济法中也具有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客体,包括产品质量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但是从此类命名可以看出,其是以特定市场作为法律规则基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适用于某一领域,而无法广泛使用,因此此种体系分类标准只能作为二级或三级经济法划分依据。
实施机构也是体系化中的重要要素,而法律的严谨性和神圣性要求其实施机构需满足专业化和职业化,而专业的机构往往具备专业知识较高的执法者,其涉及领域包括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专业技术等,知识与能力相匹配方可顺利开展工作,因此将相同类型的实施机制归类,有助于法律管理和实施。
除上述几点要素外,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调整手段,怎样公平的进行分配是法律的基础。而在法律的分类中,鉴于其标准的多样性和环境的复杂性,建议采用组合模式,将各种要素进行有机结合,在行为的主要标准上,考虑到主体和实施机制等因素,共同完成经济法的体系构建工作。
(四)行为主义下的经济法体系建构
前文中提到,将行为作为经济法体系化的主要标准,以满足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社会公共性原则,规制经济行为,维系社会公众利益,而要以市场行为进行分类就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主体,下面从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财税法、金融法进行详细分类说明。
1.竞争法
竞争法是经济法子部门中最为重要的,我国竞争法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至今已有反垄断法、拍卖法、反倾销条例等大量单行法出现,有效的抑制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行为,其涵盖较广,包括一般法和特别法,内容相对全面但形式过于分散。建议构建统一的行为规则,制定监管体制,提高执法效率,将竞争法趋向于司法层面发展,促使健康的市场竞争文化形成。
2.消费者保护法
此法的设立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增加经营者义务的同时赋予消费者权利,以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也属于经营者行为法,发展已逾百年,体系较为完善。消费法的建立有助于增强消费信心,维护公众利益,其类型包括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4],但是由于司法机构混乱,涉及内容多,常常出现监管混乱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消费者法的实施效果。将其法典化需要专业的审判机构和法官,依照专门的程序进行处理,将其按照体系分门别类,提升立法和执法水平。
3.劳动法
劳动力是主要的生产要素,影响着经济发展,且劳动者的身份与消费者存在重叠之处,使得二者问题交叉,劳动问题也多是由于经营者行为不当而导致的,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部分,劳动力市场同样被供求关系、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所支配。对于劳工问题,私法自治是明显不科学的,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其与经济法间存在共通性和联系性,缺少劳动法的经济法会产生缺漏,因此在体系的构建中不能缺少劳动法。
4.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作为可开发利用的资源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和社会公共法,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与经济活动关联密切,而资源的开发必然会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人口与资源的冲突日渐剧烈,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迫在眉睫。此法的主体也是经营者,是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因此与前三者的归置方法基本一致,是经济法中较为特殊的体系。其方法包括:①通过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对经济行为、方式和消费观念进行转变;②改变经营者理念,去除只追求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杜绝将成本转嫁给全社会的做法;③以专业的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将经济、消费、资源等相结合考虑,综合性的增加立法实施效力,完成经济法体系的全面构建。
5.财税法
财税法是对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约束,属于政府财税行为法,其收入多少都会影响市场经济活动,过少会导致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缺乏,过多会导致市场资源被挤压,导致竞争和结构失衡,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正式的立法,减少自治契约行为,严格规制财税行为,将其作为子部门法典化,建立完善的执行流程。
6.金融法
金融法作为金融关系法律总称,种类繁多,包括证券法、信托法等,可规范金融行为,调节市场经济。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金融经营者行为,以专业部门进行监管,将其以子部门法法典化。
三、总结
随着各项法律的法典化,其作用愈加明显,执行力和公信力大大增加,对此经济法虽因一些原因无法完成法典化工作,但仍然处在法典化背景下,面临着构建经济法体系的要求,而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经济法中的各项要素,从各个子部门法入手构建全面科学的结构,有效的处理经济法相关问题,保障公民利益。
[1]薛克鹏.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J].北方法学,2016,12(12):112-114.
[2]杨建晨.试论法典化背景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7(38):247-248.
[3]王然.浅谈经济法的体系结构[J].劳动保障世界,2016,30(16):196-198.
[4]周友军.民法法典化背景下法律解释问题探讨[J].广东社会科学,2012,32(12):142-144.
张振(1984-),男,汉族,贵州遵义人,硕士,任职于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期货公司的管理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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