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2017-01-30杜苗苗贾柠宁
杜苗苗 贾柠宁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杜苗苗*贾柠宁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制度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立的创新制度,本文对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与到案件中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尽快构建提供依据,同时表达对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些期待。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必要性;制度建构
科技的迅速发展能够不断刺激社会行为的变革,使之具有时代特性。在新兴科技井喷式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刑事案件中新型作案手段层出不穷,“科学证据”时代到来,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的侦破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作用的提升,鉴定意见专业性强、启动主体限定、鉴定过程封闭、庭审中质证难度大等问题凸显,使得针对鉴定意见的质疑之声也日渐增多。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简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和技术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学界多将此条款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刑事诉讼的专家辅助人,成为能够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问题进行专业性质证的专家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存在的必要性
自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学界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一诉讼程序上的创新普遍持肯定态度,被认为是标志我国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开始,专家辅助人的出现确实有其产生的必要性,下面笔者将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有助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发生的致死案件绝大部分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至少死因、死亡时间等要经过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来给出权威的确认。除此之外,现场采集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一些检材,比如毛发、足迹、指纹、体液、血液等也需要鉴定,司法鉴定在案件侦破工作中成了查明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科学手段。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专家参与到刑事案件侦破和审判工作中来,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鉴定意见是刑事案件中八类证据之一,也是被司法机关看做证明力相对较高的证据类型,以其权威的鉴定结论,快速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而受到刑事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和依赖。在实践当中,鲜有鉴定意见直接不被采信的情形。然而鉴定意见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司法鉴定启动、鉴定过程和结果公布不透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掌握在刑事侦查部门手中,而被告人一方只能消极等待鉴定结果。而鉴定过程的封闭性也备受诟病,加之现行鉴定制度中存在“自侦自鉴”的问题,难免被外界指责为“暗箱操作”。而鉴定结果的公布权也掌握在公诉机关手中,在“念斌案”中毒物专家对于质谱图的质证对于案件的改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复旦投毒案”中,作为关键性证据的毒物分析质谱图却没有出现。
2.控辩双方对质权不对等。由于鉴定人作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存在个人偏向性和纰漏的可能,而鉴定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仅凭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身的知识难以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往往只能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方式解决。
3.鉴定意见在审判阶段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影响过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过于依赖鉴定结论进行事实判断,因而可以说鉴定结论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不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或不能有效的进行质证,会给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埋下隐患,出现鉴定错误案件必然错误的灾难性后果,轻则导致量刑失当,重则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我国鉴定制度的补充,不仅有利于打破封闭的鉴定程序,增加有效的制约和对抗机制,而且能够减弱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的过分倚重,避免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意见的弊端,防止错误的鉴定意见未经有效阻拦作为定案证据,从而有效避免鉴定人成为案件主导者的可能,增加办案人员发现鉴定结论中存在问题的概率,降低办案人员利用鉴定结论的风险。
(二)保护被告人权利之必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在刑事审判中,面对国家公权力,被告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只有赋予被告人充分的权利保障,才能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利境遇中,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司法机关能尽快的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出现在法庭中,司法鉴定涉及问题的专业性,会给专业领域之外的当事人带来理解障碍,使得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法进行专业的分析甚至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如此便造成了控辩双方实力对比上的不平衡,也造成了司法实质上的不平等。
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不仅能够改变控辩双方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而且能够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中质证不充分的问题,在专业知识方面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控辩双方排疑解惑,提高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专家辅助人的介入能够有效减少或避免由于辩方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不信任造成的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只能申请重复鉴定的问题,从而使辩方在对专业性问题和鉴定意见的质证上掌握主动权。
(三)促进庭审实质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者相继的“流水线”型的诉讼结构,在这种诉讼结构之中,诉讼案卷起着链接作用,侦查案卷和相关司法鉴定文书少有阻碍的进入审判程序中,对法庭裁判产生实质影响。这样本应在庭审中形成证据的重要性被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所代替,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上的作用也被大大削弱,与此同时,质证权被忽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庭审判的权威性来自公正的庭审,法院自身不能脱离庭审来进行事实认定,在审判阶段做到以庭审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一方面,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能够对鉴定意见形成制约,防止一些存在纰漏或错误的鉴定意见不经阻拦的被法庭作为定案根据;另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有利于改变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出庭率低的现状,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对质,不仅可以对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而且有利于增加控辩双方在法庭中的对抗性,有利于更加充分的揭露案件真相,接近案件真实。
总之,庭审活动能够将案件的程序完整充分的展现出来,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认定与否建立在庭审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在此基础上形成事实认定才是最公正的。进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对于庭审实质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意义重大。
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的期待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创新制度,可以说是我国诉讼模式向对抗制过渡的标志性事件,因此笔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充满期待。
(一)加快专家辅助人具体制度的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庭审中来,力图克服我国现行鉴定人制度的弊端,发挥监督和补充鉴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类似于一个制度的程序性宣告,而不是一个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设置,立法机关将一系列具体操作问题留给司法实践来完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司法经验尚未完全取得,理论界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选任资格,具体程序设计等基础性问题的理解和定位还存在不同认识,比如,被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是否有资格上的要求?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有何种权利又应承担什么责任?等。而上述有关方面的完善需要一定的理论作为支撑,而且对于其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也需要有清楚的认识,否则从制度的构建到运行都有可能付出不必要的成本。基于以上现实状况,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规定,在总结专家辅助人参与的具体刑事案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1.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立法中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混淆。首先,专家辅助人区别于鉴定人。不可否认,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是以专家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就专业性问题发表专业性意见,但是二者在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聘请主体和所做意见的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其次,专家辅助人与证人区别明显。证人最突出的特点是通过自己的亲身感知,就涉及案件的事实所做的真实可靠的陈述,重点在于,证人作证是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而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或专业经验,没有必须出庭的义务,并且不作为证人证言,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意见的作用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效果是肯定或否定作为证据类型的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应当属于单独的一类诉讼参与人,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诉讼参与人地位。
2.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立场。理论界对于专家辅助人是否应当具有中立性持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受雇于一方当事人,其发表的专家意见必然具有偏向性,这是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存在的价值在于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如果不能保持其中立的立场,对一方的偏向性意见必然会导致专业问题的复杂话,拖延庭审,浪费司法资源。对比双方的观点可以看出,反对专家辅助人意见中立性的一方更多的是从实然的角度出发,而支持中立性的一方更多考虑的是应然角度。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应当强调专家辅助人立场的中立性,以避免立场上的偏颇导致专家辅助人为了实现己方利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歪曲事实的意见,毕竟我们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二)重点着眼于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刑事案件的案例表明,其活动范围不应仅仅限于审判阶段,那么要保障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的推行,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专家辅助人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法律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保证专家辅助人作用的发挥,笔者以为,专家辅助人应享有以下权利:①鉴定意见涉及问题的知悉权。因为专家辅助人要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不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更要有权利知道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所用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所用的技术手段、得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理论等等。②发表意见申请权。无论是对书面的鉴定结论发表专家意见还是与鉴定人进行当庭对质,专家辅助人都应当申请发表意见的权利。③获得报酬权。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需要提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分析鉴定结论和得出专家意见的时间、经历投入,以及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④拒绝权。考虑到专家与聘请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赋予专家在聘请者提出让其出具违背科学的专家意见时的拒绝权。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义务。专家辅助人的义务包括:①诚实信用义务。专家辅助人在发表专家意见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自己发表达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发表违背科学的意见。②保守秘密。专家辅助人必须保守在参与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履行法庭所要求的保密义务。③遵守法庭秩序。
2.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责任
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有相应的责任才能保障义务的履行。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虽然不是证据,但是其就鉴定结论所提出的专家意见可以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专家提出的意见是有违科学的虚假陈述,不仅是对法庭的蔑视更是妨碍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使专家辅助人明确其义务,认真对待其出具的专家意见。可以仿照《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并告知其有关出具专家意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如果专家辅助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违背科学的专家意见则可以将其行为向社会进行通报,并结合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做出禁止其作为专家辅助人再次参与诉讼的年限规定。触犯法律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行聘请制,相应的费用需要聘请一方的当事人负担,此种形式的制度可能导致一种现象,当事人会想方设法,不惜重金聘请来获得自己合意的专家。而这种制度的受害者是那些被剥夺的、缺乏资源的穷被告。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援助制度来弥补这种不公平。
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前文所述,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聘请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是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实现司法公正,那么为了这以目标的更好实现,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建立则是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建立,可以仿照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专家帮助。为此,有学者提出:“对于无力委托专家辅助人的被告人,国家应该为其免费提供专家辅助人,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选任专家辅助人是控辩双方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被告方而言,本身就在诉讼中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国家有义务保证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被告应当建立类似于法律援助的制度,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的专家辅助人”。鉴于以上学者意见,还应当完善相应的专家组织,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制度,以便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三、结语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现是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在吸收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具体问题而建立起来的新制度,是以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对抗为导向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有效的行使,提高控辩双方质疑鉴定意见的能力,澄清鉴定意见的异议,而且也有助于协助法官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与错误,保障法官在专门性问题上获得准确、深刻的理解,从而打破鉴定人对专业问题解释权的“垄断”,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为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制度规定,加紧对此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非常有必要。
[1]江必新.程序法治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
[3]韩红.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
[4]左宁.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伦略.法学,2012(12).
[5]郭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6]张纯兵.专家辅助人中立性问题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16(6).
[7]卢建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中国司法鉴定,2011(6).
[8]亚伦.德肖威茨.合理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高忠义,候荷婷,译.法律出版社,2010.
[9]胡荻.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构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5.
[10]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环球法律评论,2005(6).
杜苗苗(1990-),女,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贾柠宁(1989-),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D
A
1006-0049-(2017)18-00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