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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儿童家庭教育权利保护
——兼论教育布局调整及其影响

2017-01-28王淑婕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家庭儿童学校

王淑婕

贫困地区儿童家庭教育权利保护
——兼论教育布局调整及其影响

王淑婕

家庭教育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是教育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内在价值具有全面性、不可替代性和社会性。但是在教育布局大规模调整的背景下,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贫困地区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时间大幅度减少,教育内容简单化,教育形式更加松散放任。尽管以“撤并”为主要表现的教育布局调整已被全面“叫停”,但其影响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纠偏。教育制度是儿童获得家庭教育的基本保障,家庭教育的延续是乡村文化免于衰败的最后防线,需要我们对“后撤点并校时代”儿童家庭教育的权利保护进行深刻反思。

家庭教育;儿童权利;贫困地区;教育布局调整

家庭教育缺失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教育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家庭教育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强调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需要紧密配合,特别要重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做出了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等系列重要指示,把家庭文明、家庭教育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新高度。

一、家庭教育的内在价值与意义

家庭教育是在家庭这一特定生活场域中,以亲子关系为核心,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人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主要指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由家庭成人(通常为父母)对儿童青少年产生的影响作用。[1]7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构成人员之间的终生持续不断的一种教育和影响,既包括年幼者向年长者学习,也包括年幼者对年长者施加影响。然而,从年幼者对年长者有着更为长期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心理依赖的特征来看,狭义的家庭教育更符合“教育”原意,即“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2]69亲子关系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还存在着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及伦理关系等,由于亲子关系有着不可选择、不可解除的特性,决定了家庭教育是以亲子互动为核心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的关系。

(一)家庭教育的全面性——贯穿社会化全过程

家庭教育分散存在于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物质生活的吃穿用行,到精神生活的家规家风,以至文化生活中的休闲娱乐等,都离不开家庭教育的影响。正如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对家长所说:“不要以为只有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育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教育儿童。”[3]400

家庭作为初级社会群体,在提供个体满足温饱的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的同时,教会孩子基本的生活技能和自我服务的本领;通过与最亲密的家人接触,年幼者直接或间接地了解、熟悉并认同各种社会观念、社会规范,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独特的个性人格;在家庭成员的交流互动中,学会调适与他人的关系,并逐渐内化约束自身行为的信念和规范,帮助其在日后的社会生活中能够妥当处理个人与团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家庭教育的不可替代性——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处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知识高度专业化,使得不少人认为,目前家庭教育有很大局限,而专业化程度高,涉及领域广泛的学校教育才是现代教育的根本。难道家庭教育的价值果真降低了吗?

早期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在爱或者温暖的感情背景下才更有利于父母将价值观和社会化目标传递给儿童。[4]455家庭教育可谓是对儿童“根”和“心灵”的教育,只有“根壮”,才能“枝粗叶茂”。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毫无疑问离不开家庭这一重要教育载体。

从现代教育的目标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拥有独立个性、身心获得最大限度发展的新一代才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理想人才。家庭教育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发挥了与统一规范的学校教育不同的最大优势,即,按照教育对象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水平的教育对象,在家庭中进行有的放矢的教育,充分体现了因材施教。由于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教育内容的全面性更有利于使教育对象个性充分地展现,并使其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因此,家庭教育的价值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在社会的纷繁复杂中显得更加不可或缺。无论未来社会如何发展,社会分工怎样专门化,家庭教育对人的作用不可低估,不可替代。

(三)家庭教育的社会性——文化传承的主要途径

家庭教育是在家庭这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实施的一种教育,但它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与社会生活相隔绝,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家庭是社会文化的载体,通过家庭文化传递社会文化是家庭教育的本质体现。家庭教育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早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传承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中指出,只有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家风好,子女教育得好,社会风气好才有基础。好的家教家风是对中国优秀文化的汲取和传承的结果,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也离不开家庭环境的涵养和教化。

家庭教育不仅在人的认知层面和观念层面具有教育、影响作用,更注重在此基础上对人的日常行为的教化,即将社会文化中蕴含的伦理亲情、道德观念、生活制度、风俗习惯等内化为下一代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家庭教育的这一特点,使融于日常生活的文化渗透发挥了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广泛、更积极的作用。

二、教育布局调整下贫困地区家庭教育的变化

据笔者调查了解,从2003年实施第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开始,青海省HZ县中小学总数从387所减少至2014年调整基本完成时的176所。笔者重点访谈的SD藏族乡,地处县东南部,距县城34公里,属半浅山半脑山、半农半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省定贫困乡。2016年,该乡小学生有398人,住宿生占78.14%,初中生住宿比例高达89.4%,均高于HZ县小学平均住宿比例(17.25%)和初中生住宿比例(78.3%),其中尤以小学住宿比例高为著。教育布局调整后,贫困地区的大量适龄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家庭教育的构成要素与内容和形式逐渐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教育时间的变化:大幅度减少

家庭教育是在以家庭为主的场域内,通过长期、日常、广泛的亲子互动和活动参与而实现的。它的基本条件包括相对稳定的家庭场所、相对完整的亲子结构和长期广泛的互动关系。

学生大规模寄宿后,首要的变化是孩子接受家庭教育的时间大大减少,每周最多两天,偏远地方甚至于以月、学期计;其次是间接造成家长外出现象越来越多,直接的后果是家庭教育的时间条件缺失。HZ县属于劳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过去一些家长出于照顾孩子的考虑,选择就近打工或农闲打工的方式,现在由于教育布局调整后,住离校远的学生需要走15公里路才能到校,附近自然村的学生也需要走3—5公里,一些还要爬坡过沟,遇到刮风、下雨、下雪天,道路就更难行走,低年级学生需要家长护送,因此,越来越多的孩子逐渐从走读生转为了寄宿生。不少家长也渐渐发现寄宿免去了低年级学生每天接送和生活照料的压力,他们认为,“可以腾出手去发展经济”而“放心地外出打工了”,因“娃娃反正是回不了家,在家的时间非常少,不如找个赚钱多些的活,远一点也不碍事”。据当地村干部介绍,现在夏天的留守儿童达到90%左右,其中纯粹由亲戚(不包括爷爷、奶奶)照料的占60%—70%。

(二)家庭教育内容的变化:简单化趋向

学校撤并后,留守儿童增多成了不争的事实。对父母之外的监护人而言,对孩子的照料大多局限于吃饱、穿暖的浅层关怀,无论是祖辈还是其他亲戚“能照顾生活就不容易了”,“很少或从不与孩子聊天”,难以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

由于孩子在家生活的时间每周最多两天,从周五的晚上回家到周日的晚上归校,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家长能够发挥的教育影响非常有限,有点意识的父母会跟孩子聊聊学校中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用言语的方式给予孩子一些关心与指导,但大多数农村父母往往只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照顾孩子的生活,改善伙食、清洗衣物等生活照料占据了大量的时间。总体而言,家庭教育的内容逐渐简单,教育的重点从规范习惯养成了向生活关怀转变。另外,家长对家庭教育的价值认识也有所变化,认为寄宿后的教育就理所应当地全交给学校老师管理了,自己也没什么文化,只能是出钱供孩子去学校学习。

(三)家庭教育形式的变化:松散放任

古人云:“教子须是以身率先。”家庭教育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教育形式的变化。过去八小时学校生活之外,孩子几乎所有的活动都是在家庭成员的视线范围里,他们的生活习惯、学习状况、思想态度、行为表现等各类信息都在不经意间被家长所了解和掌握,对此,家长通常秉承从严从细的教育理念,及时地给予鼓励、纠正和引导。

但住校后,一方面家长难以对孩子的在校表现获得及时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很多家长觉得孩子在学校生活终究没有家里舒适方便,认为孩子“受苦”了,孩子自然也是经常诉说学校生活的不好之处,这使家长不同程度地产生一种对孩子的“内疚”感。因此,短暂的家庭亲子时光,家长们总是用一种弥补心态面对孩子,对于孩子表现出来的问题,常常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这可能只是偶尔的,或者有“自欺欺人”心态,认为孩子学校生活太辛苦,回家撒娇偷懒、不讲规矩都是小孩子的共性,回到学校就好了,无形中放松了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

三、“后撤点并校时代”对家庭教育权利的反思

(一)家庭教育是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从供方视角来看,教育管理者普遍认为教育布局调整利大于弊,主要体现为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师资水平;还有利于减轻村社办学校的负担和农民的负担。笔者在调查和访谈过程中发现,不仅是教育行政管理者,甚至是村委会干部也认为,撤点并校后,寄宿制学校大量增加,村子里的学生几乎全部住校了,这大大减轻了父母为子女服务的时间,父母可有更多的时间劳动或打工,这样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村子原有的留守儿童,受访教师认为,寄宿后缺乏生活照料的情况有所好转,确实是帮助外出务工的父母解除了后顾之忧。

显然,在这场教育方式的大变革中,教育的主体——儿童的声音和权利被无形地掩盖了。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看出,我国对实现家庭教育功能,保护儿童的家庭教育权利有明确规定。从实践层面上看,儿童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违背孩子自身的成长规律,过早地离开家庭教育环境会造成他们发展的障碍,或者使其发展偏离正常的轨道,这些都很难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得到弥补或剔除。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低龄儿童寄宿,由于接受父母的亲情呵护和家庭教育的机会减少,父母处于长期间断性缺位状态,难以提供全方位家庭教育和照料支持,其罹患各种生理疾病、心理疾病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学习成绩往往也会低于有家庭教育支持的学生。[5]25这充分体现出家庭教育功能的实现与家庭场域的不可剥离性。

在不断发展、急剧变革的当今社会,家庭教育更应是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以任何理由干涉、影响家庭教育的实现。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家庭大多不满足于任其孩子自由成长,而是希望在孩子的学龄前阶段就能够充分发掘、激发其潜能,尽早体现出出众的身体、情感、社会、文化以及教育优势,因此,都非常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不断加强家庭教育的投入与付出,目的就是能让孩子们在未来拥有健康而幸福的成年生活。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贫困地区家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更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保护。

(二)教育制度是儿童获得家庭教育的基本保障

以往的实践及研究让我们刚刚开始理解当家庭不能有效地抚养孩子时社会应在多大范围内负担何种成本、提供何种保障,比如,贫困家庭孩子的受教育权,在近年来通过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深入推进已经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然而,教育布局调整的突进式发展却忽视了其他国家试图用公共计划取代正常家庭的教训,令更多的贫困农牧区适龄儿童弱化甚或缺失了家庭教育这一重要的资源。

儿童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但是由于他们是弱小的和不成熟的个体,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自身往往意识不到,即使意识到了,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6]84所以,他们的许多权益必须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来维护。家庭能否实现教育功能,成功完成子女社会化的使命,不仅依赖于家庭成员间的互动,也取决于社会环境,特别是社会制度的影响。在大规模撤点并校前,贫困地区的家长也有反对和抗争,但毕竟家庭影响教育政策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是微弱的。家长逐渐接受了教育布局调整的内在假设,认为从长远考虑,集中优质办学资源有助于提高学生成绩,帮助孩子成长成材,为了孩子的美好“未来”,只能无奈地牺牲“现在”。所以,即使已有研究成果表明,低龄儿童寄宿存在的现实和潜在教育风险,贫困地区撤并学校的力度还是非常之大。

事实上,家庭教育从在家庭中自发地发生,到被人们普遍地接受为自觉、有目的的教育行为,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社会逐渐将其作为教育体系的组织部分,并建立起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使其有意识地追求社会普遍认同的教育目标。目前,国际社会在建设现代教育体系时,对家庭教育从制度上给予鼓励、支持和保护,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家庭教育予以认证,说明了家庭教育作为现代教育组成部分的重要价值以及对其进行政策保障的必要性。

(三)家庭教育的延续是乡村文化免于衰败的最后防线

由于乡村文化的“地方性”特点,其传承往往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传递给下一代人,家庭教育具有日常性和周而复始反复强化的特性,这种强化不同于学校老师灌输知识时的机械性复读或复写,而是全面渗透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新生一代的儿童在“乡村”这一特定的“场域”,通过长期的日常互动随时随地、潜移默化地接受乡土社会共同经验——乡村文化。由于有经常的、反复的文化活动参与、熏陶和强化,儿童逐渐认识到家人对自己的责任期待,获得特定的情感体验和价值内化,不由自主地接受了村落文化的洗礼和教育,按照村落文化行为规范去实践,自然而然地生发出源于地缘关系的强烈亲近感和归属感,并进而发展出维护家庭、村落利益,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的责任感。

如今,随着学校布局的调整,大量的乡村小学和教学点被撤并,传统的村社文化失去了传承的载体,大部分孩子被集中起来接受寄宿制学习,离开了父母和亲族的教化,他们了解乡村与体悟乡村文化的时间越来越少,渐渐疏离了与乡村的联系。乡村和乡村文化失去了得以传承的儿童,也只能逐渐走向衰落。在调查中,一些村民认为,过去村小学就是村里的文化活动中心,学校撤并后,减少了村里的文化气息,弱化了下一代对村落的归属和责任感。多数村民认为,应该保留村小学,哪怕是教学点也好。如今,最早经历了寄宿教育的儿童已经走向社会,虽努力追附,但城市文化距离他们仍显遥远,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更多的乡村寄宿儿童也将逐渐失去对乡村文化的归附感,这种“失根”的文化危机如何化解,已经成为当今教育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四、余论

从2001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提出,“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贫困地区在近十年的时间内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教育史上最大规模的“村小撤并”,儿童寄宿比例也一度攀升至最高,幼年寄宿教育的制度设计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孩子按照客观规律和自身特点发展的权利。201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正式出台“叫停”政策,把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放在首位,“村小撤并”趋势才得到缓解,但贫困地区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形成或正在加重的负面影响也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面对社会转型和家庭变迁,教育制度的变革应该如何看待家庭教育的价值,如何理解教育公平与家庭教育权利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应对家庭教育在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分化问题,《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要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而受到任何歧视,依法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权利的机会;同时,我们要努力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环境。到目前为止,还不可能尽善尽美地制定出一个确保对所有孩子都有效或者充分考虑到涉及孩子未来成功的多元价值的基本计划。但是至少我们可以做到,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只有把儿童看作积极能动的权利主体,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儿童的平等参与教育实践的权利,才能有利于他们的培养和发展,最终达到使其自立于社会、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

为此,应该充分结合现代社会对儿童未来所需实际技能与素养,制定出能为儿童发展提供教育资源、平台和环境的政策。对于已经产生消极影响的现存的教育制度,在“叫停”的基础上,还需要出台相关的矫正措施,如,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逐步减少低龄住宿生比例;尽快建立寄宿制学校家校合作沟通机制,尽量减少对现有寄宿学生的影响与伤害;加大宣传家庭教育价值,并开发适合贫困地区家庭教育的指导形式,制定家庭教育支持政策,避免在追求公平的制度下产生新的不公平与权利损害。

[1]邓佐君.家庭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2]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3](苏)安·谢·马卡连柯.马卡连柯全集(第2卷)[M].耿济安,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

[4]李丹.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5]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6]关颖.家庭教育社会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秦 飞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Family Education Rights in Poor Areas——On the Adjustment ofEducational Distribution and Its Influence

WANGShujie

Familyeducation is not onlythe basic right ofchildren,but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education system.The intrinsic value of family education is comprehensive,irreplaceable and social.But in the context of mass education layout adjustment,the field survey found that the lack of family education for children in poor areas is a serious problem.The time of receiving family education for children is greatly reduced,the content of the family education is simple and the formis loose.Although the adjustment of“abolishingand mergingschools”has been asked tostop,but its impact did not get due attention and rectification.The education system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children’s family education,and family education can guarantee the rural culture not to decline.We need to refl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ldren’s familyeducation rights.

familyeducation;children’s rights;poor areas;adjustment ofeducational distribution

10.13277/j.cnki.jcwu.2017.03.015

:2017-05-03

G78

:A

:1007-3698(2017)03-0100-05

王淑婕,女,中共青海省委党校哲学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婚姻家庭问题。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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