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步入法制化道路
2017-01-28王潇雨
云南档案 2017年2期
■ 王潇雨
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步入法制化道路
■ 王潇雨
2016年12月29日,经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2月1日以政府规章形式正式施行,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步入法制化道路。
随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快速发展,档案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服务需求日趋增加,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逐年增多,业务十分活跃。但由于缺乏规范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档案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档案中介服务市场亟待规范、监管和引导。昆明市档案局先后到南京、杭州等档案部门就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拟制了《办法》,并按照昆明市立法程序要求,分别召开了专家、相对人座谈会和听证会,综合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办法》共5个章节31条。第一章5条,总则;第二章9条,明确了档案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复核等程序依据和标准,明确了档案中介服务内容;第三章11条,明确了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档案中介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第四章4条,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2条,附则。
作为全国首家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不仅为全市档案中介机构提供了从业规范和服务准则,更在实施《昆明市档案条例》的同时,为维护档案实体和数据安全,规范和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作者单位:昆明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