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理论的法治意蕴
2017-01-27王红阳
王 红 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理论的法治意蕴
王 红 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理论在公正学说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理论内涵丰富、实践特征鲜明,对“法治”的内涵进行深刻的揭示,为法治实践提供价值和理念的前提与基础,为法律和制度的运行提供支撑,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目标指向,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具有借鉴意义。我国的法治实践需要公民具备公正德性,这就需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公正,架构现代社会共同体。
德性; 公正德性; 法治; 路径
从学术史和实践的层面来讲,公正一直存在着两个层面,一是制度上的公正,一是作为个人德性的公正。进入现代社会之后,随着传统共同体的瓦解,德性理论日渐式微,作为个人德性的公正被隐匿在制度公正光辉之下一度被人所忽视。然而制度的公正与德性的公正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我们必须正视公正德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正德性的现实意义之一就在于它所蕴含的法治意蕴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公正德性,有学者认为“个人的公正美德是人类以个体的身份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时展现的一种道德修养或道德品质,它意指个人能够把追求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性作为支配其分配行为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最高准则”[1]。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够全面的,而亚里士多德能够为我们就这个问题提供更为全面和丰富的思想与理论资源,因而本文主要探讨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理论。
一、德性与公正德性
(一)德性
对于公正德性的认识始于对德性的探讨。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指的是“使拥有者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发挥良好的功能”[2]57,体现于人实现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卓越性。德性按照人的灵魂的结构又分成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前者与人灵魂中的含有逻各斯的部分有关,后者与不含逻各斯的部分有关;前者依靠教育获得,后者依靠实践和习惯获得。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之间并非存在天然的沟壑,这是因为人的灵魂中的逻各斯的部分与不含逻各斯的部分相互重叠,彼此交汇。德性也可以给人们带来感官上的体验,即快乐和痛苦的感受。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点来看其具有以下几点特点:首先,将至善(幸福)作为德性的人生的追求,而德性的运用是到达幸福彼岸的桥梁;其次,德性与共同体的善紧密相连;再次,德性具有实践性,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在实现中得以形成;最后,尽管德性以外在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然而只有这种行动经过一定的灵魂的活动才能成为德性,因而行为与德性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二)公正德性
亚里士多德在谈及公正德性的时候说到,“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情”[3]126-127。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德性的本质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促使人做出公正之事。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分为总体的公正和具体的公正。总体的公正即守法和平等的,它是一切德性的总括。具体的公正又可以分为涉及共同善分配的分配正义和私人交易中的矫正公正。矫正公正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出自意愿的交易,一类是违反意愿的交易。矫正公正是处理出于意愿或者是违反意愿的个人之间交易中的公正,它体现的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出自意愿的交易要遵循回报的正义,基本要求是遵循几何比例。政治生活中要坚持政治的公正,摒弃人治,实施法治。亚里士多德也谈了家庭内部的公正,他认为奴隶和子女是自己的一部分,自己的东西与他人无关,不需用法律来调节,因而不属于政治公正。
(三)公正德性的实践特征
亚里士多德强调意愿在判断人公正行为中的作用。做了公正的事并不意味着就是公正之人,还需要审视这个人的灵魂,看他是否是出于意愿而做。可以说虽然行为是判断的外在标准,但是内在的标准——意愿更为重要。所谓出于意愿的行为是指“一个人能力范围内的、他在知情的情况下,即在并非不知道谁会受到影响、会使用什么手段、会有什么后果(例如他要打的是谁,要用什么武器,打的后果是什么)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2]151。
正如上面所讲,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中讲到公正行为的意愿性,认为意愿性是判断做了公正之事的人是否具备了公正的德性的标准。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一个具有某种德性的人,并不是仅仅因为他做了合乎德性的行为,他还必须处于某种状态:首先对于行为的环境以及具体细节有着深入的认知,其次经过选择,再次出于品质而做出那样的行为。有德性的人总是行合德之事,而不是空谈。具体来说,除了意愿性以外,认定公正行为是否是出于公正德性还需要看行为过程中是否经历过其他的环节,如选择、考虑、希望等。选择是德性的重要体现,比行为更能够判断人的品质。也就是说,在考察一个人的品行的时候,更重要的是考察这个人是否经过一系列复杂的选择过程。考虑是某种思虑的结果,包含着逻各斯和思想,它要求行为人在我们能力之内,采用最佳的方式来实现目标和期望。希望指向一定的目的,好人与坏人的愿望是不同的,好人的愿望是符合逻各斯的,是真正的善。
二、公正德性:依法治国思想与理论资源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理论能够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丰富的思想和理论方面的借鉴,其主要贡献与启示如下。
(一)对“法治”的内涵进行深刻的揭示
关于什么是法治,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也没有明确回答,但他在《政治学》中解释了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4]。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就守法与平等的总体公正进行了说明,他说:“我们是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所以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3]128-129关于“守法”,它是“‘公正’这个词的意义之一,就是被用来指法律所要求的一切,即是说,它是指每一个公民在他与其他公民关系中要实践所有美德”[5]。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正之人所恪守的,公正之法首先应当是“经过立法者规定为合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公正的”[3]129,这就是说法律制定的过程应当是合法的。我们知道雅典城邦的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民主的程序。其次,公正之法应当“促进所有的人,或者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性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某个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3]129。这意味着一切的法律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能够促进共同体的利益。遵守这样的法律,可以保持和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幸福。
(二)为法治实践提供价值和理念的前提与基础
法律究竟需不需要价值与道德前提,就这个问题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富勒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哈特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论战。理论与现实告诉我们法律离不开价值与道德的预设,法治实践离不开理念和价值的引领。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对人类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今天看来依然有价值的见解。
在分配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倡分配正义,提出了分配正义涉及的对象和动机,他说认为分配正义“涉及荣誉、钱财、安全或者任何——如果能有一个适当的术语的话——能够涵盖这三者的事物,其动机是获取快乐”[3]132。他还提出了分配的原则,即“应得”的原则,“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的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靠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3]135。由于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因此在确定分配的原则的时候没有依照劳动价值创造的多少来确定分配份额,这是他的历史局限性。
在经济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矫正公正是处理违反意愿的个人之间交易中的公正,它体现的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提出回报正义来指导出自意愿的交易,基本要求是遵循几何比例,具体来说要在交易中按照交易双方提供产品之间的价值比例进行交换。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实践,对于不正当交易要惩罚违法者,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各个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价值规律进行交易。
在政治领域,亚里士多德主张坚守政治的公正。所谓的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3]147。政治公正勾勒了城邦和家庭等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在城邦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节,而不是由个人来决定。简而言之,在政治生活中,在国家治理当中要法治不要人治。
在家庭生活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倡家庭内部的公正。他认为奴隶和子女是自己的一部分,自己的东西与他人无关,不依赖法律来调节,因而不属于政治公正。夫妻之间比主人与奴隶之间以及父亲和子女之间具有多一点的公正。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揭示家庭生活领域并非由法律所调适,从而给人的自由和道德提供了空间。但亚里士多德的家庭中的公正是一种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公正,子女和奴隶是父亲和主人的私有财产,从而抹杀了他们的价值,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三)为法律和制度的运行提供支撑
制度的正义和正义的德性对于社会正义而言缺一不可。这是因为一方面正义的制度需要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来操作,正如麦金泰尔说的“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6]。对于法治实践来说,法律运行的每个环节,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和守法,都离不开具有公正德性的人来操作。尽管亚里士多德在论述自己的公正德性理论的时候强调摒弃人治、高扬法治,但它的法治是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与个人公正品性的结合,并不是法律和制度公正的单一维度。对法律的崇尚是雅典公民基本素养的体现,公正的人必定守法,不公正的人必定乱法。倘若公民没有善良而公正的品性和品质,公民不尊重、不遵守城邦所制之法,法治就不可能在城邦之中扎下根来。亚里士多德虽然崇尚法治,然而并不迷信法律,有了良法,并不意味着社会公正水到渠成,公民的公正德性和公正实践是将制度与法律从理念践之于现实的能动力量,同时也是制度与法律公正与否的始源性基础和试金石。
(四)为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目标指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在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落实在个体身上就是要养成法律思维,崇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信仰,这正是公正德性的具体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具有公正德性的公民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完全是处于自愿而采取的行动,这种行为最终通向个人和城邦的幸福,因此具有崇高性。这种崇高性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实践设定了奋斗目标,给予我们奋斗的力量。
三、制度与共同体建设:加强公民公正德性培养、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需要公民培养起公正的德性。根据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正德性的理解,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公民公正德性的培养存在两个路径选择: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公正;二是推动现代共同体的构建。
(一)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公正
公民的正义德性与社会制度上的正义是密不可分的。罗尔斯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是正义的时候,那对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尽到他们的努力来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7]也就是说只有社会制度是正义的时候,公民才可能具有正义的德性。现阶段我国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制度公正的实现有以下抓手。
1.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各方面管理体制的完善
由于我们已经建设起来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制度上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体制创新。制度与体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制度是体制的实质和内涵,体制是制度的外在和形式。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正义主要的方向应当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总体来说,社会主义制度正义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应当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体制,还应当规范社会行为。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
第一,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法律的门类要齐全,法律体系中各个子法律、法规要在逻辑上保持一贯性、结构上保持和谐与统一[8]。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结合,既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又要按照立法的基本规律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变化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第二,要做到执法的公平性。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让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正义。在法律的执行中要以宪法为基本准绳,维护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第三,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第四,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要实现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化、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使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公正、高效和权威。第五,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第六,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
3.建立和完善道德评价机制
“道德评价是人类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对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发展,对维护道德规范的功能,以至于对道德从实有到应有的转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9]因此,公民的正义德性的培养离不开道德评价功能的发挥。道德评价有两种,一种自我评价,另一种是社会评价,后者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来实现的。要改善正义德性培养的制度环境必须重视道德的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正义德性培养的社会评价机制主要由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根据以及评价的手段组成。社会评价的标准主要是一定时期内人们持有的正义观。社会评价的手段是构建公民正义德性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条件。公民正义德性培养中的社会评价手段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完成的。社会评价需要一定的载体,现代化的传媒工具,比如网络的普及以及新的社交工具,比如微信、微博的大量使用,为道德的社会评价提供了一个更为广泛的活动范围。
(二)构建现代社会共同体
加强社会主义生活共同体的建设。社会生活共同体由社会生活和共同体两个关键词组成,其基本含义是一定数目的个人、群体、组织,通过社会互动,以某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为基础,以共同的利益为基本诉求的集合,其基本的物质形态是人们所在的区域以及生活在这个区域上的一定数量的人。当前社会生活共同体有以下功能:经济功能、心理支持功能、社会化的功能、社会控制功能、社会参与功能等。当前情况下,就是要建设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党的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论断,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共同体的建设应当以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为重点。
正确引导公共生活共同体建设。公共生活共同体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的主要样式,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因此其基本德性应当是正义。公共生活共同体内,人与人、人与共同体以公正的原则安排包括利益在内的种种关系。公共生活共同体建构和运行所追求的价值与正义德性所追寻的价值有相似之处,都包含着平等、民主、自由、参与、尊重等。在当前的转型期内,成熟的、具有活力的公共生活共同体有利于维持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信任等社会资本的增加,有利于公民良好品德的培养,有利于良好社会风貌的形成。
[1]向玉乔.试析个人的公正美德[J].哲学研究,2014(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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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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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谁之公正?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48.
[6]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M].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2:152.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59.
[8]信春鹰.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进程[N].法制日报,2007-09-15(06).
[9]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403.
[责任编辑:张天景]
TheLegalImplicationofAristotle’sTheoryonVirtueofJustice
WANG Hong-yang
(School of Marxism,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Henan 450046, China)
Aristotle’s theory on virtue of justice occupies a decisive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justice. It has rich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clear practice characteristics. It reveals deeply the connotation of “rule of law”, provides the precondition and basis of value and idea for the practice of rule by law, support for the operation of law and system and the goal orientation for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and has significance for reference to the full practice of rule by law. The virtue of justice of Chinese citizens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by law needs the strengthening of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the realization of institutional justi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ocial community.
virtue; virtue of justice; rule of law; path
2017-08-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协商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BKS062。
王红阳(1983— ),男,河南省南阳市人,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和经济伦理学。
B82
A
1002-6320(2017)06-009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