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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反贪办案思考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初查侦查员反贪

杨 乐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5

大数据与反贪办案思考

杨 乐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5

在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侦查员应与时俱进,迅速转变观念,运用大数据思维方式,快捷、高效、准确地收集、存储、分析、整合各类涉案数据,用信息来引导侦查,提升办案效果,以实现反贪侦查的可持续发展。

大数据;反贪;查案

随着科技不断地升级换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迅速进入大数据时代。时代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同样也改变着犯罪方式,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反贪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大数据的分析在反贪办案中应运而生。

一、大数据的含义及特征

目前大数据尚无统一的定义标准,但是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对大数据有如此表述:“为了更经济地从高频率获取的、大容量的、不同结构和类型的数据中获取价值而设计的新一代架构和技术。”

可见大数据并非单纯指数据量之大,而是具有更大容量、更高多样性、更快生成速度以及更多元价值的四个特征。我们可将各种数据,包括丢弃不理的数据最大限度地收集起来,再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分析、整合,便可使其产生新的使用价值。

二、大数据对反贪查案的作用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大数据是反贪办案过程中的工具,在侦查人员侦查思路的引导下,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为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提供帮助。其作用表现在:补全证据拼图,初查和侦查工作类似拼图,侦查人员依据一定逻辑将案件经过拼接完整,大数据的搜集、运用可帮助侦查人员完善拼图。掌握突破主动,对大数据信息的梳理、掌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初查力度的不足,能为侦查人员在与被调查人的对弈中占据优势,掌握突破主动权。提供取证方向,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可能遇到翻供,侦查人员通过对数据的排摸分析,可找出下一步取证方向,甚至可能深挖余罪,发现其他线索。

三、大数据在反贪办案中的运用

(一)按图索骥,发现线索

大数据以其开放的庞大数据为基础,其本身的汇集就产生了核心价值即预测。侦查人员通过对掌握的数据进行整合、研判,便可预测出职务犯罪发展之趋势和多发易发等重点领域,以及犯罪的方式、手段的变化,从而为反贪提供参考,发现案件线索。

比如我院曾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电子数据信息,我们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某乡镇农村保险领域的异常数据信息,经过进一步的比对,成功发现了该乡镇某村村干部骗取农业保险的犯罪线索。

(二)精细初查,提高成案率

初查是对初查对象全方位的调查,大数据恰好以其科技化、信息化、数据化的方式提高了初查效率和初查的全面性,使侦查人员能够在未接触初查对象的短时间内,通过数据信息的多元化,用数据信息的客观性证据来查明犯罪事实,为案件突破奠定坚实基础。

比如对初查对象个人基本信息的调查,包含户籍信息、工作单位及兴趣爱好、生活习性等个性特征情况;婚姻家庭、个人资产、住房、车辆等能分析初查对象的经济情况、行动轨迹的情况;电话、短信、电子邮箱、QQ、微信等网络联系方式。这些往往成为查案的关键所在,实地调查取证,往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如果运用大数据,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法院、银行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检察机关就能够高效获取相关信息,提高初查效率。

(三)分析数据,突破案件

影响案件突破的因素有很多:审讯谋略、心理因素、经验判断等,但最基础和重要的是对数据信息的掌控和运用,毫不夸张的说案件突破的过程就是双方对信息“交战”的过程,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就能够赢得这场“信息战”。

此时除了侦查员在不断细致入微的观察被调查人的一言一行,逐步发现、掌握被调查人心理状态的变化,调整审讯方式来达到审讯目的外。一定的侦查技术,如测谎、心理测试等也在案件突破中屡创奇功论,通过对数据进行客观的分析,可以增强侦查员内心确信,同时进一步摧毁被调查人的心理防线,从而顺利突破案件。

(四)大数据完善证据,加强侦查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通常以无形的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目前新刑诉法已赋予电子证据以合法性。此时,大数据在侦查阶段更多的体现在固定证据及侦查措施的使用。

很多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往往蕴含于大量的数据信息之中,但许多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不一定以有形载体的形式存在。在搜查、取证时,检察员应将有形实物及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源都纳入搜查、取证范围,以便对蕴含于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分析。例如:我院在办理某专案时,在搜查某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办公室、住宅时,就注重对其电脑、硬盘等进行搜查。该总经理虽已对这些设备进行毁损及加密,但我们经过报请上级单位技术部门修复后,发现了该集团公司总经理与该专案某国有公司的相关经济往来,证实了该犯罪嫌疑人代表集团的单位行贿问题。

大数据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虽然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无论在侦查员主观思维方式上,还是在制度建设和执行等客观方面,都存在有待提高和改进之处,需要通过办案实践来不断探索和完善,使之更贴合实战需要,成为反贪办案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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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0-0151-01

杨乐(1981-),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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