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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若干问题

2017-01-27孙明娜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过错方婚姻法财产

孙明娜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浅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若干问题

孙明娜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离婚的现象也变得逐渐多起来,离婚之后消除了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同时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如何分割就是离婚时需要涉及到的比较重要的问题。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了一个规范性的阐释,适应了新的时代要求,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本文主要结合新《婚姻法》,针对夫妻二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展开分析。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在过去,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财产分割也比较简单,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来源多元化,财产种类也变得比较复杂。经过几年的反复斟酌修改,2001年新《婚姻法》开始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相继生效实施。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些肤浅的分析。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当夫妻二人离婚后,不仅表示夫妻关系的彻底解除,同时也要对财产进行分割。[1]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概述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在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前,首先要划分清楚财产是否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果属于则应将属于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划分出去,找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再针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三、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新《婚姻法》增加了约定财产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也有所改变,这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对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关于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规定,但仅仅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没有约定财产的相关制度,新《婚姻法》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第十九条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方式和效力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建立在法定财产制度规范不够妥当的情况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如果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约定是否遵循《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存在一方或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合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约定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被认定为约定无效。合法的约定产生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制度的规定。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的夫或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或婚后某些法定财产归夫或妻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个人财产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而排斥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共同财产制的限定和补充。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首次明确增设个人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个人财产:

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所谓婚前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前的时间,个人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除非在婚后有约定,否则均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姻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在婚后就永远专属于个人。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说这些费用是用于受害者的身体治疗、康复,也是对其正常生活的一种补助,但是受害者获得的这些费用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当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住院时,医疗费用等往往是赔偿在后,支出在前,而医疗等费用的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后,应该先扣除预先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剩余的部分才能归受害人所有。

(5)局部皮肤带状疱疹:泛昔洛韦500 mg,3次/d,口服或伐昔洛韦 1 g,3 次/d,口服,疗程 7~10 d。

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重在强调一个关键点,就是“确定”二字,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此财产应归应夫妻共同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新《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个人财产,这个规定平等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夫妻间都有益处。此物在夫妻财产中所占比例不大,并且为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所必须之专用财产,此物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其价值就失去或减低,比如衣服、鞋帽或者是用于打扮的物品,都应属个人专用财产,如果金银首饰用于家庭存款购买,有保值的作用,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分割此类财产时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五项:

1.工资、奖金。我国实行的是婚后财产共同制,所以婚后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2.生产、经营收益。夫妻婚前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将个人的财产用于投资,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进行投资,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所有,因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体,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拥有知识产权,从中获得的财产性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继承行为发生在继承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通过继承得到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应归夫妻共有。[2]另外,因为赠与行为而使夫妻一方得到的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或是赠与人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只归一人所有,那么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就是将夫妻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一分为二。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更有甚者会遭受家庭暴力,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方收入的多少或者是地位的高低来进行不平等的财产分割,也不能采取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的处理办法。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平等的原则,不能侵害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婚姻家庭中基本上都是妻子以自己的方式支持丈夫的工作和发展,为创造一个和谐安稳的家庭默默做着贡献,从而也放弃了很多追求个人事业的机会。同时,未成年人会因为父母的离异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其生活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保证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不会因为夫妻的离异而使其生活质量有很大的落差,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该多给与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应该要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下进行合理分配。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此原则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例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该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多向无过错方倾斜,无过错方应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有利于维护法的公平正义。当然,照顾无过错方也不能显失公平,超过一定的限度,而导致过错方不能正常生活。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含义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损害物的功效和价值,对不可分物,例如房子、电视、冰箱、车等若为共同财产,则不能分割成两半,只能将所有权给夫妻一方,获得所有权的一方需付给另一方付相应数额的金钱,只有这样才不会破坏物的使用价值,这样有利于方便生活,维护社会交易公平。[3]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尽可能的分给有需要的一方,这样不会造成资源浪费,也有利于保证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参与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一般准则。任何人的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要遵循这一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非法占有无处分权的国家、集体财产,也不能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夫妻在分割财产时还要考虑应该共同承担的债务和义务,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

五、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缺陷及建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模式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这种模式看似公平合理,但是实际运行当中也存在很多弊端,因为夫妻双方在感情没有破裂时,彼此都是比较信任的,如果一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也是很难被发现的。而且在现实社会中,承担家庭主要劳务的人并不一定会掌握着家庭的财政大权,所以不一定了解家庭的全部财产金额,甚至对对方的工作性质和经济实力都不清楚,这样的话就很难举证为自己争取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另外,家庭的财产除了有形财产还有无形财产,然而我国婚姻法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一般都承担着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甚至要牺牲自己提升的机会默默为男方提供支持,放弃了增加自身无形资产的机会。因此,离婚时应该将无形的财产也纳入财产分割的考虑范围,对在生活中默默付出的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六、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正确处理好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不仅能够解决好家庭的矛盾,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离婚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的法律不可能针对所有出现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立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合理分割离婚财产。同时,也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针对我国法律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不断修正完善,使之进一步与实践相适应。这就需要我们广大学者齐心协力,共同构建起完善的婚姻法体系,使法律精神落到实处,真正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1]温秀宇.浅析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分割[J].法制博览,2013.10.

[2]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03.

[3]余金枝.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探析[J].才智,2015.

D923.9

A

2095-4379-(2017)30-0070-02

孙明娜(1984-),女,黑龙江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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