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耕地归属权的变迁论“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形式
2017-01-27孟祥林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3)
从耕地归属权的变迁论“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形式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3)
从小农经济到农村集体经济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经历了三次变化,在每一次变化中,村民的劳动积极性都得到了释放,但由于制度安排自身的缺陷,新的问题也同时产生。农村集体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监管制度不到位以及分配制度不合理,使得劳动生产率长期在低位徘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由于单户作业阻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从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受到负面影响。传统意义上对耕者有其田的理解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合二为一,但事实表明这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耕者从土地上获得更多收益,农民的生活保证预期不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在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被打破的情况下,土地撂荒问题非常严重。因此探索耕者有其田的新的实现方式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土地入股和农村工业化就是理性选择。
耕者有其田;土地产权;小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产权的实现形式分割与提升财产增值效率的理论依据
(一)所有权实现形式多元化
马克思从多个角度对产权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对产权理论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不赞成将产权简单地理解为对物的占有,认为产权实际上是在物的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是认为所有权可以分解为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分配给多个经济主体掌控[1]。第一层面创新的重要贡献在于从产权角度揭示了社会制度,剖析了产权背后的剥削关系。第二层面揭示了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问题,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不一定必须完全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多元化的所有权实现形式反而能够让产权持有者从拥有的财产中获得更多的财富。
(二)财产所有权决定剩余索取权
谁拥有了物的产权就具有了剩余索取权。马克思在分析中指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资本家将其拥有的资本转化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结合,工人在劳动结束后只能得到相当于再生产劳动力的基本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创造出来的新价值中的绝大部分则被资本家占有。资本家由于拥有了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具有了对劳动的控制权和对新价值的分配权。马克思的分析结论启示我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使用权完全不同,但在传统经济中人们都将二者混为一谈,认为只有完全占有和使用财产才真正地拥有财产。这样的想法会在很大程度上禁锢财产增值的机会,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受损。
(三)地租与利息都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使用权分割基础上的
马克思认为,对于各种形式的地租,地租支付者都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其在土地上耕作的剩余产品完全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因为让耕种者耕种土地而丧失对土地的占有权,这种权利对其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马克思认为,“对于土地占有者来说,土地只有地租的意义。”[2]即产权所有者希望得到的是地租,而只有将土地出租给租种土地的人,土地的产权持有者才能够从中得到地租。于是在此过程中,得到地租与生产出地租这两种行为被分解开了。马克思进一步论述,借贷资本家得到利息与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的道理是一样的。地租虽然有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之分,但无论土地的质量如何只要租种就必须缴纳地租,很明显这种价值无条件让渡是以所有权为前提的。从马克思对产权实现形式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赞同产权实现形式多样化,在其理论中已经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分开,资本家通过对剩余财富的分割实现了剥削,同时也加快了财富积累速度,可以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专业化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
(四)产权权能的本质是约束
马克思认为,产权权能是指完整的产权中应该包含的各种权项和功能。产权是基于所有权的多种权项的组合,其中财产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等各项权利,一般情况下这些权利是统一的,即财产所有者同时拥有如上多种权力,马克思认为产权具有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四项基本权利。对这四种权利进行分割,并不影响资本家对其财产的受益权。马克思指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3]。
(五)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
马克思认为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即所有权形式随着社会发展会不断发生变化,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实现形式。产权的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产权形式也要随之而发生变化。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人们驾驭财产的能力也会不断提升。尤其是在信用社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财产所有者凭借其智慧,财富的积累速度会逐渐增加,财产所有者完全占有并使用、经营财产的可能性很小,于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但是财产迅速膨胀的需求,也是财产增值本质使然。在信用社会中各种信用工具的出现进一步加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速度,从而也加快了社会分工的速度,在微观经济主体内部,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的分化速度也同步加快。
二、我国土地产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形式的历史变迁
根据前文,马克思关于产权实现形式的论述,对于探索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从根本意义上实现耕者有其田奠定了理论基础。耕者有其田就是要实现耕者对土地的所有权,最初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统一基础上的。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从最初小农经济的单户经营,到人民公社化后实行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再到后来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三次变化,在此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历了融合、分离、再融合的过程,不同实现形式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了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从而最大程度地提升劳动生产率。事实表明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融合和分离的过程中,农村劳动生产率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4]。在效率提升的过程中也存在潜在的效率损失。
(一)小农经济基础上耕者有其田目标的实现
1.低水平生产力基础上的单户经营
小农经济是以自足、分散和封闭为特点的自耕农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在封建社会及以前广泛存在,这是与土地私有产权相对应的一种农业经济形式,目前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某些地方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农经济以个体为单位经营,采取男耕女织和精耕细作的方式进行,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比较简单,从而生产方式非常灵活,参与生产劳动的成员都是家庭成员,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环境千差万别,农业生产水平存在多层次,所以小农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参加劳动的成员仅限于家庭成员,并且单个农村家庭的资金支撑有限,所以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采用大型生产设备,农业生产被禁锢在较低水平上。同时由于每个家庭的劳动力状况有差异,于是农业经营水平也存在差异。劳动力多而土地相对不足的家庭就会存在富余劳动力问题,土地较多而劳动力相对不足的家庭,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耕者有其田虽然保证了农民在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方面的一致性,但农业生产效率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由于各个农户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问题,在初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目标的情况下,农户之间又出现了买卖土地的问题,这种土地交易方式虽然可以在短时期内解决贫困户的基本生活问题,但从长期看却违背了耕者有其田的初衷。
2.小农经济背景下的农民阶层划分与生存状况
小农经济下的农民可以分为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等三类。三类农民的情况有较大差别:自耕农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佃农和雇农都不具有自己的土地。自身具有土地的自耕农具有充足的人力、畜力和农业生产工具,能够充分享有剩余索取权。佃农需要租种地主的土地并且给地主缴纳地租。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土地的全部收益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向国家缴纳的赋税、地主得到的地租以及农民自身所得。佃农和雇农由于不具有土地,只能占有土地产出的绝少比例。于是小农经济条件下潜伏着农民生存状况恶化的制度因素。私有产权的土地数量就决定了农户的生存状况。况且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并非所有农民都拥有土地,于是农民会出现严重的阶层分化。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分为很多层次:其一是自己有土地,自耕或者雇工耕种的自耕富农;其二是“自有土地+租入土地”,自己耕种和雇工耕种的半自耕富农;其三是租入土地雇工耕种的佃富农;其四是自己有土地,一部分自耕、雇耕,一部分出租的半地主富农[5]。在农民分化为多种社会阶层后,自耕农和佃农的生存状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好转,但农民群体中贫富分化的社会趋势并没有遏制住,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新产生的富农会不断购买田产,从而会造成更多的农民成为无地或者少地的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条件下的耕者有其田只是部分农民拥有耕地,或者说某些农民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拥有耕地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并不稳定可靠。
3.小农经济基础上耕者有其田的局限性分析
根据前文,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耕者有其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形式上具有了土地所有权,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高度统一的。但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农民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具有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加大农民间的贫富差距,这与耕者有其田的初衷是相悖的。因此,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在统一的同时,耕者不一定能够有其富。只有“田”、“权”、“富”达到了统一,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耕者有其田还是存在诸多局限性的。(1)单户经营阻碍了扩大再生产。资本的本性不是简单再生产而是扩大再生产。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经营由于是单户作业,所以不便于土地规模化利用。农民个体不能购置大型机械化生产设备,农业生产长期在低水平徘徊。(2)农民素质不能快速提升。土地小规模经营,由于操作设备简单,所以农民提高经营农业科技水平的要求不高。农民将耕者有其田与解决温饱划等号,进一步提升农业作业水平的愿望不高。缺乏外在压力并且内在动力不足,致使耕者有其田与农民生活质量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3)农民生活保障不持久。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是要让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同时生存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但由于农户间情况的差别出现土地买卖问题,这使得农户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持续性的保障,耕者有其田对于部分农户而言只是暂时的。这种问题的存在就促使人们继续思考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形式问题,保证农民能够稳定地保持对土地的所有权并达到耕者享其富的目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耕者有其田目标的实现
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在耕者有其田问题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在这种制度设计下,耕者有其田的内涵进一步扩展。小农经济条件下的耕者有其田是耕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统一,农村集体经济下的耕者有其田是耕地为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终身使用权。这种制度设计下可以完全避免土地买卖问题的发生,农民永远与土地使用权联系在一起。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基于土地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农民在土地上集体劳动,集体享受劳动成果,不会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问题。农民不会有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生活更加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1.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定位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的目标在于克服小农经济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激发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其功能定位主要表现在:保证粮食安全和村民基本权利,稳定农村社会和改善村民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村集体对劳力、畜力、农具以及耕地等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可以充分发挥规模化生产的优势,粮食生产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集体经济条件下,可以在村民中间实现精细化分工,从而为提升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奠定基础。目前发展状况较好的新农村,大多是依托集体经济发展而来,如江苏省江阴县的华西村、江苏省常熟市的蒋巷村、山东省寿光县的三元朱村、河南省临颖县的南街村等,这些村庄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率先走向农村工业化,通过提升农业经营的科技含量推进了农村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如上这些村庄中,村民享受着很多生活福利,并且在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各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华西村的老书记吴仁宝曾经说,华西村的发展目标就是“美丽的华西村,幸福的华西人”。在这种农村经济中,村民虽然不直接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村民却能够终身享有从土地经营中获得的收益。在蒋巷村,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的村民如果有继续劳动的愿望,可以在村子中继续工作,同时能够领取除了养老金之外的一份工资,村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充分享有劳动权。
2.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主体与耕者有其田目标的实现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涉及到国家、村集体和农户等多个利益主体。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国家,但通过村集体所有的方式实现,村民个人不再直接享有土地所有权。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将土地分配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由生产队组织村民进行生产经营,遵循“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这种经营方式方便国家抽取资源支持工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成为利益的直接归属者,村民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服务对象,每个村民都具有在村集体经济中的受益权,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条件下分配利益的基本单元。与小农经济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的最大特点就是村民不再直接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根据前文分析,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变化并没有削弱村民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并充分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创新进一步丰富了耕者有其田的内涵,让农民生活质量得以稳步提升,在深化农业产业化的同时也为农民从农业产业中析出从事其他产业奠定了基础,应该说这也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动力,也解决了农民脱离土地后的土地经营问题,以及农民身份的城市居民仍然能够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益的问题。
3.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缺陷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很多缺陷,使得农民通过集体劳动提升拉动生产率,此举为专业化分工奠定了基础,农民的生存状态总体上得到了改变。但是应该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存在的缺陷是不能忽视的,经历了初期生产效率的充分释放,开始进入较低的生产效率发展阶段。与这种制度设计相对应,必须有严格而合理的管理制度伴行。前文论及的多个新农村沿袭农村集体经济制度,都是通过严格管理和合理化分配而取得突出成效的。管理层面存在问题就会对生产效率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事实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的后期出现了严重的效率损失问题。人民共同劳动实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严重存在“多劳者不多得,少劳者不少得”的问题,按照这样的逻辑,最终的结果是共同贫穷而不是共同富裕,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下,农村经济长期在低位徘徊。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城乡隔绝的二元经济状态,使得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严重的潜在失业问题。土地产权实现方式的变更,虽然不会再度出现小农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买卖而造成的生活问题,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同样会导致村民的生活质量不能得到提升。农村集体经济保证了耕者有其田,但并没有从根本上保证耕者有其富,而这才是耕者有其田的初衷。为了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就需要在耕者有其田问题上再度实行制度创新,让村民在更高水平上能够做到耕者享其富。
(三)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耕者有其田目标的实现
1.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土地经营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农村集体所有制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缺陷迫使人们继续探索进一步释放劳动生产率的制度设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安徽凤阳小岗村为发端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率先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指导下,耕者有其田的土地产权实现形式进行了再度创新。虽然土地仍然为村集体所有,但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在新的制度设计下,土地经营重新复归了单户经营状态,但这种经营方式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单户经营有着很大不同:虽然是分户作业,但村集体在农业生产中的指导作用仍然存在;分配方式上实行“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部都是自己的”,农户的经营状态与国家、集体紧密相关;分户经营,农户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这种权利是充分的,农户在不破坏土地用于农耕目标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计。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农民对土地收益享有充分的剩余索取权,所以实行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充分激励。新的制度设计鼓励“多劳多得”,不存在“劳动生产率低的劳动者无偿占有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者的财富”的问题,最大程度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创造热情。农民可以在责任田上精耕细作,不断增加农业经营的科技含量。最重要的是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具有一技之长的村民逐渐从农业产业中退出从事非农产业,在城乡劳动的边际产出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于是城乡隔绝的二元经济状态被打破。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这是制度帕累托改进过程中的一次精确化设计。农业经营的制度设计与村民的个人愿望实现了高度统一,丰收后农民的精神状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村民普遍希望这种制度持续性地进行下去,这样就能够攒钱盖房添置新家具[6]进而尽快改变生活状态。
2.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作用分析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过渡性制度,使得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迅速从此前的半自给生产方式快速过渡到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方式上来。为农村城镇化奠定了基础。①农民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条件下,村集体统一调配农业资源,服从安排是农业生产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的问题,资源配置不能发挥最大效用。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民享有农业经营各个方面的自主权,尤其是农民具有了支配其劳动的权利。在农业生产的同时,村民可以多元化经营,农民的收入也开始多元化。村民的收入状态与个人聪明才智实现了高度一致。②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升。在农村集体经济模式下,“出勤不出力”的问题很多,村民劳动的目标是挣工分,工作的实效性没有达到预期水平。人们将关注点放在分配上而不是放在创造上。集体经济条件下,缺乏劳动质量的严格区分标准,因此“出工一窝蜂,干活磨洋工”的问题非常严重。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劳动主体与受益主体是明确的,农户在经营过程中都非常注重效率和效益问题,劳动投入在降低但生产效率在增加,农业生产的内涵在不断增加。③按劳分配得以彻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的本质是平均主义,分配只与劳动数量挂钩,劳动质量由于不易测度而被忽视,所以劳动生产效率问题的症结在于分配制度不合理。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村民的责权利高度一致,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具体化,完全打破了此前一直延续的“评工记分、按日计酬”的办法,新的分配制度能够进一步保证“缴够”、“留足”、“剩多”,村民所得的提升进一步激发了劳动热情。农民富裕从理论变成了现实。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分析
前文论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进农业劳动生产率上升到新的阶段,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展,也对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更多的农民从农业中析出从事非农产业,原有小规模分散经营土地的运作方式与土地集中进而规模化耕作的需求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这让人们进一步思考在激发农业生产效率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变迁。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层面:(1)户均农地规模小不便于规模化作业。农产品在收益问题上符合“斯密悖论”,只有通过规模化作业才能够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并提升总收益,但是我国人均(户均)农地资源量很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实行单户经营,严重限制了现代化生产设备进入进而提升农业作业水平,实际上就是延缓了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工业化进程,农地的边际产出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进而也会进一步恶化因边际产出在农业和非农产业层面的不对称而导致的劳动力分布不均问题。(2)延缓了耕地流转速度。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村民具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二次转让,通过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受益,并且让承租者通过规模化经营受益。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土地流转速度徘徊在低位:其一为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流转后村民担心生活的最终依托缺失;其二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严重缺位。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土地即使撂荒也不易流转,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充分利用。(3)与土地相关的政策稳定性问题。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劳动积极性。如果政策稳定性较强,土地二次流转后的租田大户可以在土地上持续投入,以便能够得到更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农业经营要充分依靠自然条件,农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较长,土地政策稳定性较差,就不会有更多的种田大户从事农业经营。因此进行规模化农业经营的责任主要地就落在了农村集体身上,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集体的职能逐渐弱化,绝大部分农村集体不能承担其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责任。在土地不能高效流转的情况下,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已经失去了最初涵义。从事非常产业的农民虽然具有农民身份,但其主要收入已经不是出自农业,而其具有经营权的那部分耕地本来应该发挥的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土地流转效率缺失不但影响了土地资源使用,而且也影响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自身利益。
三、新型“耕者有其田”的发展方式与实现路径探索
“耕者有其田”从“平均地权”伊始,就致力于让久经希望得到土地的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农民据此可以改善生活质量。从小农经济到集体经济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形式不断在发生变化,每次变化都由于制度进步创造出了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得到了释放。但是每次在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积累了新问题,于是探索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形式,进而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就成为持续探索的话题。实际上无论怎样进行制度变迁,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目标并没有发生变化,即保证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通过制度变迁不断放大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为此,需要进一步探索灵活多样的土地运营方式,更好地保证“耕者有其田”目标的实现。
(一)发展方式:耕者有其田目标下的“三权分立”
新的时代背景下,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对于其责任田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选择:撂荒和转包给熟人。第二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但与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目标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耕者有其田”与“耕者不耕田”问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必须突破熟人间进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思维框框,推进土地资源的规模化运营,在最高意义上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立”,从而使得土地经营进入专业化轨道,让土地承租者与转租者能够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增值收益。“三权分立”条件下,不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可以成为土地转租者,正在从事农业经营的单户农民也可以将其耕地转租给产业化公司,农民自身则成为产业化公司的工人,该类农民从事的职业未发生变化,但与土地的关系却发生了变化。农民自身成为了土地专业化经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但从土地上能够获得更加稳定的收益,而且能够获得更多的增值收益。新的职业方式和生活方式可以逐渐改变农村的文化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实现路径:加快耕地入股和农村工业化进程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耕者有其田的原有实现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探索新的实现方式,打破既有的“谁拥有、谁使用;谁使用、谁经营”的传统观念,通过适当途径让土地从分散的单户经营尽快过渡到规模化的产业化经营,通过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成为产业化链条上的一个重要元素。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提升农业经营水平的过程中,保障农民能够从土地上持续地获得更多收益,让耕地更好地发挥其原本应该发挥的生活保证功能。
1.“耕地入股”:变“耕者用其田”为“能者用其田”
农民虽然不具耕地的所有权,但享有对其责任田的长期使用权。为了避免单户经营效率较低的问题,以及农民外出务工而造成的土地撂荒问题,村民通过“耕地入股”将土地交给种田大户或者产业化公司运营是理性选择。土地经营需要从“耕者耕田”向“能者耕田”方向发生变化,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在耕地入股后,“能者”对耕地集中经营,租出耕地的农民可以成为产业化公司的工人。农民在产业化公司中工作可以挣得工资收入。同时还可以按照产业化公司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增值收益分割合同获得既有土地股权的分红。耕地入股后,产业化公司可以按照土地的具体情况分片作业,购置大型农具,加快农业经营的机械化进程。在耕地入股条件下,虽然农民让渡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对承租者的土地使用方式进行监督,承租者在使用土地期间不能违背耕地用于农耕用途以及破坏性地使用耕地。专业化公司经营土地,可以从耕种到农产品销售整个链条上更加专业,借助“互联网+”技术能够充分了解信息,农作物耕种和田间管理更加专业化,农产品营销手段更加丰富。完全避免了单户经营状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谷贱伤农”问题,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没有变化,但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显著增加,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在更高层次上得以实现。
2.农村工业化:通过“以工补农”实现“耕者享其田”
前文论及,“拥有”只是耕者有其田的基本条件,耕者要在此基础上能够从耕地中得到更多的生活享受。人类学家费孝通认为“无工不富、无农不稳、无商不活”。农业必须经由农村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生产状况才能够发生根本改变。农村工业化的前提仍然是土地集中起来由少数种田大户经营,而其他村民则从农业产业中退出从事非农产业。华西村是率先走上农村工业化道路的村庄。20世纪50年代在老书记吴仁宝的带领下就开始在村中建立起了第一个小五金加工厂,开创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先河。村子中的所有土地由几个种田大户经营,这是最早的专业化经营。在经济基础逐渐丰厚的情况下,华西村的农业作业方式又发生了新变化:从原先的传统农业走向设施农业。让农业这个原先完全受自然过程控制的产业变成可以受人类约束的产业,设施农业让传统的农地能够产出更多,而且农产品更加安全。因此农村工业化不仅需要自身积累,更需要在国家“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强农惠农政策下,延长种养加、产供销的产业链条,以专业化公司为龙头,将所有农户包容进来,让村民加入新型农业合作社成为一种文化。同时也可以将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等变成农业观光游的旅游产品,让旅游工业成为农村工业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农田从原先的“平面开发”转为“立体”开发,村民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就实现了“耕者享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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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慧枫
F301.1
A
1008-4479(2017)04-0113-08
2017-03-02
孟祥林(1969-),男,河北保定人,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区域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