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本位的农业经营及其治理逻辑
——基于地方性知识的视角
2017-07-07苏运勋
苏运勋
(华中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村庄本位的农业经营及其治理逻辑
——基于地方性知识的视角
苏运勋
(华中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通过对湖北中部一个传统的粮食种植型村庄的考察发现,基于传统生存伦理和宗族关系而形成的调田制度对当地的土地流转有较为直接的影响,并形成了以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为主体,弟兄田为补充的农业经营格局。这种农业经营格局还嵌入到了当地的农业治理秩序之中,与农业治理相关的地方政府、村干部以及普通农户等分别基于各自的行为逻辑,使得弟兄田这种农业规模经营与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相互补充,在村庄形成了一个平衡的农业经营格局和农业治理秩序。
土地流转;地方性知识;规模经营;村庄本位;农业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以农业规模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现代化转型是当前中国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已有的农业规模经营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探讨农业规模经营的动力来源及形成过程。比如有学者提出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或者实现农业治理便利化,通过“再造水土”“再造市场”“再造服务”以及农业项目等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崛起[1~2],或者政府与市场相互推进,通过龙头企业、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兴起[3],以及农民通过“互换并地”“联耕联种”和“土地托管”等方式创造性地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4~6]。
第二,探讨农业规模经营中的经营绩效,提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比如有学者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在劳动生产率、农民收入、商品率和农户投入等方面获得了明显的效率,同时也显示出农业规模经营对土地生产率影响的差异性[7~8],基于此,这些学者提出了政府应推动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注重对农民的农技培训从而形成新的职业农民,以及在宏观层面继续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政策建议。
第三,分析农业规模经营的社会影响。比如有学者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切入,认为农业规模经营导致了农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9];有学者从阶级分化的角度切入,认为农业规模经营在农村形成了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农民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以及农村贫弱阶层[10];还有学者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导致村庄日益依附于公司,公司替代村庄成了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从而构造了新的村庄治理结构[11];等等。
以上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研究要么忽略了实际经营农业的村庄,要么把村庄视为一个被动接受农业规模经营的因素,忽视了基于村庄的地方性知识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影响。所谓地方性知识,它作为理论概念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茨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在他看来地方性知识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12]。具体到本文中,地方性知识主要是指所调查地点,即湖北中部湖村围绕着农业生产所形成的调田制度和弟兄田等内容,这些地方性知识是基于当地传统的生存伦理以及宗族关系等因素所形成的。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一个传统粮食种植型村庄的农业经营实践的考察,用地方性知识来探讨土地流转、农业经营与村庄之间的关系及围绕农业经营各主体的行为逻辑。本文所用到的经验材料是笔者所在调研团队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8月17日和2016年10月24日~11月5日在湖北中部的湖村,通过结构和半结构式访谈所得。文中所提到的地名和人名均做技术化处理。
二、土地流转与地方性知识
湖村位于江汉平原腹地,地势平坦,水资源丰富。全村现有农户365户,人口1855人,外出务工500人,占总人口的27%,耕地总面积3622亩,人均耕地面积1.95亩。湖村历史悠久,最早的姓氏可追溯到元朝时期,经过一千多年的人口繁衍和迁移,目前全村发展到19个姓氏,分布在6个村民小组里。各姓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以姓氏为纽带的宗族势力,宗族内部又根据房头细分为不同的房支,所以湖村同姓之间的关系比较亲近,同房支之间的关系则更加亲密。湖村是典型的农业型村庄,作物种植以水稻为主,且分为早稻、中稻和晚稻三季。自1981年分田到户以后,农业税费居高不下,最高时达到250元/亩,一些农户就弃田不种,外出务工,农民自发的小规模土地流转开始出现。
(一)调田制度与土地流转
湖村自1981年分田单干以来,就形成了定期调田的地方性知识。湖村地处江汉平原腹地,自然地理条件优越,是传统的水稻种植区。由于工业和服务业等产业较少,土地就成为当地农民主要的生存和生活保障。随着农户家庭的婚丧嫁娶,有的家庭增加了人口,有的家庭则减少了人口,这就导致了各农户家庭人均耕地的不统一。为了达到家庭人均耕地的平衡,当地根据农民意愿和传统平均主义思想制定了定期调田的制度。下表是湖村6个小组从1981年~2016年以来的调田情况。
小组 分小队 户数 调田次数1组 南队 35 4北队 25 1南队(南小组) 10 1南队(中小组) 13 6南队(北小组) 10 2北队(南小组) 10 0北队(中小组) 15 2北队(北小组) 13 2 3组 上队 34 4下队 33 2 2组4组南队(南小组) 12 5南队(北小组) 20 5北队(南小组) 17 5北队(北小组) 18 5詹组 16 *廖组 12 1黄组 16 *6组 * * *5组
湖村的调田制度具有几个特点。第一,调田范围相对固定。自1981年分田单干以后,在原有6个自然村落的基础上分成6个小组①,各个小组的耕地总面积固定。小组内部又根据宗亲或生产关系细分为小队,小队内部的农田总面积固定。所有的调田工作均在小队内部进行,由各小队内部自行决定调田,不能跨越小队调田。第二,调田的时间不固定。湖村早期的调田主要是3年一调,这就导致部分农民不爱惜农田,“把田种坏了”,所以村民逐渐把3年一调改成了5年一调,后来又有了10年一调和12年一调,具体时间由各个小队根据人口增减和农地现状自定。第三,调田的标准不统一。最先的调田标准是“人五劳五”②,这在全村范围内比较统一,后来村民嫌麻烦就出现了按人头调田的方式,现在全村的调田采用“人五劳五”和按人头两种标准。
定期调田使得农户家庭的耕地位置并不固定,也导致农地细碎化。以2组北队的北小组为例,北小组共有13户农户,其耕地集中在村公路一侧,呈长方形,每到调田的时候,农户集中在一起抓阄,按抓阄的序号和农户家庭的人头数依次平均分配耕地,这就导致了农户家庭耕地位置不固定。而且对于大部分小队而言,他们的耕地根据远近肥瘦分布在几个地方,这不仅导致了耕地位置不固定,还存在耕地细碎化问题,也就是说他们会在每块耕地上依次抓阄平均分配。总体而言,调田制度是当地农民基于传统生存伦理长期形成的地方性知识,它的存在首先在制度上使耕地在村庄各小组各小队之间界限分明,难以跨越小组和小队进行土地流转;其次调整的规则使得大部分农户家庭的耕地位置不固定,而且导致农户家庭农业经营的细碎化,这增加了当地市场化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给外来资本进入并开展农业规模经营带来了一些困难。
(二)弟兄田与土地流转
调田制度的存在使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在当地的农业经营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但还有一部分在早期因为外出务工、税费重或者户口迁移等原因而被抛弃的耕地,弟兄比较多的农民则把这些耕地交给留守村庄的兄弟种,当地称之为弟兄田。
湖村的宗族关系得到了较好的维系,这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根基。自明末清初以来,湖村逐渐形成了邹、苏、胡、郑和黄5个大姓。这5个大姓人口众多并集中居住,耕地也按姓氏集中分布,这就使得各姓氏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互动频繁。另外,各宗族通过每年祭祀土地菩萨等活动维系宗族关系。土地菩萨在每个宗族里都有一尊,每家每户按年轮流供奉。每年的二月初二是“土地爹过生”的日子,宗族内农户集中在一起聚餐庆祝。在当地农民的观念里,“子孙都是土地送过来的”,所以宗族里谁家出生了孩子,都要到土地菩萨那里烧纸、放鞭炮以及送红等,以示感谢。这些历史传统以及活动维系了当地各宗族内部的关系。除此之外,近些年,湖村几个大姓均成立了宗族理事会,有专门人员管理宗族内部事务,比如祭祀祖先、修族谱、修祠堂以及处理宗族内部矛盾等,这为宗族关系的维系提供了组织基础。
宗族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宗族内部差序的人际关系格局在村庄内部形成了有梯度的土地流转格局。第一梯度,耕地在亲兄弟之间流转。比如农户A有两个兄弟,他要外出务工,那么他的耕地如果要流转必须要先流转给其他两个兄弟,当地称之为弟兄田。如果A的兄弟也要外出务工或者不想种田,他才能在征求兄弟们同意的情况下把耕地给别人种。第二梯度,耕地在宗族内其他人之间流转。如果宗族内其他人表示想种这个田,那么首先也要征求其他弟兄的意见。也就是说第二梯度的土地流转是在亲兄弟不种或者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展。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当地大部分土地还是在弟兄之间流转。
通过下面的表格可以发现,全村经营规模超过30亩的大户总共有20个,经过课题组的统计调查,他们全部都是通过弟兄田这种形式从事农业规模经营。这种流转不同于市场化的土地流转,除了上面提到宗族内部差序的人际关系格局以外,它还带有非常重的人情意味和道义感。首先,基本上弟兄之间的土地流转是一种人情,是兄弟关系的一种彰显,在这个过程中,流转费用要么没有要么象征性地收取一点,在家的兄弟为了表示感谢,会帮助其兄弟照看农田和老房子,甚至代替照看老人。其次,虽然兄弟之间关系亲密,但是对于那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兄弟还是会通过流转土地,以流转费用或者稻谷的形式,对其兄弟进行道义上的支持。
小组 户数(户) 总耕地(亩) 户均耕地(亩) 弟兄田(户)30-50亩 50-70亩 70亩以上1组 60 691 11.5 5 0 0 2组 81 699.3 8.6 5 0 0 3组 67 777.7 11.6 3 1 0 4组 67 650 9.7 1 0 0 5组 44 358 8.1 2 3 0 6组 46 446 9.7 * * *合计 365 3622 9.9 16 4 0
三、将农业经营嵌入到农业治理
在以调田制度和弟兄田等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性知识的直接影响下,当地形成了以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为主体,弟兄田为补充的农业经营格局,我们称之为村庄本位的农业经营。它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土地流转带有宗族关系和人情意味;农业经营行为是在村庄社区内完成的,并具有可持续性;农业经营者基本来自村庄社区内部,而且相互之间进行密切的合作[13]。这种村庄本位的农业经营同时嵌入到当地的农业治理秩序之中。与农业治理相关的地方政府注重社会稳定,村干部存有“不找事”心态并且农户对于农业的社会保障依赖依然存在,这三种逻辑虽然出发点不同但在村庄层面却形成了一种平衡的农业治理秩序,从而使得弟兄田这种农业规模经营形式能够与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一)地方政府:社会稳定
目前,中国的社会稳定格局受到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严峻挑战,尤其是作为国家神经末梢和管理终端的基层政府的压力更大[14]。肖唐镖认为三十余年来,政府维稳已逐步脱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体制的总体框架,走向了“全面维稳”体制[15],也就是说任何突发性群体事件都可能成为基层政府的“维稳”对象。湖村当地政府也很注重社会的稳定[16]。湖村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逐渐形成了定期调田的地方性知识,在这种基于平均主义思想的调田制度之下,湖村并没有出现大型的上访或者闹访等现象,社区整体比较和谐稳定。然而,2015年12月,湖村3组有3户村民③在土地确权的背景下,强烈要求所在小队调田,村干部没有解决问题他们就上访到镇政府。镇包村干部、镇司法所等镇领导和相关部门专门到湖村开会,主持3组的调田工作。村干部多方协调,最终给这3户村民共调地26.9亩。从定期调田的角度来讲,凡是本组村民都有资格分到田,但是由于他们弃田太久,村庄舆论对此持批评态度。基层政府较为重视社会稳定,当这些农户上访到镇政府时,他们通过当地的地方性知识对此事进行调节,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实际上,调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向大包户④流转的可能性,使土地规模经营更多地局限于以弟兄田为主体的规模经营。
(二)农户:生存保障
朱启臻指出,农业具有经济功能、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多种功能,其中社会功能主要有提供就业空间、吸纳返乡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基本社会保障功能[17]。贺雪峰也指出我国农业具有粮食安全、农民收入与就业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18]。当前乃至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中国农村都会存在农民家庭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在这种家计模式下,留守在家的老人或者妇女从事农业生产,这一方面为他们在农村提供就业,另一方面为家庭增加收入。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城镇化还不稳定的情况下,外出劳动力出于多种原因并不能在城市稳定下来,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进城农民还是要返回到农村,也就是说农业对于农户具有最后的保障和兜底功能[19]。据课题组在湖村的统计,全村外出务工人员占全村总人口的27%,留守在村庄里的基本上都是老人、妇女、小孩、光棍以及部分残疾人,这些留守人员占全部人口的73%。出于就业和增加家庭收入等因素的考虑,许多农户家庭还是会考虑种田,仅仅从种田的经济效益上讲,普通农户年毛收入最低可达到18094元⑤。这部分收入在农村地区可以满足留守在家的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日常花费,而且这部分收入还缩减了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家庭压力。在这种基于农业生存保障功能的考虑下,大部分农户要么自己耕种,要么把耕地流转给亲兄弟。这就在村庄层面形成了农业家庭经营为主体,弟兄田为补充的农业经营格局。
(三)村干部:“不出事”
贺雪峰教授通过对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的考察,把因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农业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变而引起单位土地面积增值的农村地区称之为利益密集型村庄[20]。相应的,我们把传统粮食种植的农村地区称之为利益稀缺型村庄。不同的村庄利益格局决定了村干部不同的行为逻辑。在利益密集型村庄里,村干部目前大多采用“摆平术”,而利益稀缺型村庄的村干部更多变为消极和不作为,遵循着“不出事”逻辑[21]。作为传统的水稻种植地区,湖村全部耕地均种植水稻。自取消农业税费以来,村干部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展计划生育,收取“一事一议”、新农保、新农合以及灌溉等费用,除此之外配合上级开展其他各种活动等。从这里可以发现,湖村的村干部目前所做的工作多是服务性的,与农户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状态下,有部分村民甚至“瞧不起”村干部,觉得他们“没什么用”“不作为”等。村干部对此无能为力。在农业生产上,不管是调田制度也好,还是以弟兄田为标志的规模经营也好,他们持默认态度,不支持,不干预。只有在地方性知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有所作为,主要是协调一些宗族内部的调田扯皮现象。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在农村人口流动背景下,通过对一个农业种植型村庄农业经营形态的考察,发现在以调田制度和弟兄田等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性知识的影响下,当地自发形成了以单家独户为主体,弟兄田为补充的农业经营格局。这种农业经营格局还嵌入到当地的农业治理秩序之中,与农业治理相关的地方政府、村干部、农户分别基于各自的行为逻辑,在村庄层面达成了一种平衡的农业治理秩序,使弟兄田这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式能够与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而在村庄层面实现农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以外,还形成了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然而,以地方性知识所维持的农业可持续经营和稳定的村庄秩序,在新形势下逐渐受到冲击。这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以土地确权为主要特点的国家土地制度改革与地方性知识碰撞;(2)在资本下乡、农业现代化等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农村的农业经营逐渐表现出更加多样的农业经营形态和复杂的农业治理目标,有些地方因为农业经营形态的急剧变化,导致农业经营和农业治理等受到严重冲击,进而影响到村庄的和谐稳定[1、22]。基于以上思路,本文根据湖村农业经营实践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首先,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在村庄内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从而尽量避免因农村人口流动、空心化等因素而导致无人种田的困境;其次,充分理解地方性知识所形成的农业经营格局,利用地方性知识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农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政府要积极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扶持等涉农服务,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社区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在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同时,达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注 释]
① 第6组在1984年建立了砖瓦厂,直接划给镇政府管理,所以其调地数据没有收集到。
② 所谓“人五劳五”是指将全村耕地平均分成两半,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耕地,另一半按劳动力分配耕地。劳动力是指18~60岁之间的人。
③ 这3户村民在90年代因为外出务工或农业税费重等原因弃田不种,他们的田地经过几轮调整以后,现在的实际经营者不愿意把田拿出来给他们。
④ 所谓大包户,是湖村村民的普遍叫法,它是指通过以土地租金为主要特征大规模流转农户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村民强调土地流转过程的非人情性和非道义性。
⑤ 当地是传统水稻种植区,人均耕地达到2亩,户均10亩。水稻分早中晚三季,其中早稻和晚稻在同一块田种植,中稻在同一块田种植。早稻加晚稻年产粮可达到2400斤/亩,中稻一般年产粮达到1300斤/亩,许多农户是根据田块的“肥瘦”夹杂着种植早晚稻和中稻。若以全部种植中稻计算,水稻价格以1.3元/斤计算,普通农户种植毛收益为10*1300*1.3=16900元,加上农业补贴10亩共1194元,普通农户每10亩地年毛收益最低可达到18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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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 曼
C915
A
1008-4479(2017)04-0107-06
2017-03-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嵌入性视角下家庭农场的发展问题研究”(15ASH006)的阶段性成果。
苏运勋(1992-),男,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