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法及相关部门法关系调适问题探讨

2017-01-27刘小燕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部门法量刑民事

刘小燕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三台 621100

刑法及相关部门法关系调适问题探讨

刘小燕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三台 621100

从整个法律体系框架中看,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整体呈现较为协调的格局,但因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学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这些不协调性制约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重要课题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对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之间静态与动态衔接关系的调适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相关部门法;调适

一、引言

法律作为规范公民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原则,涉及方面十分广泛,难免会有部门法之间关系不协调问题的出现,这种情形问题的出现会对法律实践的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协调性调适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及相关部门法的划分依据

(一)法律调整对象不同

刑法在社会关系中代表和维护分别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刑法根据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自身意识对刑事犯罪责任与量刑进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而存在。但这不意味着法律部门之间的划分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为了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根据法律发挥的手段的不同来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刑法因其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处理对象不同进行划分。刑法的处理对象主要分布于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程度影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其他部门法区别于刑法的处理对象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程度,是在其所管辖的社会关系范围中违反相关法律条例作为处理对象,它们之间的量刑标准不同。

(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不同

法律是一种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强制性条款。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程度来看,刑法是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其量刑标准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程度来制定,这与其它相关部门在量刑标准制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刑法对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往往超过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约束范围,总结来说,当其它部门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及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解决时需借助刑法的严厉性以及强制性进项量刑,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三、刑法及相关部门法关系不协调问题

(一)刑法前提性规范的欠缺

部分犯罪民事违法性不足。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民间借贷行为。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在《刑法》量刑入罪的规定有很多,但仍存在一般民间借贷合法前提下仅靠“公众性”于民事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作为入罪划线远远不够。民间借贷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但在民事领域对其犯罪性的定位存在较大不足,刑法对其的约束没有完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存在前提性规范欠缺的现象。

(二)法律制裁方式衔接不合理

刑法的制裁性干预体现了刑法制裁的主导地位,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制裁力度上与部门法之间存在递进式的衔接关系,但这种衔接存在法律之间过度行为的不合理想象,这种现象表现在基于民事犯罪或行政犯罪,当相关直接部门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直接制裁需经刑法部门做最后决断,这种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缺乏必要的过度。

四、刑法及相关部门法的调适策略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衔接关系的分析总结出静态衔接与动态衔接两个主要体现方面。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静态衔接关系的调适及发展

1.法律用语的合理衔接。我国刑法中存在很多用语与相关部门法法律用语的较大差异,例如,刑法中“结婚”的概念与民事法律上相关概念存在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与、各类部门法中用语的差异进行总结将概念进行统一是完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协调关系的有效途径。

2.法律规则的合理调适。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法律规则的设定上总体上呈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多法律规则的潜在性冲突,例如2013年的典型代表事件—广东佛山代购火车票案件在民事法角度上该案件相关人员行为被判定为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但在刑法上被认为属于行政违法甚至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动态衔接关系的调适与发展

1.适度犯罪化。适度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今后较长时期内动态衔接关系发展的主要方向,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发展趋势以及影响范围对一些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进行法律制度配套,有选择性的给予犯罪化。

2.适时非犯罪化。非犯罪化将被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转为相关部门法作调解解决或入罪。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持有更为宽容的理性的态度,一些被定位具有较大危害性的行为不再具有犯罪处理的必要性,此时适时非犯罪化对法律的动态衔接关系进行适时的调适,以顺应社会法律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就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以及不协调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如何运用调试原则对刑法以及相关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进行平衡,以促进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协调发展,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1]张旭.调适原则在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处理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6(28):21-22.

[2]黄博.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研究[J].卷宗,2016(7):1039-1039.

[3]李华.论弱势群体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05.

D924

:A

:2095-4379-(2017)27-0210-01

刘小燕(1979-),女,汉族,四川三台人,本科,任职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猜你喜欢

部门法量刑民事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部门法的宪法化:理由、路径和边界
部门法的宪法化:新时代下部门法向宪法的靠近与转型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