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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金融类诈骗的新类型

2017-01-27司凤宇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姜某袁某购车

司凤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新形势下金融类诈骗的新类型

司凤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金融市场日益繁茂,为金融诈骗类犯罪提供了广大沃土。近年来,金融诈骗类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已经成为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其形式日益复杂,也更具有隐藏性和欺骗性。

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新型诈骗

近年来,金融诈骗类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已经成为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其形式日益复杂,也更具有隐藏性和欺骗性。当下我国的金融犯罪往往与其他形式的犯罪相结合,如合同诈骗、电信诈骗等。尤其是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几乎相伴相生,密不可分,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笔者下文就举几个时下新形式的诈骗类型,予以说明。

一、“零”首付购车

“零”首付购车是目前在互联网、车行较为活跃的一种购车方式,在当下中国,以“零”首付为噱头的购车方式,吸引了不少工薪阶层的注意力,但是这其实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诈骗方式,一定要引起群众和广大政法干警的高度注意力。

2014年6月份左右,袁某以为马某、廉某、姜某三人办理贷款为由,声称每人须先购买一台丰田霸道汽车,再以购车手续去申请信用卡或贷款。袁某通过朋友温某介绍联系某汽贸有限公司,购车人马某、廉某、姜某三人无法提供向银行申请贷款购车的相关手续,袁某与温某通过制作假手续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贷款购车,中国银行某分行向购车人马某、廉某、姜某三人每人发放28.7万元的贷款,合计86.1万元人民币。袁某采用垫付首付款并与马某、廉某、姜某三人签订高息抵押的方法将车辆提走。并声称为其三人办理信用卡,但是犯罪嫌疑人袁某并未其三人办理,并将车抵押给河北收车人吴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购车人马某、廉某、姜某三人无能力支付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车贷款,造成中国银行营口分行损失86.1万元人民币。

此案中,袁某实质只是赚取了车行、收车人给付给其作为中间人的好处费,本案中实际获利的人为车行和收车人。车行通过银行下发的贷款和收车人给付的剩余款项,相当于全款卖车三台丰田霸道汽车。而收车人则以实际支付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剩余车款的价格,低价购得三台丰田霸道汽车。而真正受损的则是银行和购车人。本案证据链条比较复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侦破行动造成极大的挑战。本案例并非个案,而是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且牵扯范围交广,在全国范围内均有类似案件发生,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二、支付宝诈骗

随着我国支付方式从传统支付方式逐步向电子支付、信用卡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转变,纸币已经逐步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但是支付方式的转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支付安全问题就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支付宝诈骗、微信诈骗等案件层出不穷,数见不鲜。虽然其实质应该归属为电信诈骗类型,但是目前金融诈骗与电信诈骗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且出现了交融的状态,故笔者将此案例列举如下。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胡某、曾某伙同他人通过假冒淘宝客服人员,以被害人的淘宝网店无法正常支付需激活淘宝账号、交纳保证金、开通业务等为由,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其中,胡某负责提供诈骗使用的支付宝分润平台账号和跳转软件等技术支持,并获取8.8%-9%作为报酬,其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548432元,涉及的被害人数达751人;曾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88944元,涉及的被害人数达333人。

本案中,一方面受害者众多,案情复杂,且涉及互联网,侦破难度极大,同时又涉及多方平台和资金流转,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层面的定性都具有极大难度。

三、租车转质诈骗

2015年1月,徐某某、陈某某、陈某甲、李某商量进行租车典当诈骗。同月25日,由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出面以租婚车为由在某宇丰汽车租赁商行租得一辆奥迪A4轿车。后徐某某等人以陈某某名义伪造了行驶证,并于同月27日伙同陈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将该车质押典当给郑某并借款8万元,由徐某某作为担保人。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将所借钱款用于赌博及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14.5万元。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租赁汽车等新型交通方式在我国开始普及以来,给群众的出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此也引发了租车转质、租车转卖、租车借贷等一系列新型诈骗方式。租车行和被质押、被转手的一方均成了受害者,诈骗犯通过两头欺骗的方式骗取资金获得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及影响。

四、信用卡诈骗

2015年1月7日,徐某某、陈某甲经事先商量刷信用卡骗取钱财,并由徐某某出面指使不知情的陈某某拿着被告人陈某甲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信用卡主卡到“某某香烟店”,让王某帮忙还款1.5万元,王某可在还款后一定时间内将钱取回。在王某往卡里还款1.5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副卡将卡内1.48万元转走,致使王某无法取回所还钱款。后被告人徐某某和陈某甲将所骗取的钱予以平分。

此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却提醒我们注意一种新的犯罪方式即信用卡套现。在我国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和自助提款机才可以提取现金,不得以私人方式套取信用卡的资金。实务中,私人pos机套现的方式数见不鲜,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以确保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不法侵害。

F832.2

:A

:2095-4379-(2017)27-0109-01

司凤宇(1990-),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学士,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金融诈骗、合同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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