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法发展

2017-01-27刘尧杰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刘尧杰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论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法发展

刘尧杰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一九七九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元年,也是中国经济法诞生之年。从那时起,改革开放的脚步带动经济法的沿革,经济法以其内在逻辑引导改革开放的深入。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发展的基本估计,可以概括为:成就很大、问题突出、前景光明。成就很大,指经济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肇始形成完善作出重要贡献。问题突出,指经济法在制定实施中产生了显性隐性矛盾冲突,影响法律实效。有两大问题,一是经济法立法位阶低,二是国家经济干预权的不当扩张。前景光明,指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经济法改革大有可为、未来可期。

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法发展;经济法立法;国家经济干预;主体权利

一九七九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元年,也是中国经济法的成长起步之年。从那时起,改革的进程与经济法的发展携手共进、紧密相连,改革开放的脚步催生带动了经济法的沿革,经济法一经形成便以独立的发展逻辑引导改革开放的深入。二者间的互动成为社会之于法和法作用于社会两种关系的绝佳阐释。

一九七八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改革由此启动。随后,几年内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一年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各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七九年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的创立、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法学研究和教育方面,官方将经济法定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一九七九年写出《经济法概论》教材,在主观和客观上均具备了部门法形成的一般条件,中国经济法学便由此产生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对经济法发展的基本估计,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概括:成就很大、问题突出、前景光明。

一、成就很大,主要指经济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肇始、形成、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提出到形成,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最重要制度性成果。而以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经济行为为己任的经济法,以其内在的运行逻辑,发展了、捍卫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自我革新与指导实践,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之路,即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同步构建、同步推进、互相作用,以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经济的丰富实践充实经济法发展的社会基础,走出了一条与西方经济法学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为世界经济法学实践提供了新思路。

三十多年中,经济法以法律体系形式规范了政府的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经济行为,以有法可依促进依法行政,以依法行政倒逼有法可依,促进了自身完善和法制建设。例如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大大加强。在世纪之交,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融入世界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按世贸规则和国际经贸惯例积极调整进出口、海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为完善对外贸易作出制度性安排,在经济法律层面上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问题突出,主要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在法的制定、实施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中伴其发展产生了显性、隐性矛盾冲突,最终影响经济法法律实效的发挥

主要有两大问题:一是经济法立法位阶低。二是国家经济干预权的不当扩张。这两个问题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前者为后者提供生长便利,后者为前者提供发展机遇。

(一)经济法立法位阶低,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实效的经济法,大多数为党和政府表现或不表现为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方针措施,而非经全国人大立法施行的正式法律。在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前者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但后者在数量上占大多数。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命令也构成渊源之一。鉴于经济法渊源的层次性、多样性,创制机关级别不同、法律法规效力不同,导致经济立法的位阶不同。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特征是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在制定颁行的经济法里,政策文件多、法律文件少,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在法律实施中,也多采用政策直接调整的方式。例如,为制止经济开发中乱占耕地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决定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用政策冻结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的规定。又如,在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主要工具均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十条”、“国五条”等政策,而更高位阶的经济法律难寻其踪。再如,2015年夏季内地股市出现暴跌,当年底,上海、深圳证交所即以颁布交易规则修改通知的形式,实施股市交易熔断机制。但2016年A股的首个交易日,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沪深300指数迅速达到熔断阈值,提前收市。故1月7日交易所又紧急发布通知,暂停实施熔断制度。从例证中不难看出,立法位阶不够,几乎完全依赖经济政策的导向牵引,这样一种立法运行模式会给经济法发展和市场经济带来不少弊害:

第一,有损经济法律权威。立法位阶低的政策性文件是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工具,若对此过分依赖推崇,势必导致行政权力不合理扩张,引发人们对更高立法位阶的经济法律的不信任,出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不依的情况,有损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权威。

第二,不利于保持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经济政策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可预知,带来的突发性作用影响甚广。经济政策措施易于出台,易于修改,也易于废止,灵活性很大。但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的工具,若经济政策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审查和确认即颁布通行,没有留给市场反应、消化、分析、适应的时间,会引起社会各界对其合法性、时效性、效用发挥与执行结果的担忧。一旦出现滥用,草率行事,朝令夕改,就会导致政策上的不正常波动,不仅易引发人们对政策信用的质疑,也有损党和政府的声誉。

第三,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有句谚语说“人类的恐惧来自于未知”。过度依赖经济政策有损法律的权威,而法治精神的缺乏与政策的不稳定必将导致市场主体对该产业领域的发展预期充满不确定性,投资营商环境恶化,甚至引发阶段性恐慌,最终难以发挥经济法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国家经济干预权的不当扩张,体现在经济法中主体的权力(利)规范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充分。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契合点,是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一以贯之的、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好必须牢牢把握、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效”是责权利的出发点,也是检验责权利是否达到一致的标准。

那么,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法要突出强调责权利效相统一,并将其作为灵魂所在呢?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成功转轨的一条基本经验呢?我们知道,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而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公有主体和国家不具有人格化特征,既无法确保追求利益最大化,也无法保证自己的责任(义务)完全履行,存在着种种非人格化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往往体现为行政权力的缺位与越位,不作为与乱作为,该管的地方没管好,不该管的地方乱插手。而在行政法的法律约束中,对失职渎职的处罚比较严厉,部分行为如导致国资流失等甚至入刑,但对滥用职权的处罚则比较模糊,其处罚标准、构成要件、法律责任较完全落实还有距离,部分行为甚至被作为能吏典范在政治上加以肯定,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治的倒退。因此,必须根据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对经济法各主体的权力(利)、义务、职责加以科学配置,要权责相当,不可失衡,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就会形成行政权力的不合理膨胀,伸的手过长以至于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在市场秩序平稳的情况下扰乱秩序等种种乱作为的恶果。然而在经济法的制定中,责权利效相统一这一灵魂性原则并未得到合适的尊崇。在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尚众说纷纭之时,主张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的法学家和立法人员倾向于在经济法中充实对国家经济治理权力单向度的规定而实现对市场失灵的调控。这个观点是西方经济法学发展过程的缩影,但不得不说对我国来讲这是矫枉过正。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有太多人治的痕迹了,自古以来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依赖与推崇已经深深融入了中华民族的基因,并成为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毅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从冲破阻力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价格闯关风波,从苏东剧变后改革滞步不前到形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改革总目标,每一次改革开放道路上出现的绊脚石,在思想上都体现为封闭僵化,在经济体制上都体现为计划手段多、市场手段少,行政权力大、企业权利小。而每一次冲破重重束缚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出路都是从制度上简政放权,不断压缩计划手段,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不必要的干预,不断明确政府调控职能范围,进一步给企业松绑减负扩权——松计划手段条条框框之绑,减名目繁多行政税费之负,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权。这就是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

当前,在我国经济法制定的顶层设计中,市场主体的权力体系依然构建不完善,多强调政府经济治理权力的落实,少强调市场主体行使权利抵御不当干涉,造成“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限购排挤行为、通谋投标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封锁行为的具体认定、监督措施、排除手段仍不够具体明确,行政裁量弹性较大。又如,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原本应是法律调整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宏观调控法不是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而是规范、限制、制约调控行为的法。但到目前为止,仅在税法、预算法、财政法等单行法中部分涉及到宏观调控的内容,缺乏一部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法,宏观调控依然无法可依。以此种种,赋予行政机关弹性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引发国家权力与市场治权之间的紧张冲突。在以审批制为主的经济环境下,政府管的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以至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冲突。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与西方经济法学面对的截然不同的经济症结。长此以往,由经济法漏洞助长的国家干预势必会侵害市场主体理应享有的经济自主权,危害市场经济运行环境。这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精神和活力的有效发挥,也走向了经济法立法初衷的反面。

三、前景光明,主要指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经济法改革大有可为、未来可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哪一方都不可偏废。当前,我国“十三五”规划正式实施,中央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战略举措。其中,要推进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和从严治党,必须要走法治道路;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要靠法治规范。依法治国是发挥关键作用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法制建设只会加强、不会削弱,法治理念只会巩固、不会倒退。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央提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绿水青山等任务,其中经济任务是居于中心地位的。为胜利完成这项战略任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作用义不容辞、任重道远,经济法改革一定会推进,也必须推进。只有切实地从顶层设计和基层落实上完善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切实地树立经济法权威,切实地发挥经济法治的关键作用,着眼于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环境这个大局,我们才能更好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建设一个市场作用更加充实、政府调节更加科学的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J].现代法学,2013,35(4).

[3]陈晓峰.再论经济法的本质[J].法制与社会,2015.8(下).

[4]胡光志,屈淑娟.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

[5]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J].法学评论,2014(2).

[6]陈婉玲.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J].政法论坛,2014,32(1).

D912.29

:A

:2095-4379-(2017)27-0033-03

刘尧杰(1998-),男,汉族,山西泽州人,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级本科生,修读管理学、法学双学位。

猜你喜欢

经济法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改革开放是怎样起步和前行的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我们,与改革开放同行
改革开放四十年颂
改革开放 如沐春风
关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