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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陈业业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动产抵押账款

陈业业

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新形势下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陈业业

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随着我国现阶段经济的飞速增长,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不同的国家当中对于企业的规模是具有不同的规模差异的,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当中,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对应的对策以及相关的促使来对企业的不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现代化的发展当中,需要充分的对自身企业的特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自身企业在融资当中经常发生的困境进行全面的了解,最终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在本文当中,主要在现代化的经济基础之上,对企业的不断大战进行了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在本文当中分为四个部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第一部分当中对我国的企业进行了问题的概述,其中更包括我国关于企业的界定。在第二部分当中对于我国的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了概念性的分析,其中从各方面的担保形式当中对我国的企业的融资担保形式做出了分析;在第三个部分当中,针对我国的企业当中出现的动产抵押融资现象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于我国现阶段当中的动产抵押融资做出了全方位的了解和概述;最后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保证了其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法律问题;企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在法治方面得到了充分的建设,并且在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充分的建设,因此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当中出现了很多的新型产业以及企业。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企业的成长提供一个相当有利的条件,保证资金充足的同时,建立起相关的法律约束和相关的制约,从而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在现阶段当中,我国的企业面临着规模小、资金少并且设备不完善的现象,在自身的流动资金方面也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停滞现象。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实现对企业的良好融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进行融资的过程当中,集中体现在银行方面。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企业的信贷要求得到了银行的拒绝的话,就会造成企业的融资困难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在我国当中就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融资担保方式,比如信用担保、风险投资以及担保投资等现象。在本文当中,需要对其企业的融资方式其中的一种做出法律担保问题的研究,最终根据其实际情况来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的融资担保过程实现风险的降低现象。

一、企业概述

企业,也就是和大型企业进行区别比较的话,需要在规模上进行分析,在我国对企业的界限划分当中,经历过几次大的调整。在现阶段当中,可以将企业进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且在划分的过程当中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对具体标准进行制定,比如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至此,我国对企业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在本文当中,主要进行了几种类别的划分。

在工业类当中,中小微型企业当中的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在四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及以上的,且营业收入在两千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在二十人及以上的,并且营业收入在三百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在二十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在建筑行业当中,中小微型企业当中的营业的收入在八亿元以下以及企业的资产总资产在八亿元以下。中型企业当中营业收入达到了六千万元以上。小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达到了三百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在三百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三百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下。

在批发业类行业当中,微小型企业当中的从业人员在两百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下,并且其中的从业人员如果达到了二十人以及以上的,营业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如果从业人员在五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五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在零售业行业当中,中小型为企业的定义为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两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微小型企业的定义为从业人员十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定义为从业人员十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一百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我国的企业的融资现状

在我国现阶段的中小型企业当中对于企业当中的融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进行选择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其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其中主要报包括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个方面。其中在内源性融资方面,主要指的是在投资者方面将自身的储存来作为投资的资金,进进行资本的纵向积累,从而实现对企业资金的充分融合。在外源性融资方面,主要指的是企业之外的经济主体可以进行充分的融资。在整个过程当中,具有高效性、有偿性以及高风险,并且其中的流动性也是相当多的。其中的外源性融资有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方面,主要充分的利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来实现对双方的资金进行充分的融合,以此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角度当中,双方可以进行借贷关系的充分融合。但是在间接融合当中,需要在双方供需得基础之上,进行第三方的充分介入,也就是利用中介机构来实现充分的融资。在法律当中可以实现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三、我国现阶段当中的动产抵押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一)担保法的不足

在我国的担保法律当中对于动产抵押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抵押的过程当中,可以利用其抵押人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在车辆以及财产等。但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进行抵押物的动产规定却是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的,其中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可以进行质押融资,但在现实中,这几类收费权质押很难进行现实操作,对于一定时期内的收费总额很难进行具体测算。并且在《担保法》中在商标的使用权利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在不转移战友以及登记生效的请款修改,进行抵押的公示,在此种请款下,对于其中的概念就会产生混淆的现象。

(二)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存在的问题

在中小企进行质押登记的过程当中,受到了各方面因素的全面影响,在很多方面出现了问题,在本文当中,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他颤巍巍着转过身去不看我。我把舌尖都咬破了,回去后,我跟我妈大吵一架,她说你走你走,你不是我女儿,她没这么没心肠的女儿。

对于资金的流动方面首先在登记的过程当中,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登记查询制度的运行对于出质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影响作用。在征信当中进行质押信息登记的过程当中,在相关信息的查询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只会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进行查询,最终造成了对企业在登记当中处于信息登记的弱势地位当中。如果企业成为了征信中心的注册用户的话,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企业当中,也不能成为经常性的用户,也就对现阶段的登记证错误现象不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其次,在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对应收账款的范围出现了不明确的现象。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应收账款的内容并没有进行特殊的规定,从而造成了对应收账款的范围划分不明确的现象。第二个方面当中,办法的分类标准出现了不科学的现象,其中可以分为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产生的债权,在进行款项的回收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账款的发生原因进行划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这几种方式,但是在分类的过程当中是难以区分的,因此在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生产当中,就出现了款项回收分类不明确的现象。第三个方面,在对应收账款的法律当中出现了回避的现象,比如在对出租车营运、商铺、展位、广告、酒店等经营权、民事判决书方面都采取回避态度。

另外,在应收账款的监管制度方面,需要银行人员来对企业的融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做出全方位的了解,其中包括应收账款的周转情况、基本质量、集中度、新增贷款的获得情况等。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保证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调整,根据不同的次序等级来进行调整。

(三)登记程序复杂

在进行登记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其《企业动产抵押物管理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个规定当中,对于共同申请,其原因主要是保证其担保人在整个的担保环节当中自身的利益的,因此在进行担保登记的过程当中,需要最大限度的对双方的利益记性保证,在双方的配合之下共同完成其企业动产抵押行为。

在进行申请登记的过程中,一般都为了减少登记程序的复杂程度,需要对其材料做出基本的评估,也就是说对抵押的物品做出价值的估算。但是在实际的应用当中,在进行估价的环节中都是需要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指定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身的审查工作量。

(四)不同登记部门的登记收费标准有巨大差异

在《企业动产抵押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因此在进行登记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做出不同的登记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差异现象,最终导致运作时中小企业使用不同的动产抵押物和动产抵押物利益,却要以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一定比例来承担费用的现象。集中体现在一些中小企业的担保当中,为了得到同等数额的贷款量,在收费的制度方面就会呈现出相对不公平的现象。最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形成了收费制度的不健全现象。

(五)动产抵押登记中有额外收费现象

四、新形势下完善我国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根据上文当中的描述,需要对企业在融资当中产生的法律担保问题进行做出全面的了解,并且在此基础上,最终保证企业可以得到顺利的发展,推动经济的不断进步,还需要提出相关的改善措施,在本文当中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关于浮动抵押的合理利用及完善

在对企业当中,需要不断的加强浮动抵押的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抵押人需要做好对自身信誉度的良好保持,保证资产方面的比例处于合理科学的范围之内。从而使得抵押人在借款金额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抵押方式,除此之外,比如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相混合的方式,在保证自身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还需要满足抵押人在活动当中出现的灵活性的要求。对抵押人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最终实现抵押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障抵押法律制度的正常执行。既保证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抵押人在借款活动当中产生的风险。

(二)企业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合理利用及完善

在企业当中都会出现最高额度的抵押现象,其中而保证在实际担保的债权额度方面可以和最最高额度产生的不相同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具有灵活性、企业的高额低压合理利用和完善具备便捷性等方面的特点,从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差额现象来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充分的体现,最终实现在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现象。

(三)企业关于动产质权的合理利用及完善

在企业进行融资的过程当中,在对于权利质权方面,其中存在的利率是相对较低的,但是在动产的质权方面其利用率也是相对较低的,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职权的抵押性质方面。在企业当中,如果需要利用动产质权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下,为了很大程度上降低物品自身的效用的不断发挥就可以对动产进行转交给质权人的操作,但是这样对企业整体的生产效率产生会相当严重的影那就是需要在交付的过程当中对企业所生产出的物品进行交付。

(四)企业关于权利质权的合理利用及完善

在法律当中,法律的规定和经济发展的脚步也会产生制约的现象。也需要做出不断的完善,在市场当中,出现了很多的实物性的利益变得越来越虚拟化。在现阶段企业当中在权利质权的利用方面,当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当中出现的经济代表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在此种情况下,也会对整体的网络交易产生相当严重的影响,因此权利的质权方面需要从个人和企业两个方面的角度来进行充分的实现,最终保证其利益的损减不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在现阶段的法律权利内容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思想。

(五)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

发展动产担保物融资,扩大动产担保物的范围,新型动产财产层出不穷,但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较差,以不动产的方式进行担保过于困难,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对于动产资源的利用。因为我国是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国家,而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现有的正面列举法不能包含全部可用动产类型,虽然在动产担保物范围上有“兜底性条款”之设,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等,而且法律法规列举范围之外的财产不能设立担保物权,况且对于广大于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路径。

为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保障银行所贷款项能够安全收回的重要条件,相应的立法将应收账款概念确定为不以流通票据或债券形式表现的,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执行制度。我国物权制度进一步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学习《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经验以单一、总括式的担保物权模式涵盖所有动产。这其中包括现有财产、将来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给付金钱为标的的已经存在和将要存在的合同债权。

(六)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在进行中小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担保制度的运行过程单中,需要对其中的担保种类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比如不动产抵押以及动产质押等相关的法律,并且还要对其中所出现在的各种法律作出明确得了解和掌握,比如民事诉讼法等。

其次还要对动产担保登记的业务进行有效的分离,从而形成一个独立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逐渐从传统的多部门登记的现象转化成为单独的进行动产登记承担的现象当中,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断的完善,最终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担保制度的全国范围的覆盖现象,并且进行逐步的完善。

在对担保物进行描述的过程当中,需要利用简明扼要的方式和语言信息做出描述,对当事人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还要对所担保的物体做出概括性的描述。在法律的规定当中能够,对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如果发生了描述差异问题,也就是说和登记的状态形成了不一致的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风险就需要担保人来进行风险的自行承担。

在进行明确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优先的原则来建立起登记的公式制度,不断的对担保人的权利做出明确的保护,其中利用公式登记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担保者的权利。

(七)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制度

1.为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动产担保物权变动减少歧义,应制定我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全面完善规范动产担保各项细则。具体针对应收账款来讲,应收帐款的范围应该扩大为因合同而产生的各种金钱债券,完全超越之前所规定的因服务、货物销售而产生的债权。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理论上还有不少争议,为了更好完善我国动产担保制度,扩宽中小企业可用作担保融资的动产范围,要针对这些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出台《物权法》解释,扩大可作为担保物的动产范围。《物权法》的颁布,更加完善了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要尽快出台《物权法》解释,大大加快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的改进,极大的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提供更加完善的动产担保实际操作准则,其中还包括商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金钱债权也包括其中,其范围不仅大于我国原先的应收账款范围,更大于美国法中因贸易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信贷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太窄,许多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发挥,既不利于动产的所有者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进行担保融资,也不利于债权人在债务人有限的动产上保全债权。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拿来为我所用,具体来讲就是要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的动产定义原则为指导,真正落实执行监督权、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构建以单一、总括式的担保物权,继续推行公开曝光、强制审计、公开听证、执行合议制度,进一步强化执行权力分离制度,完善动产担保物执行程序,涵盖不同存在形式、不同时间点的动产,是未来的财产,只要具有确定性都可以纳入担保物的范围即可。

在《物权法》中,我们可以对自治原则的性质做出全面充分的了解,在物权法中做对于财产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禁止留押、转让抵押财产、附随转让等;因此在具体的运行过程当中,需要对其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充分的实现,不断的为担保人进行服务的同时,还要对其银行在整个过程当中所受到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保证其整个的执行程序可以符合现代化的社会发展要求,在减少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成本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其中的过程所产生的处置成本问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实现。

(八)应收账款监管制度

在对应收账款的监管过程当中,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管,作为银行来说需要对其中的中小企业的金融的履行情况作出不断的了解和掌握,其中包括其应收账款的周转情况、基本质量、集中度、新增贷款的获得情况等,从而对客户之间的资金动向有个全面充分的里了解,在进行动产评估的过程当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了解,以此来掌握最新的动态资金情况。如果在进行评估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不提交应收账款变动情况的文件,就需要做出审核之后才可以重新进行资金的审核和转让。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并且根据其不同的状况来做出及时有效的分析,在一些突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和管理层之间的对话,来彻底的采取相对应的处理促使。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将其中的风险最大限度的转化,并且在银行的监管职能方面中可以起到一个相当良好的作用。

(九)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公示系统

最后,为了实现对资产的有效融资,可以利用其动产担保融资公示的方式对其资金动产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解。在国家部门当中,可以利用自身的宏观调控的作用来不断的实现其担保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全国的范围呃逆建立一个统一的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从而在此种方式情况下,对于动产资金做出概括性的描述,并且为了方便对其动产资金的全面掌握和了解,可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活动,利用对动产资金的登记明确审查现象,保证其担保人的优先权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公示系统,最大限度的对登记手续进行简化,在其中过程当中能够是实现合理性的收费,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中小企业的担保融资成本。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中企业的发展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其经济增长的过程当中,需要利用科学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全面的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在现代社会当中,企业的发展需在自身努力的同时,还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保障。在企业的发展当中需要保证充足的资金,因此就需要进行融资,并且融资的方式在现代化的发展当中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实际应用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担保范围的扩大,但是在这个范围当中所包含的内容是需要保证在合法的前提之下,最终创建出合适企业发挥的,灵活的、可实现的并且快速的担保方式。除此之外,还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对企业进行资金的提供,对金融机构来说需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完善机制,以此来实现在实践当中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在成本方面也是相对较低的,因此从法律角度当中,需要不断的对法律方面的建议进行提出,最终实现企业的动产担保法律问题可以实现不断的优化,不断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一个良性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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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922.28

:A

:2095-4379-(2017)27-0006-05

陈业业(1973-),男,福建福州人,本科,福建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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