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的当代价值及其创新性研究
2017-01-26成华威
古 庆 成华威
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乡规民约”的当代价值及其创新性研究
古 庆 成华威
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乡规民约”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长期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在教化民众,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党和国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对于处在转型时期的乡土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传统的“乡规民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治理;乡规民约;创新
自古以来,乡规民约都具有相当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控制功能,对于调解邻里关系、维持农村地区社会治安,促进农村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工作重心投入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为此,党和政府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模式。[1]
一、“乡规民约”的特点
(一)非正式“自由法”
乡规民约,顾名思义,就是指“乡村百姓根据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自愿原则订立的,使邻里乡亲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传统的“乡规民约”,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宗族家长或当地的乡绅制定,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为大家所认可的约定。[2]当乡民生活中遇到需要由乡规民约来解决的问题时,通常由当初制定“乡规”的代表出面,按照规定处理,这就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解释,所以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具有偏见的裁决,乡规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约束力不够,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尽管有着合理的方面存在,但这种非正式的“法规”对于农村治理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具有地方特色
在农村,根据不同地区特定的地理环境、人群来制定相应的准则,是地方自治的标准。根据当地乡土民俗指定的“乡规”,人们通过不断地实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条文规定,以此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这些规定对于当地居民具有特定的约束性,在很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地区性事务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们受到传统思维限制,相较于国家性法律条文,他们更加认同本地区的“乡规民约”,因为在村民看来,自治性“约定”更加符合实际发展需要,而且遇到问题,解决起来比较通俗、简单。
(三)地方自治管理手段
乡规民约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本地区、处理日常事务的行为规范,配合地方习俗惯例,规范着乡民日常的生活习惯。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功能却是不谋而合的: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这样的一些自治规定有时也会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等内容不相适应,甚至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文化等地区化差异,农村地区的“规定”在执行效力、合理合法性等方面也是远不及国家法律法规,所以,地方性民俗约定有其特定的适应范围。[3]
二、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农村地区自治
作为地方约束性行为规范,乡规民约在“法律”与道德层面都有着相关的规定,有着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的作用,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是农村地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有效手段。[4]目前农村地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使得农村地区社会管理逐渐规范化,但在部分地区,具有特色的乡土习俗浓厚,传统习俗对于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抵制。于是,乡规民约则成为人们规范行为方式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种有效载体,这些规约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更加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在培养乡民主体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有助于维护农村安定
乡规民约制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解决乡里纠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对于当地的善恶是非,有着明确的奖励、惩罚制度,对于作恶多端、扰乱秩序的人,或被所有人所憎恶,人们会严格按照乡规规定处理。当代社会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健全和普法观念深入,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于新农村建设和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现阶段城乡协调发展背景下的乡村建设需要打破传统治理模式,创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为此,乡规民约的改革和重新修订必然要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基础上进行,这也能够使得乡民在自治管理等方面有了法律作为保障,在维护当地治安稳定方面更具科学性。
(三)能够提高农民素质
当代社会条件下,社会治理中,与法治相对应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道德要求,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乡规民约与道德要求相一致的渴求越来越强烈,人们需要将“和谐”、“善”、“文明”等价值观念注入新时代下的乡规民约中。人们在以自发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人与人和谐相处为目的的约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农村地区人们能够在自我发展过程中,自觉订立和遵守各项“规定”,在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的同时,使得农村地区管理更具条理化和创新性,这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式[5]。
(四)保障农民基本权益,调节社会关系
乡规民约,是当地为规范人的行为方式而自发订立的,其内容不仅对于农民群体具有规范、约束的作用,而且对于当地村级干部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乡规民约不仅更具通俗性,而且融入中国传统社会伦理内涵,如“尊老爱幼”、“互帮互助”、“邻里和睦”等,都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体现,这也是调节农村地区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
三、当代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创新要求
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改革则是必不可少的,与城市社会治理相比较而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于在农村地区起着至关重要的乡规民约也有着新的要求。
(一)加强与国家法律相适应
现阶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国家层面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对于社会治理方面,更是离不开依法治理。所以,这就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为社会各方面发展及制度建设保驾护航。
传统的乡规民约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少法律约束,创新社会治理阶段,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在乡规民约中的约束作用,即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使用,保证合理性的同时还要保证其合法性。[6]在农村,遇到涉及财产或人身安全等问题时,通常做法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更符合农村人们的传统思维,且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方式虽然避免复杂问题的出现,但是也会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由于缺乏成文约定,无法最大程度保障当事群众相关利益,更实现不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充分实现民主化管理
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地区社会治理,与传统的农村发展模式完全不同,面对经济、文化等方面快速发展的快节奏,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创新社会治理时期农村地区人们更加关注自身权益保障问题。随着《村民自治法》的颁布,人们希望通过基层民主自治,从最基本的问题出发,谋求与自身相关的权益。乡规民约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宗族家长制“约定”了,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民主代表投票通过,在国家法律保障其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特定地区,这样在具有法律保障和地区实践的双重作用下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四、结语
“乡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的地缘、血缘关系的影响,传统的地方性行为规范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趋势。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社会处于发展新时期,传统的乡土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变化,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乡规民约作为农村地区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必然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一方面,农村乡规民约的改革,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推动“乡规民约”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农村地区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是农村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乡规民约的创新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保障前提下进行合理化改革,这也是保障广大农民权益的唯一方法。
[1]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J].求是杂志,2013(24):14-18.
[2]唐雁群,肖宪.论乡规民约在当代乡村治理中的作用[J].企业家天地,2008(9):215-217.
[3]卞辉.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乡规民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014.
[4]张洪波,周宁.乡规民约与新农村的法制建设[J].长白学刊,2009(1):94-98.
[5]江必新,李沫.论社会治理创新[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35(2):25-34.
[6]梁簌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5-156.
D
A
2095-4379-(2017)09-0112-02
古庆(1991-),男,安徽芜湖人,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社会建设;指导教师:成华威(1973-),女,吉林白城人,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