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经验法则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盖然性法官证据

曾 会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经验法则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曾 会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经验法则作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中证据评价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两大法系经验法则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现有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适用提出完善意见。

经验法则;自由心证;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常常被法官作为将个人经验引入案件待证事实认定过程的规则,对于民事诉讼中案件相关事实特别是对于未知事实的认定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证据法上,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利于判断各种证据的所具有的证据力、证据能力以及对于证明力的大小等,进而引导法官对证据对于各案的价值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于当事人而言,经验法则的应用能够引导诉讼程序中质证等证明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更好的保障诉讼活动的开展。但由于在我国立法上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在经验法则的应用上缺乏正确的指引。因此,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亟需研究。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及其类型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

对于经验法则的内涵,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传统、诉讼机制等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国家的学者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流派的学者之间对其内涵界定也存在差异。

日本学者普遍认为经验法则是人们通过长期从事各种相似的社会活动,并从中发现某些重复出现的事物发展趋势,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以及反复验证而形成的一类事实,该类事实中所反映出来的因果关系或事物发展趋势的规则即为经验法则。它既包括人们社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一般人都应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同时也包括因长期从事某一专门活动(例如发明活动、文学创作等)而形成的一般人所不具备的专门性的经验和知识,例如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所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我国部分学者认为,经验法则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相关待证事实的作出认定时,认定依据是以反映事物各构成要素间必然因果关系或必然发展趋势作为认定基础的规则。综合各国学者对经验法则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经验法则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通过对规律性事物反映出来的因果关系或发展规律进行归纳总结而形成的能够反映事物各构成要素之间必然联系或必然发展趋势的法则或规律。

(二)经验法则的类型

根据上述对经验法则内涵的界定以及我国学理上对经验法则类型的划分,笔者总结了经验法则的几种主要类型。

首先,按其属性(即能否为一般人不通过专业训练即可知晓和接受)作为划分的标准,经验法则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与特别经验法则①。一般来讲,人们从其所从事的相似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能够反映事物各构成要素之间必然因果关系、一般属性或必然发展趋势的事实是构成一般经验法则的事实,通常一般人都能够掌握该类事实反映的规律而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在证据法上,一般经验法则通常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依据其进行相关待证事实认定时,其证据能力、证据力等都不需要利用其他证据来佐证。而对于特别经验法则,由于其形成以长期从事某项专门性活动为基础,基于从专门活动中积累的专业知识或特别经验为基础而取得,因此不被一般人所了解和掌握。在民事诉讼中,若依据特别经验法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其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明的对象,由其他证据证明加以佐证。

第二,依据经验法则盖然性的不同,学理上将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具有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具有一般盖然性的经验法则②。盖然性的强弱直接对法官自由心证产生影响。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反对适用此项经验法则的当事人穷尽其力量无法找到反对适用的有力证据,同时法院也无法获取与该经验法则认定的事实相悖的依据时,该经法则即具有高度盖然性,反之,若当事人能够找到反对适用某一经验法则的证据,但该证据缺乏必要充分性或应有充分性或者人民法院洞悉到可能存在与该经验法则认定的事实相反的信息使得法院在适用该经验法则时产生迟疑,则该经验法则就只具备较高盖然性或者一般盖然性。

二、经验法则的相关立法例

纵观世界各国,鲜有直接将经验法则适用规则明确纳入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等成文法典的情形。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来看,经验法则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实现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第一,通过在成文法上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设置具体的推定规则;第二,在审判中允许法官采用司法认知认定案件事实:第三,允许但规制法官自由心证,合理限制自由的限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将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设置的推定规则具体化,并且将其纳入成文的证据法典中。例如,菲律宾证据法第131节第3条第(5)项中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其所持有的证据,一旦该证据被提出,则会隐瞒证据的当事人一方产生不利影响”。该推定规则就是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设置的,但像菲律宾证据法这样直接将推定规则纳入证据法法典的情形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多见。

在英美法系国家,经验法则在判例法中通过允许法官进行司法认知得到应用。法官的司法认知活动以经验法则的高度盖然性为基础。例如,依据美国第3巡回法院1971年审理的合众国诉拉布案形成的判例:初审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认知:一般情况下,宣读40页的证词不需要花费一个小时的时间。

经验法则是将法官将经验引入事实认定活动的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经验法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核心基础之一,同时通过经验法则被一般人或者具备特殊经验人的认同这一属性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防止过度“自由”导致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因此经验法则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存在一定的柔性约束。

(二)大陆法系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经验法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法律推定的适用上。如德国民法第484条规定,若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主要瑕疵者,推定在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时瑕疵已存在。此项规定中的法律推定以经验法则为基础。根据前述对经验法则的分类,该项经验法则属于一般经验法则同时也属于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因此在适用中无需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即可直接使用。又如,法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不存在无相反的证据时,地上或地下建筑物、种植物及设施物,推定为土地所有人以自己的费用管理,并且拥有其所有权。此项法律推定是基于前述分类中一般经验法则、具有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由于其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反对该推定适用当事方可通过反证推翻该推定的适用。

除法律上的推定外,大陆法系国家还通过允许某种形式的自由心证来实现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2条规定对于核对笔迹的结果,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之。在此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允许法院将经验法则引入自由心证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

三、经验法则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规则

(一)我国立法层面

经验法则的应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以法律推定形式加以规定,这与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一致。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中将经验法则正式作为事实认定规则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条,即“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首次将“经验法则”一词写入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此外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此项规定在《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再一次确定了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重要作用。《证据规定》第64条对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依照经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除上述对经验法则原则性规定外,相关立法中也有以经验法则为基础的法律推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再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立法中虽然明确使用经验法则的概念,同时通过法律推定的形式对经验法则加以应用,但都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具体的应用,同时由于可操作性程序规则的缺乏以及未将适当规制机制引入到经验法则具体应用中,导致法官在审判中运用相应法则缺乏指引,导致事实认定的结果在社会公众中往往缺乏权威性。

(二)司法实践层面

南京彭某案,是法官应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的典型案例。2006年11月份,南京老太太徐某在公交车站摔倒,彭某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但老太太却一口咬定是彭某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某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本案是依据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典型案例。通过“常理分析”,法官认为第一个下车的被告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更大;根据“社会情理”法官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应当说明事实经过后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后自行离开,但被告并未这样做,其行为与情理相悖。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并不认同法官的在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作出的事实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何对法官适用经验法则作出规制防止其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处于一种“超自由心证”的状态、对证据采纳、证据证明力认定等方面权限过大以及利用不具有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出不公正判决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完善意见

为了更好的发挥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下列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应当设置适用经验法则的具体规则,具体包括适用经验法则的前提条件、经验法则的选择规则(应当选择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对经验法则适用的规制,这些具体规则都应当在立法上加以规定,这是正确应用经验法则的外因。其次,应当努力提供法官的职业素养,因为法官的职业素养直接关乎经验法则的运用效果。在法官自由心证过程中,法官依据个人的经验、个人职业素养运用经验法则将经验引入事实认定过程。因此,正确且合理的运用经验法则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这是正确应用经验法则防止法官主观臆断的内因。

[ 注 释 ]

①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J].中国法学,2000(6).

②同上.

[1]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J].中国法学,2000(06).

[3]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2.

[4]占善刚,刘显鹏.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J].法学评论,2004(4).

[5]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毕玉谦.论经验法则在司法上的功能与应用[J].证据科学,2011(02).

[7]江伟,徐继军.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J].法学,2004(08).

[8]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J].清华法学,2008(06).

[9]蒋贞明.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完善[J].证据科学,2011(02).

[10]吴洪淇.从经验到法则:经验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引入与规制[J].证据科学,2011(02).

[11]毕玉谦.经验法则及其实务应用[J].法学,2008(02).

[12]刘舒.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应用规则[J].现代营销,2011(07).

D

A

2095-4379-(2017)06-0101-03

曾会(1992-),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猜你喜欢

盖然性法官证据
可能性、盖然性还是必然性?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手上的证据
我国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之探明——借鉴日本环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