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2017-01-25欧阳瑞丰
● 欧阳瑞丰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 欧阳瑞丰
近年来,湖南省株洲市坚决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始终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保障重点、服务发展”,全力推进事业机构编制挖潜创新,实现了机构编制总量连续六年负增长,确保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资源需求。
一、着力挖潜保供给
第一,多方挖潜。一是重点推进招待所后勤服务中心等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责弱化设置分散的事业单位整合撤并,对批准设立2年以上、空余编制达30%以上的事业单位及时回收空余编制。市直共撤销事业单位17个,回收事业编制583名。二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推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回归行政,共撤销事业单位27个,回收事业编制331名。三是以开展行业体制改革为契机,重点推进房产、公路、畜牧系统内部职能整合、理顺关系、精简编制,共减少事业机构11个,回收事业编制180名。
第二,集中管理。2012年,针对部分学校、市直公立医院空余编制较多且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将2510名空余编制冻结,并明确为集中管理编制。以2012年12月31日市直事业单位实有人数为编制控制数,空余编制逐步回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管理。近年来共撤销职能萎缩、“空巢”机构44个,回收事业编制4331名集中管理。
第三,重点保障。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资源不断优化。近年来,为教学医疗机构调整707名事业编制,调剂54名事业编制用于审计、规划、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同时,在市直自然退休减员的总量内,保证25%的用编计划优先用于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学历和中高级专技人才,共引进各项人才726名。
二、着力规范提效益
第一,出台了《株洲市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直78个副处级事业单位重新制订“三定”规定。一是严格管理层级规格。将所有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二是严格领导职数核定。规范事业单位党政分设、纪检(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职数设置,明确工会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不作领导职数设置,并严格按编制规模核定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数。三是严格内设机构设置。参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标准,明确事业单位业务科室应不少于总科室数的70%,严格按照机构级别、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规模等不同情况设置内设机构。规范调整后,市直事业单位共减少副职职数105名、工会主席职数33名、科级职数415名、内设机构27个。
第二,为保障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用编需求,遵循“三不”原则,即“增职能不增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申请新设事业机构的,坚持“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确保机构总量不突破;“增机构不增编制”,事业单位新增职责或部门新增事业单位,原则上从本系统内部调剂编制,不足部分从同性质单位空余编制中调剂。2013年以来,确因工作需要新组建或整合设立事业单位17个,所需的234名事业编制,均从系统内或编制总量内调剂;“增编制不增人员”,对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明确从撤并机构的分流人员中选调。如2016年调整人员编制104名、消化超编人数374人。
第三,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政社分开管理。一是推进“政事分开”。明确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二是推进“事企分开”。推进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公益类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逐步剥离其经营性职能,回归公益属性。三是推进“政社分开”。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进一步厘清职能,核销回收社会组织使用的事业编制。
三、着力创新激活力
第一,实现分类类别与编制性质、财政预算相匹配。一方面,实现“分类类别与编制性质相匹配”。调剂481名事业编制用于置换分类后事业单位分类类别与原有经费性质不一致的单位人员编制,确保改革落地。同时对经费自理、财政部分保障向财政全额保障逆向调整的单位,按照30%核减编制。核减编制后的单位若出现超编,则核定人员控制数,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直至人员消化到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才能补充人员。另一方面,实现“财政预算与分类类别相匹配”。通过事前沟通、事中测算、事后把关,使分类后的事业单位按分类类别进行财政预算。
第二,试点备案管理。一是对7所公立医院的临床和科室实行备案管理。市编办不再审批,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到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备案。二是对市直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教辅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三是对高等职业院校编制实行备案管理。印发了《株洲市高等职业院校机构编制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推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备案管理为重点,探索建立固定教师编制为主,流动教师为辅的管理办法。核定各高等职业学校3年编制控制总量,由各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用编计划报编办备案。
第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市政、灯饰、公园等事业单位实施“管养分离”,具体养护工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现,“管养分离”未到位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同时,明确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益事业,不再新设事业机构。
(作者系株洲市编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