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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2017-01-25翟雪晴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诉讼法人民法院民事

翟雪晴

(250014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翟雪晴

(250014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保全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程序,该项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的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但是从目前立法来看,对该项制度立法不完善,制度适用范围也比较简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证据保全制度理论,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务问题,给予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

民事诉讼程序;证据保全;证据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论框架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定义是: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分类

证据保全制度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诉前的证据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②。民事诉讼法主要的证据保全制度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一般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中,这就造成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应当加强并完善立法,以便于今后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问题。

(三)价值

1.保障诉讼公正

证据保全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举证,维护当事人平等接触证据的权利,法院将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了认定事实的根据,该制度使得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的接近公平、正义,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保全证据这一程序,简化了办案程序,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促进实现审判结果与司法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适用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制度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时会不一致,而法律并未对此做兜底性条款加以限制,就容易造成证据保全难以操作,各地区、各级法院在没有制度统一约束的前提之下,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对于该项制度亟需完善立法。

1.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法院依职权予以适用。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满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都可以启动证据保全的适用。

2.管辖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限定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是“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就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管辖法院。

3.执行

执法机关在对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时,务必做到与证据的特点和原始状态进行统一。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而且允许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根据此规定,在证据保全上依据诉讼法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的证据采取相应的保全方法。

(二)不足

1.诉前证据保全规定的欠缺

立法中对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没有作具体说明,造成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各地区、各级法院适用力度大不相同,标准不一、操作混乱的局面不利于法官正确的鉴别证据的真伪性,影响诉讼效率,破坏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性。

2.民事证据保全管辖法院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证据保全时规定不同的管辖法院,这就容易导致申请了当事人因为管辖法院不明确而来不及申请证据保全。由于立法没有对上述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兜底性条款,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出现管辖混乱的情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民事证据保全费用承担规定不明确

关于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实施证据保全制度是否应当缴纳一定数额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何计算以及按照什么标准收取费用,立法中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三、健全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一)管辖法院:明确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提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出现如果不及时保全证据可能会使证据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个人认为,还应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诉前为当事人创造更完善的证据保全途径。

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管辖主体

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此时,为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时人民法院不应该随意干涉该程序的正常开展,进行不必要的人为干预。证据保全的公证机关不只是局限于法院,也是具有公信力的中立主体,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有利于完善证据保全过程的合理性,以保障将来诉讼终结时诉讼标的得以顺利执行。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管辖主体

诉讼开始之后,当事人向证人和证据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以后,如果符合证据保全各项合法形式,受理证据保全程序的法院及时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答复。如果有突发性的紧急情况出现时,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以便于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费用承担:确定费用承担主体

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并详细列明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法院做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为了保障申请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应该按照诉讼标的额或者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确定申请证据保全的费用。

(三)执行:保障双方当事人保全证据的合理诉求

首先,诉讼当事人申请证据的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来源、依据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其他公证机关也应当保证证据来源的正当性,符合申请保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要件。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或者已经遭到毁灭且无法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和相关公证机关必须对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并且要保证通过保全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特定事实的依据。

四、结语

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减少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举证的难度以及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便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迅速做出裁判,从而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边沁曾经说过:“证据为正义的基础,”只有充分保证证据的前提下,发挥证据保全的现实价值。因此,应当在立法中细化并且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期待更完善的制度保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全面推行,从制度层面维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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