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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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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湖南省益阳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效规范了相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改革中,一是注重把握三大原则:精简整合、统筹协调、积极稳妥。二是注重分类施策。取消行政机关(包括其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将机构、职责和人员分离,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责或承办其日常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事业编制的,脱钩时核销其事业编制,原有事业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是注重有序推进程序化实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对脱钩涉及的主要职责、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提出意见:在充分协商分析后,提出核销事业编制、理顺职责关系、并入或划入等事宜的相关意见;严格审核: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再具体组织实施,同时配合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开展专项督查。
(益阳市编办谭小虎供稿)
临汾进一步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为进一步将“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山西省临汾市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一是规范审批行为。为彻底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印发了《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受理告知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强化制约监督问责机制,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构建“审管分离、批管并重、权责一致、一审一核”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有效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内部运转环节,明确了各项行政职权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加强了项目动态管理,规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实行了企业注册一条龙、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同时对行政职权进行细化、量化,缩小了行政职权自由裁量空间,明确了预警防控措施,对职权运行的关键点和各个环节实现了动态监控。三是建立两平台。将所有审批事项进驻到大厅,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实现了“网络化审批”、“智能化服务”、“数字化管理”;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集中交易,建立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实现了权力的有效分解,建立了“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全程监管”的服务机制。两个平台的建立,用现代技术提升审批的细节和质量,优化了政务服务环境,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审批效率。(临汾市编办张博供稿)
扬州完成市区城市涉水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调整部门职能。江苏省扬州市将市城乡建设局承担的“负责城区河道、涵闸管理和防汛排涝工作”职能划转市水利局;将市城乡建设局和水利局的节水职能进行整合,归口市水利局;将供水过程中的节水职能以及指导城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的职能暂保留在市城乡建设局。二是优化机构设置。市水利局增设城市水利处,承接从市城乡建设局划转的有关职能。将市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并入市水利局所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将市涵闸河道管理处及其下设4个管理所隶属关系由市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水利局管理;在撤销2个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将划转来的涵闸河道管理处和原有的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市润扬河工程管理处进行整合,组建市城市河道管理处,隶属于市水利局,实行城区河道归口管理;设立市给排水管理处,挂“市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处”牌子,为市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三是核定人员编制。根据职责任务和划转人员等情况,采取编随事走、内部调剂等方式,从市城乡建设局划转57名在职人员至市水利局,从市涵闸河道管理处划转19名人员至新建立的市给排水管理处。
(江苏省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供稿)
即墨推行农业综合执法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山东省即墨市按照“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近”的原则,在农业领域探索专业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通过事、权、人的集中统一,凝聚力量,形成上下一体的农业执法联动格局。一是将农机局承担的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畜牧局承担的畜牧兽医行业、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林业局承担的林区、林木和林产品、陆生野生动植物等林业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划入农业局所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执法工作。二是队伍建设化零为整。一方面,配齐配强人员力量,除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将畜牧、林业等部门相关编制、人员划转至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外,从相关镇、街道选调了部分熟悉农业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执法大队,并采取就地安置的原则,将其安排在原乡镇继续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除设置综合科、稽查科2个综合协调科室外,将执法大队其他人员编制全部下放到镇街各派驻中队。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涉农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职能部门继续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监管与执法工作的衔接,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确保工作衔接不断档。
(即墨市编办邱娜娜供稿)
长兴县出台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长兴县出台了《长兴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五项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一是明确部门职责配置调整机制。办法规定,部门职责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配置部门职责,应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一般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审批。二是完善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办法规定,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按照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办法还规定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意见原则上采取说理式文书的形式。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形成协商纪要,并报送县编委办备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编委办提出协调申请。三是强化部门职责履行落实机制。办法规定,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全面、准确履职。四是落实行政责任报告追究机制。办法规定,各部门要对内设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内部评估和自查,并及时报送部门职责事项运行情况和履行分析报告。对于未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履职的,未按规定报送职责事项运行情况和履行分析报告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五是建立部门职责督查评估机制。办法规定,县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以及“两张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且拒不纠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问责。办法还就政府部门履职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人民群众对部门履职的监督权。
(长兴县编办供稿)
论点摘编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环境质量改善的体制保障
刘晶在《中国城市化》2016年第5期撰文指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环境质量改善的体制保障。一是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一直以来,我国环保管理体制以区域性和分散性为特点,环保机构的设置、人员以及经费均由地方政府负责。这一制度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也不利于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问题。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有利于调整地方与环境相关利益冲突,实现政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二是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环境治理属于公共物品,需要依靠政府主导或引导,但也不能忽视市场作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构建统一公正科学的环境信息评价体系和监测监察体系,促使环保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地运作。三是有利于深化企业排放许可制。企业排放许可制作为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巨大的困难和局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同时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排放许可制的改革,两种体制的改革密切相关。四是有利于调动环保参与的公众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将增加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及监督制度,保证广大群众有效参与。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设计创新
常纪文在《环境保护》2016年第19期撰文认为,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改革在体制设计方面的创新。在环境监测机构的改革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这样,可以保证环境监测工作不受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力量的干扰,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在环境监察机构的改革方面,虽然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采取双重管理,有一定的工作独立性,但是此次改革还设立了更为独立的环境监察机构。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这种把监察权与执法权、许可权相隔离的制度,更有利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市县级行政区域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为了保证这种独立的监察体制真正发挥作用,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在环境执法体制的改革方面,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可见,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统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但在具体的层级实施中,又具有一定的分置性。这种改革设计,有利于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分权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