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历程与经验*
2017-01-25王俊淇
王俊淇
(周口师范学院 河南 周口 466001)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历程与经验*
王俊淇
(周口师范学院 河南 周口 466001)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为群众监督提供了根本的社会制度保障,大大激发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群众监督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条件下留下了探索的空间,使其发展整体上经历了由主要依赖群众运动的监督方式到主张群众监督要在法制框架内开展再到强调群众监督与其他监督协调互动的过程。总结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历史进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制规范、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必须便于提高监督效率是其基本经验。
社会主义制度;群众监督;中国共产党;人民群众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如同社会主义建设这项前无古人的艰巨而复杂的伟大事业一样,群众监督在崭新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要以何种方式开展,也需要党以探索的精神去寻求其发挥作用的理想状态。既然是探索,就注定了它不会也不可能沿着一条笔直的光明大道顺利地通往认识的自由王国,就可能要经历探索中必要的曲折。事实上,党的群众监督方式选择也正是循着革命战争年代依靠群众运动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在经历了必要的曲折之后才一步步走向成熟的。探究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群众监督方式完善的历史进程,对新时期我们更好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反腐倡廉机制创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更好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对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多重影响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都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以致于作为人民当家作主重要体现和群众政治参与重要方式的群众监督,也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受其深刻影响,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倾向。
第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国家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为群众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开端。一直以来,我们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依靠固定的制度保障来开展群众监督是始于改革开放以后,事实上早在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开始从加强制度建设着手来保障和促进群众监督权的实现,尽管这个时期还处于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以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林伯渠等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从改造崇尚等级观念、抹杀人的基本权利的封建传统思想入手,注重从社会根本制度的改造着力,在长期的的革命斗争中用思想教育、道德约束、以身作则等方式,“以集体主义取代个人主义,以社会平等取代社会特权,以无产阶级思想反对资产阶级思想,以劳动观念反对剥削观念,以公心反对私心”[1],促使大公无私、身先士卒、人人平等、无私奉献等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思想体系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内心深处的认同。他们以自身的榜样行为践行社会主义平等观,从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社会根本制度的改变中有力地抑制了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现象,也从根本上唤醒了广大人民群众被压抑已久的参与政权、管理政权、监督政权的强烈愿望。尽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健全,党和政府在做群众工作时也很难完全摆脱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群众工作方式的惯性思维,但是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度体系的初步确立,毕竟为群众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确立了基本的指导原则,也为改革开放以后群众监督在法制规范内一步步走向成熟和规范确立了良好的开端。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强化了人民主体地位,大大激发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实现共产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党从一诞生就把消灭社会阶级和私有制、实现社会公有写进了自己的纲领。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它在中国的建立既使中国社会彻底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把广大人民群众彻底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压迫和束缚中解放出来,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也使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根本制度上得到肯定,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方式参与政治进程。早在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从权力的来源与属性的高度加以固定。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民群众这一历史的创造主体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彰显,当有人试图在这个社会制度下依靠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时,权力的真正主人自然会凭借自身雪亮的眼睛与这种腐败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主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驱使下,愿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掌握权力的机关和个人的监督中来,是群众监督得以有效开展的基本前提。
第三,面对崭新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人们在既有的胜利面前对于速度的盲目追求放大了人们参与监督的非理性成分,为选择过于激烈的群众监督方式埋下了伏笔。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使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美好愿望从理想变成现实,这种巨大的兴奋和喜悦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也大大增强了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和积极性,使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勃勃生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果实,以其诗人的浪漫主义气概和“我们可以藐视而且必须藐视人世遭逢的任何巨大的困难,把它们放在‘不在话下’的位置”[3]的坚定信念,认为通过人民群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的积极努力,社会主义是有希望在短期内建成的。这种看法附和着“广大人民群众要迅速摆脱贫困、建成社会主义的热情期待以及顺利发展的形势”[4],助长了人们的非理性情绪。这样一来,在面对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出现的腐化堕落问题时,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一心想要建设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的毛泽东便想要通过发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实现腐败问题的彻底解决。于是,在领袖号召和群众感情冲动的双重驱使下,一场场群众运动被发动起来,并且这些运动又以其本身特有的动员与宣传功能不断强化其渲染能力,致使群众运动在辽阔的中华大地周而复始地上演。社会主义建设毕竟不是仅凭人们的热情和愿望就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理想成效的伟大而复杂的事业,它所需要的首先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主要历程
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思想路线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党在一时之间仍然没能从对过去革命战争时期解决问题方法的路径依赖中解放出来,从而在群众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一度出现过激倾向,但是党很快便表现出了其善于从实践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出色本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以适当的方式方法推动群众监督一步步走向成熟。
第一,“左”倾时期:群众监督主要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依靠发动群众运动来达到某种政治或经济目的,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革命时期的实践所得出的经验,依靠这种具有强大动员功能和突击性特点的方式来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是如此的行之有效,以致于建国以后一些党的领导人仍然对其念念不忘。甚至还一度认定:“在革命和建设工作中,敢不敢放手发动群众,敢不敢大搞群众运动,是区别是不是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分水岭。”[5]尤其是1958年以后,在阶级斗争扩大化阴影的覆盖下,群众监督几乎成为群众运动的同义语,每当一提到群众监督,人们就不禁联想到群众运动,这不能不使正常的群众监督大打折扣。“人们总是容易根据自己原有的经验来处理新遇到的问题。”[6]在过去的革命战争时期,党依靠发动群众运动、依靠群众的热情和积极性取得了革命的巨大成功。这种成功使一些党的领导人满足于通过群众运动这种单一的方式来发挥群众的作用,并没有继续探索有利于群众力量得到科学运用的其他有效方式,所以尽管主观上是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过艰辛努力得来的革命成果,但依靠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来解决所有政治问题的简单办法,不仅没有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福利反而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以后,党和国家最终得出结论:人民群众的力量虽然伟大,但是单纯和一味依靠发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来解决所有问题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只有依靠法律和制度来解决问题,才更靠得住。
第二,改革开放以后:主张群众监督要在法制的框架内开展。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党治国理政的经验与教训,得出了“反对腐败要依靠群众但不能搞群众运动,要实行民主、健全法制”的结论。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着重强调了制度对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性,提出要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问题,必须“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7]。随后,由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8]这就使群众的监督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确认。其后,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到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都非常重视群众监督制度建设。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9]后来,在2000年1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的讲话中,他再一次强调了法制对于根治腐败的重要意义。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于2003年12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促进党内监督制度化的同时也大大推动了群众监督的制度化进程。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0]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着力于群众监督制度建设,认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11],充分表明了党对推进权力监督制度化的深刻认识和积极态度。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强调群众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互动。惩治贪污、杜绝腐败绝不可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就能轻松地实现,而必须对内促使掌权者严格自律,对外综合发挥各个监督系统的合力,如此,才能实现反腐成效的最大化。早在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就明确提出:“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1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13]以形成监督合力,作为提升监督效果的关键环节。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14]2008年1月14日,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所作的《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5]之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1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面主动出击,在全党上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面着手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制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和群众监督的新需要,探索出了“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17]这条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新道路。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发挥各个监督系统合力的重视,对群众监督要与来自其他各个监督系统的监督相互配合的强调,可谓高屋建瓴,寓意深远,必将对促进各种不同系统不同形式的监督各司其职产生强有力的催化作用。
三、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六十年来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基本经验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贪污腐败行为都难以逃脱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群众的目光。因此,选择适当的方式来利用群众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纵观60年来群众监督方式选择的历史进程,可以得到以下三个基本经验。第一,群众监督的方式选择必须严格遵循法制规范。在历经“文革”的惨痛浩劫后,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如果仍然幻想通过发动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实现腐败问题的解决,不管发动者怀揣多么美好的主观动机,不管其渴望利用群众运动这种激烈的群众监督方式达到多么理想的反腐防腐效果,其结果只能离群众的期望越来越远,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与思想理念的活跃性和组织结构的可变性相比,制度机制具有比较强的稳定性。”[18]要更好地依靠群众的力量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把群众监督的开展纳入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群众监督制度规范内,才能在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既照顾到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又维护好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群众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抓紧制定关于群众监督的专门法,阐述群众监督的性质,明确群众监督的地位,规定群众监督的原则,充实群众监督的程序,规范群众监督的方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在加强群众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推动群众监督在新阶段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群众监督的方式选择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9]也即是说,时代形势是影响人们想问题办事情的重要因素,小到一个个体的人,大到一个国家,莫不如此。人们的行为的只有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才不会落得人们常说的"逆历史潮流而动"所必然导致的悲惨结局。群众监督的方式选择也存在一个是否顺应时代潮流的问题,在抑制战争的因素不断增加、世界总体上一步步走向和平,世界各国都在抓住机遇努力发展经济以改善人民生活、增强综合国力的背景下,把革命战争年代那种能够有效打击敌人、大乱敌方的策略—动辄发动群众运动应用于已经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并渴望通过这种激烈的方式来巩固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艰辛的奋斗得到的革命和建设成果,只能以"不合时宜"来为这种带有美好初衷的过激行为划上句号。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而且网络等新型信息传播媒介日益深刻地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今天,人民群众在面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化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既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意识,又有了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便利渠道,如何善用这些积极因素,加强群众监督渠道建设,使群众监督的相关信息更加便捷、安全地流通于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将是党推动群众监督与时俱进的重要驱动力。
第三,群众监督的方式选择必须便于提高监督效率。尽管群众监督因其主体分布的广泛性和存在的即时性而使其在发现贪污腐败行为时具有优势,然而在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毕竟不能直接掌握惩治腐化堕落分子的权力,他们的监督仍然只能通过将自己发现的腐败信息传递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最终发挥作用。群众监督如果不能得到其他监督形式如党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等的密切配合,即便能够凭借某些偶然性因素和非常规方式收到一定的监督效果,但终究不能走上各个监督系统密切协调合力发挥监督作用的良性轨道。在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期、改革深水区和攻坚期同时也是腐败高发期的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在觉醒的权利意识指导下,有着强烈的政治参与动机。顺应群众要求参与监督的新形势,把握群众参与监督的心理顾虑,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体系的合力,完善群众监督的接受处理和结果反馈机制,同时不断强化针对群众监督主体安全保护的制度依托和机制保障,是党在以后的群众监督工作中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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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先伦、杨弘.政治传播能力: 党在信息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J].青海社会科学,2015,(3).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4.
(责任编辑:卫令海)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CKS035)阶段性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2YJA710033)阶段性成果;周口师范学院2016年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研究项目资助阶段性成果。
2016-11-22
王俊淇(1987-),男,河南郸城人,周口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D252
A
1672-1071(2017)01-0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