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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史中的距离单位“里”

2017-01-24齐凯悦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刑罚长度距离

□ 齐凯悦

论中国法制史中的距离单位“里”

□ 齐凯悦

度量衡是规定物品分量的制度,度是定长短的单位。度既可定物品之长短,又可定距离之远近。计算距离的度有咫、墨、寻、常、丈、引、步、里等单位,总体而言以里为中心。里的长度随着各代尺的长度变化而有所变化,但总体上保持一定。里与中国法制史的结合,则突出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和邮驿制度上。在刑罚制度方面,五刑中的流刑明确规定了流放的里数,经各代不断演变;充军、刺配中也有关于流放里数的规定,体现了古人安土重迁的观念。邮驿制度自西周以来不断发展,关于驿站的设置、各种邮驿方式的里程速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度量衡 里 刑罚制度 邮驿制度

度量衡计算物品的长短、容积或轻重,其中度主要计算的是长度。实际上,度可细分为计算长短之度和计算道路距离之度。作为计算距离之度,最为核心的单位在于“里”。细究中国法制史,可以发现中国法制史上的很多内容都有关于“里”的规定,尤其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和中国古代的邮驿制度上。

一、度之距离单位:以里为中心

度量衡是用以规定物品分量的制度,是计量长短、容积、轻重的标准的统称。度计量长短,量计量容积,衡计量轻重,即所谓“度定长短、量测容量、衡称轻重”。[1]我国的度量衡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天官·冢宰》记载内宰“出其度量淳制”;《夏官·司马》记载合方氏“同其数器,壹其度量”;《秋官·司寇》记载大行人“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都体现了关于度量衡制度的记载。[2](P432)王宁先生曾有概括,中国自西周以来就有计量标准,“寸、尺、丈、引的长度计量标准”、“合、升、斗、斛的容积标准量”、“两、斤、钧、石的重度标准量”构成了系统性的计量词语。[3](P341)

度是计量长短的标准。关于“计量长短”这一用法,在古籍中都有记载。举例而言,《玉篇·又部》中记载:“度,尺曰度。”《书·舜典》中记载:“同律度量衡。”陆德明释文:“度,丈尺也。”郑玄作出同样的注解:“阴吕阳律也。度如字,丈尺也。”[4](P345)《汉书·律历志》中明确记载:“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同样指出:“古者五度。分寸尺丈引谓之制。”因此,度作为计量长短的制度,在中国古代一直存在,如《孟子·梁惠王上》中的名言:“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

度定长短。所谓长短,即长度、尺寸。若将度进行细分,实则可分为两类:一类定长短,一类定距离。当然,距离属于几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对不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欧几里得空间中,两点间的距离是连接这两点的直线段的长。[5](P247)实际上,将度分两类渊源于清代的做法。自汉代之后,历代的计算长度都是从尺到丈为止。但到清代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重新制定度量衡制度时,加入了“引”、“里”两个单位。实际上,引、里两个名称在之前已经存在,但多用来计算面积,表示长度的用法是从面积中引申而来,不太正规。在该次度量衡重定中,所附的《说略》阐明了加入引、里这两个单位的原因:“长短度分两种。一曰尺制,以尺为单位,所以度寻之长短也。一曰里制,以一千八百尺为一里,用以计道路之长短也。里制即积尺制而成,盖道里甚长,若仅以尺计,则诸多不便,故必别为里制。”*(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1“乐考”四,考9382。从该《说略》中可以看出,计量长短的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尺为单位,用来计量长短;一类以里为单位,计量道路的长短。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区分,则是为了计算的方便。

就距离层面的度而言,主要以里为单位,但存在咫、寻、常、墨、步、丈、引等不同的计算单位。这些距离单位,或表示距离很近,或表示距离较远;或已经消失不用,或现在仍然沿用。综合来看,这些距离单位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咫、常、寻、墨,表示较近的距离,且逐渐不再表示具体的距离值;第二类为步、丈、引、里,表示的距离较远,且一直表示具体的距离值。

咫、寻、常、墨均表示极近或较近的距离。周代以八寸为咫。[6](P392)《说文》咫字条下云:“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周尺也。”周尺八寸的说法流传比较广泛。至于寻,“度人之两臂为寻,八尺也”。《大戴礼记》记载:“舒肘知寻。”《小尔雅》则记载:“寻,舒两肱也。”舒肘、舒两肱、度人之两臂皆指人体伸开两臂之长。常也曾是表示距离的单位。《小尔雅》云:“倍寻谓之常。”《小尔雅》同样记载:“五尺为墨,倍墨谓之丈。”[7](P55)咫、寻、常、墨这些单位并没有成为某个时代的法定长度单位,故而其量值大小的界定并非特别准确。先秦时期的一些距离单位在战国之后逐渐被其他名词所取代或被弃之不用,但部分单位则作为描写远近、高低等概念的不定量词汇延续下来,例如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咫尺天涯”、“不过丈墨寻常之间”等。因此,可以明确的是,这些最初具有确定量值的单位,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演变成表示较近距离的词汇,失去了最初确定的量值,作为不定量词汇使用。

步、丈、引、里则表示较远的距离。丈和引在很早就已产生,多用于表示长度,有时也会用来表示距离。《说文》中丈字条下有言,“十尺也,从又持十”;夫字条下有言,“十尺为丈”。[8](P499)“引”这个单位最早见于《汉书》。竹引是量地之度,《旧唐书·天文志》中记载,开元十二年测日影时量地远近,“以引度之”。[9](P1304)然而,在一般测量中很少采用“引”这个单位。就丈和引来说,十尺为丈、十丈为引、十八引为里是固定的计量换算。然而,由于不同朝代的尺的长度不同,因此,丈和引的长度会跟随尺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与丈、引不同,步和里则是比较专门的表示距离的单位,并在中国古代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步是指行走时跨出一步的距离。向前跨出一足为跬,左右足各跨出一跬为步。《荀子·劝学》:“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该处的“步”,亦指跨出一步(二跬)的距离。《孟子·梁惠王上》中有言:“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10](P14)步作为长度单位,历代量值并不统一。周代以八尺为步,秦代以六尺为步,旧制则以营造尺五尺为步。《小尔雅》中有言:“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步又以尺为基本单位。《礼记·乡射礼》云:“侯道五十弓。”疏云:“六尺为步,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后世用步弓作为量地工具,即源于此。人体有高矮,步有长短,在有了专用的测量器具“步弓”之后,测量的准确度大为提高。民国四年的《权度法》废除了步弓之名,但民间尚存该概念。

里则是表示距离之度的中心单位,也是最为常用的单位。《说文》中有言:“传曰: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遂人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汉书·食货志》中记载,古者“建步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11](P157)所以,“步里”为长方之居地。后来里的概念有所变化,多指道路的长短。《大戴礼记》中有言:“百步而亩,三百步而里。”[12](P5)唐太宗时期魏征撰《隋书·地理志》记长安城里步时,将一里改为三百六十步,此后成为定论。

二、里制的历史变迁

对于距离度值的研究,由于咫、寻、常、墨这类名词后来逐渐消失且实际距离含义不复存在,因此,关于度值的探讨主要在于丈、引、步、里。由于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在古代的度制中保持固定,里和步之间的换算存在一定的变化则主要因为尺度值的变化所致。历代里的计算虽以步为单位,但最后还是要取决于尺度,只是计算较尺度粗疏而已。例如,唐里用唐大尺计,一里为三百六十步,唐以后尺度略有增长,但“里”的实际值并未随尺度而发生太大变化。因此,作为重要的距离单位,里则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里作为计算道路等的长度单位在制度上确立很晚,但该概念应用很多。如《汉书·西域传》所记载的数十个西域国家中,大多有到长安多少里的记载:“鄯善国,本名楼兰,……去阳关千六百里,去长安六千一百里。”“且末国,……去长安六千八百二十里。”[11](P963)这说明里这个概念当时常用到。但是,正史讲度量衡时却没有里的长度。《汉书·律历志》谈到长度时说:“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11](P113)

探讨里的长度演变,不仅要探讨里本身的长度,而且还要涉及其他长度的演变问题,如尺的长度。有时,同一个朝代有几十个不同长度的尺,与此相应,可以计算出几十种里的长度。但这些里的长度,并不一定是法权认可的或现实应用的里的长度。因此,可以通过计算社会公认的里的长度的演变,并用现在通用的米等作为衡量其度值的参照物,研究里制的历史变迁。

周代里的长度在计算井田面积时常常提到。《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前594年)记载:“古者,三百步为一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说文解字注》中引《谷梁传》曰:“古者,三百步为里。”《汉代·食货志》记载:“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升,井方一里,是为九夫。”从这一记载可知,井方一里,为九夫耕种的九百亩耕地,每一边的边长为一里三百步。一步六尺,则一里为三百步,即一千八百尺。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周以八尺为步,秦以六尺为步”,但据《律学新说》指出,两者相同。所以,《汉代·食货志》中所使用的应该是秦尺。秦汉尺的长度是一尺约为0.231米。[13](P540)因此,通过推算可以得出,在周、秦、汉时期:1里=300步=1800尺=415.8米=0.8316里(市里)。

以商尺(营造尺)计算里的长度则是里长度的一次重要演变。商尺又称营造尺,是工部营造所用的尺,是各代当时的标准长度单位。[14](P1562)营造尺一步为五尺,一尺为秦尺的1.25倍。鉴于营造尺是历代工部用的尺度,公信力比较强,因此应用广泛。清光绪34年(1908年)重定度量衡时明确规定里制:“五尺为一步,二步为一丈,十丈为一引,十八引为一里。”*(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1“乐考”四,考9380。据光绪末年所立里制规定可知,一里为营造尺一千八百尺,营造尺一尺等于0.32米,所以其度值计算如下:1里=18引=180丈=360步=1800尺=576米=1.152里(市里)。

最后,在民国时期,里制的规定又发生了新变化。1929年规定的“一市里为一百五十丈,合公制为500米”一直沿用至今,既继承了中国传统里制的特点,又吸收了西方米制。所谓继承中国传统里制特点,即从周代开始中国传统里制为一里300步,这次里制为一里150丈,而以营造尺的五尺为步、二步为一丈,则150丈恰好为三百步。所谓吸收西方米制,则在于“一市里为150丈合公制为500米”,以西方的米制表示中国的里制,中国的市尺则变为西方一米的三分之一。由于这次制定的里制,适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了与西方长度单位的换算,所以沿用至今。[15]

此即中国历史上里制的变迁。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过自己跬步进行距离计算的方法之外,古代也发明了具体的计量距离的工具,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步弓及记里鼓车。步弓,丈量土地用的一种木制器具。上有柄,略如弓形,两足间相距为一步。相当于旧时营造尺五尺。[14](P449)清代黄六鸿的《福惠全书·清丈·定步弓》记载:“丈田地以步弓为准,其弓悉用宪颁旧式。每村乡地,照式各备数张,呈县验明,印烙,方许应用。”记里鼓车又有“记里车”、“司里车”、“大章车”等别名。记里鼓车是中国古代用于计算道路里程的车,由“记道车”发展而来。[16]汉代刘歆的《西京杂记》有言:“汉朝舆驾祠甘泉汾阳……记道车,驾四,中道。”后来,因为加了行一里路打一下鼓的装置,故名“记里鼓车”。[17]《晋书·舆服志》中记载:“记里鼓车,驾四。形制如司南。其中有木人执槌向鼓,行一里则打一槌。”宋朝制造了新的记里鼓车,进行简化改造。《宋史·舆服志》中记载:“记里鼓车一名大章车。赤质,四面画花鸟,重台匀栏镂拱。行一里则上层木人击鼓,十里则次层木人击镯。一辕,凤首,驾四马。驾士旧十八人。太宗雍熙四年(公元987年)增为三十人。”

三、中国古代刑罚中的“里”

就中国法制史上的“里”而言,最充分的体现之一显然是中国古代关于刑罚的规定。从刑罚角度来看,规定了与里制相关的刑罚主要是封建制五刑中的流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刑罚。对此,通过里与流刑及里与其他刑罚的分别探究,能够对古代刑罚中的“里”有更深刻的把握。

(一)里与流刑

流刑是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仅次于死刑,但又带有宽宥性质。汉文帝废肉刑后,并未解决刑制上轻重无品的问题,于是徙边之刑作为减死之刑,主要在王公大臣犯死罪时适用,所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北魏、北齐律根据东汉及魏晋的经验,把“赦死从流”确定为量刑原则,流刑成为固定的法定刑。南梁刑制中也出现了流的名目,作为死刑的减等之刑。

北周制定《大律》时,依《尚书》“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义,把流刑分为卫、要、荒、镇、蕃五服,以“去皇畿”,即以京城起计算里程,从二千五百里到四千五百里分为五等,每等相差五百里。服流刑者均加鞭笞。

《隋书·刑法志》规定:“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从此,流分等级成为定制,并作为徒、死之间的中间刑正式入律,为后世流刑分等提供了模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流刑往往被徒刑所替代。

唐代流刑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均居役一年,且不加杖。这三等流刑称为“三流”或“常流”。唐初曾确定“加役流”,作为死刑与“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加役流”为流三千里,并服苦役三年。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之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18]五代十国时期,由于国家篇幅限制,流刑很难执行。到宋代时期,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均需加劳役一年,可用铜八十斤至一百斤来赎免。《宋刑统·名利律》规定减死之刑“加役流”,凡加役流,均为流三千里,加劳役三年。宋代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定“折杖法”,以杖折徒流,流刑四等即改为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金人明言流刑“非今所宜”,而以徒代流,即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元代的流刑相对简单,名义上有二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轻重三等,但在实践中“不曾定到里数、并合流去处”,“别无所守通例”,只是原则上规定了三个方向:辽阳、湖广、迤北,因民族而异。[19]

明代继承了传统的五刑二十等体系,只是规定徒、流刑一律必须附加杖刑。[20]清朝流刑也分三等,即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均加杖一百,强制劳役一年。清初《大清律集解附例》规定,如“杂犯流罪”犯人愿折徒刑,“三流为一等,准徒皆四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沈家本修订大清现行律,在五刑内,有三流二遣之目。流刑三:二千里,工作六年,收赎银二十五两;二千五百里,工作八年,收赎银三十两;三千里,工作十年,收赎银三十五两。

以上是流刑中关于里的规定,纵观历朝各代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流刑的流放里数有减少的趋势,并且可以通过徒刑等代替。有观点认为流刑的惩罚力度不足,与其在五刑制中的地位不相符合是关键性的问题。然而,这实际上与中国传统的安土重迁的观念有关。对于这种流刑的惩治力度,北宋熙宁中,大臣曾布有明确的解说:“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此可谓一语中的。

(二)其他刑罚中的“里”

除却流刑之外,中国古代还有一些其他的刑罚涉及关于里的规定,如刺配、迁徙及充军等刑罚。

刺配,也称“配流”,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因囚犯被流放前要先脊杖、刻刺而得名。宋代刺配集刺、杖、流于一身,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刺配为降死一等的重刑,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适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以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21]早期主要流放至沙门岛,从宋太宗起,因南方已定,开始把罪人流放到广南、琼州等地,逐渐形成“重者沙门岛寨,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的局面。宋代“配流”(包括配军)形成独立的刑罚后,其等级也逐渐细化。南宋初,把“配流”分为14等:永不放还者、海岛、远恶州军、广南、三千里外、两千五百里外、两千里、一千五百里外、一千里外、五百里外、邻州、本州牢城、本州本城、不刺面者。

明代规定了“迁徙”的刑罚制度,即将犯人迁发到离其家乡一千里外居住服刑,并加杖一百。其处罚比一般流刑轻。充军则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22]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宋、元创设,明正式入律。《大明律》中规定适用充军的罪名有46种,后《问刑条例》中充军罪达252种。《大明律》制定了“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文:“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刺字。若军丁、军吏及较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清朝充军刑重于流刑,基本沿用《问刑条例》而略有变化,分为:附近充军,发二千里外;近边充军,发二千五百里外;边远充军,发三千里外;极外充军,发四千里外;烟瘴充军,发四千里外。共五等,称为“五军”。

这些刑罚的规定,与流刑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样是基于人们的安土重迁的观念,通过将犯人配送至较远地区服役或充军等,实现刑事处罚的目的和作用。[23]因此,可以说,古代刑罚中将犯人迁徙到一定里数之外服役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刑罚的具体规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的变化。

四、中国古代的邮驿制度中的“里”

刑罚中“里”的规定显然是中国法制史上关于“里”的规定中最为突出的内容。除此之外,中国古代邮驿制度的规定也涉及“里”。邮驿是国家与社会信息进行传递的重要工具和途径,也是各代政府进行有效统治的工具之一,受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24]邮,古代指传递文书、供应食宿及车马的驿站。驿同样是指古代供应递送公文的人或来往官员暂住、换马的处所。韩愈在《记宜城驿》中有言:“此驿置在古宜城内,驿东北有井,传是昭王井,有灵异。”实际上,“邮”、“驿”、“置”、“传”四字含义相同,均可指驿站。

目前尚未有关于邮驿何时出现的确切考证,但在古籍记载中,邮驿制度和邮驿的正式名称源于周代。西周时期邮驿系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出于军事活动或政治的需要,各诸侯国设置驿站接待过往官员、传递政府文书等。《周礼·地官·遗人》中记载:“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25](P287)庐、候馆、路室均为接待宾客、旅人的馆社,这也是邮驿的另一种功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建立起邮驿系统,主要交通道路上一般隔30里设置一个馆驿。《孟子·公孙丑上》有言:“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10](P50)这句话从侧面反映出了邮驿系统传播政令的功能。

秦朝建立后,书同文、车同轨、修驰道,推动了邮驿制度的发展,并制定了《秦邮律》,这也是古代第一部“邮政法”。汉代邮驿制度进一步完善,《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西汉共有邮亭29635所。到东汉,全国驿道长度已经超过32000公里。[11](P107)《史记·留侯世家》中记载,汉代“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26](PP2000-2001)此处的里指的是闾里,每闾里间隔约为10公里。《续汉书·舆服志》有言:“驿马三十里一置。”张家山汉墓竹简的《行书律》则记载:“十里致一邮,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27](P16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鉴于战乱频繁,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邮政系统,但邮驿在信息传播方面的重要性并未缩减。有资料记载,魏制定了单行法规《邮驿令》;东晋时代“邮驿共置,二十里有亭,四十里一驿”。

隋朝健全了邮驿典制规章,恢复了汉驿制度。唐代邮驿制度发达。《唐六典·尚书兵部》记载,唐开元年间有1297所陆驿,260所水驿,两者相兼者86所。每隔30里设置一个陆驿,边陲地区的驿站则间隔更远,“若地势险阻及须依水草,不必三十里”。[28](P163)宋代驿制因袭唐朝。嘉祐三年(1058年)整理出了一部专门的邮驿法典,即《嘉祐驿令》,其中有驿券则例74条。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中有关于“驿令”的规定20多条。元代邮驿则大多因袭宋制。邮驿机构有四种:蒙族地区的驿站、汉族地区的驿站、急递铺(后改称通远铺)和海青站。急递铺是元代政府的通信机构,中央设总铺,各州、县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设一铺。[29]

明代邮驿制度更加完备,后期则出现了商办民用的民信局。《大明律》第17卷,兵律邮驿门共计16类,并且被列为专项,可见明代对邮驿制度的重视程度。明代的急递铺一般“步行走递,接力传送”,一昼夜需行300里。清代邮驿则集历代之大成,并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达到其鼎盛时期。《清会典》记载:“凡置邮,曰驿、曰塘、曰台、曰所、曰铺,各量其途之冲僻而置焉”,驿、所(递运所)、铺(寄递铺)大体上承袭前制。后来,资本主义入侵,旧的邮驿制度被打破,形成了驿站、民信局和近代邮政并存的局面。[30]1912年5月,民国北洋政府正式宣布将驿站全部裁撤,近代邮政所逐渐取代了沿用三千多年的邮驿制度。[31]

从中国古代邮驿制度来看,邮驿制度的规定不断发展与完善,驿站的位置距离有固定的里数设置,水驿、马驿等方面都有固定的行驶里数的规定,形成了体系化的邮驿制度。

五、结 语

度可定长短,又可定距离。定距离的度以里制为中心,里的长度虽无太大变化,但随着各代尺的长度的变化而存在换算上的演变。与此同时,里与中国法制史又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流刑等刑罚中有大量涉及里的规定,既反映出流刑的时代变迁,也折射出古人安土重迁的观念;另一方面,中国古代邮驿制度中同样有大量涉及里的规定,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促进信息的交流。然而,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鉴于对西方米制的吸收借鉴,关于距离的单位逐渐以米或千米(公里)为准,作为中国传统的距离单位,里逐渐失去其官方性质的应用,常见于民间表述中。这一方面与西方米制的广泛传播与适用方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法律内容的变化有关。目前,我国法律文件中涉及距离单位的规定较少,与中国古代较为细致的具体规定模式有很大差异。现今我国法律中涉及距离单位的规定,通常适用“公里”或“千米”,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民用航空法》中的“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来的地带”、《畜牧法》中的“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等规定。作为传统距离单位的里,则逐渐在当今法律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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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金荣)

D909.92

A

1243(2017)03-0074-006

作者:齐凯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邮编: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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