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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探析

2017-01-24卢晓星

中国民族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私权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卢晓星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文化馆,山东 枣庄 277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探析

卢晓星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文化馆,山东 枣庄 277000)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开始注重对无形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但是因为在保护智力劳动、智力产品等方面缺乏法律意识,加上受到义务本位理念的制约,以至于形成了当下公法保护较健全、私法却无法满足要求的局面。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体系的几点具体做法,希望可以让私法保护更加健全。

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

一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承载着独特的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是人类重要的财富之一,它不仅仅是民族自我认定的重要凭证。还是一个民族延续的根本,也是根基得以开拓的支撑。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源于日常生活,为使其能继续发展和流传下去,人们不断积累文化内涵,这不仅奠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独有的文化身份,为民族国家提供强大生命力,同时也体现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文化多元以及独特差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很多传统习俗在逐渐消失,很多传统工艺市场萎缩,很多民间艺术不再受欢迎,其处境非常尴尬……当今社会,青年一代所崇尚的是现代文明,他们对民族艺术、传统文学等往往缺乏兴趣,不愿意去接触、去学习,更不想去传承;就算民间艺术者们身怀绝技,但是依旧无法摆脱被冷落的局面。民间艺术者,虽然年岁高,但是却无法找到合适的人来传授技艺,那些绝活就可能随着他们的离去而永远不会再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内。针对这类面临消失危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及时抢救或保护,人们将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1]。

(二)滥用、歪曲现象猖獗

很多民风民俗和民族歌舞被音像公司或者是电视台录制成为民风节目,在商业范畴之中加以运用,这样就能够获取足够多的利益;也有部分旅游开发商,将民族习俗与歌曲等进行调整,制作成能吸引游客的旅游点,不断涌入的游客导致少数民族地区传承已久的古朴生活习惯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还存在个别人通过整理搜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用于成果发表。但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群体,不会获取任何经济回报,甚至连基本的尊重都可能得不到。另外,部分艺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为了迎合人们的需求,选择可以改变传统民间艺术的内涵,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其最根本的文化特性;也有部分人通过改编和加工非物质文化遗产,歪曲其原意,甚至挑战其中忌讳的部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群体受到巨大的感情伤害;而对整理人员、表演人员以及翻译人员的不尊重也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部分问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解决,也很容易出现纷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实物资料“被出口”

在全球化形势下,国内外市场越来越开放,外国人通过学术交流、旅游以及商贸等方式进入我国,通过自己的方式来收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资料,造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严重。有很多外国人已经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丰富的地区,通过低廉的价格收购手工艺品和民族服装,或者是将传统的歌舞制作成光盘,通过专卖来获取利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体系构建

从私权保护入手,构建私权保护体系,才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一)明确私权的主体和保护模式

第一,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主体,也就是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之中,享有私权的法律关系主体,这一个主体可以是某一个人,或者是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于私权享有的主体来说,文化传承者应该摆放在第一位。传承者也可以称之为技艺的掌握人,只有他们才可以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加以发扬,将其选做私权保护的主体,也满足人们的思想观念;另外所说的私权保护,则偏向于企业组织、大团体,或者直接就是一个族群。就好比节日,就不是某一个人所能够享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多人权利。像纯洁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权利享受者就是所有的中华民族公民。在国内,各个民族的不同习俗或者是类似春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享受的主体有所差异;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时,具体的研究者就享有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因为其需要利用使用权来开展学术研究,如历史资料、实物载体等[2]。

第二,明确私权保护模式。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而言,主要包含:其一,在一部法律之中保护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在日本和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采用了这一种方式;其二,通过普通的知识产权法来加以保护,如我国。在世界上,直至今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还没有单独的存在,同时,利用知识产权来对其进行保护也没有任何的资料存留。也就表明,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存在一定的困惑。

第三,紧要的问题需要优先解决。国内对于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还处于发展阶段,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最关键点就在于体系的构建。考虑到某一个方面课题的交叉与重合,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单一的法典可以满足要求的,而是需要普通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互配合,才可以完成其调整。

(二)建立健全私权的体系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度的逐渐升高,在未来的发展之中,私权保护的应用逐渐广泛,但是,我们需要认识清楚,私权保护所发挥出来的作用也将不可替代。想要做到私权的真正保护,就需要建立相对应的私权体系。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包含了几个方面。就研究结果分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物质与精神双重权利。其中,精神性权利是物质性权利的基础。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是有无人传承以及搭便车两个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两者属于两个极端。“搭便车是法律之后很难以正确判断的一个问题。考虑到文化还没有达到私权主体专利之前,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这一个文化,导致法律之中对于搭便车的现象表现得相对“暧昧”。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体系的建立健全过程中,就可以通过下述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所有权加以明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属于哪一个家族,那么为了自身的利益,家族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是在进行保护时,不同意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要自己作为所有者。那么,考虑到人的意愿,考虑到道德,就无法通过强制手段来加以完善。第二,按照知识产权体系的研究,不但需要与我国的国情基本符合,同时也需要将传承人的利益保护真正地发挥出来。第三,荣誉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始人对于国家和民族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传承人应该享有荣誉,这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扬的主要手段[3]。

(三)提倡保护的利益多元化

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体系时,平衡利益是最关键的环节。其利益不仅保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还涵盖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在对知识产法律保护分析之中,学者彭汉英提出,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本质上也可视作寻求社会、集体、个人等利益的平衡,要对于其经济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但是需要考虑到激励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基于知识财产权利,任何一方面利益不考虑,都无法开展后续工作。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民族集体创作,之后,再世世代代传承下去。考虑到地域、环境、历史因素,所以文化是存在异常显著的差异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民间文化汇集起来,就构成人类文化宝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多样性文化的核心组成。

第二,对于私权的私,需要进行广义的解释,也就是包含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但是却不包含社会权利。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体系进行的过分保护会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重要工具。如相关机构只授予申请专利的第一个人专利权,其他的研究者所付出的努力只能付诸东流,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样做不仅仅是浪费更多投资,同时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4]。

就如之前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无法将命运完全寄希望于知识产权法,其秘密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群体特点,需考虑保护集体的建立,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盟、保护协会等,对内要保证在会员之间实现利益均沾,对外则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远而又艰巨的任务,不但需要公法保护机制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稳定的私法保护机制的支撑。所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有着重要的意义。

[1]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5):135-147.

[2]高轩,伍玉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性及其体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缺陷为视角[J].河北学刊,2012(5):152-155.

[3]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J].海峡法学,2011(3):12-17.

[4]张邦铺.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基于公、私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J].前沿,2010(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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