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扩展的问题及对策
2017-01-19四川农业大学张兰允
四川农业大学 张兰允
浅析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扩展的问题及对策
四川农业大学 张兰允
本文通过对近年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数据进行分析,找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市场份额和业务结构等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事务所只有积极寻求适合自身的广泛而专精的发展路径,内部加强人才培养,外部加强所间合作,才可能做强做大,谋求长远的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发展 问题 对策
1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展现出了极大的活力,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过了35年的发展,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316家,执业注册会计师96320人。但是,当国际“四大”和国内“八大”因发展迅速而受到广泛关注的同时,占据总体事务所数量99%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却出现了许多问题。
1.1 市场份额占有较少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在2014年,我国11家H股证券所的收入为242亿元,占行业年收入总额的41.1%,其他29家证券所的收入为106亿元,占行业年收入总额的18.0%,其余7276家非证券所(本文将非证券所划分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为241亿元,占行业年收入总额的40.9%。和大型事务所的所均年收入8.7亿元相比,中小型事务所的所均年收入仅0.03亿元。可以看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占有较少,收费较低,低端审计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很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举步维艰,无法拓展业务提高收入,也就无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以及提高业务质量,形成了恶性循环,不仅是事务所本身的生存存在风险,给社会审计行业的稳定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2 业务结构单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10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使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5”的目标。而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2014年中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28%,距离该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而且,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见表1),非审计业务占比不但没有呈现上升趋势,反倒在2013年有所下降。而且现在大型事务所的多元化发展进行的较为顺利,相比之下,中小型事务所的实际数据可能低于表中的28%。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很多审计业务都以非强制性的形式存在,若没有意识发展多元化业务而仅仅依靠传统审计业务生存的话,小型事务所的发展之路必然会越来越窄。
不仅非审计业务占比不够理想,中小型事务所还有一个在的问题是非审计业务质量不够高,集中在低端市场,投入的关注度也不够。虽然目前已经有不少事务所意识到了多元化发展这个问题,但是涉及的业务多集中在代理记账、业务培训等项目上,而较少关注资产评估、管理咨询服务、战略咨询服务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市场,对人才培养没有较大的帮助,也没有达到提升竞争优势的作用。
表1 近5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分布
2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相关政策使得业务范围缩小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两条政策。其一是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其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大量企业不需要每年再向政府部门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此改革一经实施,使很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严重缩水,造成了很大的打击。甚至很多事务所在改革之前依靠大量注册验资和年报审计生存,不得已退出了市场。
2.2 高端市场难以进入,低端市场竞争激烈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型事务所无法承接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而国有企业和其他一些企业则倾向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规模不够大的事务所很少有机会接到这样的大型业务。所以高端审计市场对于中小型事务所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这就导致数量有限的中低端业务由大量中小型事务所竞争。由于我国在审计质量上没有明确的评定标准,事务所只能以低价的方式获取更多业务,而且这其中还存在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现象,比如为了节省成本而减少应实施的审计程序,或者为损害其他事务所的利益而不进行前后任审计师的沟通等,这些行为虽然为事务所本身争得了一些短期的收益,但是整体上拉低了社会审计质量,进而使得被审计企业不再相信国内中小型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从长远来看对事务所本身也没有好处。
2.3 高胜任能力的人才不足,开展业务难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数据,2014年40家大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为14139人,占所有注册会计师的25%,而且近几年中小型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占比是在下降的。
现在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率较低,考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准备,在个人发展方面有着较高的目标,如果选择进入事务所,都会首要考虑国际“四大”和内资“八大”,而中小型事务所则在人才方面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而实际情况也是,本来近年来社会审计从业人员流失已经比较严重,而中小型事务所在员工培训方面不够完善到位,在职业发展路径方面也不够清晰,薪资待遇也远比不上大型事务所,更是无法吸引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缺乏人才,无法提高审计质量,业务扩展进行得很艰难。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存在着业务结构单一的问题。发展非审计业务自然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而中小型事务所并没有对此加以足够的重视,招聘时更愿意接收具有财务或审计背景,能够较快上手审计业务的员工,而在相关后续教育中也较少关注对员工多元化培训,即使有意愿拓展其他方面的业务,也没有人能胜任。
2.4 没有战略意识
现在很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连生存都成了问题,更不要说思考事务所发展战略问题了。过多注重业务的争取和盲目降低成本,反而对公司本身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本末倒置。事务所对发展方向和范围没有一定的考虑,对内部人才培养和外部关系没有规划,公司运作走一步算一步,业务扩展就会开展的很困难,更不用说非审计业务的开展了。
3 解决对策及建议
3.1 积极发展非审计业务
为了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空间,缓解行业过度竞争,中注协在2010年出版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其中除了鉴证服务,还包含了咨询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制定商定程序等非审计服务,共计104项。很多事务所担心非审计业务会降低自己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执行的非审计业务种类和执行方式,通过一些硬性要求来保证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比如某企业审计项目组的成员不能参与其非审计业务,事务所不能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特定种类的非审计业务等。能够保证审计业务的独立性,积极开展非审计业务有如下好处:(1)非审计服务可以使事务所对客户单位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方面更加了解,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力,对审计业务的质量也有正面作用。(2)非审计业务相比审计业务风险较低,波动较小,对于事务所来说是可以比较稳定地增长收入的办法。也可以吸引一些希望回避风险的人才加入事务所。(3)事务所通过提供综合服务,可以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为事务所争取稳定高质的客源。
3.2 业务专精,发展个性化服务
杨寿康(2011)构建了SWOT矩阵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劣势与发展机会进行分析,得出了其应采取的竞争战略为差异化服务战略,即集中优势资源,大力拓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个性化专业服务,同时着力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精做专优势业务。中小型事务所规模不大,从业人员的能力有限,对各个方面的业务都同等对待而全面发展显然是不可行的。应该在市场上找准定位,集中一个或几个细化的业务种类开展业务与进行宣传,在该专精领域纵向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在业务中突出自身的个性。
3.3 加强相应人才的培养
李晓慧、刘钧(2011)提出:能否开拓并成功地实施一项新的业务,主要受到事务所是否拥有与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有知识库的限制。事务所想要发展高质量的非审计业务,则人力资源上关注的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会计、审计的专业人才,而应该是具有咨询、税务、企业战略以及信息系统相关方面背景和经验的复合人才。将事务所由直线型的审计经验人才培养模式转化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达到可以支持多方面业务的水平。
而对于业务专精方面,则应着重培养员工进行业务规划和总结。不仅仅是对单个审计业务进行公式化的方案制定和工作总结,而应该首先对客户按照如行业、规模等进行细分,再定期对各个类别的业务进行归纳总结,提取有价值的信息,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探索出适合自身的专精领域。向员工灌输此领域的观念,推动自主学习,加强事务所凝聚力,提高业务集中程度。
3.4 加强战略意识,重视行业内合作,形成品牌效应
在事务所的战略发展方面,应该重视行业内合作和品牌效应。近年来,我国本土事务所通过大量的合并吸收,形成了不少规模较大的大型所,对中小型事务所的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对于中小型事务所来说,行业内合作并不一定是吸收合并,而可以以资源、信息共享等模式,加强行业交流,共同抵制恶意竞争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共同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在达到一定程度的规模化之后,事务所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品牌效应。
[1]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基于会计师事务所2010-2014年度报备信息的数据分析[J].会计师,2015(12).
[2] 国务院.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Z].2014.
[3] 杨寿康.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非审计业务的比较优势[J].生产力研究,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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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12(b)-1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