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2017-01-16
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要求。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的“两权分离”,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再到现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格局,我国的农村改革迎来了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正如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所说,“‘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现阶段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置”厘清了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的权利,给农民吃了定心丸,给新型经营主体吃了稳心丸。《意见》明确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二是要求加快放活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前提。一是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二是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会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