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舟山渔民画产业化发展的知识产权策略

2017-01-11

关键词:衍生品渔民产业化

王 娜

(浙江传媒学院 浙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8)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传媒学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舟山渔民画为考察对象”(编号:ZJ16FYI006)结题成果。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舟山渔民画以描绘渔民生产、生活、海边风俗、海岛民间传说等为主,想象丰富,构思大胆,线条明快,色彩艳丽,风格独特,富有地方特色和海洋韵味。2006年,舟山渔民画被列入舟山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国内外多地展出并屡获大奖的渔民画已经成为舟山海洋文化的特色品牌和文化名片。近年来,以舟山渔民画为基础开发了服装鞋帽、饰品、餐具等多种富有创意的渔民画衍生品,深受消费者青睐,一些产品还远销港台地区并出口到多个国家。渔民画创作者、渔民画衍生品开发者、行业协会、政府等多个主体正在努力推进渔民画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舟山渔民画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按照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基于这些客体,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①、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多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目前,舟山渔民画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企业总体规模小、有创意的衍生品开发不足等问题,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当前最为突出的是著作权保护和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品牌建设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不力影响渔民画的传承与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和鼓励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创新的制度设计,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宗旨是通过确认并保护创作者、发明人等知识产品的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发创新热情来实现的。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创新热情必然会受到影响。渔民画作为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在产业化发展中的过程中,舟山渔民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容易被忽视。“这些年,经常能够在一些场合看见渔民画,比如车站、路边的围墙,包括渔民画的各类衍生品,衣服、雨伞、小收纳包。这些文化企业在文博会上声称自己的渔民画衍生品交易额达到多少的同时,很少有文化企业给渔民画作者支付版权费。”[1]著作权被侵权,创作者创作的渔民画被商业性使用却没有收到版权费,渔民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受到影响。创作出具有独创性并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作品并非是一件易事,加上多数渔民画创作者并非专职从事渔民画创作,创作时间、精力有限,原创作品“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创作,临摹似乎成了一条捷径。现在菜园专门有一批人在卖渔民画,但大都以临摹为主。一次次临摹批量生产后,渔民画的灵性与独特性丧失殆尽”。[2]著作权保护不力不仅影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难以吸引更多的人从事渔民画的创作与创新,渔民画的灵性与独特性的丧失还会减弱渔民画的艺术魅力,最终都会给渔民画的传承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品牌意识不强,品牌影响力弱,渔民画的附加值不高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法》以及也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对凝结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之中的识别力与商誉提供保护。这种识别力与商誉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能够取得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是经营者进行品牌建设的基础。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者的品牌建设便有了法律制度保障。尽管舟山渔民画已经在国内外多地展出并广受好评,一些作品还屡屡获奖并入藏美术权威机构,渔民画衍生品也深受欢迎,但目前渔民画创作者和部分衍生品的开发者的品牌意识还较弱,渔民画及其衍生品的品牌影响力不强,品牌效应还没有得以体现。“游客有时直接要了看中的画,有时也要求重新创作,但是一般都把价格压得很低,一幅新创作的作品价格在300元左右。而创作一幅渔民画,起码需要4天时间,价格和价值似乎有点不成比例。”[2]如此低价与舟山渔民画所享有的盛誉不相匹配,渔民画的附加值难以体现,渔民画及其衍生品的品牌建设亟待加强。

二、舟山渔民画产业化发展中的主要知识产权类型

舟山渔民画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除了有著作权和品牌建设所涉及的商标等问题,还会涉及到专利权以及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权利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三条所列举的可以受到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渔民画作为绘画作品,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我国的著作权实行自动取得制度,渔民画创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便享有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署名权等四项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财产权。创作者可通过合同等方式授权或转让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等主体。

渔民画衍生品往往是将具有审美意义的渔民画和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结合在一起,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两方面的特征,实际上是一种实用艺术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作品类型之一。正在进行中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于2011年7月13日全面启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作品类型之一,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旦该送审稿获得通过并正式实施,渔民画衍生品便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即便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还未明确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渔民画衍生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表现形式还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

品牌不等同于商标,品牌的内涵大于商标,但商标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我国《商标法》(2013)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是一种“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商标权在我国的《商标法》中被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行注册取得制度,有一个确权的过程,商标申请人需要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标是否进行过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主要保护对象。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成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用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商标)或所提供的服务(服务商标)之上。以法律为后盾,有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注册商标可以为品牌建设奠定夯实的法律基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申请类别,确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大类,在舟山渔民画产业化开发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已经意识到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在多个类别提起了商标注册申请,如舟山渔民画产业行业龙头企业舟山红钳蟹海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6、20、24、25、28类申请注册的“红钳蟹”商标以及第25类的“渔人衣尚”商标和舟山彼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14类申请注册的“彼岸传奇”“舟伞”商标;在16类申请注册的“壮壮鱼童”商标;在第25类申请注册的“东海渔裳”“东海羽裳”“壮壮鱼童”等商标。②

按照我国《商标法》(2013)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只能是团体、协会等组织,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指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3]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需制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要求成员维护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稳定。这些举措无疑会保证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稳定、良好的质量,该集体商标也会不断积累良好声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舟山渔民画同样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权利主体群体性的特征,它不属于某个个体,而是整个舟山的文化财富,是舟山具有海洋特色的文化名片,也是舟山的地域品牌。创作渔民画的作者众多,渔民画的衍生品开发主体也众多。《舟山市文化产业三年推进计划(2014—2016)》提出要“打造统一品牌,力推‘舟山渔民画’品牌”。为了对具有群体性的“舟山渔民画”品牌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使其不断扩大知名度,积累良好声誉,由适格的主体出面申请注册舟山渔民画相关集体商标并加强对集体商标的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途径。2016年3月29日,舟山市文化产业促进会以“舟山群岛 渔民画”为商标名称在第16类“图画(渔民画); 水彩画;宣传画; 油画;年画;书画刻印作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已于2017年6月7日获得注册。

(三)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权保护。按照我国《专利法》(2008)第二条的定义,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上是新的技术方案,其中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渔民画本身作为纯粹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权没有什么关系,但当具有审美意义的渔民画和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结合在一起成为渔民画衍生品时,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条件的渔民画衍生品就有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可能。尽管理论上分析,渔民画衍生品有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都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性”,在生产方法、产品构造等方面有创新的渔民画衍生品有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能性,但以突出渔民画审美意味为主的渔民画衍生品符合“三性”特别是发明专利的“三性”要求的难度较大,此类渔民画衍生品取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的难度较大。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的、与图案、色彩等相关的新设计,渔民画衍生品是具有美感的美术作品和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的结合,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对象。按照我国《专利法》(2008)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③,没有抵触申请④,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没有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⑤相冲突。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的条件比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更容易满足,因此,相比较而言,渔民画衍生品更容易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四)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知识产权

舟山渔民画具有大胆的构图和艳丽的色彩,其衍生品往往因其色彩斑斓、造型独特的外观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也就是说,舟山渔民画的衍生品具有容易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商业外观。“商业外观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产品外观(外观设计或者产品形状)和包装装潢。前者是指产品本身的外观或者形状;后者是指产品的包装盒、袋子、包装纸等。后一类商业外观倘若能够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⑥第5条第2项规定的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4]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混淆行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等。对包装、装潢的保护规定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混淆行为之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构成混淆行为。基于渔民画设计出的产品外观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基于渔民画设计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则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除了基于渔民画所设计的包装、装潢,在渔民画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构成混淆行为。随着渔民画产业的发展,积累起声誉或商誉的渔民画及其衍生品也有成为知名商品的可能,渔民画创作者的姓名和衍生品相关设计、生产企业的名称也会积累起知名度,有遭遇他人仿冒的可能,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名称、姓名等的保护维护自己的权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情形之一就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经营者借舟山渔民画之名或其荣誉等对其产品进行不实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渔民画及其衍生品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就可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规制。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渔民画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或者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如果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要件,有作为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能性。商业诽谤行为规定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积累起声誉或商誉的渔民画及其衍生品以及渔民画创作者和衍生品相关企业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被竞争对手非法侵害时,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的规制条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促进舟山渔民画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是保护和利用渔民画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的主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政府在保护渔民画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方面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及早确权,防止错失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

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有确权过程,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我国《专利法》(2008)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商标法》(2013)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目前,在渔民画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申请在先原则带来的商标问题更为明显。由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少经营者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存在不少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抢注者,经营者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旦遭遇他人抢注,在继续使用该商标和进行品牌建设方面都会面临风险。渔民画衍生品开发者应注意申请在先原则,及早做好专利、商标的申请工作,以免有人申请在先而错失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甚至给自己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障碍。另外,由于著作权是自动产生,权利人没有类似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这类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著作权授权、转让或遭遇著作权纠纷时,往往面临举证难题。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渔民画及其衍生品的相关著作权人也应及早做好知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便于著作权的利用与维权。

(二)加强创意设计,促进更多知识产权产生

尽管目前所推出的渔民画衍生品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渔民画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有创意的衍生品开发不足的问题。民间美术是一切艺术的基础,“互联网+”时代,应以融合的思维促进渔民画的产业化发展,进行跨界融合,加强渔民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业、现代科学技术的融合。“随着物质生活的明显改善和艺术鉴赏水平的不断提高,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人们已不满足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占有,而是追求高层次的理性的艺术享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对于同一个产品,外观造型设计更具艺术性的将首先为人们所青睐,而现代人的购物心理多以追求与众不同的产品为首选,特别是那些具有独特艺术魅力和传统艺术特色产品更能引起消费者的共鸣。”[5]通过加强创意设计,创新利用渔民画资源,挖掘符合现代审美观的传统元素与时尚、科技相结合,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推出更多受消费者欢迎的衍生品,并及时做好衍生品的知识产权登记或确权工作,这不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还由于经营者所开发的衍生品更具有吸引力,其竞争力得以加强,经济效益也必然得以提升,而由此带动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所体现出的社会效益更是弥足珍贵。

(三)以多种方式保护渔民画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

舟山渔民画及其衍生品作为法律制度的保护客体,有同一客体受多重法律制度保护的可能性,即存在法律规范竞合问题。如渔民画作为作品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也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组成部分受《专利法》保护,某些图案还有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可能,甚至还可以作为包装、装潢的一部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等等。相对而言,每种保护方式都有其不足与优势,如“外观专利总会和具体的商品结合,著作权则不存在与商品的必然联系,比较起来,著作权对抗的范围要比外观专利广”,[6]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一般来说专利案件和商标案件会高于著作权案件,如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为141万元,商标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为165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则是45.8万元。[7]“所谓法律规范竞合,乃是同一事项虽然同时符合法律后果不同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但法律对其适用不作强制性的选择,而将选择权留给权利人”。[8]尽管存在竞合问题,但如有可能,相关主体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获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项知识产权,一旦遭遇侵权,则可以根据侵权情况、举证的便利性、可能的赔偿额度的高低等具体情况,由权利人掌握主动权,加以权衡,选择更有利于权利人的诉讼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合同法》《非遗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亦可为权利人提供保护。特别是当有著作权转让、许可以及委托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形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好著作权转让、许可的内容、期限等内容以及委托创作、合作创作的著作权归属等事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有效减少纠纷。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其权益亦可得到《合同法》的保护。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采取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除了可以寻求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的司法保护,权利人还可以寻求程序相对简单、措施更为直接、迅速的行政保护。多种保护方式的运用,必将为渔民画及其衍生品提供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加强渔民画产业化发展的跨国(境)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国与国之间共同加入的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或者是根据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协议等,著作权可以得到跨国(境)保护。但是,商标权、专利权有地域性,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受地域限制,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权利仅在该国(地区)有效,对该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没有约束力。舟山渔民画多次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展出,不少衍生品也跨国(境)行销到多地。渔民画及其衍生品如果要想获得跨国(境)知识产权保护,应尽早在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或专利申请。我国已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多个国际条约,渔民画及其衍生品的权益人还可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或者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以相对经济的方式向多个国家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和专利申请。近年来我国知名品牌在国外频频遭遇“抢注”,给产品走出国门带来障碍。渔民画及其衍生品也广受国(境)外消费者的喜爱,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渔民画及其衍生品走出国门,相关权益人应做好自己产品知识产权的跨国(境)保护工作,至少考虑在主要输出国(地区)及时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和专利申请等工作。

(五)多主体参与,促进渔民画产业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舟山渔民画的产业化发展关系到权利人、行业协会、政府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可以发挥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促进渔民画的产业化发展与渔民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微观层面的渔民画著作权人和渔民画衍生品的开发者加强创新,创造更多知识产权并以多种方式加以利用和维权外,行业协会和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从中观层面来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不少作用。2002年2月2日颁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发挥协会作用,“支持协会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对于发生在行业协会会员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与会员集体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由行业协会出面解决纠纷往往会有更高的效率与更好的经济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行业自律、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行业协会也可以发挥独特作用。舟山市文化产业促进会已经在第16类申请注册了“舟山群岛 渔民画”集体商标,但这个类别主要是关于渔民画本身的,在与渔民画产业化发展关系紧密的类别,如渔民画衍生品的主要类别第14类、第25类等类别,也应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并加强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以促进渔民画的产业化发展。从宏观层面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文化色彩,除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提供的私法保护,我国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有了依据,公法保护意味着政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促进文化产业特别是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政府的职责。根据《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可见,国家鼓励在保护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适度开发适于产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可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也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对于舟山渔民画的产业化发展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政府更多的是做好引导、政策支持、行政保护等宏观层面的工作。

我国正在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性利用也愈发受到重视。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发展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资源,重点建设舟山渔民画产业基地作为舟山市打造海洋文化特色中心的措施之一已经写入2016年9月28日印发的《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委、省政府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把文化产业打造成为万亿级产业的意见》(浙委发〔2017〕36号)把文化创意设计产业提升计划和工艺美术产业升级计划作为重点产业计划。对于渔民画美术作品和文化创意设计相结合而产生出来的具有工艺美术特征的渔民画衍生品而言,其产业化发展面临良好契机。在知识产权工作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背景下,渔民画产业化发展需要结合传统与现代不断进行创新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有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的渔民画产业必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渔民画产业化的良好发展必然会带动渔民画本身的传承与发展,使得渔民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够得以活态传承。

注释:

①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著作权即版权。

②本文商标资料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

③按照我国《专利法》(2008)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④即我国《专利法》(200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⑤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⑥此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24年后首次进行修订的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李晓旭.渔民画不断“被”复制,却跟作者没啥关系[EB/OL].(2016-06-30)[2017-9-23].http://zhoushan.cn/newscenter/zsxw/201606/t20160630_789165.shtml.

[2]郑元丹,朱斌斌,陈鹏舟,周建伟.渔家故事在画中[EB/OL].(2014-03-05)[2017-10-10].http://ssnews.zjol.com.cn/system/2014/ssnews/03/05/003245151.shtml.

[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EB/OL].(2015-08-26)[2017-10-10].http://sbj.saic.gov.cn/sbsq/sqzn/201404/t20140430_228961.html.

[4]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87.

[5]周旭.浙江民间美术概要[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1:62.

[6]黄晖.商标法[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1.

[7]姜业宏.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N].中国贸易报,2017-01-12(6).

[8]孔祥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05.

猜你喜欢

衍生品渔民产业化
持续接力奋斗 推动山西农谷产业化发展
非织造材料产业化新进展
给漫威、DC做衍生品一天赚1485万元 Funko是怎么做到的?
外汇衍生品业务发展忌“一刀切”
魔芋产业化,打开致富新大门
祛魅金融衍生品
秘鲁渔民的生态平衡智慧
衍生品
宣扬渔民一家 鼓励渔民互救 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竭力打造“渔民之家”
“实验与探究”的变式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