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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审判启动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7-01-10然,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审判

莫 然, 任 慧



少年刑事审判启动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莫 然, 任 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最先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继而推广至全国,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然而这项改革实施状况并不理想。以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为样本,调查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心理干预机制启动情况。结果显示该机制使用率依然很低,其根源在于法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且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启动标准。进一步以某省少管所未成年犯罪人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得出两个重要结论:第一,当前因心态不良引发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罪人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第二,心态不良的未成年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某些共性,且与一般未成年犯罪人有本质区别。若可以将这些共性提炼并上升为立法条文,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心理健康状况评估的衡量标准,将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和贯彻有重要价值。

心理干预机制 实证调查 心态不良犯罪 启动条件

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刑事判决前需要进行必要的人格调查和心理状态分析,已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所确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中,都已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人格调查作为必经程序,而心理健康状况则往往被作为人格调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袁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心理学审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4期。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起步较晚,依然在摸索之中。虽然已经意识到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就这方面做出明确立法。心理干预机制则被作为各地法院的一种创新和尝试,为将来立法积累经验。从目前各地法院试点结果来看,都倾向于将心理干预机制独立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已经被立法明确规定且强制适用于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干预机制则是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筛选出心理健康出现严重问题的未成年被告人群体,给予他们特别关注与特殊考虑。*马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实务探析》,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这一机制是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之外,少年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而设立的另一道保护屏障,但是只有符合条件的个体出现,才能启动这一机制。200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首次提出并实行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继而推广至全国各地法院少年庭。然而,时至今日,该机制在中国少年刑事审判中适用率依然很低,且至今缺乏关于这一机制的明确立法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实际上,作为一项被视为有战略有重点地回应未成年被告人之特殊心理需求的人性化新制度,心理干预机制受到学界的高度认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2009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应在全国的少年法庭设立心理咨询室,与心理专家进行合作,将心理测评机制引入未成年人审判中”*王金蓝、魏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的议案。然而,这项提议及相关的制度制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进是令人失望的,问题的根源何在?又应该如何解决?要找到答案,首先应当对当前心理干预机制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实际运行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从而确定问题所在;其次则需要深入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着重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而探讨解决问题之道。据此,本文拟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开展两个方面的研究:第一,以广州市两级法院少年庭为样本,对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心理干预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调查,收集并分析数据,勾勒出心理干预机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并确定该机制适用率无法提高的主要原因;第二,以某省少管所为样本,对年龄在14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犯罪前心理健康状况、犯罪行为与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分析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不良导致犯罪的严重性与特殊性,并根据实证调查的结果,为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现状考察与分析

广州地处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达,流动人口规模庞大,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非本地户籍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年年上升,这给广州市两级法院少年庭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莫然:《未成年人心理偏态型犯罪及其防治》,载《前沿》2013年第16期。自2008年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开始探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于2009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广州中院少年庭心理咨询与测评室,各基层人民法院少年庭也纷纷开始试行心理干预机制。*马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实务探析》,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广州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就如何引进心理干预机制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其制度构建与实际运作情况都颇具代表性。故本文以广州市两级法院从2008年至2012年审结的8 505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同时对两级法院随机抽选出来的35位少审法官进行问卷调查,考察心理干预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一)少年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心理干预机制实际适用状况

2008年至2012年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在98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了心理干预机制。在审理过程中使用心理测评的案件虽然逐年增加,但总的来看适用率明显偏低,其中12个基层法院心理测评的平均适用率尚不到1%;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心理测评适用率稍高,近三年均超过10%,但与国外法治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详见表1。

表1 2008—2012年心理干预机制适用情况

从两级法院少年庭的硬件配置方面来看,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设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并购买了相应的心理咨询软件。其他基层法院皆没有这方面的设施。硬件设备的不足固然是心理干预机制适用率偏低的原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毕竟硬件的缺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作为制度主要实践者的司法机关对该机制所表现出来的消极态度才是导致该机制适用率迟迟无法提高的主要原因。那么,司法机关的态度消极究竟是因为什么呢?本文将进一步对长期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法官进行问卷调查。

(二)少年刑事审判过程中心理干预机制适用率低的原因调查

从广州市两级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中随机抽选出45名作为被试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少审法官未适用心理测评机制的原因为:“根据案情确无必要”的占27%,“启动条件不明确,难以操作”的占61%,“心理干预机制作用不大”的占10%,“硬件配套不足”的占2%。

从调查结果可见,少审法官拒绝使用心理干预机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启动条件不明确,占了61%的比例。在访谈和调查中,许多法官直言在审判过程中,立法对启动标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是否启动这一机制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定,他们确实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干预程序,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绝大多数少审法官拒绝使用。也有相当一部分少审法官认为心理干预作用不大,因此也不会使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然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无助于改变该机制适用率偏低的现状。*莫然:《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未成年人量刑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启动条件的不明确是让大多数法官面对心理干预机制“望而却步”的根源,占了总人数的61%。实际上,这个群体中多数人还是对引进心理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启动条件不够明确的情况下采用了不启动的决策。而认为心理干预作用不大的法官也占了总人数的10%。以上就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对心理干预机制迟迟无法推广和普及的关键因素。

由此可见,还需要进一步开展关于未成年人审判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研究。为此,本研究拟以某省少管所未成年犯罪人为样本进行实证调查,开展两个方面的研究:其一,具体考察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根源,以论证审判中引进心理干预的必要性;其二,具体考察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启动条件,以解决审判中引进心理干预的可行性。

二、未成年人审判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实证调查的目的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大量未成年人因不良心态导致的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和社会暴力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望子成龙母亲施压,亲儿不满唠叨竟打死生母》,见《南方都市报》,2000-01-30;何华高:《广东电白发生校园暴力血案》,中国经济网,2007-05-18,http://www.ce.cn/district/sy/zhxw/200705/18/t20070518_11399823.shtml。

本研究以某省少管所未成年犯罪人为对象开展实证调查,基本设想是: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成因之不同将其分为道德堕落犯罪与心态不良犯罪两大类型。基于不良道德品性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形成的不良的品德与人格的驱动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基于不良心态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前并没有发生品德的蜕变,而只是遭遇生活事件后处于冲动、激情、压抑等不良状态而引发的犯罪,不包括未成年人心理处在病态状况下发生的犯罪。关于心理变态状态下的犯罪,司法部门已经有一套明确可行的鉴定与处理方式,本研究不再讨论。*莫雷主编:《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第35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本研究所提及的“心态不良犯罪”是指心理不平衡状态下引发的犯罪,这种心态不良犯罪在性质上与品格不良犯罪有着重要不同,因此针对此两类行为的审判方式和矫治措施必须有所区别。*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第16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在审判方式上应当从一开始便通过“社会调查制度”初步掌握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品格表现状况,区分出品格不良的犯罪人与心态不良的犯罪人。对于后者要启动心理干预程序,在审判时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其不良心态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在法律矫治措施的设计和选择上则应当更加偏重心理辅导而非一般情况下的品德矫正或道德教育,其重点不在于纠正其不良品质,而在于及早帮助他们认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危害;同时认识自我犯罪的原因,自觉调整心态,恢复健康的心理状态,并且掌握自我调节和自我排解的基本技巧,以便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对自身不良心态的出现及早意识、及早调整。*莫然:《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行为的实证研究》,载《山东省团校学报》2014年第5期。

本研究认为,如果未成年犯罪人中心态不良导致犯罪的比例越大,就越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过程中心理干预机制的引进。因此,本研究以某省少管所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文件分析等,探讨未成年人不良心态犯罪的状况、性质与特点。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审判中引进心理干预的必要性,并通过近距离的接触获悉未成年心态性犯罪人群体的性质与特点,据此确定启动心理干预程序的可操作性条件。

(二)调查方法与程序

选取某省少管所全体18岁以下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问卷调查,共391人,其中男性323人,女性68人。实发问卷391份,收回问卷391份,有效应答率为100%,调查问卷采用实名制,平均填写时间约1个小时。问卷的项目涉及三部分内容:第一,个体犯罪前一贯表现与生活状态;第二,个体犯罪前遭遇的生活事件及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第三,个体犯罪后引起的社会反映。

调研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问卷调查,分批完成;第二步,逐个查阅犯罪人的个人档案,核实问卷中重要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步,由犯罪人的管教人员逐个核对问卷中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最后获得“核准数据”,通过对核准数据的总结分析,得出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类型与行为特征,总结心态不良犯罪人的比例,同时提炼出识别此类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标准,作为制定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干预启动条件的依据。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的性质分析

根据犯罪人的回答并经核实的结果,将未成年犯罪人分为首次犯罪与重犯两大类,其中首次犯罪共277人,占71%;重犯114人,占29%。根据本研究的目的,我们只对首次犯罪人的基本表现情况进行分析,首次犯罪的277人中,在校学生128人,占46%;社会从业者156人,占54%。根据核准数据,按照明确的标准将这两类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分为四类:表现好或较好,表现一般,表现较差或差,有明显劣迹、受过各种处分。四类表现的人数及所占比例见表2。

表2 首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前的基本表现情况

从表2的数据可见,首次犯罪未成年人中犯罪前表现较好的占21%,表现一般的占32%,这两类人员合称为“表现正常人员”,共148人(53%);表现较差或差的占27%,受过处分的占20%,这两类合称为“表现恶劣人员”,共129人(47%)。“表现正常人员”应该是不具备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犯罪本质(如道德堕落、追求享受、寻衅作恶之类)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未成年人犯罪呢?下面进一步分别分析犯罪前表现正常人员以及表现恶劣人员犯罪的直接原因。

在问卷中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的直接原因进行了调查,根据犯罪人的回答并经核实了的核准数据,我们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归为四个类型。第一类是“罪恶目的”引发犯罪,即出自个人私欲、贪图享乐、行凶攻击、寻衅闹事等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生活事件”引发犯罪,即由于遭遇生活事件,引起心理不平衡或危机,从而直接引发犯罪,例如与别人争吵产生冲突而严重伤人、恋爱不成伤害对方、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而进行报复等;第三类是诱因犯罪,即由于诱因十分强烈难以控制而导致犯罪,如强奸幼女之类;第四类是其他,包括由于无知或青春期某些特点失控而导致犯罪,如讲哥们义气出手伤人,好奇或无知去吸毒、帮助贩毒等。*[美]A·T·杰西尔德等:《青年心理学》,第27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孟军:《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载《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表3列出了犯罪前表现正常与表现恶劣的首次犯罪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原因的人数。

表3 首次犯罪未成年人各种犯罪原因的人数

从表3的数据可见,在277名首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由生活事件引发犯罪的共102人,占37%。如前述,本研究将个人一贯没有表现出道德败坏,而只是由生活事件引发的犯罪性质定义为“心态不良犯罪”。那么,按照“犯罪前表现正常”与“生活事件引发”两个指标的交集来严格定义“心态不良犯罪”,在犯罪前表现正常的未成年犯罪人群体(147人)中,由生活事件引发犯罪的有87人(占59%),这是属于典型的“心态不良犯罪”的群体,而由罪恶目的引发犯罪的只有20人(占14%)。而对于犯罪前表现恶劣人员(129人)来说,他们之中大多数属于罪恶目的引发犯罪,高达84人,占65%,这是属于典型的“罪恶动机引发犯罪”群体;而生活事件引发犯罪的只有15人,占12%。

根据上面对某省少管所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性质类型的统计数据,未成年犯罪人属于典型的“心态不良犯罪”性质的共87人,占犯罪前表现正常的未成年人群体(148人)的59%,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群体(277人)的31%。这个数据值得注意,它充分表明了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引进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如果不注重心理干预机制的引进,将心态不良犯罪者与品德恶劣犯罪者等同看待,不仅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同时会影响对前者的矫治改造。因此,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引进心理干预机制,关系到对近三分之一的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必须引起司法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未成年犯罪人心态不良犯罪的特点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的核准数据,进一步对未成年犯罪人心态不良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作为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启动心理干预机制的依据。

本研究认为,个体行为是人格品性的产物,从行为能够反映出个体人格品性的基本特征;根据个体的人格品性也大致能够预测其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然而,当个体处于心态不良的情况之下,其对行为的自控能力会大大减弱,道德中的弱点会成倍、十倍、百倍地扩大,导致个体发生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引发的极端行为。因此,心态不良引发的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人格品性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具有难以预测性或不可预见性。*李晓文、蒋奕雯、马川:《人格心理学》,第34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对自己的熟人(所在单位同事、亲朋好友等)知悉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会感到惊讶和意外进行四个等级的评定:一级是“可以预料到”;二级是“有一定思想准备,不会感到意外”;”三级是“感到意外,与平时印象不一样”;四级是“非常意外,根本想象不到会有这个事情”。详见表4。

表4 不同犯罪性质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可预见性比较

对表4列出的两类不同犯罪性质类型的群体的犯罪行为可预见性数据(不同级别的人数分布)进行2检验,差异非常显著(2=56.03,P<0.001)。心态不良犯罪群体中,熟人对其发生犯罪行为感到“意料之中”与“不会意外”的人数只占18%,而对其发生犯罪行为“感到意外”与“非常意外”的人数高达72%;而罪恶目的犯罪群体的情况恰好相反,熟人对其发生犯罪行为感到“意料之中”与“不会意外”的人数高达74%,“感到意外”与“非常意外”的人数只占26%。这个调查数据充分表明了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行为的难以预测或不可预见这个重要特点。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核实了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根据目前中国法律有关界定,将罪行类型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暴力伤害型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群架斗殴等;第二类是暴力占有型犯罪,包括绑架、抢劫、勒索等;第三类是财产享受型犯罪,包括盗窃、诈骗、吸毒、贩毒等;第四类是强奸流氓型犯罪,包括强奸、猥亵、流氓等。表5列出了心态不良群体(87人)与罪恶动机犯罪群体(84人)各种罪行类型的人数。

表5 不同犯罪性质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分析

对表5列出的两类不同犯罪性质的群体的犯罪类型人数分布进行2检验,差异非常显著(2=28.49,P<0.001)。心态不良犯罪群体中,犯暴力伤害罪的最多,占59%;罪恶目的犯罪群体主要集中在财产享乐罪与强奸流氓罪,占61%。这个结果是符合本研究对心态不良犯罪性质的分析的。因为心态不良犯罪就是在由于生活事件使个体进入不平衡状态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冲动型的反社会行为。因此,心态不良犯罪中暴力型居多;而罪恶目的犯罪更多的是因道德堕落、贪图享受而导致的盗窃、强奸等财产享乐型与强奸流氓型犯罪行为。

基于以上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性质特点的实证调查与分析,不仅可以证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进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而且可以据此提出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启动心理干预机制的条件。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则应当启动心理干预机制: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表现较好或者一般,没有明显劣迹;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发生对其影响较大的生活事件;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在单位同事或亲朋好友感到意外;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属于暴力伤害罪。

根据这五个条件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作为心理干预机制的启动条件,让法官在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判过程是否需要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做出客观与正确的判断。

三、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怀是少年司法发展的趋势

心理干预机制被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之中,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它标志着中国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关护又向前迈进了一个台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的适用率还很低,所取得的效果和影响力也不高,具体制度构建方面仍有诸多需要继续完善之处。然而,心理干预机制的完善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结合当前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康树华:《当代中国心理犯罪主体》,第16页,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实证调查的结果显示,当务之急在于尽快明确该机制的启动条件,为其实施划定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才能使这一新机制有一方属于自己的天地,并在其中展示与发挥作用。本文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就心态不良的未成年犯罪人所呈现出的一些典型特征进行了提炼和归纳,并以此为基础对心理干预机制启动条件的设定提出了一些建议,这远远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随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怀的日益重视,心理干预机制在审判中定位和价值的日益显现,启动条件的构建会不断得到完善。总而言之,少年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必定是日益转向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这一方向的。

【责任编辑:肖时花;实习编辑:杨孟葳】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及其法律矫治措施研究”(EBA110324)

2016-06-15

D92;B842

A

1000-5455(2016)06-0139-06

莫然,广东湛江人,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任慧,河南周口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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