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执业生态问题研究
——基于D县法院6处人民法庭的实证考察
2016-12-28田源,王群
田 源, 王 群
(1. 中国政法大学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88; 2.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 荷泽 274000)
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执业生态问题研究
——基于D县法院6处人民法庭的实证考察
田 源1, 王 群2
(1. 中国政法大学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88; 2.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 荷泽 274000)
法庭法官的职业保障建设与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通过对S省D县法院的6处人民法庭的考察分析,发现当下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方面还存在人身安全保障不足、工作强度偏大、职业尊荣感偏低、职级晋升缓慢等现实问题,应以建立法官定期轮换岗机制、优先提拔晋升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大物质科技投入等方式加强法庭人员职业保障。
基层人民法庭; 执业生态; 法官职业保障; 实证考察
一、由四个真实“司法影像”谈起
影像一:“法庭院内的血案”
2014年8月7日本是一个普通日子,但是这一天对于H市D县L法庭来说却是极其不平凡的一天。当日早上9时零2分,由于一起被告不愿离婚的民事纠纷,被告竟在法庭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毒针将原告及其亲属二人射杀,在杀害二人后还欲向现场其他人员施暴,最终在得知有人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
影像二:“一笔不小的账单”
H市D县Z法庭某工作人员给我们算了一笔账,由于庭里的工作人员均居住在距法庭36.9公里的县城,从县城赶往法庭,如果骑电动车,至少要花费2个小时的时间,即使乘坐城乡班车,亦需要耗时1个多小时。时下,从县城到法庭的班车价格为11元,要想按正常时点上班,那么法庭工作人员每天需要6点半左右起床才能按时抵达法庭,如此以来,每月仅交通费支出近600元。
影像三:“派出法庭庭长的无奈”
现任H市D县法院商一庭副庭长的赵法官而今已经50多岁,之所以采访他,是因为赵法官之前已在D县Y法庭工作20余年,担任庭长亦有十年之久。由于身体不适,赵法官多次向院里申请调回院机关工作,但数次人事调整均未如愿。最终,由于县法院某内设庭室一名副庭长退休,赵法官才得以“成功”回院。交流过程中赵法官很“实在”的一句话令人回味,他说,“现在莫说是副庭长,即便是给我个普通法官职位,我也愿意回院工作,这个身子,实在是折腾不起了”。
影像四:“捉襟见肘”的时间
D县D法庭是全省优秀法庭,我们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发现该法庭共4名法官,2名书记员,但每年承办的案件近800件,仅仅送达就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由于是优秀法庭,法官们除了加班加点审理案件以外,每年还要承担大量的非审判任务,如参与调研、接待观摩/考察活动、宣传与参加各种会议等。如此,使本不“富裕”的时间愈显“捉襟见肘”。
如果“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基层法庭的法官便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前锋”。引言中的四个“镜头”是法庭工作中的“缩影”。当下人民法庭人员工作状态如何,其职业保障建设进展如何,笔者以S省D县法院六个人民法庭为例,将人民法庭人员职业保障之现状、困境、出路一一展示。
二、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执业生态
此次调研,以S省D县法院6个人民法庭为例①,对2011-2015年期间6个法庭人员的学历情况、年龄情况、案件总量、人均结案数进行了统计②。
表1 2011-2015年D县法院人民法庭人员年龄构成③
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5年间,D县法院人民法庭人员在20~45岁区间占比较大,且32岁之下有不断增加之趋势,45岁以上人员比例偏小且有减少之趋势。
表2 2011-2015年D县法院人民法庭人员学历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2011-2015年间,D县法院人民法庭人员本科区间占比逐渐增大并在2015年成为最高比例群体,研究生群体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并有不断增加之趋势;本科以下人员从高位比例逐渐下降,且有进一步减少之趋势。另外,据D县法院人事部门反映,该院人民法庭人员平均学历逐渐高于法院本部,这与近年来大规模新进人员被派至法庭不无关系。
表3 2011-2015年D县法院人民法庭人均审理案件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2011-2015年间,D县法院人民法庭承办的案件除在2014年出现拐点以外,其余均呈现出增长之势。然而,法官的数量并未有显著增长——尽管,书记员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同期电子扫描、卷宗整理、归档等任务量的暴涨抵消了书记员数量激增的优势,这在无形之中极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审判压力。另外,我们还通过电话、座谈等形式与6个法庭的庭长、法官、书记员等19名个体展开了交流,得出了诉讼参与群体的“心声”(见表4)。
表4 被调查样本反映主要情况统计
1.激情碰撞:理论丰富但欠缺经验的年轻干警与贫瘠的乡土法律土壤
当下,派出法庭受理的主要是传统的婚姻、继承、借贷等民事纠纷案件,但传统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与民间法的“抵触”正愈加严重。如某法官反映的在离婚返还彩礼类纠纷中,男方在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女方则根据农村通用的“男方退婚不返彩礼,女方退婚退还彩礼”的风俗进行抗辩。另外,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对传统赡养关系的冲击导致继承类纠纷问题也愈加明显。传统观念认为老人若无子,便由其兄弟儿子(即其侄子)为其养老送终,在完成这一义务后,按习俗其侄子便获得对老人遗产继承的权利。然而,由于土地征收、拆迁等因素,原不起眼的老宅、土地等价值“骤然激增”,引发了老人女儿与老人侄子有关财产的争夺和纠纷。
因此,面对形式各样、纷繁复杂的农村矛盾纠纷,仅凭专业的法律技能加以机械司法,恐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毕竟,在我国广袤无垠的农村地区,“法律不仅而且主要不是来自国家的立法权,也是而且主要出自许多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的相互交往中穿凿的关系。……组成各种联合的人们、建立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的雇主和雇员、彼此间订立了协议的商人们、把孩子们抚养成人的父母们——他们建立了各种民间法律关系,创造了可以被恰当地称作习惯法的制度。”[1]
近年来这一问题愈加突出的原因除了社会、经济变化之外,还有一重要因素便是人民法庭年轻人数量的上升。近年来由于法院办案压力愈加明显,各级法院均引入了新生力量。大批年轻人的加入,不仅提高了整体法律理论水平,同时为法院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然而,出于“下基层、提能力”的需求,年轻法官几乎全部留到了基层,在这“表面的光环”下,却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由于刚从“象牙塔”走出,年轻法官群体呈现出理论水平高、经验缺乏,热情高、处理问题能力低的特性,“使他们容易掉入自以为是的陷阱,判断问题片面化、绝对化,反而指责和抱怨民众无法律观念、思想落后,而没有意识到司法不是法律规则的简单适用,应当有效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必须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人情、民意和传统习惯,更没有意识到自身作为法官在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治观念上的重大责任”[1]。
2.“岌岌可危”——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当下,随着城镇化的迈进,各类社会矛盾与日俱增,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与此同时,部分矛盾异常尖锐,给法官的安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镜头一和表三的数字清晰地反映了我们的论断,而人民法庭的安全形势则更为严峻,究其原因:
第一,人民法庭法官的办案压力较重,案多人少的现状导致法庭法官容易产生重办案而轻防范的心理。甚至,部分法官更“单纯”地认为,由于人民法庭的当事人均是附近的群众,“乡里乡亲”的大都比较熟悉,没有必要给予太多重视。
第二,受物质条件的制约,多数人民法庭缺少相应的法警,更缺乏必要的安检设施——根据我们的调研,D县法院6个法庭中只有D法庭配备了一名法警,其他法庭均缺乏安检设施与法警。一旦发生紧急事件,法庭只能报警或通知院内法警,此时“血案”可能己经发生,典型的如“镜头一”中的事件,设想如果该法庭配备了法警和安检设施,“血案”可能会被有效阻止或避免。
第三,横向、纵向联动机制不畅。一是在横向上,与当地派出所、政府等机构缺少紧密联动机制,“对严重扰乱法庭审理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司法制裁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在对某些当事人在法庭作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处理上,法庭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显得脱节,导致事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置,不能产生震慑作用”[2]46。另外,对较多本应先由政府解决的案件——如国家救济、土地确权等,由于沟通不畅,法庭无法解决时,当事人便认为丧失了救济机会,会把负面情绪“对准”法庭;二是在纵向上,与院机关司法警察大队缺少沟通,亦未建立联动机制。在发生紧急事件时法庭往往采取“临时抱佛脚”的模式。由于对案情不甚了解,院内法警无法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四,人民法庭所处的位置一般都远离县城,接触的当事人法律意识偏弱,且较多涉及离婚、继承类案件。该类案件尽管案情简单但涉及人员众多,同时所涉案件不仅仅是直接当事人对相关利益的争夺,更多的是家族之间的争斗。稍有争执,暴力便替代理性,极易引发群体性的谩骂、殴打甚至使用器械杀伤等事件,给人民法庭的安全与秩序带来极大威胁。
表5 2000年全国范围内法官受侵害案件[3]
3.“三个关键词”——案多、人少、待遇低
镜头四的描述仅仅是当下法庭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缩影,据粗略调查,与院本部庭室相比,法庭法官人均办案数在150~300件之间,而同期D县法院机关法官人均办案数均在150件以内。同时,人民法庭还面临着书记员数量少、文书签发与判决书盖章均要回院处理等困难。另外,部分全国或全省优秀法庭面临着更多“尴尬”。由于地位的特殊性,法庭不但要接受本系统内部的考察或学习,亦要迎接其他系统的考察或观摩。调研中某庭长表示,一周最多时几乎有3天时间做接待工作。接待时,法官要放下手中工作去充当解说员,部分书记员也要去做一些服务工作。如此,为了完成正常的审理任务,法庭工作人员不得不加班加点,甚至要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
镜头二中人民法庭法官不仅面对着高额交通费的问题,吃饭问题亦同样困扰着他们。一般来说,早、晚饭可在家中解决,但午饭则必须在法庭内解决。由于人员短缺,较多法庭没有设立食堂,就餐一般被安排到乡镇政府食堂,由院本部购买相应的饭票。然而,调研中,不少法官反映,由于较多案件涉及调解,往往“饭点”亦是调解即将出效果的关键时刻。此时,较多法官不会为吃饭而放弃能够达成调解的绝佳时机或中断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不得已,他们会在餐点过后到法庭附近的快餐店解决饮食问题,但该部分费用最终却由自己“掏了腰包”。
同时,除了面临大量案件审判压力之外,院本部制定的部分考核指标亦是法庭必须完成的“任务”,典型的如增加调撤率、减少上诉率与发改率、完成调研课题、庭室考核加分等事项。
另外,按照上级法院系统要求,人民法庭庭长一般要给予正科级待遇,从而加大人民法庭的吸引力。然而,根据调查,仅仅部分法庭实现了庭长的正科级职级设置,较多法院还存在级别“跟不上”现象。
4.“法官客串多角色”——工作强度较大、职业尊荣感偏低
调研中,某法庭孙法官指出,“在基层法庭,法官缺少相应的职业尊荣感,尽管他是一名法官,却身兼法官、律师、法律宣传员、送达员、人民调解员等多重角色,并经常在不同角色中反复穿梭”。
为了证明其观点,孙法官给我们举出了一个形象案例。某起离婚案件中,李某到法院起诉,但因不懂如何书写诉状,便径直到法官办公室要求法官代为书写。法官表示可找律师咨询,但李某因律师收费过高,表示愿出一半价钱由法官代写,并指出案子终究要由法官审理,诉状由法官完成更利于其知悉案情。在作出大量解释“婉拒”后,法官给李某一张样本,让其“依葫芦画瓢”。案件到达法庭后,法官便将诉状副本送至被告张某处,结果张某竟撕了全部文书,认为法官与原告合伙“坑”自己,文书爱送谁送谁,自己绝对不签。在法官作出大量解释工作,告知其法院是中立审判,签发诉状不代表自己败诉、开庭时才能说明案件事实等情况后,张某才答应签字。庭审过程中,法官还未开口,双方当事人便已经开始互相指责、谩骂,并似乎有动手之架势。法官只能不断地劝解,多次无效后最终以“拘留”等处罚措施威胁才使双方平静下来。庭审中,法官无法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质证等法律术语要求当事人,而只能是以“说说观点”、“你怎么看”、“是真的嘛”之类的话语代替。因为解释法律术语又要耗费大量时间——不过,老练的书记员最终能把笔录完整地“补全”。离婚协议达成后,亦要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调解,既要预测案件的态势,又要让双方分别让步,最终解决案件。如此,法官角色愈加模糊,倒是其所“兼职”的其他角色形象日益凸显。
另外,为实现“案结事了”、“能动司法”的目标,部分案件法官须自己调取案件证据、亲自出面化解上访/闹访案件等——如某法官在处理一起继承案件中,被告认为法官存在偏袒原告的嫌疑,于是号召亲属几十余人先是在法庭哄闹,继而到院本部甚至县委门口哄闹,此时法庭法官不得不放下手中工作,前往被告闹事处耐心劝解。
三、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执业生态优化的路径架构
1.“人尽其才”: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与提高法庭人员职级待遇
根据调研,当下法院在人员分配时,几乎一股脑全部将新近法官“塞”进了人民法庭。然而,鉴于基层司法“亟需”法官经验、技巧而非仅仅理论与热情的需求现状,我们认为,人民法庭应更多由经验相对丰富的法官组成。为此,首先应结合当下院本部庭室经验丰富法官偏多的实际情况,将新进人员按比例留在院本部庭室或即使分至基层后在法官任命方面有所拖延④,而将经验丰富的法官选送至法庭工作,以年龄的“老、中、青”与知识的“高、中、低”优化组合,保持队伍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其次,应建立定期轮岗机制,保持人民法庭队伍的生机与活力。结合实际,在院机关庭室从事审判工作,由于环境相对安逸,时间长久后容易滋生惰性,获得职业满足感;而在人民法庭,艰难的环境可能更容易造就人的品质与进步。然而,由于案件性质过于单一,久而久之极易造成法官“偏科”,并在职业尊荣上缺少归属感。为此,我们本着“树挪死,人挪活”的原理,认为应当畅通院机关与人民法庭的交流渠道,建立干警的定期轮岗机制。具体来说,一是应当设置合理的法庭和机关庭室的工作年限,实现到期即换岗;二是在实行人员交流时应充分考虑法庭已婚与未婚干警在家庭、感情等方面的需要;三是将体弱多病、身体状况明显不能满足基层需求的干警及时调回机关。
另外,应着力解决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待遇问题。首先,总体来说,在院内的各项推优、评先、晋升方面,应优先考虑人民法庭人员⑤;其次,借鉴当下我国中央、省直机关遴选时重视基层工作经验的作法,设置一定的工作期限,将人民法庭的工作经历作为法官级别晋升以及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三是如上文所述的同级之间的干警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换岗,尤其是针对人民法庭的庭长,应改变传统的人民法庭庭长只是机关庭室负责人候补人选的惯例,实现机关庭室负责人调整时优先考虑人民法庭的新思维;四是实现机关庭室负责人与人民法庭庭长在权力方面的等同化,如人民法庭庭长的级别应与院本部内设庭室负责人相同甚至更高、应提高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委员会委员中的份额——据调研,当下,多数法院的人民法庭庭长均非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反,多数机关庭室负责人均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2.“安全为本”——构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假如法官是一台有着高级智慧的电脑,那么其人身安全就是一款杀毒软件。失去了杀毒软件,电脑极易被侵蚀,一切努力也会付之东流。为此,面对当下形势,应及时、有的放矢地制定对策,以消除法庭人员的安全隐患,保证人民法庭工作的有序进行。
首先,通过安全教育提升人民法庭干警的安全意识。一是应将人民法庭的安全工作与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的重要性等同起来,建立院领导为人民法庭安全负责人的长效机制。因为唯有领导重视,才能为法庭安全工作提供保证;二是要形成对人民法庭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观看部分恶性事件纪录片、交流实务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的处置经验、邀请专家讲解部分自我保护技巧等方式,消除法庭干警的思想麻痹与侥幸心理,“增强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培养干警树立起责任意识,明白安全工作无小事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普通而简单的道理,形成'安全保卫,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做到防患于未然”[2]61。
其次,应通过加大投入开创人防、技防相统一的安全格局。
一是应尽量实现各派出法庭至少配备一名司法警察的目标,有条件的法庭可增加配置,以充分保障法庭的安全和秩序。司法警察全部实现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目标可能较为困难,该问题可通过聘任制的方式加以解决。当然,无论何种编制,均要在司法警察进入岗位后通过不断的培训、演练和学习,逐步将该支队伍锻炼成思想觉悟高、身体素质硬、应急能力优的“钢铁长城”,全方位地维护法庭的安全。
二是应通过增加科技投入的方式开展“技防”,以各种有效的技术手段打造人民法庭安全的“防火墙”。具体来说:(1)可实现“三分离”设置,通过电子门禁,将人民法庭有效隔离为审判区域、办公区域与生活区域,当事人只能在审判区域活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活和工作区域。(2)在进入法庭的唯一通道上设立安检设施,可设置保安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通过安检机、扫描仪等一系列科技手段,使当事人无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3)在法庭的各个区域安装可24小时不断监控的高清电子探头,通过持续的监控,一方面可有效地威慑不法分子,让其不敢“铤而走险”采取过激行动;另一方面,在监控中发现紧急情况时亦可第一时间处置,消除演变为重大事故的可能,同时有效的监控录像也能为后期对不法分子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理时提供第一手证据。
另外,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法庭监控与院本部、派出所联网,以便其及时发现情况并对危机事件快速作出反应。再次,以法院做大后方,以友邻单位为支撑,构建快速、有效的联动机制。
“单丝不线,孤掌难鸣”,这句谚语对法庭的处境来说同样如此。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作为维持乡土社会秩序有效运行的有力“调节器”,人民法庭并非孤立无援,而是拥有众多“友好伙伴”并与之一道成为维护法治运行的重要一环。为此,应加大与“友好伙伴”的联系,具体来说:(1)加强与院机关的联系,对于受理的部分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庭人员应积极告知院机关,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日常工作中院机关对法庭安全方面的各项检查,以尽早消除安全隐患。(2)密切联系法庭所在地的派出所,由于法庭一般远离院本部,对于几十公里的距离,全部依靠本部司法警察的“支援”恐“心有余而力不足”。派出所则不同,根据调研,派出法庭一般与派出所距离较近甚至部分地方采取了“隔墙办公”模式,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派出所可在第一时间快速出警,及时处置。另外,应建立与派出所的专人联系机制,在开庭之日或其它特别时期由专人在法庭附近巡逻并加强查控力度,以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3)建立与当地政府的定期沟通机制。针对部分非法庭所能化解的纠纷,如被害人救济、国家救助等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由当地政府通过政府救济等方式加以解决。同时,通过协调,地方政府也可以指导基层建立相应的民间调解机构,将部分矛盾消化在源头,亦能防止部分案件的不当恶化。
另外,人民法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应时刻“警醒”自己,态度上不骄不躁、用语上文明礼貌、举止上得体大方,严格以“五个严禁”要求自己,以良好的法官形象赢得群众的尊重,取得群众的支持。
3.“多措并举”——努力为人民法庭人员“减压”
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论,法官用它来决定如何行动”[4]。面对基层法庭的工作压力问题,我们认为,除了尽量增加人员投入外,部分现实性、可行性的对策更为必要。
首先,应当改革送达制度。当前,人民法庭案件“送达难”问题突出——甚至有法官发出了送达几乎占据了六成“精力”的感慨——这其中,除当下农村人口流动频繁这一主要原因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过于“保守”的规定也是要因之一。起诉时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联系方式,经联系,被告经常是“答应得非常好,却迟迟不见人来”。不得已,法官只得采取登门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等方式,无形中极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鉴于法庭面临的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购买录音电话这一方式解决,将法官电话通知当事人视为送达,并在入卷方面给予一定的灵活性——电话送达的困难之处在于入卷“困难”,由于当下送达一般要求纸质记录或其他介质,电话送达的保存必须有光盘等物品,制作较为繁琐。我们的建议是,对法庭的电话送达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将录音材料直接导入该库后,便可直接归档,省去刻录光盘以及归档时的不便。
其次,应减少硬性考核指标。当下,对法庭考核的硬性指标主要是绩效考核,该指标又可分为绩效考核和调研考核。绩效考核主要是对案件的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内容的考评。当然,案件能够得以调解,当事人双方都能满意,法院的上诉率和改判率等亦能下降,这种“皆大欢喜”式的结果固然令人欣慰。但是,一个案件最终得以调解,需要法官付出超出普通案件一倍甚至数倍的努力。然而,部分案件并非努力就有效果。上诉率和改判率的考核,使得当下部分法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提前到上级法院汇报,听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后才“敢于”作出裁判。如此,实务中一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判”、“一调再调”,法官成为“和稀泥专业户”;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法庭法官的独立办案权,亦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为此,我们认为应取消对法庭的该类考核指标。
其次,针对调研考核,鉴于近年来法庭新进人员学历较高,加大对基层法庭的调研力度本“无可厚非”,但是写作不应该变成一种“指标”。我们认为,“调研”本身正如同“挤牛奶”,“有奶”则能实现高产出,“无奶”即使再努力也未必出成果——实务中,部分法庭为了完成调研任务,不惜“借”、“凑”他人文章,与调研的初衷严重背离。为此,我们认为,调研亦不能成为硬性考核指标,而应将调研规定为一种鼓励性指标,即政策上鼓励、支持,但不强迫、不苛求。
再次,在接待任务上应多由院本部而非法庭自身完成。兄弟法院或其他系统前来参观、考查,有利于加强联系,亦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然而,由于办案压力的存在,针对法庭尤其是优秀法庭的接待工作,院本部应由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一定人员加强培训,承担考查与观摩的接待任务——当然,法庭派一人陪同即可。如此,一方面可将法庭优秀的文化、经验予以宣传,另一方面,法庭亦能从繁重的接待任务中解脱,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之中。
4.“有的放矢”——实现资源向法庭人员“倾斜”
首先,应着力解决法庭人员的交通、饮食问题。针对人民法庭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可对法庭干警给予一定的补贴数额。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法庭距离县城的远近,结合城际班车的费用、当地的物价水平与工作天数等因素合理确定一定的补贴。当然,补贴的数额亦应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使干警更愿意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另外,探索建造集体宿舍、集体食堂方案,为部分确实无法正常回家的干警解决食、住、行问题,解除该部分干警的“后顾之忧”。
其次,应努力实现电子化办公。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在部分人民法庭,该项工作仍然进展缓慢。通过科技、资金投入,“建立方便实用的内部局域网络,实现网上批文、电子签章,既能使法官免于往返,又使得法律文书制作流程顺畅进行”[5]。
另外,应努力提高涉诉群众的法律素养。近年来,我国民众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法律知识却并未同步增长。在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答疑解惑的任务成为了法官的工作内容之一。然而,前文已述,法庭面临的案件较为明确,多为婚姻、继承、借贷等民事纠纷,对群众法律知识的讲解多为同一意思的重复,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法院应设立相应部门,加大对涉诉群众的法律知识培训及宣传力度。具体来说,一是可分析近年来法庭常见的案件类型,并将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小册子等形式予以印发,放置在法庭方便当事人阅读;其次,有条件的法庭也可设立视频阅览室,将部分可公开案件的立案过程、庭审直播、法律文书、办案法官的释明答疑等程序予以播放。通过观看视频,让当事人了解起诉的流程,方便其准备材料,更好地参与诉讼。
注 释:
① 基于调查研究的规则,本文隐去其地名。另外,本文在调研方式上采取了座谈、电话交流等方式,在此感谢D法院政治部门给予的帮助与支持。
② 关于本文的主题,即人民法庭人员职业保障,我们认为,主要可分为待遇保障、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以及法律保障四个方面。
③ 表一不含书记员,只是法官数量统计。另外,之所以以32岁分割,是因为当下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以及部分遴选均以该年龄为分界线。另外,五年来,该院法庭报考上级法院或其他系统公务员的人员有3人,但最终因各种原因未脱离法庭。
④ 由于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较多法院在新人进入法庭后无论有无法官资格均要求其尽快办案,当然,其只能在其他法官名义的背景下审判。这导致了一些新入法官的“困惑”与“迷茫”,一般大学生刚离开大城市的高校,乍一到乡镇,本身并不适应,再加上未有经验便办理数不清的、与理论并不完全契合的民事案件,不少年轻法官在感觉“大材小用”的同时又感觉到“无从下手”,有的年轻法官会产生尽快调离甚至辞职的想法。
⑤ 近期,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展开,部分被调查法官认为,司法改革采取行政级别套改法官等级的方式,如副科级别对应法官三级或二级。但是,按照原来的法官等级,部分法官已经是四级高级法官,但这次改革却要因行政级别偏低而降为三级或二级法官,希望未来司法改革考虑到这一因素。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课题组.破解制约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困局[J].法律适用,2011(l7):83.
[2] 王 岩.论司法权的运作——以人民法庭为考察视角[D].济南:山东大学,2009.
[3] 王 群.权力金字塔尖上的弱势群体——以当下法官职业压力为视角[J].湖南经济学院学报,2013(3):27.
[4]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 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2.
[5] 刘新星.社会整合与人民法庭功能的定位[J].河北法学,2012(6):162.
[责任编辑:马建平]
2016-05-23
2015年山东法学会自选调研课题“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调研”(SLS(2015)G2)。
田 源,男,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王 群,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D926.22
: A
: 1672-6219(2016)06-00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