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2016-12-18李林
李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努力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李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应当走中国特色法学发展道路,坚持和弘扬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应当坚持和突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科学性、实践性、政治性、人民性、包容性、创新性及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等属性特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中国特色; 法学体系; 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法治理论;依法治国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应当走中国特色法学发展道路,坚持和弘扬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1955年9月8日,董必武在同苏联法学专家谈话时说:“二十世纪初,中国才知道法学是门科学,但并没有真正走上科学之门。”[1]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开始重视法学教育,加强法学理论研究,推进法学学科和教材体系建设。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提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同时,我们还必须把法学研究的机构迅速建立起来;”[2]切实加强法学理论研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高度重视法学研究,特别强调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3]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更加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繁荣发展中国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面临千载难逢、时不我待的大好机遇。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为深化中国特色法学研究的重要契机,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法学理论创新的方向指引,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学理论发展的战略支点,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和法制改革为动力源泉,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对当下现实问题,着眼未来发展需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加强法学学科建设,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应当坚持和突显以下属性特征。
一、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科学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科学性是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核心学科的基本属性,是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否则就可能只有“法”“法律”而没有“学”“法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而“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4]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秉持科学精神、采用科学方法、遵循科学规律。梁启超认为科学精神包括三层含义[5]:第一层,求真知识。知识是一般人都有的,乃至连动物都有。科学所要给我们的,就争一个“真”字。第二层,求有系统的真知识。知道事物和事物相互关系,而因此推彼,从所已知求出所未知,叫做有系统的知识。第三层,可以教人的知识。凡学问有一个要件,要能“传与其人”。倘若知识不可以教人,无论这项知识怎样的精深博大,也等于“人亡政息”。今天看来,科学精神包括自然科学精神和人文科学精神,是指在科学实践活动中提升出来的价值观念体系,包括理性精神,科学的批判精神,尊重事实的求实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科学理性不仅强调不能迷信、不能盲从,不惟书、不惟上,而且还要承认规律、追求真理、探寻并揭示法律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和类特征。毛泽东曾经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6]科学方法是观察法律现象、研究法律对象、回答法律问题、构建法学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手段、措施和方式。科学方法是没有国界的,对于构建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学体系而言,科学方法只有适用不适用、能用不能用、怎样用效果更好的问题,我们应当善于借鉴和运用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一切科学方法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善于借鉴和运用其他学科的科学方法来深化中国特色法学(法治)研究。在英语中,“Law”的基本含义是指规律。这里的规律,既包括自然规律,也包括社会规律和人类生存发展规律。法律本质上就是人类驾驭自我的基本规律,是人类控制自己行为的基本规则,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法律作为科学,就是要发现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使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从法律的运行活动和现象中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知识体系,从而指导特定社会的法律发展活动。
二、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实践性
法学是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本质上属于应用之学、实践之学。实践性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属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和评价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唯一标准。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发展历程,首先不是来自一整套先定的法学或法治理论,而是来自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需要,来自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7]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深刻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使国家走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发展之路。法学是实践应用之学,要求宪法和法律不是“闲法”和摆设,必须得到尊重和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这些重要论断,集中反映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践性特征,折射出支撑宪法和法律的法学理论的实践性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不仅要深入研究法律的概念、原则、范畴、价值、方法、理念、功能、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基本法学问题,构建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科学体系,研究法律规范创制、法治体系建设、法治运行机制等重大法律问题,而且要密切关注和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治实践问题。中国特色法学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实践,来自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法学研究的成果又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
三、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政治性
政治性是由法律(法治)的阶级性、政治职能、国家意志性和执政党党性等要素决定的,是法学的基本属性之一。从渊源关系上看,早期(古希腊)法学与政治学是不分的,法学存在于政治学之中,政治学包含了法学。在前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国家级的法学研究机构称为“国家与法研究所”,其政治学研究会的总部设在“国家与法研究所”中。即使“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这些说明,法学与政治学、法律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血脉相连的内在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8]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政治性,最核心的是执政党的党性,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我国法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总结,必然具有法治实践的党性特征。法学理论的政治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执政党党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本质特征。坚持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政治性,应当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8];应当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理解和坚持法学理论的政治性,应当把握好以下重点:其一,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8]其二,党的领导和法治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其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其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求执政党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其五,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求执政党应当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的中国化,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研究、建构和宣传,不断提高全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理论水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能力。
从法学研究角度来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一方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新形势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什么都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来说话,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的就不能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同时,根据需要找一大堆语录,什么事都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说过了,生硬‘裁剪’活生生的实践发展和创新,这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应当牢记总书记的上述要求,防止“乱贴标签”的倾向,决不能武断教条地认为“唯我独马”(只有我是马克思主义的,其他人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有马则马”“无马则非马”(只有在著述中引用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著才是马克思主义的,没有引用原著就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判断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者、评价是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导向,其标准不是有没有直接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著的语录和文字,而要看其研究过程、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等是不是坚持和贯穿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为此,应当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中所要求的:“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
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人民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9]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又说:“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10]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然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要求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立法为民和以“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核心的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坚持执法为民和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的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司法为民和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9]坚持政法为民和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从法学研究角度来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解决好“为什么人”这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为谁著书、为谁立说,是为少数人服务还是为绝大多数人服务,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世界上伟大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都是在回答和解决人与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创造出来的。研究者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研究什么,主张什么,都会打下社会烙印。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脱离了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就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由我国法学的研究者、教育者、传播者、使用者等共同构建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树立为人民做学问的理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聚焦人民实践创造,自觉把个人学术追求同国家和民族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
五、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包容性
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既具有中华法文化的底蕴,又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又重视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探索的实践创新,它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的包容性。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构建道路,把法学理论创新植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1]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角度告诫我们:“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在批判、学习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为我们作出了榜样:“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4]包容性是我国加快法治建设和推进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务院新闻办在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总结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中国法学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六、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创新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大致采取了引进、模仿、改造、探索、创新等不同模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新起点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实践探索基础上的法学和法治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述并强调“创新”的重要性。2014年1月6日,习近平在会见嫦娥三号任务参研参试人员代表时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强调:“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2015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指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考验磨难无往而不胜,关键就在于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问题,明确提出:“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阐述道:“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始终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不创新不行,创新慢了也不行。”这些关于创新问题的重要讲话,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创新问题,但其中精神实质和方法论要求是完全适用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的。事实上,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进入WTO,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废除劳教制度,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等等;中国法学理论的每一项重要发展,如坚持法治、否定人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等等,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和法学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理论创新,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课题,不断根据新的实践推出新的理论,为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都是我们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形成了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历史经验教训和法学理论发展的实践证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改革探索,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学中心主义,学习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医法学”理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法律科学有益成果,走“中西医法学”相结合并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的法学发展之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在构建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中国特色法学(法治)体系的构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一个长期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必然会遇到困难、挑战甚至挫折。我们要认准并坚持正确方向,义无反顾地前行;要警惕右,更要防止“左”。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12]我们还应当秉持“不争论”“不折腾”的原则。邓小平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12]不折腾,就是不倒退、不摇摆、不彷徨、不停滞,全力以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一心一意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法治)体系,不断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七、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
国务院新闻办在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法学是生长并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块土地上的科学理论,坚持和弘扬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是“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和法学最大的政治特色和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8]在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坚强领导的前提下,在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的基础上,坚持和弘扬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应当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即“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举自己的旗帜,走自己的道路。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8]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体系构建要“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1] 董必武:《目前中国的法律工作概况》,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36页。
[2] 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9页。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181页。
[4]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72.htm。
[5] 梁启超:《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1922年8月20日在南通为科学社年会讲演),梁启超:《梁启超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版。
[6]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1页。
[7]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105/c83846-26323829.html。
[8]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http://www.wxyjs.org.cn/zyldrhd_547/201502/t20150203_168596.htm。
[9]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htm。
[10]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08/c_118887343.htm。
[11]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12] 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
(责任编辑 刘永俊)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 Lin
(Institute of Law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0720, China)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of the speech delivered b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on May 17, 2016,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erfect those disciplines that are sustaining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to create a disciplinar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universal significance, and to construct a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y insisting and developing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hinese style, and Chinese atmosphere in the system.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is necessary to insist and highlight such Chinese elements as scientific spirit, practical spirit, political spirit, affinity to the people, inclusiveness, innovativeness, and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 legal system.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to conform to the reality of deepening reform and opening in China, to summarize 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people’s performing a legal management with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Besides, we must focus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s concerning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so as to push forward our legal theoretical innovation, to develop a socialist legal theory that is suitable to Chinese actual conditions, that i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resenting the law of social development 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scientific support to build up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law.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egal system; 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discipline system; theory of rule of law; run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2016-07-01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课题“我国宪法视角下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项目编号:16zzwm001)。
李林(1955—),男,山东招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D920.0
A
1672-4917(2016)04-0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