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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泽对正义主体二元判定的反思及重新认知

2016-12-18郑士鹏乔瑞华

关键词:弗雷泽正义原则

郑士鹏,乔瑞华

(1.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2.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ZHENG Shi-peng1,QIAO Rui-hua2

(1.School of Marxism,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2.School of Marxism,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责任编辑:刘 越)



弗雷泽对正义主体二元判定的反思及重新认知

郑士鹏1,乔瑞华2

(1.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2.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长期以来,学界坚持了正义主体一国之内或个人或社会的假设,而弗雷泽则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式微,正义主体的一国范围现实存疑,为此她提出所有人受制约原则作为正义主体身份获得的依据。该原则有着强烈的现实适应性与理性张力,对于我们在意识形态斗争中保持清醒头脑,维护主权国家政治话语权和人民利益,提升国家形象有重要启示意义。

弗雷泽;正义主体;二元判定;重新认知

何为正义,如何才能真正达至正义是政治哲学中长久以来讨论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由柏拉图最早加以讨论,而在当代经由罗尔斯成为日益勃兴的概念,日久弥新充满魅力又极具争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多元文化主义兴起,在这种全球宏大叙述华丽转变的情势下,传统国家内部所坚持的对正义问题的再分配式的处理方式正在式微,正义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动,正义的诉求正在向多元、碎片化转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如希腊神话中海神的脸,变幻莫测,捉摸不定,前一分钟我们看时是这样,下一分钟又变了模样,当我们要发现这变化莫测的秘密时,常常会陷入迷茫。”[1]也正是如此,正义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从古至今的众多学者对这一范畴展开讨论,并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各具特色甚至相左的理论。这其中对于政治正义逻辑视界关注核心向度的正义主体问题,通常是以个人或社会的假设展开逻辑分析的。而法兰克福第三代代表人物南茜·弗雷泽则借用库恩和罗蒂有关规范和反规范的分析,认为当今时代处于正义范式急剧调整中的反规范时期,各类新兴的文化承认诉求有对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冲淡的可能,在华丽转变的情势下,时代正义问题亟需诊治,转变背后正义理论亟需进行再规范。为此弗雷泽对政治正义逻辑视界的该问题依据时代变迁做出了全新的判定,对我们今天界定正义主体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传统的正义主体二元式划分

最早的西方正义观念出现在荷马史诗中,dikē,指宇宙本有的秩序,这一秩序既决定自然的运行,又决定自然的运转,而要成为正义的dikaios就是要按照这一预订秩序行事。对于荷马史诗中所描述的希腊人的正义观念,罗素认为这是宗教或伦理式的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人或物都有预定地位,对正义的突破会产生斗争,但又有一种非人世力量力图回复秩序[2]。可见,西方最早的正义观念是天地神人一体的思维。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正义思想仍是宇宙论式的,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奴隶民主制发展,西方有关正义的思想由宇宙论式思维脱离,由天道转向了人类社会。在古希腊正义理论中天道的影子依然存在,但关注的重点已经遵循天道的人类社会的和谐问题。在柏拉图那里,城邦是正义的主体,既有城邦正义又有个人正义,个人正义则是达到城邦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城邦正义是最为根本的。所谓城邦正义要求组成城邦的治国者、护国者、劳动者分别发挥自己本性中智慧、勇敢、节制的品性,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僭越,这样城邦上下和谐运转城邦正义就实现了,城邦不正义和最坏的事情是不具有某项品德的人越权进入另一等级,国家就会毁灭,而个人正义是指人的三个组成部分理性、意志、欲望协调配合使三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都发挥功能时,个人就是正义的有美德的,在柏拉图那里,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是同构的,但城邦正义更为根本。他认为一个人的正义会受到奖赏,城邦正义更为完善,达到的话会举世闻名,更加神圣[3]。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把正义分为普遍和特殊两种,普遍正义是要求个人遵守社会的规则,对社会而言,特殊正义则是有关分配、交换及其矫正的有关社会成员间的正义,这其中特殊的个人美德是普遍正义的基础,只有当人们建立了有关这些正义的认知,遵守实施,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他认为有效的办法是依据社会正义规范对个人进行教育[4]。目的最终也是服务于城邦正义,当然同时代的人也有人是万物尺度的论述,但总起来说,西方古代正义的主体是符合小国寡民的城邦正义实施的,以社会正义为主体的正义理论。

到了中世纪正义问题被纳入神学视野,人世间的正义被认为是从属于上帝正义的要被上帝裁定的概念,正义是人们之间关系的调节,为达到公共幸福。而近代以来的正义理念,个人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适应资本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期阶段政治理论家们多强调自由、平等概念,中期多强调社会整体建构,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后则更强调效率与公平。比如康德、格老秀斯、洛克等哲学家那里更多地从人的角度谈正义问题,而休谟、黑格尔那里秩序权威则被更多的关注,社会整体被更多的强调。而边沁认为获得快乐幸福是最大的正义。在其中,休谟有关正义的分析没有像当时习惯采用的从自然状态说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研究正义问题。休谟认为正义产生于社会物品的缺失和人性的自私,在社会物品丰富人性慈爱的状态,不正义不会产生,正是由于这两者的缺失使人与人为了自保达成协议,这样就产生了普遍的正义规则。正义感不是对既有外在规则的发现,也不是理性的纯思维,而是建立在同感之上,正义最初由自私所建立,而要符合道德规范则是由于同感的作用,在同感的作用下,虽然非正义行为没有施加在我身上,但我依然反对,因为这种非正义会危害社会,最终也可能会与我相关,正是同情心的感知,我们建立了正义制度,拥有正义的美德,学会利他,关注社会公益。

到了当代,正义的主体到底是个人还是社会随着正义理论趋于多元,内在张力逐渐显现,变为正义理论内部的重要问题,像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更确切的说是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总量的分配。他既关注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又关注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保护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而这部分人即为社会底层。就此罗尔斯在正义的主体问题上关注点更多地在社会群体身上,代表的是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像诺齐克坚持的则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观念,诺齐克认为社会正义与否不在是否能公正分配利益,正义不是有关社会的,而是有关个人的,正义与否要看个人的付出能否得到有效的回报,只要个人所获得回报即财富的占有转让是正义的,即使占有再多这也是正义的,不存在关注最不利者的财富平等分配。德沃金也认为应从个人出发考虑正义问题,基于个人来看正义问题每个人付出多少是否收到公正的利益是明明白白的,反之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正义就很难度量付出与收益恰当与否。他不同意罗尔斯的最不利者原则,认为正义关注的点应该是个人,不应以多数人的权利之名来压制多数成员的个人权利,这样即使其中只有少数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也是不正义的。正义乃是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只有个人权利被关注了,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而西方的社群主义则是典型的在正义主体问题上关注社会方面的代表。桑德尔认为社会正义是正义存在的场域,正义不是自我定义为优先,这样就把善降格了,真正的正义不是社会成员能够依据正义正当的良善的生活,而是一个社会是否能建立起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美好的社会秩序。麦金泰尔则认为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强调都忽略了其中对应得的分析,只看了个人的权利,没有看到社会的集体的善的观念,把正义从赋予他意义的共同体中剥离出来,变得碎片化,正义存在于共同体中,共同体则追求善的德性,社会成员在共同体善的德性规范下担负社会角色,根据贡献分配报酬,脱离社会的个人利益,有关正义的诉求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法兰克福第二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强调主体间性,这种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团体是一种处于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中间状态,也是适应资本主义民主化运行市民社会实际的有关正义主体的新认知的。

以传统的有关正义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有关正义主体的认知其实是一个关于社会正义与个体善何者逻辑和价值在先的问题。该问题是政治哲学社会治理中最根本原则的依据。但实际是即使社会正义优先却不争的要以个人主体意识觉醒为根据。如柏拉图重视城邦为单位的社会正义,实际以个人正义的圆满完成为依据,个人正义适应城邦正义需求,城邦正义对个人正义有诸多限定的正义。中世纪则是神权极度膨胀扩大,独立和自由完全丧失的个人正义,神权高于君权更高于人权。而在文艺复兴之后,则是更为强调人的幸福安宁福祉的以人的主体性高扬为标志的正义主体认知。但不管怎样在正义主体问题上坚持的还是一种或社会或个人的二元逻辑分析视角。

二、弗雷泽对传统正义主体二元划分的打破

在以往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正义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正义的问题上,而对正义的主体问题的讨论是一种默认的缺席状态。这里的默认实际是默认了一种有关正义的主体的假设,正义的主体是独立国家主权的一国中的公民,讨论正义问题及讨论在一国范围内通过国家政权即各项规则法律的实施如何保证该国公民的公平正义。

而在弗雷泽的反常规正义的理论中,不同于以往思考问题对正义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的区分,这类区分实际都预设了讨论正义问题的有边界的一国范围,讨论一国内的正义问题,正义主体是有关一国内的到底是个人还是群体的正义与否,但是,随着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的逐渐式微,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识别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的可能已经更多地来自世界其他领土国家与之相关的成员的选择,国家正在失去评判正义与否的支配地位,什么人应该处于正义讨论的相关范围在国家体系反常规状态下正在变为真实存在的问题,原有的确定正义主体的规则本身可能就是非正义的,可能把那些应该包含在正义主体范围内的人排除在外,这里反常规要采用反思的态度,在再分配、承认、代表权三个维度中代表权问题的反思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正义的主体问题。

弗雷泽看来,“原有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肯定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国家独立,每个国家都享有不受其他国家侵犯的权利排他性主权,国家作为独立的政治单位,会维护本国公民的正义的实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义则靠国际法维护,但实际情况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存在使国际正义并未如我们所设想的那样完全实现”[5]。特别是全球化的发展,使正义的问题日益复杂,许多原来只需要在一国内加以解决的正义问题,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仅仅限于主权国家一国之内一己之力变得软弱无力。由此,必须对原有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行批判。

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弗雷泽认为正义所涉及的成员不再局限于主权国家一国范围内的公民,谁的正义变为一个需讨论的问题,“把那种威斯特伐利亚国家设置为社会正义的唯一容器、舞台和调整者,正在变得越来越不可思议。在这些情况下,在正确的层面提出问题是必要的”[6],其很可能因为界定的问题,把一些本该属于正义讨论范围的成员排除出去,所以在这里需要我们对设定正义主体的标准本身进行确认,设定正确的原则。

在弗雷泽那里正义主体判定原则是和她有关正义的政治维度的反思分不开的,在弗雷泽那里普通代表权是在固定的政治体系比如一国之内成员通过发言权的权利的实现过程,是国家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决策规则错误地把一些人排除在政治参与活动中时就会产生我们之前所提到的普通错误代表权的问题。这类普通代表权问题通常会思考诸如把某些人排除在政治参与活动之外的决策规则正义与否,如所有应该参与其中的成员在参与政治活动中时是否能完全享有平等权利等等。对这类问题的解答,不需要对所划定的成员圈子本身作出质疑,需要的只是对即有决定参与的决策规则本身进行思考,如考虑选举的选片划分,不同人群的代表比例等。

而政治建构方面的代表权则会质疑在普通政治代表权问题上不需要质疑的边界设定问题。普通政治代表权在公共决策中成员是哪些本身是无异议的,问题出现在决策规则对这部分人的实际平等参与效用的分析。而在政治建构层面质疑的则在谁应该算在成员圈子内,对成员圈子边界设定的质疑。它考虑的是错误建构是否把本应在圈子之内的成员排除在外,设定某些人进入正义问题的讨论范围是否恰当。相当于普通政治代表权政治建构恰恰是在思考在前一个层面上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实际上更根本的问题。其实际是对普通政治代表权的反思与再分析。

三、弗雷泽对正义主体判定原则的再认识

在弗雷泽看来解决普通政治代表权根本地是要解决错误建构即对正义的谁的划界问题,划界的标准何来,弗雷泽这里对可能的各类建构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1.以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正义主体的原则。政治共同体归属是判断正义主体的依据[6]。实际中根据对政治共同体的不同理解会根据划分标准产生多种类型,但国家是其中非常确定的一类政治共同体。这类划分正义群体成员资格的方式优势是可以把人的个体性与其社会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同时优点也是缺点,这一原则通常是对现有正义主体边界的不加选择的默认,缺少对其批判与反思,在这一政治共同体的边界成员资格原则下,很可能使错误建构变为一种不加思考的非正义式强权。

2.以人道主义作为界定正义主体的原则。弗雷泽认为坚持这一标准的人以人性特征作为正义的成员资格获得依据。尽管普遍的人性特征的内涵众说纷纭,没有达到一致意见。但是理论上的分歧并不影响其实际的运用,坚持以人道主义作为界定正义主体原则的人,不同于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通过设定共同体把一部分人归入其中同时又把一部分人完全排斥在成员圈子之外,其不论国籍、地域、肤色等束缚坚持泛主体化倾向,坚持以包容性道德优先性来考虑正义问题,来划分相关正义问题的涉及主体,这一正义主体的划定原则的确有一种道德的崇高性在其中,是人类光辉性的表现。但同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原则一样是优点,同时也是其致命缺点,弗雷泽认为该原则从抽象的普遍人性角度出发,不去考虑具体的历史背景、社会现实情况,用全球人性一把标尺来衡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可能涉及不同群体正义主体原则的划界问题,显然不具有可能性,恰恰是这种以全球化普遍人性来看正义问题的视角是最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正义问题解决实际的。

3.所有人受影响原则。坚持固定的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正义主体设定原则,坚持泛主体化全球人道主义原则,固定或完全开放,经过分析都不符合正义主体选择的实际情况。有人想到是否可以通过在社会关系中实际受波及的范围来设定正义的主体。这一原则同以上两种原则一样也会有各种具体方式,但核心点就是共同交往中受到影响,如符合这一点就属于正义讨论的成员圈子,“一些全球化活动家们正在直接呼吁所有人受影响原则,以围攻政治空间的国家领土分割”[7](P25)。在弗雷泽看来,该原则不具有可行性。如果在共同体交往中某一主体是否受到某一正义事件的影响,将成为判断该主体是否成为正义主体的依据,再加上蝴蝶效应作判定,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所有人都要受到所有事件的影响,这样人们受到影响的程度、界限、主次、直接与否等问题都将变得难以界定。如果不能划定,几乎所有的人就处于几乎所有的共同体中,原则划定本身就失去了意义。这样就必须在受影响的人中进行复杂精确的划界或划界本不可能实现。

此外,所有人受影响原则要求处于共同交往中的所有人在共同的网络结构中,这里的网络结构,可能会根据人的实际理解力的不同而异。“在这些结构被清楚地设计出来从而划分出特定的‘谁’的地方,它们自创了‘有根基的现实’(facts on the ground)。这样一来,有关谁会受到影响的‘经验事实’非但不是独立的,反而是事先设计的一种表述行为的人造事实。”[7](P46)弗雷泽认为如何保证事先设计的一致无法保障,判断上的主观性和未知性,使得该原则也不足以成为正义主体的判定原则。

通过对以上三种可能的原则进行辨析之后,弗雷泽提出了所有人受制约原则(the all subjected principle),在这一原则下,人们之所以成为正义主体,既不是由成员资格国籍,也不是由抽象人性,也并非因果关系的交往关系所致,而是因其属于某一互动的受影响的统治结构。某人受制于某一治理机构相应的就具有与之匹配的成员资格。这里的治理结构可能是国家、国际组织,也可能是区域性组织等。只要这一机构可以产生有约束力的统治性力量,受到该组织结构制约的就都属于该正义问题的主体范围,该组织结构为属于该范围的成员设置了活动规范。在各组织结构中受制约的范围与该组织结构可道德关照的范围相互切合。个人在某一治理结构中受制约与否是其正义主体身份获得的依据。正义主体判定的所有人受制约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在代表权问题上的错误建构,避免预设的不加选择的排他性错误,使正义的讨论能真正关照正义的所涉主体。相对于人道主义的界定原则,所有人受制约原则可以有效避免对正义主体的不加实际考虑的泛化倾向,克服其抽象化缺点。而相对于所有人受影响原则,其“通过关注社会关系的道德上相关形成(即受制于管理结构)而回避了蝴蝶效应的不加选择性”[7](P75)。受制约原则不同于以上三个原则,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断选择的开放空间,它有着强烈的现实适应性与理性张力,成为正义主体的人无需成为某一团体固定的正式成员,只要受这一结构强制力的制约,就属于该结构正义问题讨论的利益主体,其权益就要得到有效保护,正义就要得到切实实现。弗雷泽这里既给了我们有关正义主体的开放思考空间又给了我们正义主体判定的规范的合法性与政治有效性的有机结合。

四、新时期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正义裁定中主体地位的辨析

弗雷泽作为批判理论的重要代表,理论批判与反思性是其重要特点,由弗雷泽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裁定正义的机构这一在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国家框架下无需讨论的前置性概念正在变得复杂,主权国家不再是现时代的唯一裁测单位。这样当一些国家以普遍人权正义等在国际舞台上指手画脚干预别国内政时,或一国之内特殊群体为了群体利益不惜牺牲整个社会利益时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清楚地认识到糖衣炮弹、国际卫道士或以集体之名外衣裹挟下的正义诉求背后的真正利益诉求,在意识形态斗争中保持清醒头脑,保持主权国家在维护国家正义人民权益方面的政治话语权,在利益争端中明确裁定正义的有效机构,使国家真正在正义裁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并且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弗雷泽对正义裁定机构的多样化融合并没有否定主权国家在国际舞台的作用,而是强调不同差异性存在的正义裁定机构地区性的国家性的甚至全球性的相互包容与合作。照亨廷顿的观点,现在世界冲突不再是以往的以阶级意识形态为划分标准的斗争,而是文明间的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走向的不是强权而应是共存共荣。弗雷泽认为在正义主体的变换和正义裁定机构的不同变换过程中,面对多元文明冲突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中维护正义的重要权力机构,国家社会交往主体,主权国家体系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且在世界多元文化碰撞中,主权国家可以为各类相异的正义诉求单位提供生存的可能空间。

在国际社会正义冲突中文化冲突是一方面,根本的还是指向国家利益争夺,霸权主义为获得更多利益势必在国际舞台更多侵犯弱小国家利益,同时也必将遭到更多正义性的反抗。如约瑟夫·耐的观点,强权国家所控制的体系与其所要维护的利益相当,这一体系趋向,必将在国际社会受到更多正义反抗[8]。作为一个国家的崛起,硬实力是一方面,我国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实际上国家的崛起更是软实力的较量,体现在一个国家思想、文化、精神的延续性和辐射力上。与遍及世界的中国制造相比,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文化的魅力方面还存在“赤字”,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无需担心中国,因为它只能出口电视机,而不是用来维护自身利益、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思想观念。这番话说得也许有失偏颇,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面对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经济和新常态的实际,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势头稳健良好。但如果只是经济的奇迹、科技的进步,而没有用来维系自身利益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思想观念,世界看到的只是一个硬邦邦的肌肉型国家、目的不明的大块头,发达国家很难把中国当成朋友,而只是会当成淘金之地甚至会认为是对他们的威胁。中国要提升国家软实力,提升国家形象,一方面是国家真实情况的彰显,另一方面则要靠有效的包装与传播。但在这其中,国家形象是以其真实情况为基础的,进而才能显示独特的思想文化。在国内社会转型期,社会方方面面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动,不同阶层贫富分化严重,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充分维护,如何依据正义原则去关注不同群体的现实利益诉求;国际交往方面如何在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作斗争中,有力辨别打着普遍人权口号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主权国家的正义,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而弗雷泽希望通过合作共生公共领域的建立,在国内和国际舞台建立承认差异、不同文化间相互认同的交往平台,寻求更为广泛的社会不同群体正义的实现,她有关国家作为正义裁定机构地位的变化及重要性分析,将启示我们在国内应注重对社会不同层次多元差异群体的公共权益的维护,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以所有人受制约原则正确划定正义行为的关涉方,形成对不同阶层构成下的公共生活价值范式的关注,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使得整个中国社会正义事业建设寓于社会生活的全部,使得中国社会正义事业全面提高;国际舞台中应以更好的方式方法有效维护国家主权、人民利益,不断提升中国的国家形象,彰显国家实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征程中奋力前行。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61.

[2]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54.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王旭凤,陈晓旭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86.

[5] [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尺度——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空间的再认识[M].欧阳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6] [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主体:国家公民,全球人类或跨国风险共同体[J].古清译.国外理论动态,2010,(1).

[7] [美]南希·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75.

[8][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互相依赖[M].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7.

Fraser's Reflection 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Binary Decision of the Subject of Justice

For a long time, scholars have insist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subject of justice within a country is either an individual or the society. Fraser realized that along with the decline of the Westphalia System, the subject of justice in a country is questionable. She proposes the all-restricted principle as the criteria in obtaining the justice identity, which shows a strong realistic adaptability and rational tension. The principle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us to keep a clear mind in the struggle of ideologies, to safeguard the discourse power of the sovereignty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to enhance the national image.

fraser;the subject of justice;binary decision;re-cognition

ZHENG Shi-peng1,QIAO Rui-hua2

(1.School of Marxism,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2.School of Marxism,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责任编辑:刘 越)

2015-10-19

郑士鹏,男,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平正义理论。

乔瑞华,女,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D08

A

1672-8106(2016)04-0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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